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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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1总则

 

1.1为了做好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

施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生产

许可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

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

 

1.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制品和复合纸制品以及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容器、用具、餐具等制品。

 

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产品包括2类21个产品(详见表1),增补品种时将另行发布目录。

 

表1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目录

 

产品

产品

产品品种

备注

单元

分类

1

非热封型茶叶滤纸

食品

2

热封型茶叶滤纸

用纸

3鸡皮纸

*

包装

4

食品羊皮纸

 

产品

 

分类

 

 

 

 

产品

产品品种

备注

单元

5

半透明纸

*

6

玻璃纸

*

7

食品包装纸

包括涂蜡纸、淋膜纸等

8

食品包装纸板

包括淋膜纸板、白纸板

 

9纸质袋

10淋膜纸袋

11涂蜡纸袋

12纸板类罐

13圆柱形复合罐

食品14其它复合罐

用纸纸15淋膜纸杯

容器

纸17纸板餐具餐18淋膜纸餐具

具19纸浆模塑餐具

纸20纸板盒

盒21淋膜纸盒

注:

上表中带“*”为适用于包装、盛放食品的纸制品。

 

2工作机构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工作。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是国家

质检总局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2.3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审查机构负责组织或配合组织起草食品用纸

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跟踪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

 

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培训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宣贯师资、生产许可审查员和审查组长;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生产企业进行实施细则的宣贯;生产许可工作的抽查;汇总审查上报材料等工作。

审查机构承担单位另文公布。

 

2.4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负责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强制检验、与企业的检验能力比对工作。

检验机构承担单位另文公布。

 

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

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申请的受

理;在审查机构的配合下对企业进行实施细则宣贯;组织企业实地核查;汇总企业申请及审查材料;生产许可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2.6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用纸包装、容器

等制品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3生产许可程序

 

3.1申请和受理

 

3.1.1

申请生产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3.1.1.1

有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加工

的产品;

3.1.1.2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1.1.3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3.1.1.4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1.1.5

具有健全有效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3.1.1.6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要求;

 

3.1.1.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

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3.1.1.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3.1.2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提交以下申请材料(除特别规定外,均为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存一份,

审查机构存一份,审查中心存一份):

 

3.1.2.1《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3.1.2.2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3.1.2.3企业生产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

定、安全卫生要求的《企业自我声明》;

 

3.1.2.4企业生产管理制度清单;

 

3.1.2.5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

 

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的内容应包括产品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用途、使用环境、使用温度等文字、图示及警示内容;

 

3.1.2.6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1.3申请和受理

 

3.1.3.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进行审查。

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自收到申请

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

求且可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并于当场或

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逾期未告知企业的,

视为受理申请。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请,并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2试生产

 

3.2.1申请企业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可以对申

请取证的产品组织小批量试生产。

 

3.2.2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3.2.3国家质检总局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不予

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试生产该产品。

 

3.2.4根据国务院国发[2005]40号文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暂行规定》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的要求,不予受理1.7万吨/年以下的化学制浆生产线和3.4万吨/年以下的草浆生产装置的企业申请,2005年12月2日后建设的低档纸及纸板生产企业申请时必须提供齐全的项目建设审批手续。

 

3.3实地核查

 

3.3.1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审查组,制定《企

业实地核查计划》和《企业实地核查通知书》,在实地核查前5日内通知企业。

审查组一般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且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要由技术机构、

行业协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企业应当配合审查人

员的工作。

 

3.3.2审查组应当按照《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

核查办法》(见4.3)进行实地核查,并填写《企业实地核查记录》和《企业实地

核查报告》,企业负责人应当在《企业实地核查报告》上签字认可。

核查时间一

般为1-3天。

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3.3.3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后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并核实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场地;如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应以书面形式当场告知核查结论(核查记录和核查报告),留存企业备案(复印件),并向企业说明:

该企业被准予生产许可后,企业所取证书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

申请单元名称、产品品种等证书明细的内容);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发出《企业实地核查结果通知书》,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3.3.4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

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

 

3.3.5对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经受理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

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3.3.6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不再进行产品抽

样检验,审查工作终止,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4产品抽样与检验

 

3.4.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应当根据《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

制品生产许可抽样方法》(见4.4.1),抽、封样品,填写《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抽样单》一式四份,告知企业所有承担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送达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4.2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审查机构、企业、审查中心各一份)。

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3.4.3对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经受理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

封样品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封样品和检验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3.4.4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

监督局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

定书》。

 

3.5审定和发证

 

3.5.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等申请材

料、《企业实地核查记录》、《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内将申报材料寄(送)审查机构。

 

3.5.2审查机构根据每家企业所有上报材料的复核结果填写《审查意见

书》。

 

3.5.3审查机构将同批企业材料汇总复核的结果填写《审查报告书》。

审查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内将企业申请材料、《企业实地核查报告》、《检验报告》、《审查意见书》、《审查报告书》原件各一份报送审查中心。

 

3.5.4审查机构应当将企业的申请材料、《企业实地核查记录》、《企

业实地核查报告》和《检验报告》等原始材料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为3年;

 

3.5.5审查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0个工作日(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

内完成对上报材料的审查,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3.5.6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内做出是否准予生产的决定,准予生产的,应当自做出准予生产的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不准予生产的,应当自做出不准予生产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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