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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共3篇

篇一:

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节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工作负总责。

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决议、指示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的智能部门。

3.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生产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安全工作,实行生产任务承包责任时,必须有承包安全生产内容。

4.在技改项目时,保证有关的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5.积极支持公司安全工作,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坚持安全第一,并组织人员制订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督促指导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6.参加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制订奖惩办法,做到奖罚分明,保障企业安全。

第二节生产部副总、厂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的责任,领导开展本厂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并定期研究本厂的安全生产实际工作情况。

2.经常对本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员工遵章守纪,正确使用个人劳防用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和苗子。

3.在计划、布置、安排、总结和评比生产产量和质量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安排、总结和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4.经常开展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培训,对新进厂员工、内部转换岗位员工进行二级安全教育,即厂安全教育和班组现场安全教育。

5.如有事故发生,立即组织和参与急救伤员工作,按规定及时向公司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并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协调保安人员对事故原因的调查,拟定整改措施或方案,同时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6.对违反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的指令。

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7.积极支持协调、配合参与公司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

第三节班组长安全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以身作则,对班组安全负责。

2.根据生产任务的安排、布置、落实具体的安全措施,督促、检查本班组人员按工艺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

3.经常对班组人员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教育,组织学习和严格执行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同时对他们进行安全操作方法的指导,尤其对新工人要加强班组现场安全教育,认真做好新入厂和调动工作岗位、长期停工后复岗和转岗员工的安全教育

4.经常检查本班组设备安全装置是否完好,发现有不安全情况要及时报告。

经常检查操作人员是否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积极配合公司对检查出的不安全因素认真进行整改。

5.若发现班组内有人违章作业,经教育不听劝阻,则有权不予安排上岗,同时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挥及工作安排。

6.班组若发生工伤事故,立即报告,同时参与急救并保护好现场,如实向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7.积极配合,参与公司和分厂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

第四节操作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参加公司、班组组织的各种安全活动,学习有关安全文件及知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保护他人以及相互保护意识。

2.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不违章冒险作业,并制止他人的违章冒险作业,做到不迟到、早退、串岗、离岗、睡岗和不饮酒后上班。

3.根据工艺和安全操作规程工作,各种运行记录要按时、准确记载,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向班组长和主管领导汇报,并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

4.做好设备、工具维护保养工作,经常保持作业场所的整洁,搞好文明生产,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防护用品,安全装置,保护设施和操作工具。

5.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6.转岗时,应自觉接受公司安全培训教育。

安全管理制度

1.计划依据

(1)根据《劳动保护法》和主管部门有关劳动保护制度及标准,制定本厂安全生产制度。

(2)根据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制订有关防范措施。

(3)做好预防火灾、爆炸、工伤等的发生,职业病要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

(4)完善生产所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采纳职工提出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

2.计划编制

(1)各车间或各职能部门提出年度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并报行政人事科。

(2)行政人事科编制车间年度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并报厂长、生产部副总审批。

(3)主管安全生产厂长定期召开有关部门及车间负责人参加的专项会议,研究确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执行措施。

(4)经审核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生产部负责贯彻执行。

3.物资供应

(1)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由采购科与财务科直接申请负责;

(2)小型设备易损设备备用配件,由生产部申请,财务科审核,采购科确认购买。

4.检查和报告

(1)主管厂长定期(每季度)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由主管厂长作出总结。

(2)生产班组班长要定期检查,并向主管厂长汇报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重大项目,向厂长办公会议汇报。

5.设备调试质检

(1)新设备安装调试后,在主管厂长领导下,由生产班组或部门按要求组织质检,必要时邀请同行业技术人员和有关部门参加检验;

(2)直接使用人对设备安全运行情况安全技术和指标需改进的情况;应及时反馈班长,再由班长确认后报告主管厂长,

(3)生产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验收合格使用正常后,纳入正常管理。

6.安全检查

(1)任务与要求

6.1.1发现和查明各种不安全隐患,督促整改。

6.1.2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

6.1.3制止违章调度,严禁违章操作。

6.1.4厂区防盗、防火和重点部位重点防范工作。

6.2安全检查时间。

6.2.1全厂性的安全综合大检查(包括节假日前的检查)。

6.2.2季节性检查。

6.2.3日常安全和保卫工作检查。

6.3安全检查人员

6.3.1主管生产技术的厂长。

6.3.2安全总负责人;

6.3.3生产部各班组负责人;

6.4检查的内容

6.4.1安全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及具体计划,在安全检查过程中,要边检查,边整改,检查工作结束,及时总结奖评,将检查材料汇总后,报厂办公室进行考核。

6.4.2综合检查(每月一次)主要是查思想、查纪律、查制度、查隐患;

6.4.3专业检查(半年一次)主要是电气装置、机械设备、厂房建筑、防爆、防尘、防火和厂区防盗工作等。

6.4.4季节检查,主要是有针对性的检查,防火、防雨、防洪、防雷电、防暑降温、防风、防冻保温和厂区防盗工作等。

6.4.5日常检查主要是分岗位,车间管理人员和工人检查自检查。

6.4.6生产一线职工上岗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交接班进行检查和班中自查。

6.4.7各级检查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

6.4.8对安全生产隐患,要做到“三定”(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四不准”(凡个人能整改的不推给班组,凡班组能整改的不推给车间,凡车间能整改的不推给厂部,凡厂部能整改的不推给上级主管部门)限期整改。

6.4.9各级检查组织人员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要把整改情况报告产办公室,对重大隐患及整改情况,及时向主管厂长汇报。

7事故管理

7.1事故分类

7.1.1工艺事故:

指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操作规程或操作不当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的无法挽回的产品损失。

7.1.2设备事故:

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时间、影响了生产进度、材料损失、加大设备维修的有关费用。

7.1.3质量事故:

指产品质量(包括服务质量)达不到行业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及客户退货等的经济损失。

7.1.4交通事故:

指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其它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抢救费用。

7.1.5火灾事故:

指因火灾引起的,对公共财物和人身安全造成损失和损害,火灾造成的损失和为抢救火灾而造成的各类经济损失。

7.1.6安全事故:

指职工因打架斗殴,职工操作设备因长发不带工作帽、穿易发事故衣履工作造成人身伤害者,及偷拿产品和盗窃工厂物资,给工厂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

7.1.7破坏事故:

凡蓄意对公共财物和人身安全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

7.1.8工伤事故:

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非工伤事故,指职工因违章操作,擅自操作他人设备等非生产因素,在厂区内发生的人身伤害。

7.2管理部门

7.2.1工艺事故、设备事故、质量事故,由技术科、生产班组鉴定,根据结果相关人员负责。

7.2.2交通事故、安全事故,由具体造成问题科室负责。

7.2.3工伤事故、火灾事故、破坏事故,由生产班组和直属部门负责。

7.2.4各职能部门按管理范围,协助调查处理。

7.3事故处理

7.3.1工艺事故、质量事故,依照《产品质量管理办法》中有关条款规定具体执行。

7.3.2火灾事故,依照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7.3.3交通事故,依照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管理统计工作的通知》中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7.3.4伤亡事故,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和工厂《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7.3.5破坏事故,依照公安部《治安处罚条例》中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7.3.6设备事故、安全事故,依照工厂《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有关条款规定具体执行。

7.3.7其它各类事故,按国家有关部门及工厂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7.3.8凡外来人员及本厂职工带小孩进入厂区发生的意外事故,后果由当事人自负。

7.3.9凡设备事故、公共财产被盗、人身伤害,损失金额3000元或工伤休息30天以上者,为重大事故。

7.4事故抢救

7.4.1厂内发生事故,必须积极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7.4.2发生重大事故,厂领导要直接指挥,各部门协助抢救和防止事故扩大。

7.4.3重大事故,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应逐级上报。

对重大事故,工厂要立即将事故概况(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等),在24小时内向厂长报告。

7.4.4一般事故,在三天内按规定填写事故调查报告送生产部副总。

7.4.5凡因公受伤,从受伤之日起,若一个月以后,由轻伤转为重伤,不再按重伤上报。

7.5责任划分

7.5.1安全管理实行部门副总负责制,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拉未办导致事故的,由副职负主要责任。

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决而造成后果的,

由正职负主要责任。

7.5.2车间规章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由主管部门副总负责,管理部门已制订或已建议制定规章制度,部门副总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的,由其直接负责。

7.5.3生产工艺设计不明确,由设计者和主管者负责。

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工艺设计问题,可以采取措施弥补而不采取的,由主管部门副总、厂长负主要责任,已制定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者

的,由违反者负责。

7.5.4违章操作发生事故,由违章者负责。

擅自操作他人设备发生事故,由操作者负责。

被委派操作发生事故,由操作者负主要责任,委派者负管理责任。

7.5.5学徒工在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的指导下工作,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负责,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

7.5.6酒后操作设备,发生事故,由操作者负完全责任。

7.5.7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违范安全制度发生事故时,要追究主要管理部门领导的责任。

7.5.8厂里发生事故,均要按“三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处理和未认识错误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7.5.9对重大事故,厂主管部门领导,组织由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和事故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提交厂长及其他部门副总办公会议研究。

7.5.10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

7.5.11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违章冒险操作,而发生重大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人员,由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8.奖励与惩罚

8.1奖励

8.1.1全年无重大设备、安全事故,职工工伤休息不超过10天,给对应各班组负责人一次性奖励各100元,主管厂长奖励200元。

8.1.2模范遵守制度做出显著成绩者,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8.1.3敢于向违反工厂制度的行为做斗争和检举他人偷拿产品或盗窃工厂物资者,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8.1.4对防火或救火有功和保护公共财产及职工利益免受损失者,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8.1.5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个人,工厂给予表彰和奖励,表现突出者,报上级部门表彰。

8.1.6设备、班组全年无任何安全事故,分班组不同情况,给予一次奖励50~200元。

8.2惩罚

8.2.1车间不按规定保管使用汽油、煤油、酒精等易燃品,及各种擦洗设备的油布乱堆乱放者,发现一次罚款10元;

8.2.2因事故造成损失500元以内,责任人全部赔偿;

8.2.3因事故造成损失500元以上,责任人赔偿80%,不得低于500元;

8.2.4因事故造成损失1000元以上,责任人赔偿60%,不得低于800元;

8.2.5因事故造成损失2000元以上,责任人赔偿40%,不得低于1000元。

8.2.6职工偷拿产品被检举者,按该产品价值的10倍处罚;盗窃物资者,按材料原价的10倍处罚,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8.2.7凡外来人员及本厂职工带小孩进入厂区发生的事故,一切后果自负,各种费用自理。

8.2.8门卫值班人员不负责任,严禁闲杂人员及小孩进入车间,发现一次,给门卫值班人员罚款20元。

8.2.9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生产程度等情况,除对事故责任者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留厂察看、开除、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8.2.10事故的调查处罚和行政处分经技术科研究讨论,报各部门副总会议研究决定后执行。

8.2.11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发生的设备事故损失超过3000元以上,按经济损失多少,由班组班长和直接责任人共同赔偿损失的5%;厂长及部门经理赔偿损失的3%。

8.2.12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制度不健全,职工违反操作规程,擅自操作他人设备发生的工伤事故造成职工休息,休息时间30天以上,按休息时间长短,情节轻重,给予班组责任人赔偿事故责任人休息期间享受待遇的5%;厂长及部门经理赔偿事故责任人休息期间享受待遇的3%。

9.工伤工资

9.1职工因工伤事故,造成职工休息,在15天以内,享受本人全额档案工资;一个月以内,享受本人档案工资的70%,直至上班。

9.2职工因违章操作,擅自操作他人设备,非生产因素发生的工伤责任事故,除赔偿造成事故的一切经济损失外,因工伤休息,按病假享受各种待遇,

10.附加说明

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经人事科制作,由厂管理部各部门科室会议研讨决定,最终执行,请全力配合。

篇二: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人民路建筑立面改造亮化工程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编制:

审核:

审批:

江苏铁电交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2013年9月8日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为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安全生产资金的供给,本公司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如下:

一、公司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专户,公司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专户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管理。

二、每项新开工工程,在项目承包合同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特点约定安全生产资

金占总造价的百分比。

三、每次甲方转款后一周内,计财部按合同约定之比例将安全生产资金划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帐户。

四、项目部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五、公司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支出由公司安全总监批准,项目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支出由该项目安全员批准。

六、对安全生产违章者给予经济处罚,罚款数额由公司安全总监核定,罚款的收入,应如数上缴公司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专户,统一调配使用。

七、项目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帐户在工程结束时的结余,因全额上缴公司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专户。

不得挪用。

八、公司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成绩优异的项目部、班组、个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不使用公司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各单位对生产中的安全工作,除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外,每年还应该定期进行二至四次群众性的检查,这种检查包括普遍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和季节性检查,这几种检查可以结合进行。

1、各单位安全生产检查由安全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2、定期检查时间:

总公司每季一次,分公司每月一次,项目部每周六均应进行安全检查;班组长、班组兼职安全员前对施工现场、作业场所、工具设备进行检查,班中验证考核,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3、专业性检查:

可突出专业的特点,如施工用电、机械设备模板支撑、脚手架搭设等组织性专项检查。

4、季节性检查:

可突出季节性的特点,如雨季安全检查,应以防漏电、防触电、防雷击、防坍塌、防倾倒为重点的检查;冬季安全检查应以防火灾、防触电、防煤气中毒为重点的检查。

二、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并且必须建立由企业领导负责、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检查组织,以加台领导,做好这项工作。

安全检查的内容:

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领导、查违章、查隐患。

三、对查出的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建立登记、整改、检查、销项制度。

要制定

整改计划,定人、定措放、定经费、定完成日期。

在隐患没有消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如有危及有身安全的紧急险情,应立即停止作业。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为了保证对职工因伤亡事故及时、准确地进行报告、调查、处理,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凡本公司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与生产或工作有关的工伤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适用本制度。

第一条: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二条:

职工伤亡事故,按事故严重程度,分为四类:

1、轻伤事故:

指职工负伤后休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

仍按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

3、死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的事故。

4、重大事故:

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三条:

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或最早发现者,应立即向直接领导报告,直接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用电话、电报或其他快速方法将事故简况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主管经理;公司视伤害程度分别报告市建委、市劳动局、人民检察院、市总工会及有关部门。

报告事故简况,力求准确。

对谎报工伤事故者,一经查出,要严肃处理。

第四条:

项目部、分公司、公司对已经发生的事故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严肃认真及时、准确的调查报告,并对事故调查的全过程负责。

1、轻伤事故:

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调查,分公司派员参加。

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将登记表及时报到公司。

2、重伤事故:

由分公司负责人组织调查组(包括工会、质安、技术等负责人),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派员参加。

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拟定整改措施。

由分公司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10天内报公司,公司呈报市建筑安监站。

3、死亡事故:

公司会同市主管部门、劳动工会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调查组必须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拍照或者录像。

收集伤亡事故当事人和现场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证言,索取有关当事人、生产、技术和诊断资料。

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拟定整

改方案,提出处理意见。

分公司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20日内报公司。

公司呈报市劳动局和上级主管部门。

4、《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因故不能按期填报时,事故单位应申明理由,由公司报请市劳动局及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填报。

第五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和现场人员必须严格保护好现场。

如因抢救负伤人员或为防止事故扩大而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现场领导和现场人员要共同负责弄清现场情况,做出标记,标明数据,并画出事故的现场图,对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者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事故现场调查结束后,依照批准程序方可清理现场。

1、轻伤事故现场清理,由项目经理报经分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2、重伤事故现场清理,由分公司报经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3、死亡事故现场清理,由公司报请市劳动局批准。

第七条:

对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

1、真实客观的查清事故原因。

2、公正、实事求是的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严肃认真地制定并落实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

第八条:

对事故责任者,要根据事故情节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经济处罚:

按公司《安全生产经济处罚制度》的规定执行。

2、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厂察看、开除。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责任者,应给予处罚或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

反劳动纪律而造成事故的。

2、扣压、拖延执行“劳动安全指令书”、“安全隐患通知书”造成事故的。

3、设计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安全规定,致使设计本身有缺陷或工艺不合理而造成事故的。

4、对新工人或新调换岗位的工人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考核而造成事故的。

5、组织临时性任务,不制定安全措施,也不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而造成事故的。

6、分配有禁忌人员到禁止其作业岗位工作而造成事故的。

7、因设备、设施、工具有缺陷或原材料、辅助材料不合格而造成事故的。

8、因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而造成事故的。

9、因不按规定发放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而造成事故的。

第十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惩处,要同本人见面,要及时宣布,并归入惩处者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惩处,如受惩者不服,有权向上级领导机关申述。

第十二条:

为了正确地记述、反映各分公司安全状况,掌握事故发展趋势,判断和确定问题范围及探查事故原,更好得、有的放矢的做好事故预测、预防工作,各单位应准确、及时的将“事故统计报表”报公司。

“事故统计报表”不能按时报出的,必须申明理由。

第十三条:

职工伤亡事故的处理,须按下列规定批准后方可结案。

1、轻伤事故由分公司提出处理意见,公司批准结案。

2、重伤事故由分公司填报“职工伤亡事故结案处理审批表”经公司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结案。

3、残废事故由公司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结案处理审批表”呈报市劳动局上级主管部门,市政府批准结案。

4、重大残废事故由公司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结案处理审批表”呈报市劳动局,市政府呈省政府批准结案。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如与上级规定不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法律、法规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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