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储能项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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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储能项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方案

新型储能项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方案

 

第一章项目简介

一、项目单位

项目单位:

xxx集团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

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园区,占地面积约33.00亩。

项目拟定建设区域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规划电力、给排水、通讯等公用设施条件完备,非常适宜本期项目建设。

三、建设规模

该项目总占地面积22000.00㎡(折合约33.00亩),预计场区规划总建筑面积38342.24㎡。

其中:

主体工程28089.60㎡,仓储工程4472.16㎡,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3486.32㎡,公共工程2294.16㎡。

四、项目建设进度

结合该项目建设的实际工作情况,xxx集团有限公司将项目工程的建设周期确定为24个月,其工作内容包括:

项目前期准备、工程勘察与设计、土建工程施工、设备采购、设备安装调试、试车投产等。

五、项目提出的理由

2021年7月15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中首次明确了储能作为碳达峰、碳中和的关键支撑技术,明确了储能的发展目标与重点任务,2025年新型储能装机规模达3000万千瓦以上,接近2021年装机规模的10倍,极大提振行业信心,为储能长期发展奠定了基础。

2021年7月29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推动电价市场化改革,通过峰谷电价、尖峰电价等价格信号,激励市场成员自发配置储能或调峰资源。

经济利益可驱动市场成员自发实现分散与集中相互协同的储能设施配置方案,为储能设施商业价值的实现提供空间。

峰谷价差拉大,将催生出更多应用新模式。

(一)不断提升技术研发实力是巩固行业地位的必要措施

公司长期积累已取得了较丰富的研发成果。

随着研究领域的不断扩大,公司产品不断往精密化、智能化方向发展,投资项目的建设,将支持公司在相关领域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一步提升公司研发实力,加快产品开发速度,持续优化产品结构,满足行业发展和市场竞争的需求,巩固并增强公司在行业内的优势竞争地位,为建设国际一流的研发平台提供充实保障。

(二)公司行业地位突出,项目具备实施基础

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就专注于行业领域,已形成了包括自主研发、品牌、质量、管理等在内的一系列核心竞争优势,行业地位突出,为项目的实施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在生产方面,公司拥有良好生产管理基础,并且拥有国际先进的生产、检测设备;在技术研发方面,公司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拥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并与科研院所、高校保持着长期的合作关系,已形成了完善的研发体系和创新机制,具备进一步升级改造的条件;在营销网络建设方面,公司通过多年发展已建立了良好的营销服务体系,营销网络拓展具备可复制性。

六、建设投资估算

(一)项目总投资构成分析

本期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

根据谨慎财务估算,项目总投资13068.86万元,其中:

建设投资10036.13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6.79%;建设期利息245.28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88%;流动资金2787.45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1.33%。

(二)建设投资构成

本期项目建设投资10036.13万元,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其中:

工程费用8512.41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237.05万元,预备费286.67万元。

七、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一)财务效益分析

根据谨慎财务测算,项目达产后每年营业收入26500.00万元,综合总成本费用20593.40万元,纳税总额2752.40万元,净利润4324.61万元,财务内部收益率25.14%,财务净现值4904.28万元,全部投资回收期5.57年。

(二)主要数据及技术指标表

主要经济指标一览表

序号

项目

单位

指标

备注

1

占地面积

22000.00

约33.00亩

1.1

总建筑面积

38342.24

容积率1.74

1.2

基底面积

13200.00

建筑系数60.00%

1.3

投资强度

万元/亩

290.76

2

总投资

万元

13068.86

2.1

建设投资

万元

10036.13

2.1.1

工程费用

万元

8512.41

2.1.2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万元

1237.05

2.1.3

预备费

万元

286.67

2.2

建设期利息

万元

245.28

2.3

流动资金

万元

2787.45

3

资金筹措

万元

13068.86

3.1

自筹资金

万元

8063.06

3.2

银行贷款

万元

5005.80

4

营业收入

万元

26500.00

正常运营年份

5

总成本费用

万元

20593.40

""

6

利润总额

万元

5766.15

""

7

净利润

万元

4324.61

""

8

所得税

万元

1441.54

""

9

增值税

万元

1170.41

""

10

税金及附加

万元

140.45

""

11

纳税总额

万元

2752.40

""

12

工业增加值

万元

8937.45

""

13

盈亏平衡点

万元

9750.61

产值

14

回收期

5.57

含建设期24个月

15

财务内部收益率

25.14%

所得税后

16

财务净现值

万元

4904.28

所得税后

第二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

一、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一)招标

1、招标方式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2)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至少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其他规定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二)投标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国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1、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的内容。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对属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投标人如果准备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投标文件的送达。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人少于3人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2、联合投标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国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给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3、其他规定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禁止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三)开标、评标和中标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人的主持下,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公开进行。

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做记录,并存档备查。

1、评标

(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应当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

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进行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投标文件的澄清或者说明。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评标。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

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据此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2、中标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以及投诉与处理等方面内容,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一)招标

1、招标范围和方式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由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1)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2)可以不招标的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2、招标文件与资格审查

(1)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

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如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如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的10日前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如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2)资格预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如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招标人应当至少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3日之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15日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如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3、招标工作的实施

(1)禁止投标限制。

招标人如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2)总承包招标。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

以暂估价(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3)两阶段招标。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个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如果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4)投标有效期。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计算。

(5)投标保证金。

如果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如果招标人终止招标,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如果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6)标底及投标限价。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

标底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如果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二)投标

1、投标基本要求

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或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

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送达的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

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如果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相关投标均无效。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

如果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其投标无效。

2、申通投标和弄虚作假情形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②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④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⑤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⑥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3)弄虚作假情形。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如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投标人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包括: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三)开标、评标和中标

1、开标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如果投标人少于3人,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如果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2、评标委员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3、评标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

如果超过1/3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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