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二手房贷款阶段性担保合作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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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二手房贷款阶段性担保合作协议.doc

个人二手房贷款阶段性担保合作协议

 

编号:

 

甲方(贷款人):

        

地址:

                  

负责人/授权代理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人职务:

                       

 

乙方(担保机构):

        

地址:

      

负责人/授权代理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甲、乙双方依照《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基础上,就开展个人二手房贷款阶段性保证合作事宜进行了友好协商并达成一致。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立约双方经协商,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业务合作范围

一、乙方系注册资金为人民币壹亿元整,经市工商局批准的具有金融资质的提供有偿担保的经营单位,为企业及个人客户提供担保服务;甲方在符合法律法规、金融政策的前提下,给予乙方积极的支持和配合。

双方合作的业务种类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不提供其他业务担保,业务仅限于长沙地区范围内购买房交易;

二、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及自身信贷政策受理适格客户的贷款申请,且甲方有权依据国家及总行相关信贷政策变化调整客户的准入条件。

第二条保证额度

自2012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甲方在(币种)   人民币   (大写)叁仟万元整的保证额度内,向经甲方审批通过的,且由乙方提供阶段性保证的债务人提供贷款。

第三条 额度的使用

在保证额度内,甲方按照有关贷款管理的规章制度对符合贷款条件,并由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的债务人提供贷款。

甲方、乙方、债务人三方应当签订《担保合同》,具体约定立约三方在贷款、担保中的各项权利义务。

第四条 保证范围

乙方对保证项下的个人二手房贷款均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的范围为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自理费用。

第五条 保证的期间

本协议中所称的阶段性保证的保证期间为:

阶段性保证生效自甲、乙及借款人三方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发放个人二手房贷款时开始,保证责任一直到作为抵押物的房屋办妥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和以甲方为抵押权人的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即自该房屋的抵押权利凭证正本等交由甲方收执之日起,乙方的保证责任解除。

第六条 保证金条款

一、乙方应在本协议签定后的三个银行工作日内在甲方开立保证金帐户,并签订《保证金合同》,保证金的缴存余额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单笔个人二手房贷款保证金存缴比例不低于所担保贷款金额的10%。

甲方认可,随着业务量的不断增长,可适当调低保证金比例。

(二)保证金帐户中的保证金余额不得低于人民币壹佰五十万元整。

保证金从存入之日起,可以随在保余额的变动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支取。

如保证金账户余额不足的,乙方须在20个银行工作日内补足。

如保证金未能及时补足的,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从乙方在交通银行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提取保证金存入保证金账户。

乙方提供担保的借款人贷款所对应的抵押物的抵押登记证明交归甲方收执后,经乙方申请,甲方应向乙方退还保证金。

第七条 声明与承诺

一、乙方承诺并保证自身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成立,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已领取法人营业执照,有专门的办公场所,从业人员有一定的风险管理经验和能力。

(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有明确的贷前调查、担保审批、贷后管理以及资产处置的岗位职责和操作流程,有严谨的内部授权和制衡机制。

(三)信用记录良好,担保的贷款中没有出现不履行担保责任的记录。

(四)在甲方处已开立保证金账户。

(五)目前没有发生、也不存在未结的,或就乙方所知可能发生的针对其或其财产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诉讼,并且无论是主动或是由第三方提出,未发生任何针对乙方的清算或歇业或其他类似程序。

(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条件。

(七)合作期内,甲方发生承包、租赁、合并和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破产等行为,可能影响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甲方应提前2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二、乙方保证缴存于甲方的保证金账户的资金来源、权属合法,否则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三、乙方同意甲方对保证金账户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保证期间,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保证金账户内资金进行支用、划转或做其他任何处分。

四、乙方承诺,如乙方符合《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第4号,以下简称“《指引》”)所确定的集团客户的,则乙方应依据《指引》第十七条规定,及时向甲方报告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五、乙方承诺,如本协议的保证金账户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或扣划的,乙方将另行提供甲方认可的相应担保。

六、乙方权责:

(一)负责借款人的资信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因乙方提供的借款人资料不实而造成乙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由乙方担保的贷款,乙方须逐笔与甲方签订担保合同,完成交易后乙方需配合甲方落实担保;

(二)乙方按照本协议及逐笔签订的担保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为贷款合同项下甲方的全部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自理费用;

(三)在乙方担保期内,借款人连续拖欠本息或累计拖欠利息在90天(含)以内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要求乙方履行担保责任通知的3个工作日内垫付借款人所欠逾期部分款项;借款人连续拖欠本息或累计拖欠利息在90天以上仍不能主动还款的,乙方须一次性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自理费用。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要求乙方履行担保责任书面通知的当月月底前将应偿付款项划到甲方指定账户,如乙方未及时履行担保责任,应及时通知甲方具体原由。

甲方有权在保证金账户中直接扣划应偿付款项。

乙方通过保证金承担偿付责任后,应当在三日内补足本协议所要求的保证金金额。

在乙方未补足专户余额之前,甲方暂停受理新的融资申请,原有的业务也只收不放。

(四)乙方就其保证责任放弃一切抗辩权,包括但不限于物权优先的抗辩权与保证人所享有的主债务人的抗辩权。

(五)在乙方担保期内,当债务人未依约履行贷款合同债务时,无论债务人对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证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方式),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而无须先行行使其他担保权利。

(六)如果甲方放弃或者未及时行使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其他担保权利,都不会影响乙方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七)如果债务人与乙方已经或将要就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签订反担保合同,则该反担保合同不得在法律或事实上损害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享有的任何权利。

七、对于乙方在保证范围内的全部应付款项,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有权直接从保证金账户中划收。

不足部分,甲方有权从乙方在交通银行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予以划收。

八、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乙方应积极配合,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提供财务报表、担保责任余额、赔付金额等真实资料。

九、乙方保证在公司出现金额较大的赔付义务,公司资产因对外赔付、投资失败或其他原因发生较大损失,以及发生其他影响乙方财务状况或保证能力的情况的,乙方将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十、对于由乙方提供保证的,乙方所承担的保证义务具有独立性:

(一)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任何一方与第三人之间关系的影响,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本保证合同所设立的保证具有独立性,无论何种情况,本保证合同不因其所保证的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如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则乙方对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乙方同意并确认:

甲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均视为已征得乙方事先同意,无需通知乙方,乙方保证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四)无须经过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将部分或全部债权及其相应的担保权转让。

二、甲方权责:

1、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审核,进行贷款审批,决定贷款是否发放,如审批后同意放款的,与乙方、借款人签订相关合同;如审批不通过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并将有关资料退回乙方;

2、根据双方合作情况和甲方对外担保总额及经营状况,及时调整和核定乙方的担保额度和保证金比例;

3、如出现本协议或者保证合同约定的事由,甲方可以选择采用以下一种或数种方式要求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要求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直接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金账户内扣划相应款项;(3)依据法律法规、保证合同等可以采用的其他方式;

4、在乙方履行担保责任后,协助乙方处理追偿事项。

第八条 保证责任的履行

  

(一)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均为见索即付,即在担保期限内,如债务人未按时还款,只要债权人向保证人提交列明保证合同号与债务余额的债务催收通知文书,保证人就应当在收到之日履行清偿责任。

同时,保证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债权人在发出借款催收通知书后,无须经过法律程序即有权从保证人的任何账户中扣款。

(二)乙方保证,如在二手贷款发放后的__30__天内被保证贷款无法办妥抵/押登记手续的,乙方将履行其保证责任,承担其保证的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自理费用的全额代偿责任。

(三)如乙方提供担保的个人二手房贷款业务在办妥以甲方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且该抵押物的抵押权利凭证正本、房屋所有权证正本等由甲方收执之前,本协议到期,乙方保证将履行其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发生下列任一情况的,均构成违约:

(一)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甲方认定资格的;

(二)抽逃资本金的;

(三)向甲方推荐虚假贷款或联合债务人恶意套取甲方贷款的;

(四)内部管理不健全存在较大经营风险隐患的;

(五)对应履行保证责任而拒不承担义务的;

(六)不按照协议的规定缴纳或补足保证金的;

(七)违反在本协议中所作的声明与承诺;

(八)违反本协议的其他约定。

二、甲方发生下列任一情况的,均构成违约:

(一)故意延误或以不作为的方式影响贷款发放的;

(二)违反在本协议中所作的声明与承诺;

(三)违反本协议的其他约定。

三、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有权选择采取下列一项或几项措施:

(一)解除本协议;

(二)限期纠正违约,切实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三)宣布被保证贷款提前到期,处分保证金用于清偿被保证债务;

(四)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的实际损失;

(五)要求依法撤销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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