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EPC合同示范文本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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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EPC合同示范文本样本

 

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一某些合同合同书………………2

第二某些通用条款…………………4

第三某些专用条款…………………58

 

第一某些合同合同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_____项目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承包范畴:

二、重要技术来源

三、重要日期

合同期限(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施工期限(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其中:

竣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四、工程质量原则

工程质量原则:

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

除依照合同商定在工程实行过程中需进行增减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节。

六、本合同书中关于词语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定义与解释相似。

七、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如下条件满足之后生效:

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

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签字)

工商注册住所:

  工商注册住所:

公司代码:

公司代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某些通用条款

第1条普通规定

1.1定义与解释

1.1.1通用条款,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普通性条款,由本文献第1条至第20条构成。

1.1.2专用条款,指依照工程总承包项目实际,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并批准共同遵守条款。

1.1.3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商定对工程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实验)、试运营等实行全过程或设计与其她阶段工程承包。

1.1.4发包人,指在合同合同书中商定,被称为发包人当事人,涉及其合法继承人和经允许受让人。

1.1.5承包人,指在合同合同书中商定,被发包人接受具备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当事人,涉及其合法继承人。

1.1.6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依照合同商定对外分包某些工程或服务,并具备相应资格法人或其她组织。

1.1.7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履行本合同代表。

1.1.8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工程监理单位。

1.1.9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总监理工程师。

1.1.10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商定任命负责履行合同代表。

1.1.11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依照合同商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实验、竣工后实验和(或)试运营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工程。

1.1.12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具备某项独立功能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构成某些。

1.1.13暂时性工程,指为实行、完毕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合需搭建暂时建筑物、构筑物,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工程。

1.1.14现场或场地,指合同商定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居住、设备材料部件存储、施工机具、设施存储和工程实行任何地点。

1.1.15项目基本资料,指发包人提供应承包人经关于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文献、报告(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资料(气象、水文、地质)、合同(燃料、水、电、气、运送)和关于数据等,设计所须基本资料。

1.1.16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为承包人完毕设计、进行现场施工所需要提供地上和地下已有建筑物、构筑物、须受保护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她状况资料。

1.1.17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

1.1.18工程物资,设计文献规定并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设备、材料和部件,及竣工后实验所需材料等。

1.1.19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献转化为工程过程,涉及土建、安装和竣工实验等作业。

1.1.20竣工实验,指工程土建、安装竣工后,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被业主接受前由承包商负责进行实验。

1.1.21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商定和设计规定完毕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实验。

1.1.22工程接受,指工程或(和)单项工程通过竣工实验后,为使发包人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实验、试运营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受证书过程。

1.1.23竣工后实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受后,按合同商定由发包人自行组织实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并由承包人指引进行工程功能实验。

1.1.24试运营考核,指依照合同商定,在工程完毕竣工实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引下进行涉及合同目的考核验收在内所有实验。

1.1.25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营考核所有实验完毕并被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验收证书。

1.1.26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毕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商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工程结算与验收。

1.1.27项目进度筹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商定工程所有实行阶段(涉及:

设计、采购、施工、竣工实验、工程接受、竣工后实验至试运营考核各阶段)或合同商定若干实行阶段时间筹划安排。

1.1.28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合同书中商定,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1.1.29竣工日期,指合同合同书中商定,由承包人完毕工程施工(含竣工实验)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涉及按合同商定任何延长日期。

1.1.30变更,指发包人书面告知或书面批准,对工程所作任何更改。

1.1.31合同价格,指合同合同书中商定、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实验、竣工后实验和服务等工作价款。

1.1.32合同价格调节,指根据合同商定需要增减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节。

1.1.33合同总价,指依照合同商定,经调节后合同价格。

1.1.34预付款,是指依照合同商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款项。

1.1.35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依照合同商定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设计、采购和施工进度款,及竣工后实验服务费等款项。

1.1.36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根据关于质量保修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质量保修责任书。

1.1.37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体现所载内容形式。

数据电文涉及:

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互换和电子邮件。

1.1.38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商定所须承担责任。

1.1.39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客观状况。

1.1.40依照本合同工程特点,补充商定其她定义。

1.1.41条款标题不能作为合同解释根据。

1.2合同文献

1.2.1合同文献构成。

合同文献互相解释,互为阐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商定外,构成本合同文献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合同书

  

(2)中标告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原则、规范及关于技术文献

  (7)设计文献、资料和图纸

(8)构成合同构成某些其她文献。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告知、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献、指令、传真、电子邮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文献构成本合同构成某些。

1.2.2当合同文献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根据合同商定解释顺序阐述清晰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状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采纳监理人解释。

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到一致或不接受监理人解释,依照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商定解决。

1.2.3合同中条款标题仅为阅读以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根据。

1.2.4本合同中所使用“日”、“月”、“年”均指公历日、月、年。

本合同中所使用任何期间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下一日。

如果任何时间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下一日。

任何期间到期日为该期间届满之日当天。

“工作日”指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之外其她公历日。

1.3语言文字

合同文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阐明。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商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阐明本合同主导语言。

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商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阐明本合同文献。

1.4合用法律

本合同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需要明示详细合用法律名称在专用条款中商定。

1.5原则、规范

1.5.1合用于本工程国标规范、或(和)行业原则规范、或(和)工程所在地方原则规范、或(和)公司原则规范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商定。

1.5.2发包人使用国外原则、规范,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商定提供原则、规范名称、份数和时间。

1.5.3没有相应成文规定原则、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商定期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规定,承包人按商定期间和技术规定提出实行办法,经发包人承认后执行。

承包人需要对实行办法进行研发实验,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另行订立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遵守合同商定原则规范进行设计、采购、加工和施工,任何一方不得变化国家强制性原则规范规定。

1.5.5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和合用法律规定原则规范,对承包人设计、实行提出安全、质量、环保和职业健康方面建议、修改和变更。

1.6遵守法律

1.6.1在履行合同期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发包人办理并获得立项、都市规划、区域规划批文、土地使用允许、开工批准或施工允许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她允许、执照、证件、批件等,发包人负责协调与关于部门和单位关系。

因而导致承包人开工延误、暂停、费用增长、进度延误时,发包人按承包人实际增长合理费用予以补偿,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1.6.2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遵守合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行业规定进行设计、采购、加工、施工、竣工实验和竣工后实验,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承包人须办理履行合同所需由承包人办理各种允许、执照、批文和手续等,保证发包人免受因而导致损失。

并因而给发包人导致损失,承包人按发包人实际增长合理费用予以补偿。

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1.6.3承包人准时向所雇佣人员发放工资,为其办理人身保险,并缴纳有关税费。

1.7保密事项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另一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目。

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给另一方导致损失,承担损害补偿责任。

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信息,另一方须予以提供。

当事人以为必要时,可订立保密合同,作为合同附件。

第2条发包人

2.1发包人义务和权利

2.1.1负责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获得项目用地使用权,完毕拆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开工条件。

2.1.2履行合同中商定合同价格调节、付款、竣工结算义务。

2.1.3有权依照合同商定,及国家法律对安全、质量、原则、环保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规定,对承包人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工作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

2.1.4有权依照合同商定,对因承包人因素给发包人带来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补偿。

2.1.5发包人以为必要时,有权发出书面形式暂停告知。

该类暂停给承包人导致费用增长时,由发包人承担。

或导致工程核心途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2.1.6履行合同中商定其她权利和义务。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委派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权利,履行发包人义务。

发包人代表根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畴内履行其职责。

发包人代表依照合同商定向承包人发出告知,以书面形式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

发包人代表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商定。

发包人决定替代其代表时,将新任代表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前15天,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人。

2.3监理人

2.3.1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监理人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畴、内容、职权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范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行监督。

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告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

2.3.2工程总监职权与发包人代表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并明确,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人。

2.3.3除专用条款有明确商定或经发包人批准外,工程总监无权变化本合同当事人任何权利和义务。

2.3.4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人,并将替代者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告知承包人。

2.4安全保证

2.4.1发包人负责协调解决施工现场周边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及坟墓等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边正常秩序,并承担有关费用。

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对前述某事项委托时,另行订立委托合同作为合同附件。

2.4.2发包人负责工程现场临近正在使用、生产或运营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要设立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人须遵守安全规定和位置范畴。

因发包人因素因而给承包人导致损失和伤害,由发包人负责。

2.4.3本合同未作商定,而在工程主体构造或工程重要装置完毕后,发包人规定进行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构造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装修工程时,双方另行订立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由承包人提出设计方案,方能施工。

发包人自行决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三方订立委托合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委托第三方提出设计方案及施工,由此导致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责。

2.4.4发包人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其她人员进行安全教诲,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安全规定。

因上述人员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安全规定发生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发包人负责。

2.4.5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其她人员,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有关商定。

2.5保安责任

2.5.1发包人负责与工程本地关于治安部门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有关费用。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保安工作实行归口领导。

2.5.2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工程实行阶段及区域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自有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

2.5.3发包人按合同商定占用区域、接受单项工程和工程,由发包人承担有关保安工作,及因而产生费用、损害和责任。

第3条承包人

3.1承包人义务和权利

3.1.1按照合同商定原则、规范、工程功能、规模、考核目的和竣工日期,来完毕设计、采购、施工、竣工实验和竣工后实验是承包人义务。

3.1.2承包人有义务按合同商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因素引起设计、文献、设备、材料、部件、施工、竣工实验和竣工后实验存在缺陷。

3.1.3承包人有义务按合同商定和发包人规定,提交有关报表。

报表类别、内容、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商定。

3.1.4发包人告知暂停,承包人有权依照2.1.5款商定提出费用增长和(或)竣工日期延长。

3.1.5对因发包人因素给承包人带来任何损失、损害或导致工程核心途径延误,承包人有权规定补偿或(和)延长竣工日期。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

项目经理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商定。

项目经理不得同步担任其她项目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需离开项目现场须事先获得发包人批准,并指定一名有经验人员暂时代行其职责。

承包人违背上述商定,按照本专用条款商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项目经理按合同商定项目进度筹划,并按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根据合同发出指令组织项目实行。

在紧急状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获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用必要办法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

3.2.3承包人需更换项目经理时,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批准。

继任项目经理须继续履行第3.2.1款商定职责和权限。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批准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按3.2.1款专用条款商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告知更换其以为不称职项目经理,承包人在接到更换告知后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改进报告。

此后,发包人仍以书面形式告知更换时,承包人在接到第二次更换告知后30日内更换,并将新任命项目经理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告知发包人。

新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款商定权限。

3.3工程质量保证

3.3.1质量保证体系。

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在合同实行过程中保持持续有效,并建立本合同项下质量保证体系。

3.3.2实行过程质量保证。

承包人按合同商定质量原则规范,保证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实验、竣工后实验和考核验收质量。

并遵循国家关于质量保修责任规定,对工程进行保修。

3.4安全保证

3.4.1工程安全性能。

承包人按合同商定,并遵循建设工程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关于安全生产法律规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实验,保证工程安全性能。

3.4.2现场安全施工和环境安全。

承包人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商定。

3.5职业健康和环保保证

3.5.1工程设计。

承包人按合同商定,并遵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环保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环保设计及职业健康保护设计,保证工程符合环保和职业健康法律规定。

3.5.2现场职业健康和环保。

承包人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商定。

3.6进度保证

承包人按4.1款商定项目进度筹划,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采购、施工、竣工实验和竣工后实验需要各类资源,采用有效实行办法和组织办法,保证项目进度筹划实现。

3.7现场保安

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受单项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现场保安责任(含承包人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

并负责编制有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

3.8分包

3.8.1分包商定。

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商定列出分包事项(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实验等)及其分包人长名单中,进行分包招标。

本专用条款未列出分包事项和分包人长名单,承包人可在工程实行阶段分期提交,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和分包人长名单后15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

发包人未能在15日批准亦未提出意见,承包人有权在提交该工作事项和分包名单后第16日开始,将提出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

3.8.2分包人资质。

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公司资质级别分包人,方能选取为分包人。

3.8.3承包人不得以肢解方式将承包所有工程对外分包,也不得将承包工程所有转包。

3.8.4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设计、施工和货品采购对外转包,分包人不得再分包(采购分包中整装单元设备,电气仪表成套设备除外)。

3.8.5对分包人付款。

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商定,准时支付分包人进度款。

未经承包人批准,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

3.8.6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

因分包人任何违约行为、管理不善、疏忽或其她过错导致工程质量浮现缺陷,给发包人导致损失或导致竣工日期延误,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4条进度筹划、延误和暂停

4.1项目进度筹划

4.1.1项目进度筹划。

承包人编制项目进度筹划,其中施工期限须符合合同合同书商定。

经发包人批准后实行。

发包人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合同责任。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筹划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商定。

4.1.2自费赶上项目进度筹划。

承包人因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筹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规定承包人自费采用办法,赶上项目进度筹划。

4.1.3项目进度筹划调节。

浮现下列状况,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项目进度筹划进行调节:

(1)发包人依照5.2.1款提供项目基本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不真实、不精确、不齐全、不及时,或未能按14.3.1款商定预付款金额和14.3.2款商定付款时间付款,导致4.3.2款商定设计开工日期延误,或4.4.2款商定采购开始日期延误,或导致施工开工日期延误。

(2)依照4.2.4款第2项商定,因发包人因素,导致某个设计阶段审核会议时间延误。

(3)依照4.2.4款第3项商定,有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商定期间延长。

(4)依照合同商定其她延长竣工日期状况。

4.1.4发包人赶工规定。

合同实行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实验赶工规定,并被承包人接受时,承包人提交赶工方案。

因赶工引起费用增长,按13.2.5款变更商定执行。

4.2设计进度筹划

4.2.1设计进度筹划。

承包人依照批准项目进度筹划和5.3.1款商定设计审查阶段及发包人组织设计阶段审查会议时间安排,编制设计进度筹划。

设计进度筹划经发包人承认后执行。

发包人承认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合同责任。

4.2.2设计开工日期。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按5.2.1款提供项目基本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及14.3.2款预付款后第1天,作为设计开工日期。

4.2.3设计开工日期延误。

因发包人未能按5.2.1款商定提供设计基本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等有关资料,导致设计开工日期延误,设计开工日期和工程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因素导致设计开工日期延误,按4.1.2款商定,自费赶上。

4.2.4设计阶段审查日期延误

(1)因承包人因素,未能按照5.3.1款商定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时间安排提交有关阶段设计文献、或提交有关设计文献不符合有关审核阶段设计深度时,导致设计审查会议延误,根据4.1.2款商定,承包人自费采用办法并赶上。

导致竣工日期延误,并给发包人导致审核会议准备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因发包人因素,未能遵守5.3.1款商定设计阶段审查会议时间安排,导致某个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因而给承包人带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3)政府有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商定期间延长,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因而给各方带来费用增长,由各自承担。

4.3采购进度筹划

4.3.1采购进度筹划。

承包人采购进度筹划符合项目进度筹划时间安排,并与设计、施工、和(或)竣工实验及竣工后实验进度筹划相衔接。

4.3.2采购开始日期。

在专用条款商定。

4.3.3采购进度延误。

因承包人因素导致采购延误,导致停工、窝工损失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因发包人因素导致采购延误,给承包人导致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核心途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施工进度筹划

4.4.1施工进度筹划。

承包人在现场施工开工15天前提交一份涉及施工进度筹划在内总体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筹划符合项目进度筹划时间安排,并与设计、采购、竣工实验进度筹划相衔接。

发包人需承包人提交核心单项工程或(和)核心分某些项工程施工进度筹划,在专用条款中商定。

4.4.2施工开工日期延误。

依照下列商定,拟定竣工日期延长:

(1)因发包人因素导致承包人不能准时开工,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因承包人因素不能准时开工,需阐明合法理由,自费采用办法及早开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3)因不可抗力导致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3竣工日期

1、承包范畴涉及竣工实验时,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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