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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程序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证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相关股室站、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行政许可应该依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依法确定的事项、条件和程序实施。

第四条相关股室站、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外擅自设立行政许可事项,也不得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外擅自设置其他条件和要求。

第五条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收费、决定等内容应当公示。

申请人根据公示内容进行申请,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和工作人员按照公示内容办理行政许可。

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期限要求,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实施行政许可实行统一受理和办理、有现场检查或检验程序的分别办理、限时办结、实时公告、及时送达、全程监督。

第八条行政受理服务窗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催办。

第九条各承办股室站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权范围和公布的审批程序,在审批程序规定的审批时限内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第十条行政许可办理情况及办理结果,即时在局公众网上进行公告,并及时送达申请人。

第十一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接受各级法制机构、纪检监察机构以及公众、媒体、行政相对人的监督。

第一节申请和受理

第十二条申请行政许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并符合该项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形式和内容的要求。

第十三条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正在建设中)或者现场办理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照公示的材料种类、数量、内容和格式提交申请材料。

受理人应当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书面凭证。

申请人有权拒绝提供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行政受理服务窗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的申请,各股室站及其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十五条行政受理服务窗口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内容和格式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六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受理服务窗口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格式。

第十七条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在申请人更正后依法受理。

第十八条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行政受理服务窗口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和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申请,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二十条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补正材料的通知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做出,加盖做出决定单位的印章,注明日期,并即时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不予受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依据和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

第二十二条行政受理服务窗口依法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按照便民、高效原则进行分类办理:

(一)可以当场做出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即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部门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准予许可决定文书、许可证明文件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文书。

当场受理并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可以不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决定书;但是申请人要求出具受理决定书的,应当出具。

(二)不能当场做出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填写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卡,按申请事项类别和内部职能分工,在作出受理决定的当日将受理决定及全部申请材料交承办该许可事项的业务股室站。

(三)行政受理服务窗口将受理、审批情况即时上网公布。

第二节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三条实施行政许可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本项许可的法定条件、规定程序和期限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行政许可承办人员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依法需要进行现场检查或检验的,发出现场检查通知或检验通知,组织现场检查或抽查检验,并制作现场检查记录。

第二十五条行政许可承办人员对全部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审查结束后,应当提出初步的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意见报本股室站负责人复核。

第二十六条行政许可承办股室业务审核后,应在规定的工作日内送局分管领导进行审定,决定是否准予行政许可。

第二十七条分管局领导审定准予行政许可的,签署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由许可承办人员制作统一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许可证、资格证、批准文件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明文件,并加盖“石门县林业局”公章,送交局行政受理服务窗口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分管局领导审定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签署不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由办理人制作统一的《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并加盖“石门县林业局”公章,交行政受理服务窗口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不予许可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节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第三十条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各股室站应当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审批时限,按照本行政机关对外公示的行政许可时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依法由本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应按照本行政机关对外公示的行政许可时限审查完毕,并将许可资料报送上级机关。

第三十一条行政许可审查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程序规定的期限内,各股室应当将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的时间告知申请人。

第四节行政许可听证

第三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并预先公示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依法享有申请听证权利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事项,应当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举行听证会。

第三十三条行政许可听证承办股室站提出,法制机构负责组织,依据《林业行政许可听证办法》举行听证。

(一)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林业行政许可听证权利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二)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

(三)举行听证的20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四)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向听证参加人送达林业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

(五)公开举行听证,审查人员发表提出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意见、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六)制作听证笔录,与其它相关材料一并送回审查岗位。

第三十四条组织听证的费用列入经费预算,由本行政机关承担。

第五节送达

第三十五条行政许可承办人应当将制作完毕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或应当颁发的许可证明文件交行政受理服务窗口统一送达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行政受理服务窗口收到承办股室站行政许可决定书或应当颁发的许可证件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许可决定告知申请人,并通知其领取许可决定文件。

行政受理服务窗口应当即时将行政许可决定情况上网公布,并实时发布领取批件通知。

第三十七条送达许可文书和证件应当使用送达回证。

送达回执应当载明送达文件名称、编号,收件人姓名(名称)、单位、职务、身份证件名称、编号、联系方式等。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文书和行政许可证件时,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和行政受理服务窗口出具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委托他人领取的,还应当出示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行政受理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仔细查验相关证件后,填写送达回执,由领取人签字后归档备查。

第六节监督

第三十九条行政受理服务窗口按局领导分工进行管理。

第四十条局法制机构、监察股根据法律法规和《湖南省林业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对行政许可的办理全过程实施监督,确保行政许可公正透明、快捷便民。

并定期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石门县林业局负责解释,本局其他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行政许可工作目录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行政许可工作的管理,方便行政许可事项查阅、检查,特建立行政许可工作目录管理制度。

  第一条凡有行政许可职能的股室站、机构均要建立行政许可目录。

  第二条行政许可目录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台帐和行政许可事项形成的案卷卷内目录。

  第三条法制机构、监察股、办公室(档案室)对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均以行政许可工作目录为检索依据。

  第四条行政许可工作目录要做到内容齐全、格式规范。

  第五条行政许可目录台帐要分年入档,行政许可事项卷内目录要随卷入档。

  第六条法制机构、办公室(档案室)要与有行政许可职能的股室、机构建立行政许可目录的交接互验制度。

第七条法制机构、办公室(档案室)要在每年3月30日前对有行政许可职能的股室站、机构形成的行政许可台帐督促入档。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三、行政许可工作主体资格制度

  

为了坚持依法行政,督促检查有行政许可职能的股室站、机构依职履责,特建立行政许可工作主体资格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指行政许可资格是指依法设立,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二条相关股室站与机构必须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实施行政许可。

  第三条凡确立为行政许可的项目,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任何股室和机构不得擅自设立行政许可项目。

  第四条行政许可工作主体资格必须依法依规确立,相关股室站和机构之间不得擅自调整。

  第五条凡承担行政许可项目的股室站和机构,要及时掌握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修订调整情况,及时向局党组提出对行政许可工作主体资格调整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凡承担行政许可项目的股室站和机构,要对局是否具备行政许可主体资格、是否越职越位、是否失职失责把关。

第七条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单位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第八条每年由局法制办对各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清理,对发现自设行政许可、多摄程序、延长时限的情况及时予以处理。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四、行政许可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实施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湖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对象包括本局范围内具体办理行政许可业务的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采取普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年实施两次,由局办公室、法制办、监察股联合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及工作需要,可针对个案实施专门检查。

法制机构对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负总责,监察股、办公室(档案室)要积极予以配合。

  第三条普查与抽查要形成完整的纪录。

  第四条行政许可工作检查的结果要向有关局领导和局务会报告。

第五条行政许可工作检查的结果要与被检查的股室站和机构见面,对需要整改的内容要出具书面意见。

第六条责任股室站和机构对需要整改的内容在整改后要向法制机构和相关领导文字汇报整改情况。

第七条各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在实施行政许可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由检查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权责成限期纠正、依法予以撤销或变更,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行政许可决定明显不当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在实施许可过程中人为设置障碍、索拿卡要的;

(四)故意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八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责令行政许可办理单位依法撤销该项行政许可。

第九条被许可人有《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行政许可办理单位及局执法大队依法立案、调查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五、行政许可工作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依法对行政许可全过程行使投诉、举报的权力,使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及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促进我局行政许可工作的健康发展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行政许可法》及《湖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投诉、举报是指未经复议程序受理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公民对在行政许可过程中认为行政机关的相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而向相关部门揭发、控告、举报和申诉的行为。

第三条本局接到与本单位有关的举报、投诉后,应积极予以调整、处理。

纪检、监察、信访及法制办、政务中心林业窗口等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根据各自职权及投诉、举报的内容予以调查处理,或转交有权处理的单位。

第四条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公民可采用口头、电话、电子举报信箱、书面形式等进行投诉、举报,口头投诉、举报以口头答复为主;书面投诉、举报必须书面答复。

在规定内不能处理完毕的,投诉受理单位应向投诉者说明情况,并负责此项投诉的追踪处理,直至处理完毕。

每处理一起投诉事项,均应有文字记录。

第五条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公民的投诉、举报,应当坚持有告必理的原则,可通过下列途径处理;

(一)符合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要及时告知当事人,通过复议程序或司法程序解决;

(二)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要积极受理及时查处;

(三)对于比较重大和复杂的违法案件,要及时向上级机关反映;对于一般的违法行为要积极组织调查处理;

(四)对于不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的要认真及时地负责转办或告知当事人。

第六条为便于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公民投诉、举报,局设立举报箱和公布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对举报、投诉反映的问题、处理情况应及时回告举报、投诉人和征询相对人、当事人的意见。

第八条对投诉、举报案件拒不受理、拖延处理或者查处不力的,按照《石门县林业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九条要挂设行政许可工作投诉举报意见箱。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六、行政许可工作评价制度

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考核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保障和监督各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实施行政管理,维护行政许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及《湖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许可评价,是指行政许可的实施单位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和行为的合法性,是否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能否有效维护行政许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适时进行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评价考核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准确、真实地评价具体行政许可行为。

第四条评价考核标准:

对行政许可行为进行整体综合性的评价,重点评价考核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台帐;

(二)是否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三)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行政许可事项是否依法公示;

(五)是否履行告知义务;

(六)便民措施落实是否到位;

(七)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

(八)行政许可实施结果是否公开;

(九)是否存在不廉洁或违法许可行为。

第五条评价考核应当采取自我评价与社会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根据我局实际,不单独成立评价考核工作小组,由局监察股和法制办负责评价考核工作。

评价考核时可通过查阅有关资料,结合评价考核时段内行政管理相对人、上级机关及社会各界带有批评、表扬等评价性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适时特邀社会各界人士参与评价工作,接受社会评价。

第六条评价考核主要查阅下列资料;

(一)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行政许可实施的依据;

(二)网站、公示牌内有关行政许可公示、告知内容;

(三)行政许可案卷,包括行政许可申请书、企业资质材料审查、决定文书等;

(四)行政许可的有关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五)申请人意见反馈表;

(六)上级机关、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各界对行政许可的评价资料等;

(七)听证资料;

(八)监督检查记录。

第七条评价考核工作每年年末或年初进行,被考核单位应写出自查报告后,由监察股进行评价,并形成书面评价意见和考核报告。

第八条对评价考核中发现的违法行政许可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九条本制度由局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七、行政许可工作督办制度

为了坚持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服务质量,特建立行政许可工作督办制度。

第一条局办公室、法制机构、监察股负责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行政许可工作督查督办。

第二条办公室主要负责行政许可目录和卷宗的入档;法制机构主要负责行政许可是否有法律法规依据,负责多股室站、机构共同负责的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衔接的协调和督办,负责局长办公会、专题会议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督办;监察股主要负责有行政许可职能的股室站、机构是否依责、按时限实施行政许可。

第三条督查督办情况归口到监察股,由监察股不定期实行督查通报,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条有行政许可职能的股室站、机构要积极配合督查督办,如实提供相关情况,严格按督查意见整改,并将整改意见以文字形式报监察股。

第五条对需要告知督查情况和整改意见的,由监察股负责以文字形式告知。

第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八、行政许可工作协调配合制度

为了坚持依法行政,加强相关股室站、机构间的行政许可工作(含行政许可前置服务事项)的协调配合,特建立行政许可工作协调配合制度。

第一条实行行政许可协调会议制度,对涉及多个股室共同办理的审批事项采取协调会议研究的形式统一调度;行政许可实施有关股室为协调会议成员单位。

协调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局分管行政许可组织并主持,并通知相关人员参加。

协调会议主要研究议题是研究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操作运行细节、相关单位的办理情况及优惠政策的兑现情况,以及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事项。

相关行政许可实施单位要协调配合,按会议意见积极搞好审批服务及税费收取工作,对会议形成的意见应认真执行。

第二条行政许可工作协调配合坚持同步交叉审查、服务和并联审批基本原则。

第三条相关股室站和机构要加强信息互通,注重资源共享,协调好资料的传递与交接。

第四条对相关资料不能及时提交、审查等可能推迟行政许可进度和时限的,上线股室站和机构要及时告知下线股室和机构,并报请相关领导及时协调调度。

第五条对行政许可工作涉及上下级相关部门的,各行政许可项目的分管领导负责与相关部门搞好衔接,并督促主管的股室站和机构按时限要求落实到位。

第六条相关股室站和机构在行政许可工作方面的协调配合情况要纳入年度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股室站、机构评先和个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九、行政许可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保证实施行政许可的公正和公开,促进依法行政,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许可公示,是指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行政许可相关内容和办理结果在办公场所、局公众网或以其他方式向社会进行的公示,主要包括许可项目、办理程序公示以及许可决定公开。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予公示。

第三条相关股室站、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示生效的原则,未经公示的许可项目和办事程序,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第五条公示的载体,以网站及办公场所为主。

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公开、办公自动化等现代化的手段,在网站、电子终端上进行公示,提高效率,保证公示制度的实施。

第六条行政许可项目和程序应当依法确定,完整、清晰、准确,由法制机构审核后统一公布。

第七条行政许可项目和办理程序主要包括:

(一)依法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具体条、款、项);

(四)许可条件;

(五)许可程序;

(六)工作时限;

(七)许可事项有无数量限制;

(八)是否收费、收费标准及依据;

(九)申请书示范文本和表格;

(十)申请行政许可所需提交全部材料的目录;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公开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对公示的许可内容有疑问的,局受理窗口或承办该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股室站应当给予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八条依法公示的许可项目和办事程序,承办行政许可的股室站及承办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不得自行变更公示内容。

公示内容如遇法律依据变化,需要修改、变更的,由承办股室站提出修改、变更意见,经法制机构审核后,更改公示内容。

第九条实行行政许可办理过程实时公开制度。

局受理窗口根据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情况和办理情况,将行政许可办理过程在局公众网上进行实时公布,即时更新,方便管理相对人进行查询和监督。

第十条行政许可办理过程实时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受理单号、申请人姓名或名称、申请事项、办理状态、办理时限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局受理窗口应当在行政许可办结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在局公众网上予以公开,并定期将行政许可决定录入基础数据库。

第十二条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开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或姓名、许可事项、有效期限、决定内容和日期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

行政许可决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

第十三条各相关股室站应配合局受理窗口,及时提供相关行政许可信息,保证公示制度的实施。

第十四条各相关股室站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凡未遵守本公示制度的,按照《湖南省林业行政许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行政许可监督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实施行政许可的内部监督,及时发现、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促进依法行政,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许可内部监督,是指局对本级内设实施行政许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对下级机关被委托所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

第三条行政许可监督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许可监督工作由局法制机构负责。

第五条局法制机构组织实施本系统行政许可监督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的制度和计划;

(二)调查了解行政许可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贯彻实施情况,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本级和下级机构在行政许可中的不当行为或者违法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四)依法对行政许可的合法性进行核审;

(五)组织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会;

(六)依法审理实施行政许可而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赔偿案件;

(七)其他应依法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局法制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听取社会各界对本级和下级管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实施许可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对违法实施许可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行政许可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行政许可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拟制的涉及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是否一致,是否合法;

(三)实施行政许可是否有法律、法规依据;

(四)实施行政许可主体是否合法;

(五)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资料齐全,程序合法;

(六)在实施行政许可活动中工作人员有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七)有无违法要求被许可人履行义务的现象;

(八)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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