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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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

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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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 

  (共12个大项、44个子项、225个细项)

  一、政府立法工作法治化

  目标:

提出法规草案,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遵循法定程序,体现科学、民主立法,践行科学发展观,充分反映客观规律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符合深圳改革创新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为建设社会主义示范市,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1.政府立法工作基本制度健全。

  1-1市政府建立起草法规、制定规章统一草拟制度以及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提高立法及文件质量。

  1-2起草法规、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包含立项论证、集中草拟法规和规章、公开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专家咨询论证、集体决定、成本效益分析、定期清理、实施情况评估等内容。

  2.依法立项与起草。

  2-1每年第四季度按照法定要求向社会公开征集下一年度立法项目建议。

  2-2每年年初提出本年度起草法规、制定规章的立法工作计划。

  2-3政府部门报送的立法项目建议按法定要求经立项论证。

  2-4法规、规章起草单位按立法计划完成起草工作。

  2-5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在提请市政府审议前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日。

  2-6对法规草案、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草案,按照法定要求进行专家咨询论证、公开听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2-7提请市政府审议的法规草案、规章草案以及提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说明,包含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采纳专家咨询论证和/或社会公众意见情况、成本效益分析情况等内容,并附相关材料。

  2-8政府相关部门对有关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向制定机关提出意见或要求,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

  2-9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在规定的权限内制定规范性文件。

  3.依法审议(审查)、通过与公布施行。

  3-1按法定程序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按法定程序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3-2政府部门制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按规定提请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未经审查通过的不得发布施行。

  3-3审议通过的法规草案经市长签署市政府议案,提请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

  3-4审议通过的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审查通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通过规定的载体按规定时间予以公布。

  3-5规章公布与施行之间的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30日,规范性文件公布与施行之间的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

  3-6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

  3-7区政府制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在正式发布后30日内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4.依法实施评估和清理。

  4-1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一年后,应当按法定要求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

  4-2对现行有效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法定要求定期进行清理,对需要修改、废止的法规、规章,及时提出修改、废止的建议;对需要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者宣布废止。

  二、机构、职责和编制法治化

  目标:

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的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

市、区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比较明确。

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

  5.机构依法设置。

  5-1市政府依法建立设置市、区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下属单位的制度,对设立、撤销和调整上述部门、单位、机构的原则、权限、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

  5-2市、区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下属单位的设立、撤销或者调整,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程序进行。

  5-3市、区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下属单位的设立、撤销或者调整应当有论证报告,从社会、经济、法律的角度对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论证。

  5-4建立法定机构设置及管理制度,推行法定机构设置试点,逐步扩大法定机构设置范围。

  6.机构职责依法确定。

  6-1市、区政府建立依法确定市、区政府部门职责的制度。

对政府部门职责的确定、调整和清理的原则、权限、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

  6-2市、区政府部门上下级之间以及同级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明确,不存在明显交叉、冲突、缺位等问题。

  6-3政府部门职责按照规范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要求加以科学划分。

  6-4政府部门职责确定方案经过专家论证后,由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会同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经法定程序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6-5依法定要求确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权。

  6-6按规定对政府部门职责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检查,对不合法或者不合理的及时予以调整。

  6-7建立对政府部门执法职能争议的协调机制,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问题。

  6-8部门之间存在执法职能争议未能协商解决的,应提交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协调,政府法制机构在1个月内(特殊情况经政府同意可延长1个月)作出协调意见,相关部门按照政府法制机构制作的《行政执法协调意见书》履行执法职能。

  7.人员编制依法核定。

  7-1市政府建立健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制度,对核定、撤销和调整人员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等作出规定。

  7-2人员编制的核定、撤销或者调整经过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7-3根据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实际履行职责的情况,按规定定期审查、抽查人员编制的合理性,及时调整不合理的人员编制。

审查及调整结果向社会公布。

  7-4工作人员的录用、辞退遵守法定程序和要求。

  三、行政决策法治化

  目标:

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基本形成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

  8.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健全。

  8-1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健全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对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听取社会意见以及专家咨询论证的事项范围、形式、程序以及对公众、专家意见的处理等作出规定。

  8-2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做出决策。

  8-3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健全重大改革政策风险评估制度,对重大改革政策实行决策前的风险评估。

  8-4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完善行政机关内部决策规则,对本级政府、本部门的行政决策权限、程序、时限、决定及公布形式作出规定并对外公布,对重大行政决策建立集体决定制度。

  8-5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决策制度,对应急决策的事项范围、启动机制、程序、时限、公布形式等作出规定。

  9.行政决策权限依法确定。

  9-1市、区政府依法科学地确定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之间的行政决策权限,并向社会公布。

  9-2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权限内进行行政决策。

  10.遵守行政决策程序。

  10-1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按法定要求事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征求到的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向社会公布。

  10-2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按法定要求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在决策时不采纳多数专家论证意见的,要说明理由并予以记录。

  10-3在作出重大改革决策前,按法定要求进行改革政策风险评估。

  10-4重大行政决策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由行政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作出。

  10-5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由政府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做出决策。

  10-6有关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决策,依法定程序作出。

  10-7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作出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以规定的形式予以公布,并允许公众查阅。

  11.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

  11-1市、区政府建立健全决策执行情况跟踪反馈和评价制度。

  11-2有机构和人员每年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反馈和实施评价。

  11-3按照相应的制度每半年提出对决策执行情况跟踪反馈和实施评价的报告,决策机关对报告进行认真研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

  11-4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规定决策的,依法追究责任。

  四、公共财政管理与政府投资法治化

  目标:

建立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实现规范的部门财政预算,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逐步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

  12.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健全。

  12-1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健全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对行政机关的年度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和监督作出规定。

  12-2依照法定要求编制年度预算草案并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

  12-3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预算,预算的调整符合法定程序。

  12-4依照法定要求编制年度决算草案,并附详细说明,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

  13.依法管理非税收入。

  13-1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建立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对收取或提取非税收入的项目、范围、标准、程序、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13-2非税收入收取项目经过政府法制机构审定并公布。

  13-3市、区政府财政部门依法设立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部门非税收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13-4依照国家、省、市的规定组织非税收入的征收工作。

  13-5管理的非税收入采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票据;非税收入来源中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需要纳税的,使用省级以上税务部门统一监(印)制的税务发票。

  13-6对非税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3-7市、区政府及其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公布上一年度本级政府和本部门非税收入收取和使用的资金规模。

  13-8行政机关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

  14.政府投资依法决策和管理。

  14-1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政府投资管理制度,对政府投资的原则、范围、权限、程序、监督和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14-2有机构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

  14-3政府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按法定要求编制。

  14-4政府投资项目经过科学民主决策程序确定,按法定程序审批。

  14-5政府投资合同经过政府法制机构审定。

  14-6政府投资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依法进行招标。

  14-7按法定要求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14-8审计机关自收齐资料之日起45日内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并在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结束后30日内在政府公众信息网上或通过其他媒体公布审计结果。

  14-9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公益项目、应急工程等的投标单位、中标单位、中标价格和工程结算按规定在政府公众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14-10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决算经审计机关审核结束后3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按法定要求办理移交手续。

  15.政府采购合法透明。

  15-1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制度,对政府采购的原则、项目、范围、标准、方式、程序、监督和责任等作出规定。

  15-2有机构负责办理政府集中采购事务。

  15-3集中采购机构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政府采购。

  15-4集中采购目录按法定要求确定并公布。

  15-5政府采购的信息(包括采购项目、采购数量、采购价格、供货时间等)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15-6政府集中采购价格不高于市场同类、同质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价格。

  15-7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制定有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符合该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15-8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15-9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每半年公布考核结果。

  五、行政审批法治化

  目标:

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以及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下同)项目的确定和实施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的原则;行政审批项目的实施得到全面规范和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16.行政审批制度健全。

  16-1市政府建立健全实施行政审批的制度,对全市实施行政审批的具体工作作出规定。

  16-2有机构负责管理上述制度的执行工作。

  17.行政审批实施机关依法确定。

  17-1按规定审定并公布有权实施行政审批的机关。

  17-2委托实施行政审批符合法定条件和履行法定程序。

  17-3对由两个以上机关分别实施的同一项行政审批,指定一个机关统一受理和办理。

  18.行政审批项目合法合理。

  18-1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新增、取消或调整)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定后公布。

  18-2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持续有明确合法的设定依据。

  19.依法实施行政审批。

  19-1行政机关对本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按规定拟定实施办法,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定后30日内公布执行。

  19-2实施办法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19-3实施办法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19-4行政机关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受理行政审批申请。

  19-5行政机关在实施办法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19-6行政机关作出的审批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19-7市、区政府建立电子监察网络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的情况进行监察。

  19-8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全部纳入电子监察网络接受监察。

  六、行政处罚法治化

  目标: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符合法律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得到细化和量化,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20.行政处罚制度健全。

  20-1市政府建立健全实施行政处罚的制度,对全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具体工作作出规定。

  20-2有机构负责管理上述制度的执行工作。

  21.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确定。

  21-1按规定审定并公布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

  21-2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21-3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具有执法资格证书。

  22.行政处罚项目合法、处罚标准明确。

  22-1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有合法的设定依据。

  22-2行政机关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所有行政处罚项目,按法定要求完成处罚幅度的基准化设定,细化、量化行政裁量的标准。

  22-3行政机关明确行政处罚项目、法律依据和处罚标准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23.行政处罚依法实施。

  23-1对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3-2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符合法律规定。

  23-3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23-4按照确定的处罚标准决定处罚数额。

  23-5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23-6按照法定要求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利。

  23-7按照法定期限、权限、方式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七、行政服务法治化

  目标:

强化行政服务职能和行政服务意识,简化行政服务程序,降低行政服务成本,逐步建立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行政服务体系。

  24.行政服务制度健全。

  24-1市政府建立健全行政服务管理制度,对全市行政机关提供行政服务的原则以及服务项目的确定、清理、实施和监督等作出规定。

  24-2有机构负责管理上述制度的执行工作。

  25.行政服务项目全面。

  25-1行政机关提供的行政服务项目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定后予以公布。

  25-2审定公布的行政服务项目涵盖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要求的全部事项,符合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

  26.行政服务依法提供。

  26-1行政机关对本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服务项目按法定要求拟定实施办法,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定公布后执行。

  26-2行政机关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公布的实施办法提供行政服务。

  26-3建立电子监察网络,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服务的情况进行监察。

  26-4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服务事项全部纳入电子监察网络接受监察。

  八、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

  目标:

政府提供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确保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实现。

  27.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健全。

  27-1市政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程序以及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作出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27-2有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28.政府信息依法公开。

  28-1市、区政府及市政府部门建立政府公众信息网,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载体。

  28-2政府信息按照法定要求通过政府公报、政府公众信息网、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28-3按照法定要求编制、修订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28-4按照法定要求及时全面地公布政府信息。

  28-5依法办理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

  28-6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在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免费查阅、下载或复制。

  28-7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依法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28-8每年3月31日前在本机关公众信息网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8-9按法定要求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考核、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

  九、行政救济法治化

  目标:

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行政救济机制基本形成,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及时化解。

  29.行政投诉处理合法及时。

  29-1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健全行政投诉(含信访)处理制度,对投诉的范围、受理和处理的程序、处理方式、法律责任以及社会矛盾的预防和行政调解机制等作出规定。

  29-2有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行政投诉。

  29-3行政投诉办法、程序向社会公布。

  29-4及时受理社会公众提出的投诉,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

  29-5对依法应当支持的投诉要求,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解决,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30.依法办理、参加行政复议。

  30-1市、区政府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制度,对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申请等具体工作作出规定。

  30-2有机构负责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事务。

  30-3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30-4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30-5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30-6作为被申请人的,依法参加行政复议。

  30-7作为被申请人的,依法履行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

  30-8作为被申请人的,认真执行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建议书。

  30-9行政复议胜诉率达到85%以上。

  31.依法参加行政诉讼并履行法院裁判。

  31-1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健全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制度,对参加行政诉讼、履行法院诉讼判决或者裁定等作出规定。

  31-2接到法院应诉通知后及时指定诉讼代理人。

  31-3在法院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

  31-4政府部门按规定参加诉讼,法定代表人按市政府规定出庭。

  31-5行政诉讼胜诉率达到85%以上。

  31-6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和裁定。

  32.行政赔偿合法公正及时。

  32-1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健全行政赔偿制度,对受理和办理行政赔偿申请的具体工作作出规定。

  32-2有机构依法受理行政赔偿申请。

  32-3在两个月内决定是否给予行政赔偿。

  32-4行政赔偿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体现公正原则。

  32-5对于决定赔偿的,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方式予以支付。

  32-6对依法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向受害人赔礼道歉的,履行相关义务。

  33.行政补偿合法公正及时。

  33-1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对补偿标准以及受理和处理行政补偿申请的具体工作等作出规定。

  33-2有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行政补偿申请。

  33-3依法受理行政相对人的补偿申请。

  33-4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补偿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3-5补偿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体现公正原则。

  33-6对于决定补偿的,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方式予以支付。

  十、行政监督法治化

  目标:

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

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基本完善,政府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明显增强,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

  34.依法接受人大的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

  34-1建立健全市、区政府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制度,对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以及接受政协民主监督的方式、听取政协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作出规定。

  34-2市、区政府按照上述规定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交上一年度的依法行政年度工作报告。

  34-3市、区政府部门依法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34-4认真办理有关政府工作的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以及政协委员提案。

  35.依法实施层级监督。

  35-1市政府建立健全层级监督制度,对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方式、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处理、责任追究等作出规定。

  35-2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建立健全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35-3政府部门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建立案卷。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立卷归档。

  35-4政府部门接受政府法制机构或上级机关每年组织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抽查,评查合格的案卷数量应占评查、抽查案卷总数的95%以上。

  35-5政府部门对评查结论指出的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在六个月内予以改正,并向政府法制机构或上级机关报告。

  35-6政府部门按规定每年开展内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评查率应当占案卷总数的70%以上。

  35-7政府部门按照《行政督察决定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35-8建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年度工作报告制度。

  35-9政府部门按照规定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级政府提交上一年度的依法行政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35-10区政府按照规定每年第一季度向市政府提交上一年度的依法行政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36.依法实施行政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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