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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一:

云浮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水平,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沿着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参照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粤委办〔2017〕13号)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市级科技计划,由云浮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主管,独立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活动。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项目支持领域和组织方式,市级科技计划设立相应类别,并根据每年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条项目的资金是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包括科技三项费用(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和科技发展资金两部分。

第四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以市级财政投入为主的各类

市级科技计划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管理、验收结题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科技局根据职能及市政府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科技计划的设立、编制、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进行综合协调管理。

市科技局根据科技计划管理工作需要,可依照有关规定选择中介机构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

第二章申报与受理

第六条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制定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应向社会公开发布,明确申报条件和要求、申报时间和方式以及项目的组织形式。

第七条市科技局按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受理项目申报。

面向社会的项目管理业务统一通过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云浮分厅业务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办理。

第八条申请项目的申请者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及落户本市的高等院

校,不受理以个人名义申报(另有规定除外);

(二)符合申报指南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要求;

(三)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没有影响承担项目的不良信誉度。

第九条承担项目2项以上(含2项)未完成的负责人,不得申报新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不得申报2项以上

(含2项)的项目,违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及所申报项目。

项目参与者前3名视为项目主要承担人。

第十条项目应当按照规定渠道(书面申报或网上申报)和时限进行申报。

市直单位和国家、省驻云浮单位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各县(市、区)企业和事业单位申报的项目应当通过各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推荐。

第十一条申请项目应填写及提供以下材料:

(一)《云浮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

(二)《云浮市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申报单位认为与所申报项目直接相关的其他说明材料,如单位资质证明、项目查新报告、单位财务报表、前期研究成果及工作基础材料、合作协议等;

(四)各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理范围内企业和事业单位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推荐,并将项目书面申报材料送交市科技局受理窗口。

网上申报材料应与书面申报材料一致。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组织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资格或

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申报项目进入评审程序。

第三章评审与立项

第十四条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制度。

项目立项的基本程序为:

专家评审(评估)、市科

技局相关业务科室审核、局党组会议审定。

第十五条专家评审(评估)意见是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

专家评审(评估)工作由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进行。

市科技局对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审(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专家对审查通过的申报项目采取书面评审、现场考察和答辩三种方式之一或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论证。

专家评审可采用评分制评审或投票制评审。

投票制评审未达到半数同意的原则上不得进入下一评审阶段或进行立项。

第十六条所有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应从省或市科学技术专家库中遴选。

项目评审(评估)工作委托第三方组织机构进行,市科技局负责对第三方组织机构的遴选、绩效和信用评价。

第十七条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及对申报项目的审核情况,确定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和经费安排方案并报市

政府审批。

获准立项的各类项目,由市科技局或与市财政局下达文件。

第十八条各类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项目下达后1个月

内,依据项目申报书内容与市科技局签订《云浮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确定项目目标任务、考核指标、项目预算、项目实施期限等,具体工作由市科技局相关的业务科室(按职能分工)按规定办理。

第四章实施与管理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是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应认真履行合同书的各项要求,切实履行项目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估、审计和统计调查等。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不可抗因素等对项目实施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并提出延期完成、修改(调整)完成、终止执行等调整申请报告。

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申请单位。

第二十一条项目推荐部门切实履行项目推荐审查、日

常管理职责,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项目未能正常实施或

经费使用不合理的,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和项目监理部门应

责令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对有严重过错并且整改不力

的,可以停止其项目实施,并向相关部门提交收回相关财政

经费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一)项目承担单位要接受市级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对项目的工作进展、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市科技局要协助市级监督部门加强对项目单位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情况的检查,及时反映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市科技局协同市财政部门将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并根据情况采取取消申报单位以后年度的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

第五章项目的结题与验收

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完成后,必须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分为会议(现场)验收和材料验收两种。

项目验收工作需在合同到期后半年内完成;提前完成的项目,可以提前验收;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三个月申请延期,经市科技局批准后按新方案执行,如未能批准,项目仍需按原定期限进行验收。

项目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通过其主管部门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

经各级项目主管单位或部门审批后,市科技局将组织或委托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项目验收以由市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保证单位三方签订的项目合同书约定的内容、任务和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其完成的合理性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项目验收时应提供以

下验收文件和资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和项目验收书;

(二)项目工作总结和项目技术报告;

(三)科技报告(项目支持经费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需提交科技报告)。

(四)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经费审计报告

(项目支持经费20万元及以上)或经费决算表(20万元以下)及相应财务收支凭证。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如产品检测报告、专利证书、用户使用意见等。

第二十六条项目进行会议(现场)验收或材料验收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项目验收意见。

会议(现场)验收专家组原则上不少于5名,其中1名财务专家。

材料验收专家组原则上不少于3名。

专家组成员原则上应从省、市科技专家库抽选。

第二十七条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

需要复议三种:

(一)项目已按照合同目标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

为通过验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1、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的;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未经申请或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

4、超过项目合同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说明;

5、项目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三)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项目的成果资料未按需求进行归档和整理,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为需要复议。

需要复议的项目,应在首次验收后的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改进或补充材料,再次提出申请,若未再提出申请或未按要求进行改进或补充材料,视同不通过验收。

第二十八条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接到通知半年内,整改完善有关项目材料后,提出重新验收的申请。

如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市科技局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能再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九条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应当按照科学技术

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六章责任与保障

第三十条项目管理应发挥中介机构和咨询专家的作用。

为确保公平、效率优先和支持发展,市科技局根据各项咨询业务和管理事务服务的工作量、技术难度以及合理的业务成本向中介机构或咨询专家支付咨询服务费用,具体的支付标准参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参与项目管理的中介机构具有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遵守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科技行政部门的委托,保证质量、按时完成受托的各项服务业务;

(二)遵守“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确保所提供的服务工作公正、科学、优质和高效;

(三)客观、及时地向市科技局反映在执行项目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

(四)自觉接受科技行政部门的监督;

(五)严格保守服务对象在项目实施和管理过程中的各项管理、技术以及其他商业秘密。

第三十二条专家在对项目进行评审和验收的过程中,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意见,不受任何可能影响公正的因素干扰;

(二)严格保守评审(验收)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不得向管理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扩散被评审(验收)项目的有关信息;

(三)项目评审期间,未经市科技局允许,专家不得就评审事项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接触。

专家利用评审权以权谋私或者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具体回避内容如下:

(一)在评审、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对于涉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人员以及授权或委托管理机构自身利益的事项,当事者须主动提出声明,并实行回避;当事者被要求回避,经审查属实,也须回避。

(二)与评审(验收)对象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以及评审(验收)对象因正当理由而事先正式申请希望回避的人员,不宜被选择为评审(验收)专家。

第三十四条加强科研信用体系建设,对参与项目管理或实施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参照《广东省科技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与惩戒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分类管理,根据不同领域和类别,可适当调整项目组织管理方式和评价标准,并另行制定发布具体的工作指引。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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