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学院考务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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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学院考务管理规定

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考务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考试是保证教学质量、检验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规范考试工作,推进学院教风学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目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

凡属培养计划规定的理论教学课程、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都要进行考试或考查。

第三条凡学院在籍学生都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并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成绩合格者方可通过该门课程的学习。

第二章 组织工作

第四条教学副院长、教务处处长和系(部)主任对考试工作全面负责。

考务工作由教务处会同系(部)及有关职能处室统一组织实施。

学院各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期末复习考试期间的考务、宣传教育、后勤保障、校园治安等方面的工作,建立良好的复习考试环境。

第五条每学期学院组织的考试分为校内考试和国家级考试。

开学初为补考时间,一般在第三至五周进行,每学期末为期末考试时间,其他时间原则上不安排考试,如有特殊需求须经教务处同意后方可进行考试。

国家级考试一般按国家考试时间统一安排。

第六条各系(部)应在复习考试前采取适当的方式对师生进行考前动员,使学生明确考试要求,监考和巡视人员明确各自的职责。

全院性的考试实行督查巡视制度,督查巡视组由院领导、教务处、各系(部)领导组成。

第七条期末复习考试期间要停止一切大规模的课外活动,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尽量避免干扰学生复习考试及休息的各项活动。

特殊活动,须由组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教务处审核,经教学副院长批准后进行。

第三章 命题

第八条命题必须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份量、覆盖面、难度、区分度应适当,既要重视考核学生对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的掌握程度,又要注意考核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题量掌握在两小时内。

第九条教学过程中教师要把握好课程重点、难点和基本点,严格按照教学大纲授课。

考前严禁教师为学生划定考试范围和考试重点。

公共基础课程应建试题库,其他课程由任课教师命题,教研室、系(部)严格把关,经系(部)主任审查签字后,方可使用。

各门课程应逐步建立试题库。

第十条每门考试课程应出两套以上等质、等量、不雷同的试题(即AB卷)。

给出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第十一条命题完成后,进行试卷审查后将全套试卷(试卷审查表、AB卷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交系(部)教学副主任。

第十二条试题一经确定,考前应作为密件保存,相关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则,不得出现任何形式的泄密。

不得在公用的计算机中公开存放试题。

试题文件必须设密码保护,以防泄密。

第四章 试卷印刷、保管及传递

第十三条对试卷的印刷、装订、传递、分发、保管等各个环节,各系(部)、教研室及相关部门都应有切实可行的措施,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以防泄密。

第十四条试卷由开课系(部)统一组织印刷,保管并分发。

试卷印刷要定点、定人,保质保量,并建立严格的印刷制度。

对印刷过程中产生的废品及胶版要及时销毁,试卷要统一保管,不得外泄。

第十五条试卷印刷完成后要装入专用试卷袋中,并严格填写试卷袋上内容。

要确保存放安全。

第五章 考场组织

第十六条考场内必须隔列安排座位。

每一考场配备监考人员两名,考场人数达64人以上(含64人),配备监考人员三名。

主、副监考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七条每学期公共课(除体育课)由教务处安排,体育课由体育部负责安排,专业课由各系安排。

开考前将考试安排报送教务处,考试时间、地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按规定办理缓考手续。

第十八条教室负责系考前应检查灯光、卫生、设施并及时维修,保证考场环境整洁、设施完好。

第六章 考场规则

第十九条课程结束前,任课教师对学生参加课程考试(考查)资格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生本门课程考试(考查)资格:

1.病事假缺课累计达到本学期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

2.本学期该门课程旷课达到10学时。

3.资格审查后,应填写学生考试(考查)审查表,上报系(部)备案。

第二十条学生应持学生证、身份证参加考试,国家级考试还需持准考证,未带证件或系(部)证明的不得参加考试。

考试要提前进入考场,按要求入座候考,迟到十五分钟以上者,取消本次考试资格。

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方可交卷退场。

国家级考试按国家级考试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考场应保持严肃、安静。

进入考场应衣着整洁。

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不得在考场中宣布与考试无关的其他事情。

第二十二条学生进入考场,应带好必要的文具。

考试中禁止借用文具和计算器。

其他如书包、书籍、笔记本、纸张等均应集中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禁止放在座位周围(开卷考试除外)。

手机、电子词典等电子设备一律不得带入考场。

第二十三条试卷如有字迹不清之处,学生可举手向监考人员提出,但不得提出解释题意等其他要求。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考试过程中不准相互交谈,不准窥视他人试卷,不得有偷看、夹带、传递、交换、暗示等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

第二十五条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答卷。

考试终了时间一到应立即停笔,不得拖延,不得交头接耳,不得再对答卷作任何修改,不得代交试卷,学生交卷时应将考卷有文字的一面朝内折叠好(包括草稿纸)放在桌面上,然后迅速离开考场,不得重返,不得在考场及附近议论考试内容或高声谈笑喧嚷。

第七章 监考、巡考人员职责

第二十六条监考实行主监考负责制,主监考对考试负主要责任,监考人员应认真执行《考场规则》。

第二十七条监考人员应按规定时间提前十分钟进入考场,检查考场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主考部门反映,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考试开始前应清理考场,除允许携带的考试用品外,其他物品应一律集中存放,安排学生按要求就座,清点人数,核对证件。

对不服从就座的考生,不得发给试卷并责令其退出考场,取消考试资格。

第二十九条考试开始时间到方可下发试卷,监考人员应指导学生在答卷纸上正确填写专业、班级、姓名、学号等。

第三十条监考时监考人员应密切注意考场情况,恪尽职责,应在考场的不同位置上(如前后)站立监考,不得吸烟,不得交谈,不得看书报,不得戴耳机听广播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擅离考场,不得向学生解释题意,或暗示学生答题的对与错。

对学生提问,除字迹不清可以答复外,其余一概拒答。

第三十一条发现学生有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作弊者,要当场认定,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三十二条考试时间终了应立即收卷,并当场清点,不能按时交卷的,应拒收其试卷,成绩以零分计。

第三十三条考试结束应当场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及试卷袋封面,并将记录表及时送交开课系(部)。

凡考试中发生有作弊等不正常情况的,应立即向教务处汇报详细情况。

第三十四条未经教务处同意,监考人员及任课教师均不得擅自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第三十五条巡视人员执勤应佩戴标记,检查考场情况、考试纪律以及监考人员是否尽职尽责,会同监考人员及时处理考场发生问题,巡视人员有权进入考场,有权认定学生的作弊行为,有责任向有关部门反映监考人员失职或违纪情况。

第八章 阅卷评分与成绩管理

第三十六条阅卷评分工作由开课系(部)组织。

应尽量采取集体分题,流水作业法评分。

第三十七条评分应根据命题时确定的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严格卷面打分,不得随意加减分,做到给分准确,公正合理。

第三十八条考试课程成绩根据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

第三十九条每门课程的成绩单应由教师和教研室主任签名,主任签字并加盖系(部)公章。

根据课程类型按"成绩单归档要求"一式三份于考试结束后连同成绩分析及时送开课系(部),由开课系(部)于三天内送到教务处。

所开课程不及格比率20%以内应视为正常,如不及格比率过高或出现成绩分布不合理现象,教研室、系(部)要分析原因,并写出书面报告报教务处。

第四十条成绩一经评定,未经教务处复核、认定,任何情况、任何人不准更改。

第四十一条已经阅好的试卷所在系负责保存到学生毕业离校三年。

第四十二条考核成绩的评定,一律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两档制记分。

记分法的换算标准规定如下:

(一)由百分制换算成五级制:

          90~100分为优秀,或A;

          80~89分为良好,或B;

70~79分为中等,或C;

 60~69分为及格,或D;

 59分以下为不及格或F;用红笔记载。

(二)由五级制换算成百分制:

   优秀——95分;良好——85分;中等——75分;及格——65分;不及格——50分。

(三)由百分制换算成两档制:

合格——60分及以上;不合格——60分以下。

第四十三条任课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在教务处规定时间内将考试成绩录入教务成绩管理系统。

第九章缓考与补考

第四十四条学生一般不允许缓考。

确因急病(一般慢性病不能作为缓考理由)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者,必须在考前填写《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缓考申请表》,办理缓考手续(考试开始后办理无效)。

因病缓考必须有医院住院证明或急诊证明(县级及以上医院),特殊事故需持特殊事故证明,经班主任、系主任签字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批准后,办理人将批复的《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缓考申请表》送至教务处及开课系(部)备案。

缓考课程在下一学期与补考同时进行。

第四十五条课程考核不及格者,未达到退学警示规定成绩之前,均应补考。

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第三至五周进行。

补考通过,学院发给毕业证;补考不合格,发结业证。

学生补考成绩合格者,均按“及格”记载。

第十章 处罚

第四十六条学生作弊行为认定和处罚

(一)考场上学生的下列行为均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5.在考场附近喧哗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二)考场上学生的下列行为均认定为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手机、隐形耳机、电子字典、商务通等其他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信息的;

8.传、接夹带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它作弊行为。

以上违纪及作弊行为经监考或巡视人员当场认定后,不再重新认定。

其他作弊行为由监考人员当场认定或由教务处组织有关人员及时认定。

对违纪学生,依据《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相关规定,该科成绩按0分记,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含)以下处分,对于作弊者,依据《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相关规定,该科成绩按作弊处理,不得参加补考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记过处分。

对于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学生,经监考或巡视人员认定后,不承认错误,态度不端正,顶撞老师或拒不离开考场,影响考场秩序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并取消学位授予资格。

第四十七条教职工违犯考纪考规行为认定和处罚

教职工的下述行为均认定为违犯考纪考规,被认定为相应的教学事故。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二)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三)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四)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五)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六)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七)其它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八)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九)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十)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十一)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十二)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资料的;

(十三)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十四)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五)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以上行为认定为相应的教学事故,然后依据《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监督检查

(一)考试前教务处应全面检查或抽查系(部)、教研室考试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学生处、后勤部门、保卫处检查考场环境设施及校园环境。

(二)考试期间由学院统一安排抽调有关系(部)的适量干部担任巡视员,按规定的职责对考场巡考,主管教学的副院长为总巡考员,教务处长为副总巡考员。

(三)考试期间教务处应及时发布考试情况简讯,使系(部)领导了解考试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四)考试后教务处会同系(部)组织抽检试卷,对试题质量、评分质量作抽样评估,并将评估报告和考试总结于下学期开学后四周内报教务处处长及教学副院长。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学生如对成绩评定有疑问,可申请进行复核,试卷查询由开课系(部)系主任同意,教学秘书会同教研室主任进行。

第五十条本规则适应于全院在籍学生的考试管理。

第五十一条本规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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