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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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福建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8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我省(不含厦门,下同)《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市场开拓资金包括中央财政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的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自行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四条 市场开拓资金由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省外经贸厅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方向、支持重点、使用范围和年度项目资金安排建议,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

省财政厅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和管理,包括审核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确定资金安排方案,办理资金拨付,并与省外经贸厅共同对项目及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承办单位受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委托,主要承办下列工作:

1、负责受理项目单位资质注册和资金拨付申请并进行初审;

2、负责对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材料的整理、汇总、统计分析和草拟工作总结;

3、协助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对市场开拓资金使用情况、使用效果进行跟踪、检查;

4、负责市场开拓资金有关管理规定的宣传和培训;

5、配合省厅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做好审核工作;

6、承办单位的具体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

7、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资金用途

 第六条 市场开拓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

第七条 市场开拓资金主要支持内容包括:

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电子商务;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企业培训(团体);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以及省厅需重点推动的项目等。

第八条 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1、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

2、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第四章   资金使用对象

 第九条 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企业项目;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团体项目。

第十条 申请企业项目的中小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福建省内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

2、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并具有实质开展国际市场拓展工作和提高国际竞争力的活动;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十一条 申请团体项目的项目组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组织全省、行业或设区市所辖企业赴境外参加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组织参展展位数不低于10个;

2、通过管理部门审核具有组织中小企业培训资格,参加培训中小企业数不低于30家,其中,设区市举办的培训班中小企业数不低于50家;

3、申请的团体项目应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十二条 已批准支持的团体项目,参加该项目的中小企业不得以企业项目名义重复申请同一项目或内容的市场开拓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单位,必须登录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网络管理系统(网址:

或www.smeimdf.org)进行资质注册(已注册的单位不再注册,终身只需注册一次)。

同时,向承办单位提交相关的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包括:

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批准证书、税务、海关登记证、开户许可证等(以上均是复印件)。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标准

第十四条 市场开拓资金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且支出不低于1万元的项目予以支持,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支持内容所需金额的50%。

第十五条 对企业项目申请,单个项目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对团体项目申请,单个项目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团体展览会项目必须提供各参展企业的账户,资金直接拨付参展企业。

各项目实际支持金额及每家企业每年可获得支持的项目数,将根据每年资金额度进行调整。

单家企业获得本专项资金的支持金额累计超过50万元,本专项资金不再支持。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外经贸厅将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每年支持重点和支持额度,具体根据每年两厅的申报工作通知以及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网络管理系统的设定内容。

第十七条  中小企业获得的项目资金,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八条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第六章  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市场开拓资金采取事后拨付的原则,即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登录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网络管理系统(网址:

或www.smeimdf.org)填报项目,同时向承办单位提交纸质材料。

 第二十条 各项目的支持内容、支持比例和支持金额、资金拨付申报材料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详见附件《福建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拨付申报须知》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根据两厅每年的申报工作通知,对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进行整理、初审、汇总后,由中标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两厅对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后的合格项目进行随机抽查,以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和完整。

省财政厅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报告向项目组织单位或中小企业拨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资金拨付核定项目在省外经贸厅网站(,“开拓资金”栏目)上公示;对有疑义的项目也是通过该网站公示,项目单位应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说明或补充材料,逾期不报的视同项目终止。

    第七章   评估、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将通过招标方式聘请中介机构审核资金项目,并加强对项目检查和资金使用效益的评估,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发挥资金的最佳实效。

 第二十四条承办单位每年要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并于次年2月底前上报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

 第二十五条 使用市场开拓资金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八章   处罚原则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市场开拓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承办单位未能按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省外经贸厅商省财政厅将对其提出通报批评,严重者取消承办资格。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根据业务需要,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将聘请承办单位、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承担项目的评审、论证及审计等工作,以保证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评审、论证和审计工作的顺利实施,强化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外经贸厅同省财政厅解释。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

福建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拨付申报须知

 

 

附件:

福建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拨付申报须知

一、支持内容、最高支持比例和金额

(一)境外展览会(企业\团体)

支持内容

基本展位

增加展位

最高限额

展位费(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明)

15000

10000

35000

①展位费支持标准按每个企业申请一个标准展位(9平方米,下同)计算,每增加一个标准展位支持金额增加10000元,最高不超过3个展位,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5000元。

②在香港、澳门地区举办的展览会,按上述标准的60%计算。

③如展位费实际支出金额超过10000元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支出金额支持。

凡在境外参加或举办境外展览会,一律申请境外展览会项目,不得申请其他项目或另立项目重复进行申请。

申请境外展览会项目,应具有组展方的邀请文件,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外汇、出境等相关业务手续。

(二)管理体系认证

支持内容

支持比例

最高限额

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

50%

15000

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

50%

15000

职业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50%

15000

卫生管理体系认证

50%

15000

其他企业管理体系认证

50%

15000

企业进行管理体系认证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可通过进行查询)进行认证。

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只对认证费按比例和限额予以支持,不支持咨询培训、年费等支出。

对不同的管理体系认证应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管理体系认证。

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须在认证结束并取得证书的当年申请资金支持。

(三)产品认证

支持内容

支持比例

最高限额

产品认证的检验检测费

50%

100000

产品认证应视具体产品进口国的有关法律、合同或机构对认证证明文件的要求、以及对证明文件发出机构的要求进行。

产品认证不包括我国规定必须进行的强制性认证。

从事产品认证的机构应经我国或要求认证企业所在国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产品认证的合法资格。

产品认证只对认证过程中发生的认证费用或产品检验检测费予以支持,其它费用(如咨询、培训等)不予以支持。

对不同的产品认证应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产品认证。

产品认证须在认证结束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当年申请资金支持。

(四)境外申请专利

支持内容

支持比例

最高限额

发明专利

50%

50000

实用新型专利

50%

50000

外观设计专利

50%

50000

①专利申请项目是指企业通过巴黎公约或PCT专利合作条约(PATENTCOOPERATIONTREATY)成员国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②专利申请项目只对申请过程中发生的申请费予以支持,其它费用不予支持。

境外专利申请不同项目分别申请,同一专利、同一国家(地区)只支持一次。

专利申请须在申请获得通过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当年申请资金支持。

(五)国际市场宣传推介

支持内容

支持比例

最高限额

宣传册的翻译及制作

50%

10000

宣传视频光盘的翻译及制作

50%

10000

宣传册、光盘至少有一种外国文字或语言(台、港、澳及东南亚地区可以体现繁体中文)。

宣传光盘不能为裸盘,应有外包装,上面标注公司名称、联系方式等内客。

制作的宣传视频不少于3分钟。

宣传册和光盘印刷数量不得少于2000册,往年已支持过的项目加印、翻印的不予支持。

宣传册和宣传视频应按不同项目分别申报。

制作方须有以下资质之一以上:

印刷资质,广告设计及制作资质,影视策划及制作资质,企业形象设计资质。

(六)电子商务

支持内容

支持比例

最高限额

创建中小企业网站

50%

10000

企业网络营销活动

50%

15000

①创建的中小企业网站应具有较丰富的产品或企业宣传内容,至少有一种外国文字或语言;创建企业网站只支持一次性的建设开发费用,不支持后期维护、改版、升级等费用;不支持购买机器、设备等费用。

②企业网络营销活动是指企业在国内、国际有影响的互联网网站进行产品宣传、商品营销等活动;为企业提供电子商务活动的服务商,应是依法注册、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并通过了ISO、CMMI等相关资质认证。

每个企业终身只支持一次创建企业网站,每个企业每年最多支持一个网络营销活动项目。

(七)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

支持内容

支持比例

最高限额

境外宣传广告

50%

35000

境外商标注册

50%

15000

企业所作广告类仅支持报刊、杂志广告,须面向境外客户。

企业在境外发布宣传广告,只对广告费用予以支持,不支持其他相关费用。

在境外进行产品商标注册,只对商标注册费用予以支持,不支持咨询服务、年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应按不同项目分别申报。

一家公司一年内在同一报刊、杂志上做广告只支持一次。

每种产品在同一个国别(地区)只支持一次商标注册费用。

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须在项目完成(广告合同结束或获得商标注册证书)的当年申请资金支持。

(八)国际市场考察

支持内容

支持国家(地区)

支持比例

单人最高支持限额

单次单家最高支持人数

交通费和生活补贴

南美

 

50%

15000

 

2人

北美

13000

亚洲

10000

港澳

5000

其余国家(地区)

12000

境外市场考察费用指进行境外市场考察人员的交通费和生活补贴费用。

交通费是指考察人员所乘航班的经济舱费用,包括国别(地区)间往返费用,不包括国内交通费用及临时购买的访问国城市间交通费用。

生活补贴费用按国家财政规定的访问国补助标准进行核算。

经批准中小企业进行境外市场考察,每个企业可支持2人费用。

交通费和生活补贴的各占支持比例,在最高支持限额内自行调整。

核算交通补贴时,以购票发票复印件加机票(船票、车票复印件)为核算凭据。

(九)境外投(议)标。

支持内容

支持比例

支持金额

标书购置费

50%

20000

项目设计费

50%

20000

标书购置费,指企业从项目发标方直接购买标书所支出的费用;项目设计费,按照项目发标方要求委托省级以上专门研究机构进行设计所支出的费用。

申请境外投(议)标项目的企业必须具有参加境外投(议)标的相应资格。

境外投(议)标项目包括:

成套设备和大型单机境外投(议)标、对外工程承包投(议)标和大宗商品采购投(议)标等。

境外投(议)标项目应在投(议)标工作结束的当年申请,同一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

(十)企业培训(团体)

支持内容

支持比例

最高限额

培训费

50%

20000

企业培训项目指在境内针对中小企业的专项培训活动,包括外经贸业务基本知识、外经贸政策、开拓国际市场方法等予以支持。

要求参加的中小企业不低于30家且时间在一天以上。

企业培训费项目只支持会务费(主要指场租费、师资费、资料费等),不支持差旅、交通等费用。

③项目组织单位在申请企业培训项目时,必须提供参会企业汇总表(网上申报完成后,系统自动生成)。

参训企业要在网上完成资质注册。

(十一)境外并购

支持内容

支持比例

最高限额

收购技术

50%

100000

收购品牌

50%

100000

①境外并购项目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中小企业到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的业务经营活动。

②境外并购业务只对收购技术和收购品牌发生的直接收购费用予以支持。

③境外并购须在并购业务完成,取得相关证明材料的当年申请资金支持。

二、申报材料

各支持项目的申报材料请依据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关于简化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报手续的通知》(闽外经贸计财〔2009〕98号)(详见省外经贸厅网站的“开拓自己”栏目)要求提交材料。

对新增加的支持项目须提交的材料要求如下:

(一)境外专利申请项目

①境外专利申请书复印件(中外文);

②境外专利管理部门接受文件复印件(中外文);

③发票和银行付款回单复印件。

(二)境外并购项目

①境外技术和品牌转让协议复印件(中外文);

②公证部门公证文件及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

③发票和银行付款回单复印件。

(三)企业网络营销活动

①网络营销项目申报单位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合同复印件及网上内容(中外文)打印;

②服务商营业执照及ISO、CMMI等相关认证文件复印件;

③发票和银行付款回单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一)申报材料除另有要求外,都是复印件一式三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和财务章。

(二)所有项目都必须在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结束的当年提出资金申请。

(三)所有项目小结内容应包括:

该项目的完成情况、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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