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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框架图

民法概念:

①财产关系:

财产归属、财产流转

民法调整对象调整的含义

②人身关系:

人格关系、身份关系

①市民社会的法——区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

②私法——公私法划分标准、意义、私法的特点

民法的性质③权利法——权利法的特点

④市场经济的法——体现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的一般条件

⑤实体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分

①为市场经济提供规范,促进其发展

②保障人权

民法的任务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④促进社会民主政治

⑤促进社会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发展

①私权神圣——私权本位、平等保护、人格权与所有权神圣是核心

民法的理念

②私法自治——核心是意思自治——形成权利义务的预期、有利争议解决、

节约交易成本

法律的三种本位——义务本位、权利本位、社会本位

民法的本位权利本位内容:

整个法律体系中、具体权利义务关系中、权利与权力关系中

我国民法以权利为本位的意义

概念:

特征:

整体性;统帅性;非规范性;强制性与补充性

总论地位:

立法、行为、私法的准则;贯穿整体规范的准则;是民法调

整社会关系与民法理念的综合反映

功能:

指导功能;约束功能;补充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

内容:

权利能力平等;权利义务对等;平等保

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意义:

体现民法调整方法的特点;反映市场

经济本质要求;体现现代法治精神

内容:

自我决定;约定优先;自己责任

分论奠定民法作为市民社会基本法的地位;

地位反映市场经济本质需要

意思自治原则体现民事立法的认识论基础

体现:

所有权所以和行使自由;合同自由

限制:

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

 

内容:

以忠实、宽容、体谅的心态进行民事活动,务求权利

义务对等、平衡;遵循市场经济一般规律;禁止权利

滥用;以诚信解释意思表示及法律规范

本质体现:

市场经济道德准则;道德法律化;授予自由裁量

诚实信用

确立基础:

经济基础——培育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

社会基础——建立社会主义新型人际关系

功能:

指导功能;补充功能;解释功能(合同内容、法律)

 

法律行为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变化:

概念扩张;保护消费者;保护劳动者;区分绝对无

无效与相对无效;处理对象包括市场交易

民法基本公序良俗

原则分论功能:

调控习惯法;限制私法自治;是公民基本权利进入

民法的媒介

判断标准:

以客观行为为准;以行为时为准;

定型化的体现:

如危害国家公序、暴力行为等10类

一切民事权利之行使,不得超过其界限

权利滥用的构成:

正当权利的存在;有损害事实;主观故意

禁止权利滥用

功能:

作为侵权行为的判断标准;明确权利范围;缩小民事

权利;强制调停权利人与他人的冲突

效果:

承认权利存在,只是否认其行使

概念:

三层含义

特点:

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任意性(立法、司法、适用)

平等性;以民事权利为核心

意义:

是法律控制社会生活的工具;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是打开民

法殿堂的钥匙;是处理民事案件的思维方法

主体: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有时包括国家

民事法律关系要素客体:

物;行为;权利;智力成果

内容:

民事权利、义务(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

民事法律事实:

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特点:

客观存在性;能引起民法上的后果;法律后果由民法规定

纯客观事件

事件受主观支配的事件

公法上的行为

法律行为

表意行为

适法行为准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事实分类事实行为——拾得遗失物

行为

违约行为

违法行为侵权行为

缔约过错

状态:

与时间有关

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两个以上民事法律事实的结合

具有使用价值,能满足人的某种需要并能为人所控制和支配的物质对象

物的意义:

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对物质利益的追求是人之本性;

物是所有权关系中最基本的要素;物与有些民法制度直接关联

物的特征:

有体物;财产物(利用价值、为人控制)存在于人之外;

独立物(物的客观存在、人们习惯上认为独立物)

根据流通性——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民法上的物根据物是否有独特特征——特定物与种类物

物的分类以物是否可以实物分割——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以物的主从关系——主物与从物

以两物之产生先后——原物与孳息

概念:

不动产的重要性:

政治意义;经济价值

动产与不动产

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

法律规定的物权种类不同

二者区分在物权取得方式上不同

有时在物的交付中,履行地点也不同

诉讼管辖方面及准据法也不同

某些物性质上归为动产,但物权变动上不适用动

产的一般规则

民事权利:

民法规范赋予民事主体为实现其利益而具有的力量

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特定利益

民事权利的特点是宪法与民法确认的权利

是私的权利;受国家强制力保障

实体性权利(以权利人自身利益的实现为目的)

民事权利分类程序性权利(没有相应的义务)

资格性权利(是一种职责)

财产权概念:

财产权特征:

内容为财产利益;具有可转让性;

主要通过法律行为取得;主体之间

财产权与差异性;救济方法以财产为之

人身权人身权概念:

人身权特征:

体现人的精神和文化属性;

普遍性与平等性;专属性

基于法律规定而取得

支配权概念:

支配权内容是独立支配客体,不受干涉

支配权特征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支配权意义主要体现在物权上

请求权概念:

相对性(主体、内容、效力)

请求权特征非公示性

民事权利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程序

请求权的意义:

增进民法体系,扩大债权范围

债权请求权:

合同、损害赔偿、

民事权利分类请求权体系缔约过错、不当得利

派生性请求权:

物权、人身、知产

形成权概念:

依附于实体权利

形成权特征属于单方行为;多数基于法律规定

形成权具有法定或约定存续区间

形成权类型:

财产与身份;积极与消极;

法定与约定;自力与公力

抗辩权概念:

抗辩权抗辩权特征:

是实体权利,以请求权行使为条件

抗辩权分类:

狭义与广义;永久性与延期性

概念:

绝对权与相对权特征:

绝对权是对世权;相对权是对人权

区别:

从义务人范围;排他性、公开性

主权利与从权利概念:

分类意义:

从属、转让、权利消灭方面

既得权与期待权概念:

期待权的特征、意义、类型

原权与救济权:

民事权利的意义

民事义务: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

从来源看,民事义务由法定、约定及其他原因产生

民事义务的特征:

从内容看,表现为从事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从目的看,义务的履行是为了满足权利人的利益

从效力看,义务具有法律规定的强制约束力

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

约定义务与法定义务

民事义务绝对义务与相对义务

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民事义务的分类从给付义务的发生原因:

法律明文规定;当事人约定;

基于诚实信用及合同解释

根据诚信原则产生的通知、协助、保密义务

具有辅助功能得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分类

具有保护功能的附随义务

民事义务的意义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

民事责任概念:

是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承担的责任

为了补偿权利人所受损失及恢复民事权利的圆满状态

民事责任特征具有过错责任,又有无过错责任

责任内容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

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及其他责任(缔约过错、后合同义务等)

民事责任分类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

民事责任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概念:

将特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强加给责任主体,一般具有补偿

性,而不具有惩罚性

民事责任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

承担方式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民事责任的意义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是指自然人整体意义上的民事主体资格

抽象性是指自然人抽象意义上的民事主体资格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特征只有“有”和“无”之分,没有“大小”之分

平等性(法律地位平等、机会均等)

不可转让、不可剥夺性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法律行为,并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

义务的法律资格

整体性和抽象性(是一种概括性资格)

差异性(年龄和智力状况)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特征法定性(统一由法律规定)

可变性(自由与禁止之间转换)

保护意思不健全者的利益

自然人行为能力制度的意义维护交易安全

自然人

性质不同(行为能力只是主体资格的一种要素,其

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差别本质是自然人的意思能力)

是否具有平等性和普遍性不同

是否具有可变性不同

民事责任能力:

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或不法行为给他人造成侵害时承担责

任的能力

行为能力是抽象的规定,责任能力是具体规定

民事责任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关系有行为能力,一般就有责任能力,但有例外

无行为能力,一般就无责任能力,但有例外

监护:

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

自然人离开自己住所,下落不明到达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宣告失踪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

条件:

自然人失踪事实;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

自然人下落不明到达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

宣告死亡其死亡

条件:

自然人失踪事实;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受理与宣告

法人: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

组织体

具备法律人格的社会组织不是一种生命实体

法人的特征团体人格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才能取得

团体人格仅仅是社会组织在民事活动中的主体资格

团体人格是社会组织享有财产权利和承担财产义务的法律资格

承认并发挥团体的作用

简化交易手续,降低交易成本

法人制度的作用强化市场信用,提高交易效率

方便和鼓励交易通过有限责任,鼓励和刺激投资

稳定市场;为财产权利化、证劵化提供可能

依法成立(设立目的、宗旨、方式、范围、设立程序合法)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产所

法人拟制说:

法人是为了实际需要,而由法律拟制的主体

法人实在说:

法人主体资格并非法律拟制,而是现实社会中实体,

公法人与私法人(设立根据、设立目的、行使权力的手段)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成立基础、设立人地位、设立行为、目的)

公益法人、私益法人、中间法人(目的、准则、程序、法律形式)

法人法人分类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为了行使职权需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非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为了社会公共事业)

社会团体法人(自然人和单位自愿组成,实现共同意愿)

基金会法人与基金法人

合作社法人

法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法人性质的限制(自然人的区别)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法规的限制(公司法、金融法)

法人目的的限制(公司章程)

概念:

法律赋予法人以自己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享有民事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征:

同时取得、同时终止;范围一致;通过法定代表人实现

概念:

法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特征:

以独立财产承担责任;责任有限性;责任法定性

法人机关(权力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

法定代表人:

依法律或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法人分支机构:

依法人意志,在法人总部之外设立的法人分部

法人的设立与法人的成立(联系与区别)

法人变更与法人终止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揭开公司的面纱)

能够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不享有独立财产权利和不承担独立承担民

事责任的组织体

财产性质不同(法人财产独立于其成员的财产)

承担责任不同(法人团体独立承担责任)

信用基础不同(法人是资合组织;非法人是人和)

非法人组织与法人的区别组织机构不同(法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成员与团体关系不同(法人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法人成员权利义务大多为法律和章程规定

非法人组织诉讼中当事人地位不同

合伙企业

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外伤投资企业中的非法人企业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类型非法人经营体非企业法人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

法人筹建中的组织体

机关组织

非法人公益团体事业单位组织

社会团体组织

概念:

从行为角度定义;从组织角度定义

合伙协议是合伙组织成立的法律基础

合伙特征合伙组织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合伙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格相对独立性(有合伙字号;有合伙代表人)

合伙具有一定团体性(合同关系、团体意志)

法律地位合伙财产相对独立性(合伙财产为合伙人共同共有)

合伙民事责任相对独立性(合伙债务首先用合伙财产清偿)

合伙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概念、区别)

分类显明合伙与隐名合伙(概念、区别)

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概念、区别)

合伙期间,合伙人出资及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

合伙企业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与使用

为实现合伙目的而进行的业务活动

合伙事务执行执行人的义务:

谨慎注意;亲自、及时执行;及时报告

自愿退伙

入伙与退伙除名退伙

法定退伙

合伙的解散与清算(解散事由、清算人、分配合伙财产)

表见合伙:

有限合伙人的行为足以使第三人信赖其为普通合伙人

法律行为:

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而能产生私法上效果的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是一种法律事实(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动、消灭的客观事实)

含义法律行为不等于“法律上的行为”(区分法律行为与违法行为、事实行为)

法律行为不等于“合法行为”或“有效行为”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法律行为区别非法律行为的关键)

特征法律行为是设权行为(法律行为区别事实行为、违法行为的关键)

法律行为是私法上的行为(法律行为引起私法上权利义务产生、变动、消灭)

解释了私法自治的精神,有助于私法自治的保护

有助于私法自治的展开

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有助于私法自治的实现

有助于限制私法自治的滥用

意义整合了民法体系(使民法中杂乱的表意行为有了共性,形成完整制度)

有助于法官、学者和民众正确理解民法制度

为弥补法律漏洞、解决新型疑难案件提供基础

有助于民法完善集中体现了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

实现国家对民事行为的适度干预和控制

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情谊行为、准法律行为(行为人实施的有助于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相关事实因

素的意愿表达或事实通知行为)

是否由一方意思表示而成立——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多方行为

是否取得一定经济利益——有偿行为、无偿行为

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生效要件——诺成行为、实践行为

是否按一定形式进行——要式行为、不要式行为

法律行为分类标的内容——财产行为、人身行为

是否引起物权变动——物权行为、债权行为

是否必须具备给付原因——有因行为、无因行为

产生效果——负担行为、处分行为

相互间的关联与地位——主行为、从行为

当事人进行意思表示所采取的方式

表达形式——明示、默示

分类程序形式——法定形式(审批、登记)约定形式(公证)

未采书面形式,但实施完行为

法律行为生效未规定经过登记才生效

法律行为的形式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程序

欠缺形式要件的后果债权行为生效、物权行为不生效(区分原则)

应当审批而未经审批

应登记才生效而未登

法律行为不生效或无效未采形式,也未履行

主义务

概念:

行为人将其希望产生私法上效果的内心意愿以一定形式向外界表达

意思表示是一种行为(将内心意愿向外界表达的行为)

特点表意人具有进行私法行为的主观意图

意思表示最终能否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取决于意思表示是否符合法律

规定的意思表示的生效要件

目的意思(表意人的直接目的,是基础意思)

主观要件

效果意思(表意人希望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意思)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是表意人的自主、自愿行为

客观要件——表示行为以一定的为外界所知的方式作出

(明示、默示、沉默)须为外界所知晓

表意人向特定的相对人或不特定的任何人作出其意欲发生法律行为效果

意思表示成立的主观意图

判断标准以对话方式作出意思表示——口头表示或向代理人当面作出

以书面形式作出意思表示——当面交给当事人或投邮

意思表示发出以后实际到达意思表示受领人

意思表示生效无相对人场合——意思表示发出即生效

判断标准

有相对人场合——意思表示发出后,到达相对人时才生效

区分意思表示成立与生效的意义

意思表示发出后,尚未到达受领人之前,表意人将其意思表示撤回

意思表示撤回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先于或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撤回意思表示的行为属单方行为,只需符合撤回条件,无需相对人同意

意思表示已经生效,而表意人将其撤销,使其归于无效的行为

意思表示撤销撤销意思表示属于单方行为,无需相对人同意

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表明邀约不得撤销

下列情形不得撤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邀约不可撤销,并且为履行合同做

了准备工作

意思表示所使用的语言文字或推定行为的内涵不明确、不清楚而发生

争议时,由有权机关依照一定规则对意思表示进行解释

意思表示的解释常理解释(按照对该语言文字的通常理解来解释)

整体解释(把意思表示各个部分当做一个整体来解释)

分类目的解释(根据当事人进行法律行为的意图来解释)

习惯解释(根据当事人进行法律行为时所熟知的习惯解释)

法定解释(根据法律规定的若干解释规则进行解释,包括质

量条款、价款和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旅

行方式、旅行费用的负担等

概念:

一项具体法律行为形成并存在的客观状态

法律行为成立行为人(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要素意思表示——内心意愿的外在表现

标的——法律行为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要件而能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变动的法律效力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行为的生效一般要件意思表示真实

要件行为内容合法(标的可能、确定、不违反强制规定)

法律规定须经批准才能生效——中外合资

特殊要件法律规定须经登记才能生效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须采特定形式才能生效

当事人约定了生效条件的行为

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区别着眼点不同;判断标准和构成要件不同;发生的时间不同

法律效力不同;

联系——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

主体不同(意思表示主体是单独主体)

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关系成立时间不同(法律行为后于意思表示成立)

区别生效时间不同(意思表示生效不意味法律行为生效

生效条件不同(“有效”“无效”只能判断法律行为)

二者解释方面也不同(法律行为解释要客观化)

当事人将条件作为影响法律行为效力的决定性因素

条件的特征未来性(进行法律行为是尚未发生);可能性

不确定性;非法定性、合法性

生效条件与失效条件

附条件法律行为类型主观条件与客观条件

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身份行为(结婚、离婚)

不允许附条件的行为形成权的行使(追认、撤销等)

特定的商事行为(票据行为)

附生效条件时的法律行为效力

效力

附失效条件时法律行为的效力

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的依据

确定性(期限是一种时间概念)

期限特点自由选择性(当事人可以自由安排期限)

附期限法律行为效力性(期限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具有决定作用)

期限分类——生效期限;失效期限

联系——为了控制未来风险、限制法律行为效力

期限与条件的关系条件与期限作为附件的要求不同

区别

条件是可能出现的事实;期限必然到来

无效法律行为:

已经成立,但欠缺法律行为有效要件而不能达到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无效法律行为不具有约束力

无效法律行为特征无效法律行为系民事违法行为

无效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无效法律行为的无效认定需经确认程序

自然人欠缺行为能力(2种)

行为人欠缺行为能力法人欠缺行为能力(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一

非法人组织欠缺行为能力

内容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违反的是强制性规定)

无效法律行为的原因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恶意串通构成要件)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规避法律的行为构成要件)

可撤销法律行为被撤销(可撤销行为在撤销前仍然有效)

禁止继续履行(此为强制性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追溯无效(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自始无效)

请求权产生返还原物请求权(单方返还、双方返还)

无效法律行为后果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请求权;缔约过错

民事制裁的适用——追缴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返还第三人

部分无效的法律行为的后果(法律行为是否具有可分性)

无效法律行为的补正——补办登记、改正违法合同的内容

可撤销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具有法律规定效力之瑕疵而由行为人行使撤销权使其效力消灭

欺诈、胁迫、趁人之危(要件:

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后果)

显失公平——客观因素判断;行为时判断;结果判断

可撤销法律行为的原因对行为内容实质性内容或重大交易条件误解

重大误解基于重大误解做出了意思表示

基于误解而为的意思表示不合行为人真实意志

撤销权行使内容——撤销法律行为、变更法律行为

撤销权行使方式——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

撤销权行使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被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则撤销溯及行为成立时无效

撤销权行使效果被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则按变更后的行为行使权利义务

撤销权行使原物以为第三人善意取得情形下,第三人取得所有权

当事人在除斥期间未行使撤销权

撤销权的消灭具有撤销权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行为表示

放弃撤销权

对于可撤销法律行为,当事人可以选择撤销,也可以选择变更

行为因欠缺某种有效要素,而致使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等享有追

认权人追认或拒绝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以确定其效力

法律效力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

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特征效力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人做出追认或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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