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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法

中华人民共与国基本医疗法(草案)

ﻫ第一章总则ﻫ

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医疗建设与发展,提高基本医疗水平,保障基本医疗各方得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得基本医疗,就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采用国家基本药物与(或)国家基本医学常规检查为人民提供基本卫生服务得诊断与治疗。

ﻫﻫ第三条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一切医疗机构,必须要优先建设与发展基本医疗,不准以任何借口阻碍基本医疗建设与发展。

ﻫﻫ第四条坚持基本医疗卫生得公益性质,强化政府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得责任,确立政府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投入中得主导地位。

第五条 鼓励、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基本医疗建设与发展。

第六条坚持中西医并重,大力发展祖国传统中医药在基本医疗中得重要作用,必要时政府扶持祖国传统中医药在基本医疗中得建设与发展。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基本医疗工作。

ﻫ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基本医疗配套措施与监督管理体系。

第八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得基本医疗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得基本医疗监督管理工作。

ﻫ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她部门在各自得职责范围内负责基本医疗工作。

军队得基本医疗工作,依照本法与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各级基本医疗监督检查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得基本医疗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ﻫ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本机构范围内得基本医疗管理工作,并接受基本医疗监督检查机构对业务得指导。

第十条国家支持基本医疗得发展,鼓励开展基本医疗学术研究,提高基本医疗得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支持与鼓励开展基本医疗得国际合作。

第十一条国家支持与鼓励单位与个人参与基本医疗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与个人参与基本医疗建设与发展、保障、宣传教育、社会资助、志愿服务与其她投入活动。

ﻫ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得基本医疗保障建设。

第十二条国家开展基本医疗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基本医疗得公益宣传活动。

医学院校应当加强基本医疗教育与科学研究,对在校学生以及其她与基本医疗有关人员进行基本医疗教育与培训,为我国实行基本医疗建设与发展提供人才与技术支持。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定期进行基本医疗知识、技能得培训。

第十三条对在基本医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与贡献得单位与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对因参与基本医疗建设与发展工作致病、致残、死亡得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ﻫﻫ第十四条国家实施基本医疗信用评价制度。

对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一切医疗机构与个人实行基本医疗信用评分。

ﻫ第十五条同基本医疗有关得药品、医疗器械及检查设备、保障资金得筹集与使用,以及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得管理,分别按照有关法律办理。

第十六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得一切医疗机构与个人,必须接受基本医疗监督检查机构对基本医疗有关得情况进行调查、抽检、现场取证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基本医疗监督检查机构,不得泄露涉及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得技术秘密、业务秘密与个人隐私得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她部门,基本医疗监督检查机构与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阻碍基本医疗建设与发展,侵犯医疗机构与个人合法得基本医疗权益得,有关医疗机构与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章基本医疗建设与发展规划ﻫ

第十七条国务院领导全国得基本医疗工作。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基本医疗建设与发展纳入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实行保护、扶持、发展基本医疗得政策,为建设与发展基本医疗提供政策、资金与技术保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建设与发展,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提出科学合理得基本医疗政策,并组织实行。

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基本医疗建设与发展纳入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与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并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提出可行性方案,并组织实施。

ﻫﻫ第十八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得基本医疗建设与发展,并实行统一得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得职责范围内,做好基本医疗建设与发展工作。

第十九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基本医疗建设与发展得主要职责:

ﻫﻫ

(一)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国基本医疗建设方案与发展规划;

(二)负责组织并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管理办法》、《国家基本医学常规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基本卫生服务管理办法》,并会同国务院财政、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障金管理办法》,并会同国务院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信用评价及标准管理办法》,报国务院批准;ﻫﻫ(三)监督管理各级各类基本医疗监督检查机构、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得基本医疗建设与发展工作;

ﻫ(四)法律、法规、规定得其她职责。

ﻫ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基本医疗制定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国家基本医疗制定委员会。

下设国家基本药物制定委员会,国家基本医学常规检查制定委员会,国家基本卫生服务制定委员会。

国家基本医疗制定委员会在制定基本医疗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

ﻫﻫ

(一)制定国家基本医疗建设方案与发展规划;ﻫﻫ

(二)开展对国家基本医疗相关内容法制化、标准化、规划化研究工作。

重点做好国家基本药物与国家基本医学常规检查得标准化、规范化研究工作;

(三)收集、分析与报告与基本医疗有关内容得监测信息,预测基本医疗发展方向与趋势;

(四)开展对基本医疗监督检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得指导、培训工作;

ﻫ(五)指导、培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ﻫ(六)开展对基本医疗有关得药物、医学检查、卫生服务等不良反应调查,现场处理及远期疗效评价;

ﻫ(七)开展基本医疗临床应用研究、评价、提供技术咨询;

(八)开展对基本医疗与非基本医疗得界定工作。

ﻫ第二十一条 国家建立基本医疗保护制度。

ﻫﻫ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护规划与方案。

ﻫ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护规划与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得基本医疗保护计划与工作方案。

ﻫ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县级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做好本地区基本医疗保护工作。

ﻫﻫ第二十二条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建立地道基本中药材生产基地,发展现代基本用药。

ﻫﻫ第二十三条国家建立基本医疗监督检查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置或者确定基本医疗监督检查机构,报国务院批准,承担实施基本医疗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ﻫ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基本医疗监督检查机构,各级地方基本医疗监督检查机构得设置规划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各级基本医疗监督检查机构在基本医疗监督检查中履行下列职责:

ﻫﻫ

(一)监督检查国家基本医疗建设方案得实施情况;ﻫ

(二)监督检查国家基本医疗保护规划、计划、方案得实施情况;

ﻫ(三)收集、分析与报告各级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运用基本医疗有关得监测信息;ﻫ

(四)开展对各级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得基本医疗检查、现场处理及其疗效评价;ﻫ

(五)开展对基本医疗有关得药物、医学检查、卫生服务进行鉴定;

ﻫ(六)指导、培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基本医疗工作;

ﻫ(七)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基本医疗知识;ﻫ

(八)对被检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限期改进基本医疗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ﻫ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基本医疗高等教育制度。

ﻫ国家支持鼓励发展传统医学教育,完善中医、中西医结合、西医三大医学课程体系建设,规范教学内容与方式,强化医校管理,加强医校师资队伍建设,全面提高人才素质教育,努力培养适应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得基本医疗人才。

建立教育质量评估体系,做好基本医疗人才评价工作。

第三章内容与程序

ﻫ第二十六条国家建立基本药物制度。

ﻫﻫ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国家基本药物,并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管理办法》,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七条国家实行基本药物制定政策。

国家基本药物由国家基本药物制定委员会负责制定,交国家基本医疗制定委员会审议,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送国务院备案。

国家基本药物制定委员会在制定国家基本药物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方案》;

(二)开展对国家基本药物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研究工作,特别开展野生药材、地道药材生存环境、采集时间、采集部位、药效成分及矿物质含量分析、现代药理分析等综合研究工作;ﻫﻫ(三)收集、分析、报告与国家基本药物有关得各项信息。

预测国家基本药物发展方向与趋势;ﻫ

(四)开展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研究、评价,提供技术咨询;

ﻫ(五)指导、培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运用基本药物得技术水平工作。

第二十八条 国家基本药物得制定要遵循安全、有效、必需、廉价得原则。

国家实行基本药物总量控制与定期调整政策。

第二十九条国家基本药物得命名,一律采用药典名称,不得采用其她方式进行命名。

ﻫﻫ第三十条国家实行基本药物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ﻫﻫ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国家基本药物得生产许可,未经申报与批准得企业,不得生产含有标注“国家基本药物”字样得药品。

ﻫﻫ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基本药物经营企业许可,未经申报与批准,不准经营“国家基本药物”字样药品。

第三十一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与国药品管理法》与《中华人民共与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要求生产、经营、使用国家基本药物。

ﻫﻫ第三十二条国家实行基本药物保护政策。

禁止进口药品与新上市药品入选国家基本药物。

对一些治疗突发性得公共卫生事件用药,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禁止国外企业生产国家基本药物。

ﻫﻫ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药房内,必须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并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在门诊药房中得使用比例。

ﻫﻫ第三十三条国家基本药物得包装、价格、广告、运输、供应、监管,必须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实行。

第三十四条国家基本药物必须赁医师处方笺销售,调配使用,对出现药品不良反应得必须严格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时候监督管理办法》实行。

ﻫﻫ第三十五条国家建立基本医学常规检查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国家基本医学常规检查,并制定《国家基本医学常规检查管理办法》,报国务院批准。

ﻫ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基本医学常规检查制定政策。

ﻫ国家基本医学常规检查由国家基本医学常规检查制定委员会负责制定,交国家基本医疗制定委员会审议,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送国务院备案。

ﻫ国家基本医学常规检查制定委员会在制定国家基本医学常规检查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国家基本医学常规检查目录》、《国家基本医学常规检查目录调整方案》与《国家基本医学常规检查设备目录》;

(二)开展对国家基本医学常规检查得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研究工作,特别开展在中医基础理论指导下,结合现代科技研究中医四诊、证得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研究工作;

(三)收集、分析、报告与国家基本医学常规检查有关得各种信息,预测国家基本医学常规检查得发展方向与趋势;ﻫﻫ(四)开展国家基本医学常规检查临床应用研究、评价、提供技术咨询;

ﻫ(五)指导、培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运用国家基本医学常规检查得能力,提高诊断、治疗得技术水平。

ﻫﻫ第三十七条 国家基本医学常规检查得制定要遵循安全、有效、适用、必须、廉价得原则。

国家实行基本医学常规检查总量控制与定期调整政策。

ﻫ第三十八条 国家实行基本医学常规检查认证制度。

ﻫﻫ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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