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分录解读政策建筑施工企业全盘账务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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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分录解读政策建筑施工企业全盘账务处理

用分录解读政策建筑施工企业全盘账务处理

  【课程收益】

  用分录解读政策,会计分录的编制需要“会计单词——会计科目”,会计分录是企业经营活动最为概括的一段话。

例如:

  借:

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

        ——待抵扣进项税          2

    贷:

应付账款——壹加壹置业有限公司       105

  上述分录反映的是神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壹加壹置业有限公司购入了价值100万元的商品房(该商品房属于老项目,而且是营改增之后购入的)

  因此,会计科目的设置为会计日常便利性工作打下基础。

另外,会计科目和核算项目的设置及其二者的勾稽关系建立,让学员对于建筑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轻松简单。

能够轻松处理常见的财税核算业务。

  (结合财税【2016】36号,财税【2016】140号及财会【2016】2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一、本模块目录

  1.初始化前的梳理工作

  2.会计科目及设置

  3.核算项目

  4.会计科目和核算项目的勾稽关系

  5.实收资本的核算

  6.货币资金的核算

  7.招投标过程中的投标保证金的核算(含招投标过程中的资料费处理)

  8.投标保证金的退还的核算

  9.合同签订时必须注意的事项(计税方式,合同价款的表述,发票条款的约定)

  10.合同签订的后履约保证金的核算

  11.原材料的核算

  12.周转材料的核算

  13.固定资产的核算(含动产和不动产)

  14.无形资产的核算

  15.临时设施购建的核算(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项目)

  16.原材料的领用的核算

  17.人工费的核算

  18.机械使用费的核算

  19.其他直接费用的核算

  20.间接费用的核算

  21.分包工程款的核算

  22.完工百分比法的运用

  23.应(预)收账款的核算

  24.应交税费的核算(含预缴增值税的核算)

  25.应付职工薪酬的核算

  26.预(应)付账款的核算

  27.工程结算的核算

  28.机械作业的核算

  29.劳务成本的核算

  30.税金及附加的核算

  31.管理费用的核算

  32.财务费用的核算

  33.甲供材的会计核算

  34.超供材的会计核算

  35.甲供材的“材保费”

  36.建筑业社会保障费

  37.老项目结算过程中注意问题

  38.以房抵顶工程款业务处理

  39.外出经营管理证明的期限

  40.如何处理工程项目的结余物资

  41.如何处理使用过的就固定资产

  42.合同违约金的约定和会计核算

  43.企业的“三项经费”如何处理

  44.私家车公用的涉税处理

  45.跨县区工程的政策解读

  46.会议费的涉税处理

  47.总包管理费如何处理

  48.甲供水电费如何处理

  49.异地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印花税处理

  50.建筑安装业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52号公告)

  

  二、初始化前的梳理工作

  1.初始化前的梳理工作

  为了确保您日常会计工作在财务软件(本课件以金蝶KIS迷你版为例)中快速、准确、高效地进行,首先需要我们对于所在公司的所处行业和本公司的经营范围充分理解,同时也需要和软件供应商充分交流,对于软件系统的功能及工作流程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在对系统能做什么和怎样做有了一个初步认识之后,我们就可以开始着手建造符合您自己需要的会计电算化系统了。

  1.1账套

  “账套”是金蝶KIS迷你版存放会计业务数据资料文件的总称,账套中包括会计科目、记账凭证、账簿、会计报表以及相关业务资料等内容。

一个账套只能保存一个会计主体的业务资料,即所谓的一套账务数据的资料。

  1.2账套名称

  账套名称一般为使用该账套的企业或单位名称,也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命名,该名称将会在报表、账簿和其他有关资料打印输出时使用,所以必须选择清楚、便于识别的名称,以方便资料的查阅。

例如:

账套可取名为:

“神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3会计期间

  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会计核算必须分会计期间进行。

财务软件能满足我们任何会计分期的需求,我们可以按照自然年度的自然月份划分会计期间,也可以将自然年度划分为12个以上或以下的会计期间,还可以根据您的需要自定义任意的会计期间等。

因此在建账前,我们需要了解您企业的财务核算采用的是哪一种会计分期,以及我们准备从哪一个会计期间开始启用财务软件来处理账务数据。

  1.4在历史数据基础上的重新初始化

  如果我们所在的公司账套已经有历史数据,需要将历史数据按照新的账套设置进行梳理。

  

  三、会计科目的设置

  2.会计科目及设置

  2.1银行存款

  

  2.2应收账款(如果企业的经营范围有工程承包之外还有工业产品的生产加工制作,则设置2个二级明细:

应收工程款和应收销货款)

  

  2.3预付账款的设置(分为2大类:

工程项目的预付款和非工程项目的预付款)

  之所以这样设置只要考虑到后续的辅助核算,工程项目的需要按照工程项目和往来单位进行辅助核算。

  1)预付工程项目分包单位款/供应商货款”是公司施工过程中的分包单位工程款支付和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材料采购货款的支付;

  2)预付非工程项目供应商单位款是指非施工环节所产生的供应单位款,比如公司总部购买的中央空调或购买办公楼或企业信息化综合管理软件(ERP)等和施工生产没有关系的各项付款

  

  2.4内部往来

  包括设置:

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往来款

  

  2.5其他应收款

  

  2.6库存材料

  

  2.7周转材料

  

  

  2.8固定资产的分类及折旧年限(税法年限和会计准则年限)

序号

名称

税法新旧年限

会计准则折旧年限

备注

1

房屋、建筑物

20

30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

2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10

10

3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5

5

4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4

10

5

电子设备

3

4

  A)财税[2018]5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B)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8年5月7日

  C)固定资产折旧税法优惠政策涉及到的口径

 

单价(元)

资产类型

状态

用途

执行时间

适用纳税人

1

≤5千

固定资产

持有

不限

2014年起

所有行业

2

≤100万

仪器设备

新购进

研发专用

2014年起

所有行业

3

≤100万

仪器设备

新购进

研发生产经营共用

2014年起

六大行业

小型微利

4

≤100万

仪器设备

新购进

研发生产经营共用

2015年起

四大行业

小型微利

5

≤500万

设备器具

新购进

不限

2018-2020

所有行业

1.单价,是指固定资产的原始入账价值,不是账面净值。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可以是购进设备专用发票的金额(不含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可以是发票的价税合计。

  2.固定资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3.仪器、设备,根据《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包括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文艺体育设备,不包括“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显然车辆属于仪器、设备。

根据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仪器、设备应当提取折旧并在《研发支出辅助账》中归集研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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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设备、器具,是指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设备、器具显然比仪器、设备的范围要大一些,多了图书和家具两大类。

他包括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及其他类。

  5.持有=新购进+原已购进

  6.新购进的设备,“新”是指购进时间是新的,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是旧的。

  具体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

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

  2018年新购进的设备,是指设备发票开具在2018年1月1日以后,设备可以是2015年生产的旧设备。

  7.六大行业是指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

六大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

  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8.四大行业是指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见财税〔2015〕106号附件。

  9.财税〔2018〕7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D)54号文涉及到固定资产折旧税法优惠政策热点问题

  1.如何准确理解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逻辑主线?

  54号文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从税收优惠的类型上来说,上述一次性税前扣除或者加速折旧政策,应属于递延纳税,而不是税收减免。

对于企业而言,既可以采用保守的方式核算会计利润,也可以在税收上采用一次性扣除或者加速折旧的方式改善现金流,相当于国家提供了一笔无息贷款。

虽然总税负未变,但税负前轻后重,将企业纳税时间节点向后推移,特别是对于部分科技型企业的可以使其税负成本和销售收入更加匹配。

因为这类型的企业产品从研发到上市还有一个很长的周期,研发活动到形成实际成果还有一定的距离,采用资产税前一次性扣除或者加速折旧可以延缓当期税收负担,待后期形成可用纳税资金再行征税。

  而对政府而言,在一定时期内,虽然来自这方面的总税收收入未变,但税收收入前少后多,等于是延缓了税收收入实现的时间。

所以上述优惠政策就等于是政府以损失了一部分税收收入的“时间价值”为代价,换取减轻企业的资金压力,支持企业的发展的效果。

  2.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六条规定: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3.购进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是否必须为不含税价?

  这个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结合企业的具体实际做相应处理。

如果企业购进的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则购进资产的计税基础就是不含税价;如果购进的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则相关计税基础为含税价。

比如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用于简易计税等不得抵扣进项的项目,此时如果取得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当价税合计数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果取得的是专用发票,应当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此时未抵扣的增值税额也应一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果企业取得固定资产用于一般计税项目且取得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时应当对取得的固定资产进行价税分离,将不含税价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4.新购进的设备、机具是否必须是新的?

  一是从购买时点上,2018年1月1日之后购买的属于新购进固定资产;

  二是从购买人上,纳税人购买的固定资产可能是新生产的,也可能是卖方已使用过的,但从购买人角度看,这些固定资产均属于新购进的。

  5.企业是否必须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主旨就是生产经营追求合法利益最大化,经常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实现利益的最佳路径。

比如企业在筹建期或处于亏损状态时,企业在亏损期间进行了一次性扣除或者加速折旧后会加大当期待弥补的亏损额,如果满五年后仍为亏损,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弥补亏损期限的规定,企业该部分亏损就不能用以后年度盈利来进行弥补;因此企业可以依据公司具体生产经营情况再考虑是否选择相守此项优惠政策。

  6.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是否需要会计处理上也要与税收处理方式保持一致?

  从会计处理上来看,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税前一次性扣除或者加速折旧的,其按规定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处理方法。

这就会出现固定资产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后,会计账簿上还在使用直线法进行折旧处理,相应的税会差异将面临复杂且时间较长的后续管理。

如果为简化计算强行将会计核算与税法处理保持一致,将不符合会计上对资产的定义和会计分期要求,严重影响财务报表质量。

  

  2.9固定资产清理明细科目的设置

  

  2.10临时实施及临时实施摊销和临时设施清理明细

  

  

  2.11在建工程

  

  2.12无形资产及其摊销

  

  2.13应付账款和预收账款

  

  2.14其他应付款

  

  2.15应付职工薪酬

  

  2.16应交税费的二级明细(总括)

  

  

  财会[2016]22号财政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逐条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10个明细)

  1)应交增值税;

  2)未交增值税;

  3)预交增值税;

  4)待抵扣进项税额;

  5)待认证进项税额;

  6)待转销项税额;

  7)增值税留抵税额;

  8)简易计税;

  9)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10)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11)增值税检查调整【本次文件没有该科目,但是该科目没有被废止】

  2.17应交税费的下一级明细科目涉及到的明细科目设置:

  

  2.17应交税费的下一级明细科目涉及到的明细科目设置(10+1):

  

  科目代码:

22113到22123,合计11个在“应交税费“一级科目下设置的二级科目科目

  

  2.18增值税(重点解读)

  【解读】在“应交税费”科目下,涉及增值税二级科目设置增加为十个。

增设“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

  【注意】相比之前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文件规定,从原来两个二级明细“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增加为10个明细。

但没有“增值税检查调整”二级明细。

细心地人可能发现财会〔2016〕22号怎么没有涉及到“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增值税检查调整”明细科目。

请大家注意这个科目22号文并没有废除,22号文作废的两个文件分别是财会[2012]13号和财会[2013]24号,而《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4号)这个文并没有废除(因为这是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财政部不能发文废止),因此“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这个二级科目依然有效。

这样增值税的二级科目就有11个。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

  1)“进项税额”

  2)“销项税额抵减”

  3)“已交税金”

  4)“转出未交增值税”

  5)“减免税款”

  6)“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7)“销项税额”

  8)“出口退税”

  9)“进项税额转出”

  10)“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施工企业的下一级明细(“未交增值税”和“预交增值税”仅核算一般计税方法,待抵扣/待认证进项税额,简易计税)

  

  其中:

  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解读】关键词:

  1)一般纳税人,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即便获得专用发票也是不可以抵扣;2)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如果不允许从当期销项税额抵扣的,取得的专用发票的上进项税额需要转出。

  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财税[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16年36号文件的Plus或其补丁文件】

  3.“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

  【解读】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即核算企业交纳当月应交的增值税。

预交的增值税不在此处核算。

  保留原来规定中的三级明细专栏,但注意不要和“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核算内容混淆。

例如,跨县区建筑服务和租赁业务在业务发生地应预缴的税款,适用“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核算。

有专家解读说,“已交税金”专栏,实在想不起来有什么用,我说你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解读】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按照上述规定,如果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那么,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

银行存款

  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

  【解读】

  月度终了,根据“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多栏式明细账的各个专栏的余额。

  5.“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20170924开始点】

  【解读】目前建筑房地产企业的“减免税款”,一般纳税人首次购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购买金额可以全额抵税。

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用认证,直接在申报表中填写减免税的部分。

  6.“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解读】目前境内大多数建筑房地产企业不存在此类业务。

  7.“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解读】应税行为分为三大类,即:

销售应税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其中,应税服务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对于建筑房地产企业分别属于“建筑服务”和“销售不动产”

  8.“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

  9.“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解读】与征求意见稿不同,这里恢复了原“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这个三级明细,将“简易计税”科目由原来的三级明细科目提升为二级明细科目,从而维持了“应交增值税”下辖10个三级明细科目的设置结构,维持了“应交增值税”下辖10个三级明细科目的处理,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办法发生的当期计提、扣减、结转业务都在“应交增值税”科目下按10个三级明细科目详细核算,会计科目核算的税款信息更清晰明了。

  

(二)“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税”或“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

  【解读】一般来说月末做如下分录

  1)月份终了,将当月应交未交增值税额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科目。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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