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案例题(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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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案例题(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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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案例题(全).docx

1、 乙购买了一所房子,请甲帮忙拆房、装修。

在拆除过程中,发现房基下有两件古玩,甲认为古玩是他发现的,所有权归他;乙认为古玩是他在自己购买的房子房基下发现的,该古玩应归自己所有。

问:

你认为谁有道理?

参考答案:

(1)甲乙都没有道理。

(2)甲虽然是首先发现古玩,但没有合法取得古玩的所有权,因此古玩不属于甲;乙购买的是房子,并没有合法的取得古玩的所有权,因此古玩不属于乙。

根据《民法》第79条规定: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因此,该古玩应归国家所有。

2、 甲与乙是初中同学,甲初中毕业后在某厂做合同工,生活基本自理;乙仍在上高中。

两人均为17岁。

甲因上班需要买一辆摩托车,但买不起新车;乙恰好有其父给的一辆摩托车,准备将车卖掉卖一部电脑。

甲、乙两人遂瞒着乙父达成交易,甲给乙5000元,乙将车交给甲。

后此事被乙父觉察,认为摩托车有八成新,卖5000元吃亏了,表示要给乙5000元买电脑,不让他卖摩托车。

在此情况下,乙假称最后骑一次车,遂从甲处把车骑回家扣留下来,并告知甲愿退还5000元。

双方发生争执,某甲诉至法院。

问:

甲、乙双方买卖摩托车的行为是否有效?

本案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判断:

甲、乙双方买卖摩托车的行为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

(2)理由:

甲、乙均为1O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乙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甲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而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乙对于买卖摩托车这种金额较大的民事行为不能独立进行,因而买卖双方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

(3)处理:

双方返还财产,而甲将摩托车交还给乙,乙退还5000元给甲。

3某粮油公司(甲)出售给某单位(乙)粮油500斤、大米1050斤,货款当面收清并按数开给提货单一张。

次日,乙持单据雇车前去甲粮库取货。

粮库保管员验单付货。

但误将大米1050斤计为1500斤付给乙方装车。

月底盘库,发现此漏洞,遂向乙索要大米450斤,乙不认帐,诉至法院。

问:

此案应如何审理?

答:

(1)乙单位应返还多取的450斤大米,或者按购买大米时的价格付款。

(2)因为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

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利益,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3)在本案中,某单位(乙)多取的450斤大米,明显属于不当得利,所以应当返还。

4、 吴某有祖传房屋一处,早年其将其西房一间租给林某一家居住。

后林某丈夫死亡,吴某怜其孤儿寡母,同意他们继续居住不用交房租。

后林某大儿子长大结婚,又向吴某借用北厢房一间。

林某与其儿子在租用这些房屋期间,征得吴某同意,曾对房屋进行修靖,其中最大的一次是在1979年,林某的儿子借其单位派他出差的机会提出让单位维修房子。

具林某称,维修费共花费了10020元。

现吴某房屋被征用,在领取拆迁费时,林某提出现在居住的房屋应由他们领取拆迁费,因为房屋长期由他们居住并维修,实际上已属他们所有。

吴某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

问:

房屋的所有权应如何确定?

拆迁费应由谁领取?

参考答案:

(1)房屋的所有权应归吴某。

拆迁费应由吴某领取。

(2)理由:

因为所有权具有恒久性。

即所有权的存在无期限限制,所有人可以长期放置所有物而不使用和收益,只要不放弃占有,便不会因时效而消灭。

5、 某食品厂派甲采购核桃仁100公斤,甲与某乡供销社订立200公斤核桃仁的购销合同。

甲返厂后,将合同交领导并说明当地的核桃仁质量好故多订了100公斤货。

该厂领导见样品后认为质量好是好,只是无法储藏那么多。

于是对甲说,合同之事领导们再商量研究一下。

该厂领导一直没有作出明确的答复,后购销社按合同规定将货全部发来,食品厂厂长责令甲只提100公斤货,其余退回,致100公斤货滞留火车站,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供销社向法院起诉。

问:

甲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

该合同是否有效?

此案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⑴甲的行为属于越权代理。

(2)该合同有效。

该合同原系甲的越权代理行为订立时无效,

(3)合同依法成立,双方各自履行义务,食品厂拒绝提货属违约行为,应立即收下货物,并支付违约金。

赵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李某返还该花瓶。

试分析:

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法院应如何处理

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且显失公平系由于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条的规定,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

依上述理由,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条的规定撤销该花瓶买卖合同。

并依据《合同法》第条的规定,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某,赵某将收到的花瓶款退还给李某。

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同意接受,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

始、绝对、确定、永久没有法律拘束力,因此法院应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同时,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交易损害了国家利益,法院可以采取民事制裁措施,没收双方用于交易的财产。

11、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秘密从境外买卖免税香烟并运至国内销售的合同。

甲公司依双方约定,按期将香烟运至境

内,但乙公司提走货物后,以目前账上无钱为由,要求暂缓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

3个月后,乙公司仍未支付货款,甲公司多次索要无果,遂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试分析:

(1)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为什么?

(2)应如何处理?

答案:

(1)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故为无效合同。

(2)由于合同为无效合同,合同自始、绝对、确定、永久没有法律拘束力,因此法院应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同时,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交易损害了国家利益,法院可以采取民事制裁措施,没收双方用于交易的财产。

12、 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

三个月后,乙企业以原定钢材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出,如果甲企业表示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乙企业将不能按期供货。

甲企业表示反对,并声称,如乙企业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

(1)此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无法律效力?

(2)为什么?

答题要点: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合同法》第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买卖合同在《合同法》上属于不要式合同,不采取书面形式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

依据《合同法》第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起生效。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生效的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理应按照《合同法》合同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13、 某粮油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引进一套生产食用色拉油的设备,在还未开工时,2000年11月20日某工厂(以下简称乙方)因年终将给职工分发一些福利用品,找到甲方购买色拉油。

因该公司要一个月以后才能正式生产,所以它与乙方签订的合同明确规定在一个月后生效;而乙方也向甲方提出在12月30日前必须交货。

到了12月30日,乙方未收到甲方的色拉油,便去电话询问,要求甲方最迟在2001年1月1日必须交货,否则即解除合同。

甲方答复到时保证送货。

但1月3日,甲方才将乙方需要的色拉油送到乙方。

乙方拒收,甲方认为乙方违约,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方收货并支付货款。

试分析:

(1)甲方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

(2)请说明理由。

答题要点:

(1)甲方的请求无法律依据。

(2)此案涉及到附期限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于合同签订后1个月生效。

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46条。

合同约定的甲方交货期限是1998年12月30日,甲方未按时交货,构成迟延履行。

并且在乙方确定的宽限期到来时仍未交货,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拒收货物。

14、 甲厂向乙单位去函表示:

“本厂生产的W型电话机,每台单价90元。

如果贵单位需要,请与我厂联系。

"乙单位回函:

“我部门愿向贵厂订购W型电话机500台,每台单价85元。

”2个月后,乙单位收到甲厂发来的500台电话机,但每台价格仍为90元,于是拒收。

为此甲厂以乙单位违约为由起诉于法院。

试分析:

(1)乙单位是否违约?

(2)为什么?

答案:

(1)乙单位不违约。

(2)因为合同还未成立。

乙单位对甲厂的回函是一个附条件的新要约,因其对甲厂的要约作出了实质性变更,这一行为并不是承诺,而是一个新要约。

《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

”乙单位的回函对甲厂电话机的报价提出异议,属于实质性变更,故为新要约。

因此,该合同没有成立,乙单位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5、 某县日化厂为推销本厂生产的劣质洗衣粉,擅自委托某乡办企业为其大量印制大最“活力”洗衣粉包装袋并用以包装本厂生产的劣质产品,然后将这批洗衣粉批发给一些个体摊商在市场上销售,此举严重损害了”活力”洗衣粉的商品信誉并使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问:

此案中有哪些单位和个人有侵权行为?

分别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此案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此案中某县日化厂属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商标侵权行为;某乡办企业属伪造、擅自制造注删商标标识,并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商标侵权行为;个体摊商属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商标侵权行为。

被侵权人可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销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此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处以罚款。

17、 名牙膏厂和西城日用化工厂为各自生产的牙膏和牙粉于87年IO月15臼向商标局同时申请“洁丽”和“洁利”注册商标。

无名牙膏厂第—次在其牙膏上使用“洁丽”商标是在1982年4月5日,西城日用化工厂在其牙粉上第一次使用“洁利”商标是1984年6月10日。

问:

商标局对此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在《商品分类表》中,牙膏和牙粉属于同组商品,也就是类似商品。

洁丽和洁利两个商标音同字不同,为近似商标。

根据《商标法》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最先申请的;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因无名牙膏厂与西城厂同一天申请,而无名厂使用洁丽商标比西城厂早,所以商标局应初步审定并公告无名牙膏厂申请的洁丽商标,驳回西城日用化工厂的申请,不予公告。

18、 某县日化工厂为推销本厂生产的劣质洗衣粉,擅自委托某乡办企业为其大量印制大量“活力”洗衣粉包装袋并用以包装本厂生产的劣质产品,然后将这批洗衣粉批发给一些个体摊商在市场销售,此举严重损害了“活力”洗衣粉的商品信誉并使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

问:

此案中有哪些单位和个人有侵要行为?

分别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此案应如何处理?

19、 甲乙两厂均为某市生产饮料的企业,使用在饮料上的商标分别注册为A和B。

其中,甲厂是老牌企业,乙厂是后起之秀,由于乙厂饮料质优价廉,销路很好,导致甲厂的经济效益下降。

甲厂为在竞争中取胜,在该市电视台加大广告宣传力度,广告词中称:

日前本市有一些厂家生产的同类产品,与本厂生产的保健饮料在质量上有根本差别,使本厂产品的仿制品,唯有本厂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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