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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广场小区管理规约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城市广场小区管理规约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

FS-QG-17337

城市广场小区管理规约

Citysquarecommunitymanagementregulations

说明:

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ZZ城市广场小区管理规约

  为维护**城市广场(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并营造安全、文明、方便、舒适的生活与工作环境,根据现有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公约。

  第一条定义

  

(一)物业――指房屋及与之相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二)业主――指房屋所有权人

  (三)使用人――指物业的承租人或以其他形式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四)共用部位――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抗震结构部位、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公共通道等。

  (五)共用设备――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共用上下水和地下排水管道、下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共用线路、照明、煤气线路、消防设施、共用智能化设备、其它机电设备和共用设备使用的房屋。

  (六)共用设施――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公共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公共设施使用的房屋等。

  第二条本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城市广场物业类型:

住宅小区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三条业主的权利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对自己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三)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四)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六)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八)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有权对本物业内物业管理的公共事项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对物业共用单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有权根据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状况,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或者联系维修责任人维修养护;

  (十)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业主的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业主在本物业内应遵守以下公共场所管理规定:

  1、不得擅自占用公共走道、绿地、屋面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2、不得在本物业任何公共场所晾晒衣物;

  3、不得在本物业任何公共场所放置或储存任何废物箱、垃圾桶、家私、机器、货物或其他物品;

  4、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

  5、不得私自使用公共场所作任何商业或私人用途;

  6、不得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不得妨碍他人合法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7、不得损坏路灯、消防设备、水泵、配电房、避雷器、道路、花基(栏)等共用设施设备;

  8、不得制造超标准噪声,破坏公众安宁;不得喧闹;

  9、不得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烟尘污染环境;

  10、不得使用本物业公用水,电用做私人用途;

  11、业主在公共场所开展户外活动,应遵守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规定;

  

(二)业主在本物业内应遵守以下装修管理规定:

  1、业主不得改变房屋的使用用途,将住宅用作商业、经营、工厂、仓库、办公等用途;

  2、业主在进行室内装修时,应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政府相关政策法规;

  3、在工程开工前,向物业管理公司申报登记,清楚物业管理公司告知的关于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将此协议内容告知自行委托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

  4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公司依据装饰装修协议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5不得因房屋装修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

  6、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7、不得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8、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用袋装好,并按物业管理公司指定地点、指定时间堆放;

  9、安装空调应当将空调机外机安装在建筑设计指定位置,并注意安装牢固,防止跌落。

发现有不牢固的情况,应当及时加固;

  10、空调机冷凝水应当接入统一管道,不得随处滴漏;

  11、空调机外机发出超标噪音的,应当停止使用,经排除故障或更换再使用;

  12、商铺业主不得随意悬挂招牌。

悬挂招牌应符合当地政府及物业有关规定,不影响本物业整体形象,不损害相邻业主权益。

  (三)业主在本物业内应遵守的治安、消防管理行为:

  1、不得利用房屋窝藏犯罪人员和赃物或其他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对违法犯罪人员和行为及时举报;

  2、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现行为可疑人员应及时与管理处联系;

  3、业主出租房屋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告知物业管理公司;

  4、爱护各种防火设施设备,遵守防火各项规定,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处理;

  5、业主不得在公共部位搭建或安装、放置任何物品阻塞消防通道;

  6、业主应管理好电炉、燃气用具,使用电炉、燃气炉时勿外出;

  (四)业主在本物内应遵守的交通管理行为:

  1、业主应遵守本物业的停车场管理规定;

  2、不得随意停放车辆,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场或管理公司指定的停放地点;

  3、业主下车应锁好车门,关闭车窗,车辆凭证随身携带,勿将贵重物品放在车内;

  4、业主不得在本物业内经营性清洗车辆,车辆漏油造成地面污迹应当自行清理;

  6、业主不得在物业内试车,练车;

  7、在物业内机动车辆严禁鸣喇叭,车辆停放时应当及时关闭发动机;

  8、机动车辆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当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

  9、业

  主应爱护停车场设备设施,造成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10、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不得堆放杂物,安装设施或改作他用;11、业主不得在物业停车场车位上长期停放极度破残,以至影响本物业环境和容貌的车辆;

  12、物业内车辆应严格遵守交通标识的要求行驶;

  13、非机动车辆自行锁好,在物业内固定停放处停放,不得乱停乱放,长期不使用的应及时处理;

  14、业主车辆进入园区后按规定限速行驶;

  (五)业主在本物业内应遵守私家车库、储藏室管理行为:

  1、私家车库、储藏室仅具有业主存放生活物品的贮物功能,业主不得擅自改变车库、储藏室的使用功能,不得进行经营性活动,不得用作居住使用;

  2、业主严禁在车库、储藏室内燃火,乱接电线及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

  3、不得破坏和改变车库、储藏室内外任何原有设计的配套设施,不得私接自来水管道、排水管道、安装卫生设施、热水器;

  4、不得在车库、储藏室内饲养家禽和牲畜及宠物;

  5、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人员对车库、储藏室内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

(六)业主在本物业内应遵守的环境卫生管理行为:

  1、遵守本市市容及环境卫生规定;

  2、业主应注意保持本物业的环境卫生,不得扔烟头、纸屑,严禁随地大小便;

  3、不得在本物业内乱搭乱建、乱贴、乱挂、乱写、乱画等;

  4、业主应将家居杂物、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地点;

  5、业主应对易坠落的物品妥善保管,严禁高空抛物;

  6、不得破坏公共绿化及设施,包括公共绿地、花草树木、建筑小品、体育设施等。

不得向绿地、花草、树木泼污水和有害物质;

  7、业主不得在公共场所种植花草树木,搭建花架;

  8、本物业不得饲养凶猛、高大及不利于卫生的动物(如猎狗、家禽、蛇、猛兽等);

  对于本物业内允许饲养的动物:

  

(1)饲养人应当遵守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合法手续,并告知物业管理公司;

  

(2)业主在遛狗时,应以绳束之,及时清洁宠物在公共区域内排放的粪便;

  (3)业主饲养动物,不得滋扰邻里,如造成5户以上书面投诉,应自行将动物清离本物业;

  9、保护楼梯等共用场地的环境卫生,如有物品洒落在共用场地,应自行清除,污染、破坏地面、墙面的,需恢复原样;

  10、业主不得利用门窗、玻璃窗等地方张贴广告,进行宣传,不得在玻璃窗上张贴报纸,有碍观瞻;

  11、商铺业主不得超线经营,越线摆卖。

  (七)业主在本物业内应遵守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规定:

  1、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使用人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书面同意。

并在约定的时间内恢复原状。

如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作相应赔偿;

  2、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3、为防止水、气泄露或火灾对上述灾害及时进行有效的处理,业主、使用人须主动向物业管理公司预留家庭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方式;业主、使用人也应配合物业管理公司对上述灾害发生时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物业管理企业可在公安机关或者居委会或业委会委员或2位以上到场业主见证下具体实施,维修中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4、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时,业主要给予配合;业主阻挠维修造成物业损坏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其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

  5、同一栋(单元)上下层业主由于管道渗、漏、堵引起的纠纷,应由业主自行解决;自行解决不了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组织大家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采取法律途径。

  6、公共下水道堵塞时,业主应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维修予以配合,业主阻挠维修造成物业损坏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其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

  (八)业主应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

  (九)业主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在出售、转让、抵押或者馈赠其物业时,所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不予退还,继续用作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

  (十)业主应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

  1、业主必须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2、代办服务、特约服务由业主按规定或约定支付相应费用。

  (十一)业主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规范性文件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业主之间的相邻关系

  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的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六条违约处理

  

(一)业主未按规定交付有关服务费用的处理:

  1、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将按每日3‰的滞纳金进行处罚,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不得以相邻权或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拒交管理费。

  2、业主仍不交付超过6个月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将欠费用的业主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布。

  3、逾期仍未交纳的,由物业管理公司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业主如违反本管理规约中第四条中

(一)、

(二)、(三)、(四)、(五)、(六)项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制止。

拒绝纠正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将业主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公布。

造成损失的,受害方有权要求赔偿。

造成他人房屋被损坏,包括渗、漏、堵等,拒绝维修和配合修缮的,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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