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的性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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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合同的性质
广告合同的性质
篇一:
广告合同注意事项
广告合同的主要条款
根据广告业务活动的内容,广告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1、标的和数量、质量。
标的的指承办或代理的广告项目;数量是指完成广告项目的多少;质量是指广告项目满足规定要求的特性的总和。
2、广告内容及交验、查验广告证明文件。
以此认定广告内容是否经过审查和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履行了法规规定的签约程序,如发生违法问题,各自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3、广告费用。
广告费用包括两部分:
一部分是广告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与其为完成广告项目所提供的财产相当的货币;二是广告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完成委办的广告项目完成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4、广告原材料的提供以及规格、数量、质量、交付期限。
5、技术资料、图纸或广告作品提供的期限、质量、数量及保密要求。
6、广告项目验收标准、办法、期限和违约责任及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签订广告合同应注重的问题
有句法谚:
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
合同一经签订,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非经裁判机关宣告无效或撤销,任何一方不得违反。
因此,当事人应重视合同的签订。
实践证实,签订一份合法有效、可操作性强的合同,有利于预防纠纷,促使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实现签约的预期目的。
针对广告合同的性质和特点,当事人在签订广告合同时应注重以下问题。
一、广告经营者应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
首先要审查对方是否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有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告经营者;是否具有承办或代理自己广告业务的经营范围;对无合法经营资格或超出经营范围的;不能与之签订合同。
其次,了解对方有无“广告业专用发票”。
如果没有“广告业专用发票”,不能与之签订合同。
第三,了解对方广告服务水平、广告设计制作能力、设备和人员素质等情况,判断对方能否完成自己委办的广告项目。
广告法及其相关法规对广告经营者的主体资格有严格要求,并非任何人或单
位都可以从事广告活动。
第六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申请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根据该条规定,经营广告业务的,应当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申请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取得合法经营资格。
违反规定与他人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的,合同无效,双方不得履行;已开始履行或已履行完毕的,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将根据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取缔广告经营者的非法经营活动,并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合同约定的广告内容应合法。
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十六条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诸如此类的禁止性规定,在广告法及其相关法规中随处可见。
因此,广告经营者在签订广告发布合同时,必须审查广告内容,不得发布违法广告。
否则,广告监督治理机关将没收广告经营者的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取消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应约定违约后的处理方式。
只要有利益,就会有纠纷。
所有的纠纷皆因利益而引起。
在广告合同中,由于双方的利益并非一致,因此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也就不可避免。
非凡是广告活动受外界因素影响较大,更轻易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导致一方或双方违约。
从理论上讲,即使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违约后的处理方式,当一方违约后,守约方仍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但从事法律实务的律师非常清楚,假如在法庭上拿不出充分的证据证实损失的存在,哪怕有一百万的损失,法官也可能“爱莫能助”,一分钱也不予支持,而要证实损失的存在有时并非易事。
为避免因举证困难导致得不到合理的赔偿,最好的办法是在合同中约定违约后的处理方式。
这不仅有利于违约后及时得到处理,而且有利于预防纠纷,因假如一个清楚自己违约后将承担什么责任时,他往往不会轻易违约。
需指出的是,根据广告合同的性质,广告设计/制作合同属规定的合同类型中的承揽合同。
而根据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揽合同的委托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因此,为防止广告主行使法定的权利随时解除合同给广告经营者造成损失,广告经营者应非凡重视在合同中约定广告主解除合同后的处理方式。
四、合同条款应明确,避免产生歧义。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并非像计算机那样只要输入相同的数据就能输出
相同的结果,法官是根据自己对“法律”的解释作出判决的。
按照学者刘星的观点,每个人都是站在自己的立场上解释法律。
当法官偏离其公正立场,站在一方当事人的立场上来解释法律时,偏袒便不可避免。
为防止被人钻空子,最好的办法是尽量使合同条款明确,避免产生歧义。
下面这个案例,很值得我们吸取教训。
甲方与乙方签订一份户外广告发布合同,由甲方为乙方制作发布广告。
双方约定,广告发布期一年,乙方在合同签订时支付合同总额的20%作为定金,广告制作完毕开始发布后15天内支付合同总额的30%,广告发布至3个月时支付合同总额的40%;广告发布完毕后15天内支付余额即合同总额的10%。
双方还约定,如乙方超过付款期限30天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除收取乙方应支付的广告费外,还可收取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甲方为乙方制作发布了广告,但乙方除按期支付了定金外,对后来的到期广告费却一拖再拖。
为此,甲方于广告发布5个月后按照合同约定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并诉至法院要求乙方支付已到期广告费即合同总额的90%和违约金。
乙方应诉后,对自己违约不持异议,并同意承担违约责任,但主张应支付的广告费是指合同总额÷合同总发布天数×实际发布天数。
最后,法院判决乙方按合同总额÷合同总发布天数×实际发布天数向甲方支付广告费,并按合同总额的5%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从事广告经营的人非常清楚,该广告发布合同实际上包括广告制作与广告发布,甲方的成本支出并非按日平均支出,而是大部分在前期支出。
相应地,乙方的广告费也应在前期支付大部分。
因此,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应支付的广告费”系指依据合同约定已到付款期限尚未支付的广告费,而非乙方主张的合同总÷合同总发布天数×实际发布天数。
法院作出不利甲方的判决,不管是出于客观上的法律熟悉,还是出于主观上的有意偏袒,有一点不可否认的是,双方约定的“应支付的广告费”给了法官解释的余地。
假如甲方当时在合同中约定“如局方超过付款期限30天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除收取乙方已到付款期限尚未支付的广告费外,还可收取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便不会被人钻空子。
篇二:
广告发布合同是承揽合同吗
广告发布合同是承揽合同吗
一桩广告合同纠纷案件,看似简单,却涉及广告发布合同的性质和如何认定合同已履行等问题,笔者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存在偏差。
案情:
原被告双方都是广告公司。
原告广告公司自营一份广告月刊(称为“E刊”),宣传资料称E刊由原告负责向高档社区写字楼直投免费发行,在广州、北京、上海等地均有发行渠道,发行量为每月10万份。
被告广告公司代理某手表品牌在E刊上发布广告。
原被告双方于200x年4月签订广告合同,合同内容比较笼统简单,仅约定了广告发布月份是5月-7月、在封二刊登以及广告总价款等。
同年5月中旬,原告提出因其自身原因E刊停刊,遂经被告同意双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终止协议。
2007年4月,原告以其已经履行了200x年5月份的广告刊登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广告价款。
由于被告认为,E刊在5月份时已经停刊,因此拒绝支付任何价款。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
原告出示了一本标明为“200x年5月刊”的E刊,E刊封二刊登着该手表的广告,以此作为原告已经履行了5月份广告刊登义务的证明。
被告则认为,广告的发布应当包括广告的刊登和广告杂志的投放、发行,而原告无法证明其在200x年5月份的E刊杂志上刊登约定的广告并依约向“高档社区写字楼直投发行”。
虽然原告提供了一本标明为“200x年5月刊”的E刊作为证据,但该杂志的真实性及其是否为200x年5月印制均存在疑问。
而且由于该杂志不具有公开发行渠道,不似晨报、晚报等公开发行的报刊,单靠一本杂志根本无法证明原告履行了200x年5月刊的刊发和投放义务。
此外,原告在庭审中也承认了E刊杂志在出刊后是由原告方负责投放,投放方式有快递、邮寄、专人派送等,然而原告始终举不出系争的200x年5月刊已通过上述途径投放的任何证据。
法院判决:
法院在判决中认定原告按约完成了广告的制作和刊登,有已经出版的杂志为证,被告否认原告刊登及发行广告,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法院不予采纳。
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论:
1、关于广告合同的性质
广告合同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广告制作合同,另一种是广告发布合同。
广告制作合同一般被归类为承揽合同,而广告发布合同一般被认定属于委托代理合同。
本案系争的广告合同有些特殊,因为广告的发布者同时也是广告媒体的经营者(原告自营广告杂志),负责杂志的制作、刊印及发行,可能是基于这个原因,法院将本案定性为“承揽合同纠纷”。
然而从合同约定的内容来看,本案的合同实际上是广告发布合同而不是广告制作合同,原因是:
第一,该广告的清样是被告提供,而不是原告制作。
原告对E刊的制作、编辑、校对等是针对整本杂志而言的,被告只是委托其在一个版面中发布广告,E刊并非按照被告的要求进行编辑、制作;第二,该广告的刊登是为了用于投放、发行,而不是向被告交付制作成果,事实上原告也从未向被告交付任何制作成果。
因此,本案的合同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承揽合同的定义。
2、原告合同义务的履行
明确了合同的性质之后,就可以清楚的看到原告不但应当“印制”杂志,还应当“发行”杂志。
由于E刊是原告自行通过各种方式向写字楼、商务楼直投发行的,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发行渠道,并证明其履行了投放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承担履行义务的一方证明其已经履行。
也就是说,应当由本案的原告证明其确已履行发行投放义务。
本案的一审法院,仅以当庭出示的一本杂志,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就认定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明显缺乏依据。
更令人难以理解的是,判决书中竟然认为,被告否认原告履行过义务,应由被告负责举证,试问如何举证一件事情没有发生过?
篇三:
广告合同
广告制作合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就乙方承揽甲方广告的制作、安装及宣传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
工程概况:
1、广告画面制作规格:
长30米,宽25米,若有出错由乙方负责。
2、材质:
聚乙烯塑料。
3、要求:
按照甲方的施工规范要求施工,按双方确定之版面大小施工二:
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1、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依照双方的约定或附件为准则。
2、要求制作安全、牢固、美观,平整,发光字基本均匀。
3、光源要以乙方所操作的技术规范及数量进行,如甲方改变或增加数量则需增加相关费用,如甲方为了省电等原因改变或减少数量则乙方不为光源的效果负责。
三:
工程造价及支付方式
1、广告画面制作费:
共计人民币39346元,大写叁万玖仟叁佰肆拾陆元整。
2、支付方式:
制作安装完成后,经甲方验收合格,三个月内即付清所有工程款。
四:
工程期限
1、自协议签订之日起30天。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工期顺延。
2、因甲方反复提出修改意见导致乙方工作不能按时完成时,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延期时间。
五、双方权利、义务
A、甲方:
1、办理广告牌设置、安装所必须的报批手续及相关费用,未完善所导致的后果由甲方负全部责任。
2、有权对乙方的制作提出合理的建议和修改意见,以使乙方的施工更符合甲方公司要求。
3、甲方负责提供施工现场的施工场地和时间,以及相关的水电等事宜。
4、按本合同规定结算广告画面的制作、安装费用。
B、乙方:
1、自甲方通知可以现场施工起,按甲方提供的安装地点在规定的时间内制作施工并安装完毕。
2、严格按照甲方确认的施工方案图纸进行制作、安装。
如现场条件与施工图纸方案不符,应及时报请甲方协商修改确定。
3、按照双方约定的售后服务提供售后支持。
六:
关于验收
乙方全部制作安装完工后十天内,甲方必须组织正式验收,甲方在完工后十天内不组织验收,视为合格。
七、违约责任:
1、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时间付款,每逾期一日,应以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五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将合同工期顺延。
如超过合同规定付款时间30日内仍未付款,乙方可拆除甲方已安装的广告牌并做自行处理,同时追究甲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2、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按时制作、安装完成店招广告,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3、乙方应保证工程质量、结构牢固性、抗风力等指标达到相关规定。
如未达到相关规定,乙方应承担返工及相应损失。
八、因广告所产生的责任的承担:
1、在本广告的制作、设置过程中,乙方必须严格按规范的劳动操作规范进
行生产,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劳动安全事故,由乙方全部负责,均与甲方无关。
2、由于商标、肖像、广告词及其他因甲方提供的广告内容而产生的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的责任。
九、售后服务:
1、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制作的工程项目,灯具光源保修半年。
2、如出现保修之范围,在接到甲方通知后1小时内作出维修安排答复,24小时内到达现场维修处理。
十、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签订后发生的一方无法合理控制的、阻止并妨碍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中本协议义务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其它自然灾害、战争、暴动、罢工、骚乱等。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使本合同任何一方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则该方可暂停履行其合同义务,并在十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说明不可抗力事件的性质、预计持续的时间、以及受影响方需采取的措施等。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双方应协商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应尽最大努力尽量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影响。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本着互相理解、互相帮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
2、如协商不成,由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十二、其他:
1、本合同一经签字即生效,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3、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因地域原因,本协议传真件有效。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