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关系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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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关系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员工关系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劳动关系管理,规范员工招聘录用、员工转正、合同签订、员工异动、员工离职等项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员工招聘录用
第一条管理人员的录用由用人单位或部门按照公司批准的编制提出用人申请。
公司人力资源部首先从公司内部调配,公司内部无法调配时,行政人事部组织招聘。
用人单位或部门可以推荐人选,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组织考试。
经笔试和面试合格,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总经理批准后录用。
第二条招聘岗位工人年龄不超过30周岁,学历不低于初中文化水平,重要技术岗位必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管理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45周岁;重要部门要应备本科以上学历。
特殊人才和急需人才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第三条新员工入职
1、新员工持相关资料到公司行政人事部办理入职手续,提供照片、身份证、学历证原件、填写相关入职表格;
2、新员工办理考勤手续,录指纹,办理工牌和领用办公用品;
3、对在公司5公里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员工可申请宿舍,填写《员工宿舍申请审批表》;
4、行政人事部人员带领员工参观公司,介绍各部门及同事,带员工到工作部门,安排办公;
5、根据入职人数,行政人事部定期不定期进行新员工培训。
新员工入职流程:
第四条新员工办理完入职手续后,开始建立该员工人事档案。
员工人事档案包括:
①身份证复印件;②学历证复印件;③技术职称证复印件;④健康证明;⑤个人简历;⑥应聘登记表;⑦应聘程序记录表;⑧面试考试题;⑨试用期间考核表,转正表、调薪表等,根据岗位实际,要求员工提供技术职称原件进行审核,员工人事档案由行政人事部统一管理。
第五条特殊岗位人员担保
对直接接触公司财务及客户资料的特殊岗位人员实行担保管理。
特殊岗位人员在公司服务期间的行为需请人担保,违反规定造成公司损失,该特殊岗位人员及其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担保管理的岗位范围:
需请人担保的职位有:
公司中层人员、财务人员、司机、工程师。
2、担保人范围:
1)公司已满试用期的在职人员,但两人之间不得互相担保;
2)集团内其它公司在职人员;
第六条新招聘员工进行试用,试用期为1-6个月,表现优秀的可以提前转正,试用期合格双方协议签定正式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合格将予以辞退。
第二章劳动合同签订
第七条依照国家法规和公司规定,公司所有员工经公司和劳动者本人双方同意,都应当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分别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合同,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临时性劳动合同。
第八条单项建设、生产工程,由公司合同合作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协议,其劳动者与承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新录入员工入公司当日即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最迟不超过一个月,首次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
第十条公司与员工仅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岗前培训时间不作为试用期。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到期续签,原则上签订3-5年,一般员工为3年,中层以上人员为5年,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时,除员工本人书面申请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一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公司提供第三方培训,根据培训费用高低确定相应的服务期双方签订《培训协议》,员工于服务期未满前提出离职,则需按《培训协议》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十三条根据工作岗位性质,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或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员工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损失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章社会保险办理
第十四条参保范围原则上应当为公司在册正式员工。
试用期员工工作表现突出或对公司有重大贡献者,经董事长或总经理特许批准可提前办理。
第十五条公司为员工办理的社保险种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第十六条凡属参保员工,按照公司规定的缴费基数,每月从工资表中按比例将个人应交纳部分扣缴公司,由财务部统一上缴社保中心。
(保费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达到退休年龄后,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领取社会养老保险金。
第十八条国家规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享受基础养老待遇,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九条转正后的员工办理社保转移时原则上将个人档案转到所在公司,工作调动或者离职时,可将基本养老保险档案和个人档案转移,医疗险及失业险不办理转移。
第四章职位调整
第二十条管理人员职位调整晋升是指职位的变动、职务的晋升或降职等。
第二十一条管理人员岗位变动,由行政人事部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报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二条管理人员职务晋升或降职,由行政人事部提出,主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同意,经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管理人员职务晋升,须经过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个别情况可以延长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行政人事部考核评估,认为其能力胜任,品德良好,转为正式职务。
第二十四条公司岗位工人的职位调整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由行政人事部根据公司劳动组织状况审批。
第五章员工离职和辞退
第二十五条试用员工辞职,需提前3天向行政人事部递交书面辞职申请;正式员工辞职,需提前30天向人力资源部递交书面辞职申请,并及时办理辞职手续。
管理人员辞职,由本人提出申请,用人部门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审核,由公司行政人事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管理人员因违法犯罪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由行政人事部提出辞退或开除意见,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同意,报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岗位工人因违法犯罪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由用人部门提出辞退或开除意见,报行政人事部和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八条员工辞退的条件:
(一)不服从工作分配的;
(二)工作考核连续两个考核期(绩效考核或综合考评等)不称职的;
(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四)因自身原因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
(五)经培训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六)其他应予辞退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员工开除的条件:
(一)因违法犯罪判处刑罚的;
(二)因失职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三)因失职造成安全事故的;
(四)打架斗殴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故意泄露公司机密的;
(六)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三十条凡离职员工须按“员工离职流程”的要求办理完毕全部手方可离开公司。
自此,公司不再为其承担任何责
任。
第三十一条一般员工提出离职,用人单位负责人要与其进行面谈;中层人员离职,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总经理要进行面谈;高层人员离职,由集团总经理、董事长进行面谈。
第三十二条基层人员离职由分管领导签批;中层人员离职逐级报总经理签批;高层人员离职逐级报集团董事长签批。
第三十三条离职人员按《离职结算通知单》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同时按《员工离职申请表》和《移交清册》进行交接,由直属领导指定接收人,否则一切责任由直属领导承担。
离职手续涉及的相关部门,必须指定专人核实离职人员是否有业务/帐务等遗留问题,未办理完毕前冻结所有的资金账户。
第三十四条离职员工在完成工作交接、办妥离职手续后,按离职月出勤天数结算薪资。
第三十四条违约责任
对辞职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含未按规定的离职日起提前离职的)员工,将其未结算工资及其他应付款项作为违约赔偿金。
对合同自然终止的员工,如不按时交接工作,故意拖延时间拟造成事实合同者,在合同到期之日均应勒令其离职。
对因严重违纪而开除的员工,公司将根据该员工违纪情节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情况向其索取赔偿,赔偿金额由公司据实订立。
对批准离职的员工(含辞职、辞退、开除)须于规定的最后工作日起三日内到行政部办理离职手续;不按规定日期办理手续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
1、人员离职申请表
2、已交清册
3、职位变动申请表
4、离公司结算通知单
人员离职申请表
单位:
填表时间:
年月日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籍贯
入职日期
合同到期日
离职日期
先后工作部门及岗位:
离职原因:
面谈记录
直接上级签字:
人力资源部意见
副总意见
公司领导批示:
移交清册
姓名
职务
交接种类
□正常□续后□非正常
离职原因
离职日期
一、工作职责交接
部门
岗位
工作内容
工作标准
工作重点
部门
岗位一
二、待办事项交接
序号
待办事项
目前进度情况
待办重点
1
2
3
三、其他项目的移交
序号
项目
备注
1
2
3
移交人签字:
接替人签字:
监交人签字:
时间:
年月日
职位变动申请表
年月日
姓名
性别
年龄
籍贯
文化
程度
户口
性质
是否
党团员
参加工
作时间
现工作岗位
拟变动岗位
本
人
简
历
工
作
表
现
职位
变动
理由
申请人:
原岗位上级意见
现岗位上级意见
行政人事部门
意见
原岗位
主管副总意见
现岗位主管副总意见
总经理意见
离公司结算通知单
姓名
单位
岗位
入职
时间
办理时间
您于年月日原因离职,请按以下所列项目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员工应按下列项目交接
序号
经办单位
应移交事项(请在相应的栏目划“√”)
已清
未清
经办人签字
备注
1
所
属
部
门
年月出勤天
工作业务交接附《移交清册》
交回个人保管的相关文件资料、帐册、设备、工具、钥匙、办公用品、名片等
2
相关部门
相关部门配合事宜交接
3
财务部
结清财务款项
4
行政人事部
收回工作证、胸牌、工服
结清住宿,清退房子、床位
档案关系和社保关系转移
5
党群部
迁走党组织关系
行政人事部
核准
备注
说
明
1、以上事项均结清后予以结算薪资,造成损失的要进行赔偿。
2、附《移交清册》,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必须签字。
3、移交手续未结清离职者以交代不清擅离职守论处。
4、离职结算项目结清后,《移交清册》一并交行政人事部门。
离职人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