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执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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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执法
全县法制培训班讲座
《森林法部分》
沛县农林局林政站
序言
林业部门是在经济的重要物质生产部门,它肩负着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光荣使命,完成这个使命,不仅要靠科学技术!
而且要有一个现代化的林政管理。
加强林改管理
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
一、林业行政执法的几个林政管理的基本概念
l、林业行政
林业行政是指林业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林业行政权,依据《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林业法律法规之规定,进行林业行政事务管理,这种体现国家行政职能的行为和管理活动,就称为林业行政管理,简称为林政管理。
包含四种含义:
一是林业行政体现国家意志;二是林业行政管理权只能通过法律规定的行政主体或法律授权的主体来行使或实现;三是只能在林业法律规范的范围内行使其行政管理权;四是只能运用法律手段来实现。
2、林业行政关系
林业行政关系是指林业行政机关在行使法定的林业行政职权时,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就称为林业行政关系。
包括法律关系和非法律关系。
三个特征:
A、林业行政关系的主体是林业行政机关;B、林业行政主体只能行使本机关管辖的行政职权;C、林业行政关系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始终处于被管理地位。
3、林业行政法律关系
·林业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调整因国家林业行政机关行使林业行政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单的说就是调整林业行政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与其它法律关系的共同特点:
A、内容广泛性;B、内容
易变性;C、调整对象的特定性;D、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4、林业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直接或者间接产生行政法律后果的行为。
注意三点:
一是行政主体的行为;二是只限于行政主体的法律行为;三是行政行为不等于行政机关的法律行为,只能是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行政主体的法律行为。
行政行为的特征:
国家意志性、法律性、强制性、优越
性、主动性。
行政行为的种类
·A、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B、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C、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D、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
林业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
·A、林业行政许可。
是指一般人不允许从事的,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从事的行为。
·B、林业行政处罚。
林业行政机关为了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业行政管理秩序,维护公民、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对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
管理相对人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的行为。
·林业行政处罚种类:
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
法财物)、申诫罚(警告、通报)行为罚(责令停止、暂扣、吊
销许可证)、行政拘留(森林公安)
·C、林业行政强制。
逾期加罚、扣留、拍卖抵押物品
5、林业行政的违法行为
·包括行政主体违法行政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构成要件:
A、必须是一种付诸实施的行为;B、该行为是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C、有明显的侵害客体,并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
体(林业行政管理秩序,或者1*v实‘J际已造成对森林资源的破坏),并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
D、违法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主观方面出于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状态。
6、违反林业法律法规承担的法律责任
·A、行政责任。
·B、民事责任。
·C、刑事责任。
7、林业行政行为的效力
·林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在法律上产生的效力。
林业行政行为效力的成立必须符合以-F-个条件:
A、行政主体合法;
B、行政行为合法;
C、林业行政程序合法。
林业行政行为体现的生效力
·A、确定力:
林业行政机关单方面决定的,不需要和与相对人商量确定。
·B、拘束力:
一旦林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将受此行政行为的拘束。
·C、执行力:
一旦林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就要严格遵守或者执行,如果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复议、诉讼未作出决定之前,林业行
政机关不停止执行。
二、林地与林权管理
《森林法》第三条规定了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管理;第四条规定森林分类;第十五条、十六条、十八条规定林地管理的法律制度;《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四、五、六、十五、十六、十七条对林地的管理又作了具体规定。
1、林地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款规定:
林地包括郁闭度O.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2、林权
·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对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主体:
所有者或者使用者
客体:
森林、林木和林地
内容: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四项权利
(二)林地管理(征占用管理)
1、法律制度
(1)明确了用地单位直接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规定了占用林地单位必须领取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凭审核同意书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没有审核同意书,土地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
申请。
(3)规定了用地单位在提出申请时向林业主管部门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没有批准七日内退还。
(4)规定了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费标准。
(5)规定了审核权限的划分。
(6)规定了征占用林地的林木采伐,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7)规定了未经批准占用林地的法律责任。
(8)规定了临时使用林地的法律程序,以及逾期不还的法律责任
2、征占用林地的程序
(1)用地单位编制项目工程设计任务书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用地单位与被征占用林地单位签订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协议书。
(3)用地单位持上述两项文件向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4)林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同意,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复审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5)、用地单位持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6)、有资质单位提供的可行性报告(华东林科院)
3、申请要交的材料
·项目批准文件;
·林权证或林地权属证明;
·用地单位与林地权属单位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
费、安置补助费协议书;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报告(有资
质单位编写的)。
4、审核权限
·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重点林区的林地,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5、临时占用林地
·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20公顷以上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以外,其他林地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临时占用其他林地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6、森林经营单位修筑为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修筑为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重点林区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其他森林经营单位修筑为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人民政府审批。
7、审核过程中的一些具体规定
·现场勘验应派有资质的人,不少于2人。
·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定植树造林、恢复植被的措施。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或上报材料后,在15
·经审核不予同意的应当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中载明不同意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给用地单位。
·《使用林地申请表》和《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是国家林业局统一式样、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
8、违法侵占林地法律责任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
平方米10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9、破坏林地资源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5年12月30日起施行。
(1)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2)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法土地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批准征
用、占用林地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亩以上;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或者本条第
(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毁坏。
10、关于电网工程征占用林地问题
国家林业局关于电网工程征占用林地问题给国家电网公司发函(林函资字[2005]58号):
对架空电力线路通过林地时是否要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应按照《国家林业局国家三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发秘函[2003]260号文的通知》(林资发[2004]140
号)执行。
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优化三峡架空电力线路设计,尽量不占或者少占林地,避免或减少架空线路对林地、林木的损害和砍伐。
却是难以避免的,按照以下意见执行:
(1)架空电力线路通过林地时,距地面较低,线路保护区内的林木(竹子)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办理占用征用林地手续并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范围内再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术(竹子)。
(2)架空电力线路距地面较低,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是指架空电力线路的高度与当地主要乔木树种成熟龄平均高度之间的距离小于该线路安全运行所必须的净空距离。
电力建设单位要认真执行以上规定和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要积极予以配合和支持。
11、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国务院法制办答复意见
森法18条
(1)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依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架空电力线路应当设立保护区,即沿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的最大风偏距离和相应的垂直距离所形成的区域。
架空电力线路通过林弛时,需要砍伐、清除保护区内林木的,属于占用林地行为,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架空电力线路距离地面较高,不需要砍伐、清除保护区内林木的,不属于占用林地行为,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2)依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宜林地是林地的一部分,是规划用于种植树木的土地。
依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内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
因此,当架空电力线路通过宜林地时,如果接近地面影响种植林木,改变了宜林地的性质的,属于占用林地行为,应当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果距地面较高不影响种植林木或者架空电力线路通过时尚未规划为宜林地的,不属于占用林地行为,不应当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三、林木采伐管理
(一)林木采伐管理法律制度
1、限额采伐制度
《森林法》明确规定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年采伐限额5年核定一次。
2、凭证采伐制度
《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3、规定了采伐林木审批权限。
4、规定了行为违法不发采伐许可证的内容。
5、规定了违法采伐的法律责任。
(二)、采伐林木应遵守的规定
1、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2、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3、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三)木材采伐审批权限
1、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核发采伐许可证。
2、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核发采伐许可证。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所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核发采伐许可证。
4、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核发采伐许可证。
5、《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具体规定的权限
·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事业单位,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四)申请采伐许可证要提交的文件
1、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2、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应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3、其他单位应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4、个人应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和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五)考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
l、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非抚育或者更新性质的采伐,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
2、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3、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4、林木权属有条文的。
(六)城镇林木采伐问题
·我们把《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以及《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结合起来看:
l、《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办理采伐许可证,包括城镇林木。
2、《森林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不得超过限额,包括城镇林木。
3、《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也非常清楚,这些单位林木采伐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4、《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样式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这说明其他部门印制是非法的无效的。
5、《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与《森林法》不矛盾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
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建设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首先要正确理解这一条,必须结合其第三条第二款看,“城市区划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其次《森林法》第三十二条作出了明确规定,从《森林法》释义中可知,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只是城市中自栽自管的公共绿地部分。
(七)违法采伐的法律责任
1、《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
。
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三十九条又做了具体规定
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O.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
至5倍的罚款。
……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处盗伐
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滥伐、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责令补种盗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责令补种盗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3、《森林法》第四十条规定
违法本法规定,违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珍贵树木
(1)采伐二株以上或毁坏死亡三株以上;
(2)法采伐二立方米以上;
(3)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
(4)其他情节严重的。
·盗伐林木
(1)数量较大:
2—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200株为起点;
(2)数量巨大:
20—50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两千株为起点;(3年以上7年以下)
(3)数量特别巨大:
100—200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7年以上)
·滥伐林木
(1)数量较大:
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3年以下)
(2)数量巨大:
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两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3年以上7年以下)
*故意毁坏林木
故意毁坏林木,苗木,直接经济损失200元以上;1000元以上为重大案件。
*林区内非法收购林木
非法收购林木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
(八)、违法审批采伐的法律责任
。
1、《森林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t
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与行政处分,有关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未予纠正的,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刑法》第四百零七条规定:
林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情节严重是指:
·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采伐数量在十立方米以上的;
·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被滥伐的;
·批准采伐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九)、盗伐、滥伐案件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盗伐他人房前屋后及自留地上的零星林木,应当以侵犯他人财产权论处,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论处。
·2、盗伐珍贵树木应依照《森林法》四十条规定处理。
·3、国有企事业单位无证采伐本单位管理或所有的树木“数量巨大”或“情节恶劣”应按盗伐行为论处。
四、木材流通与经营加工的管理
(一)木材运输法律制度
1、《森林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该发给运输证件。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
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
有权制止。
2、《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三十七条规定: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规定: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运输木材的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二)申请木材运输证应提交的文件
1、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2、检疫证明;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符合前款条件的,受理木材运输证申请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发给木材运输证。
(三)发放木材运输证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依法发放的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木材运输喙量,不得一堇过当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规定可以运出销售的木材总量。
2、木材运输证所载明的树种、规格、数量等内容和实际运输要一致。
3、木材运输证规定的大写和小写,有效期。
4、江苏省林业局规定,从2005年7月1日起,一律使用电脑办证,手写运输证视为无效。
。
(四)违法运输夺材的责任
1、木材检查站可以依法制止。
2、县破以上林业垒管部门可叫依法处理。
(五)木材经营加工的管理
1、法律规定《森林法》三十六条规定:
林区木材的经营和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森林法实施条例》三十四条规定: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前款所称的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木材。
江苏省实施《森林法办法》规定木材是指:
木材、竹材及其半成品、大宗制品。
国家林业局1998年“规范木材凭证运输……通知”中规定木材凭证运输范围包括胶合板、刨花板和各类细木工板。
数量起点0.5立方米。
2、江苏省对“木材”的规定
原木类:
规格材、小径材、等外材等;
竹类:
毛竹、刚竹、淡竹、杂竹等;
木材半成品:
方材、板材、条材、线材等;
木材大宗制品:
消耗木材加工生产的人造板,包括多层胶合板(含贴面板)、木刨花板、细木工板和各类纤维板、木地板以及包装箱等;
木材大宗制品:
消耗竹材加工生产的人造板,包括竹胶板(含贴面板)、竹刨花板和各类竹地板;
消耗木材、竹材加工生产的大中型工具、农具利豕共等生产生活用具,三条及其半成品、大宗制品不列入凭证运输范围。
3、申请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条件
1)有一定经营场所,符合封闭式管理条件;
2)有一定专业技术力量;。
3)有一定流动资金;
4)年生产能力超过两万立方米。
4、申请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提交文件
1)经营场所,及相关设备证明;
2)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复印件;
3)流动资金证明(验资报告);
4)企业法人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5、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