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金融机构国际结算代理业务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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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金融机构国际结算代理业务实施细则

附件二:

XX银行境内金融机构国际结算

代理业务实施细则

甲方:

XX银行分行

乙方:

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境内金融机构国际结算业务代理协议,同意按照以下实施细则办理具体业务。

一、代理托收业务

(一)进口代收

1.甲方收到境外银行以托收方式寄来的进口单据,若托收面函中明确以乙方为进口代收银行的,甲方应在收到进口单据后的一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签收取单,并同时电告境外托收银行“已按贵行指示将托收单据转交代收银行,我行仅为转递行,不承担代收行责任”。

乙方负责根据国际惯例通知其客户承兑或付款。

2.甲方收到境外银行以托收方式寄来的进口单据,若托收面函中明确以甲方为进口代收银行,但付款人确为乙方客户的,则:

(1)甲方应在收到进口单据后的一个工作日内缮制付款/承兑通知书并以方式通知乙方,乙方根据通知书的内容及时通知客户。

(2)在付款交单的情况下(包括即远期付款交单),甲方需在收到乙方的书面付款确认函以及加盖预留印鉴的划款授权书后,按托收金额借记乙方在甲方往来账户,然后方能向乙方提示单据,并向托收行付款。

(3)在承兑交单的情况下,甲方接到乙方的书面承兑确认函后,对外发送承兑电,并将单据提交给乙方。

承兑到期日,甲方收到乙方的付款资金后对外支付。

(4)若乙方客户拒绝付款/承兑赎单,或在承兑到期日拒绝付款,乙方应及时将拒付情况通知甲方。

甲方据以通知托收行。

(5)若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30天后未向甲方做出付款/承兑/拒付答复,甲方有权按照相关国际惯例处理。

(二)出口托收

1.乙方委托甲方办理出口托收项下出单,应在收到出口商递交的出口单据后,制作托收委托书,连同单据一起交甲方。

托收委托书内容应包括:

交单方式:

付款交单(简称D/P)或者承兑交单(简称D/A),后者应注明天数;代收(提示)银行全称(包括名称和详细地址,SWIFT代码);付款人资料(包括名称和联系地址);收款人名称、编号(发票号)、单据种类及份数、币别和金额、入账指示、费用承担方式、乙方业务编号、乙方委托书编号及乙方需注明的其他内容。

托收委托书需经乙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盖章。

2.甲方收到乙方单据和托收委托书后,须核对单据的种类和份数与委托书内容是否一致,审核相符后,制作托收面函向境外行托收。

3.收到托收项下款项后,甲方贷记乙方账户并通过入账回单通知乙方。

4.甲方寄单后,如代收行要求对托收指示进行修改,该修改须经乙方书面确认。

5.甲方收到代收行的相关信息,应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

甲方如收到代收行退回的单据,应在一个工作日内退回乙方。

(三)光票托收

1.乙方委托甲方办理外币光票托收业务,须将正本票据连同加盖有效印鉴的票据托收委托书提交甲方,乙方在提交甲方之前必须将票据正反面复印备存,并做好登记。

票据的真实性风险由乙方承担,对没有连续背书票据、过期票据、未到期票据、明显涂改的票据甲方不予受理。

2.甲方可根据自身规定,自主选择对外托收方式,并通知乙方。

甲方受理后应将托收委托书回执联返还乙方。

3.甲方收到托收款项后及时贷记乙方的外汇资金往来账户。

甲方负责将入账凭证回单递交乙方。

由乙方负责解付并及时核对对账单。

4.如境外行退票及/或追索,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及/或退还款项;如乙方未能及时支付费用或退款的,甲方有权从其任一账户扣款。

二、代理信用证/保函(含备用信用证)业务

(一)进口信用证/保函(含备用信用证)

1.信用证开立

(1)进口开证实际申请客户的资信状况、真实贸易背景、客户的经营资格、客户贸易的合规合法性以及付汇资金的落实等事项由乙方负责。

(2)乙方应向甲方递送加盖有效印章及有权人签字的开证委托书及企业开证申请书等相关开证申请资料。

甲方在核对印章及有权人签字样本无误,确认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落实相关保证金、并符合国际惯例及甲方的有关规定后,最迟不超过第二个工作日,对外开出信用证。

(3)信用证开出后,甲方负责核对开证报文回执,并将信用证副本递交乙方。

2.信用证修改

(1)乙方要求修改信用证,应递交加盖有效印鉴的信用证修改委托书及开证修改申请书。

甲方核对印章及有权人签字样本无误,确认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落实相关保证金、并符合国际惯例及甲方的有关规定后,最迟不超过第二个工作日,对外发出修改。

(2)信用证修改后,甲方负责核对修改报文回执,并将信用证修改副本递交乙方。

3.进口信用证保兑

(1)甲方应乙方要求,可对乙方开立的信用证加具保兑。

信用证保兑方式原则上采用乙方直接开立信用证,甲方另以SWIFTMT799电文方式加具保兑。

(2)乙方开立的信用证需要甲方加具保兑的,须向甲方提交加盖预留印章并经有权签字人签字的保兑委托书及已开立的相关信用证和修改(如有)的副本。

乙方同意在信用证单据不符点的认定上以甲方意见为最终意见,并授权甲方在保兑电文发出前将相应的保证金划至乙方在甲方的保证金专户,授权甲方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对外付款时,可主动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保证金专户中扣划相应的保证金及从外汇资金往来账户中扣划其余付款资金以用于对外付款。

(3)乙方应保证其在甲方的外汇资金往来账户中有足够资金用于保证金及其余付款资金的划转。

因该账户头寸不足造成甲方扣划保证金款项不成功的,甲方有权不办理相关信用证保兑业务,但应立即通知乙方相关情况,并退还保兑委托书及相关资料。

(4)甲方应根据保兑委托书的内容缮制保兑电文。

若委托书明确保兑费用由受益人承担、甲方保兑责任在收到受益人支付足额保兑费后生效的,甲方应在SWIFTMT799电文中明确保兑生效条件。

待收到相关保兑费用,再出具《保兑生效确认书》递交乙方。

(5)甲方在收妥上述资料及保证金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向信用证通知行发出SWIFTMT799保兑电文并负责核对SWIFTACK回执。

4.信用证项下到单

(1)甲方收到代理信用证项下到单后,即将单据转交乙方,由乙方负责审核并通知其客户承兑或付款;甲方收到保兑信用证项下到单后,负责审核单据,在一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乙方到单情况,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单据审核并将审单结果通知乙方。

(2)乙方收到代理信用证项下到单,在三个工作日内及时发出加盖有效印鉴的委托书通知甲方办理承兑/付款/拒付。

乙方提出拒付的,须将全套正本单据返还甲方,经甲方审核无误后方可对外拒付。

若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乙方提交的委托书,或乙方提出的拒付理由不成立,甲方有权在到期日主动从乙方外汇资金账户中扣划资金付汇或对外承兑。

信用证单据不符点的认定以甲方意见为最终意见。

(3)甲方收到保兑进口信用证项下到单,经审核单据存在不符点的,应在审单完成后依据国际惯例独立对外作出拒付,宣布其相应保兑责任的解除,并告知寄单银行单据已转交开证行处理。

同时将单据审核结果及收到单据日期通知乙方,并将单据递交乙方。

乙方收到单据后最终决定付款或退单的,由乙方直接办理,并可在付款或确认退单为最终退单后按到单/付款金额大小要求甲方按比例退还保兑时交存的保证金。

(4)甲方收到保兑进口信用证项下到单,经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严格相符的,应在审单完成将单据交于乙方,乙方应在收到单据后三个营业日内及时发出加盖有效印鉴的委托书通知甲方办理承兑或付款。

甲方有权在合理时间内对外承兑并在到期日主动从乙方外汇资金往来账户中扣款付汇。

信用证单据不符点的认定以甲方意见为最终意见。

(5)乙方从寄单银行直接收到保兑信用证项下单据,经审核单据存在不符点而由乙方直接对外拒付的,乙方应在发出对外拒付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保兑责任解除确认书》,并可在开证行付款或确认退单为最终退单后按到单金额大小要求甲方按比例退还保兑时交存的保证金。

5.信用证项下付汇

(1)代理开立信用证项下付汇。

乙方应在付款到期日前二个工作日内,在甲方开立的外汇资金外来账户中备足付汇资金。

即期信用证项下应递交加盖有效印章及有权人签字的付款委托书给甲方,甲方核对无误后,及时对外付款,核对付款回执,并将付款报文副本递交乙方留底。

若乙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向甲方发送付款委托书或拒付理由不成立,甲方有权主动从乙方账户扣划资金对外付汇。

如乙方账户资金余额不足,甲方有权从其任一账户扣款或购汇支付。

若余额仍不足造成甲方垫款的,乙方应偿还甲方垫付的本金、利息(含罚息)及相关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保兑信用证项下付汇。

除非外汇局另有规定,保兑信用证项下对外付汇原则上由乙方直接对外办理。

但若需甲方办理对外付汇,乙方应在付款到期日前三个工作日内,在甲方开立的外汇账户中备足付汇资金,由甲方主动划付境外银行。

进口付汇后,甲方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将付款电文副本交乙方留底。

乙方对外付汇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保兑责任解除确认书》,并可按付款金额大小要求甲方按比例退还保兑时交存的保证金。

6.保函(含备用信用证)业务除以下特别规定外,其余操作参照进口信用证业务办理:

(1)甲方代理乙方开立保函(含备用信用证),乙方应与甲方签订《开立担保协议》并向甲方提交保函文本。

(2)如遇保函(含备用信用证)项下索偿,甲方及时将索偿情况通知乙方,并在审核无误后从乙方账户扣款后对外支付。

(3)保函(含备用信用证)业务的事前报批、事后备案以及履约核准均由甲方按照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代理出口业务

1.出口信用证通知

甲方收到通知行指定为乙方的境外来证,应首先按国际惯例,审核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并在不超过一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签收取证,由乙方直接通知客户。

2.出单

(1)乙方委托甲方办理信用证项下出单,应在收到受益人交来单据,并经初审或经受益人出具担保函后,制作交单委托书。

乙方应在信用证正本上作背批,并将单据、担保函(如有)和信用证正本随附交单委托书交甲方复核。

交单委托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交单日期、甲方名称、乙方名称、乙方有效联系方式、乙方业务编号、开证行名称、受益人名称、受益人编号(发票号)、单据名称及份数、币别和金额、入账指示、单证相符或担保出单(担保须注明不符点情况),特别指示另外注明。

交单委托书需经乙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预留印章。

(2)甲方收到乙方交付的单据后,须核对经乙方确认无误的交单委托书和单据的种类和份数,并及时复审单据。

审核无误后,依指示和信用证要求寄单索汇。

经审核单据有不符点且无担保或担保不能涵盖不符点,甲方须联系乙方改单或提供担保,乙方就有关事宜联系受益人,并书面通知甲方。

(乙方可先将加盖授权印章并经有权人签字或加押的通知书以传真方式发送至甲方,并及时将正本送达甲方)。

(3)甲方根据乙方通知处理单据,正常情况下,不超过一个工作日内向境外银行寄单索汇。

如有异议,甲方应及时联系乙方。

对客户认同的有不符点的单据,乙方在审单记录上明确责任,甲方免责寄单。

(4)甲方负责单据的跟踪直至收汇,在此过程中如遇开证行提出不符点、申请人要求降价等问题,甲方及时将电文通知乙方,由乙方联系客户。

3.收汇

(1)甲方收到境外付款,在扣除相关手续费、邮电费后,余额原币或结汇入乙方指定账户。

(2)每日营业终了前,甲方将当日收汇清单传真至乙方。

(3)甲方依据信用证规定从偿付行或付款行,或先期从开证行或保兑行索得款项并转入乙方账户后,如遇开证行或保兑行拒付,甲方应及时联系乙方,并有权从乙方账户上扣回相应款项、利息及相关费用。

三、代收/发报文

(一)甲方收到要求代转乙方的各类电文或收到的结算类电文中业务编号确属于乙方的,应在收到后一个工作日内在相关电文上加盖业务公章确认,并立即通知乙方。

(二)乙方要求甲方代为发送电文,应向甲方提交加盖授权印章的拟对外发送的电文稿,并在电文稿上明确委托甲方代发的意愿。

甲方应在收到后审核电文内容,同意代发的,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对外发送加押(如需)后的相关电文,并在电文内加注“Withoutanyresponsibilityonourparty,atthewritteninstructionofBank,werelayonbehalfofthemthefollowingmessage:

”字样。

(三)在正常情况下,甲方应确保电文成功对外发送,发送后应将电文传真给乙方。

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因甲方过错造成的延误或无法对外发送,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及时告知乙方。

(四)甲方仅负责按乙方提供的电文对外发送报文,不对由此引起的任何业务纠纷和后果负责。

四、代理外币现钞调缴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安全、快捷、方便的外币现钞出运、提现服务,币种包括。

(二)乙方委托甲方出运外币现钞原则上必须成捆、把,注明经办行名称,加盖经办员、复核员名章。

(三)甲方代理乙方现钞出运,采用以下方式:

方式一:

(1)出运时甲方与乙方分包,各负己责。

(2)甲方出运现钞时,提前三天通知乙方。

(3)待现汇资金从境外划回后,甲方贷记乙方账户。

(4)手续费收取比例为。

方式二:

(1)甲方承诺收到乙方缴来现钞当面点清,收妥无误后,于个工作日内入账。

(2)手续费收取比例为。

(四)方式一的情况下,甲方在代理乙方出运外币现钞后,在境外接钞行清点中发现的假币、改券、不流通且不可兑换券等情况时,如可确定为乙方解缴,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五)方式二的情况下,对于乙方零星现钞的上缴,甲方对乙方上缴的外币现钞在监控录象下进行清分整点。

在清点过程中如发现乙方的上缴款中有长短款或假币,将按出纳差错手续和假币收缴手续进行处理;如发现单起金额在等值人民币1000元(包括1000元)以上的差错或假币,甲方将保留现场原样并立即通知乙方到场处理。

乙方对甲方在清点过程中发现的差错有疑义的,可要求甲方提供清点监控录像,甲方应予以满足。

(六)乙方向甲方申领外币,一般应提前天向甲方预约,大额现钞甲方将尽力予以解决。

乙方通过现金支付凭条(盖有预留印鉴)到甲方办理外币现钞提取业务。

手续费收取比例为。

(七)乙方每月办理的缴钞和提现业务,甲方对乙方收取手续费,费用折合人民币,按(笔/月/季)收取。

六、其他

甲方代理乙方国际结算业务涉及的国际收支申报核销、出口收汇核销联的出具、外汇账户系统信息补录、反洗钱等均由乙方负责。

七、附则

(一)本细则作为甲方双方签订的《XX银行境内金融机构国际结算业务代理协议》的附件,是代理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经甲、乙双方同意,本细则可进行修改或补充,对本细则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构成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三)在《XX银行境内金融机构国际结算业务代理协议》生效的同时本细则生效。

(四)《XX银行境内金融机构国际结算业务代理协议》中止或终止的同时本细则中止或终止。

(五)本细则中止或终止后,在有效期内已发生而未履行完毕的代理业务,双方应按本细则的规定继续履行。

(六)本细则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附件:

1.交单委托书

2.托收委托书

3.信用证保兑委托书

4.保兑生效确认书

5.对外承兑/付款确认书

6.保兑责任解除确认书

7.进口开证委托书

8.进口开证修改委托书

9.保函/备用信用证开立委托书

10.保函/备用信用证修改委托书

11.光票托收委托书

 

交单委托书

XX银行分行:

编号

我行业务编号

 

 

 

交单日期:

年月日

受益人名称

 

发票号码

 

币种金额

 

信用证号

 

即/远期

 

开证行

 

 

单据名称

 

份数

单据名称

份数

 

汇票

 

 

检验证

 

发票

 

 

质量证明

 

 

装箱单

 

 

数量证明

 

 

 

正本

 

装船通知

 

 

提单

副本

 

受益人传真

 

 

 

影印件

 

船公司证明

 

 

 

 

正本

 

出口许可证

 

空运单

副本

 

快邮收据

 

 

 

 

影印件

 

客检证

 

货物收据

 

 

受益人证明

 

 

重量单

 

 

 

 

产地证

 

 

 

 

 

FORM-A

 

 

 

 

 

保单

 

 

 

 

审单情况

 

 

 

 

 

()无不符点

()尽管存在下列不符点,但我行担保出单

 

 

入账指示

 

 

 

 

 

 

 

 

 

 

 

 

 

 

特别指示

 

 

 

 

 

 

 

 

 

1、请审核单据并按信用证要求和上述指示寄单索汇。

2、本单一式二份,双方银行各一份。

3.有疑问请及时联系。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银行(授权印章)日期:

年月日

托收委托书

XX银行______分行:

编号:

我行业务编号

 

 

 

交单日期:

年月日

出口商名称

 

 

 

 

 

付款人

名称

 

 

 

 

地址

 

 

 

 

发票号码

 

 

交单方式

()D/P

 

币种金额

 

()D/A__________DAYS

代收银行

全称

 

 

 

 

地址

 

 

 

 

 

 

SWIFTBIC

 

 

单据名称

 

份数

单据名称

份数

汇票

 

 

检验证

 

 

发票

 

 

质量证明

 

装箱单

 

 

数量证明

 

 

 

 

正本

 

装船通知

 

提单

副本

 

委托人传真

 

 

 

 

影印件

 

船公司证明

 

 

 

正本

 

出口许可证

 

 

空运单

副本

 

FORM-A

 

 

 

影印件

 

保单

 

 

货物收据

 

 

 

 

重量单

 

 

 

 

 

产地证

 

 

 

 

托收指示:

 

 

 

 

 

1.请按我行上述指示代为发出托收。

2、本托收遵循国际商会现行的《跟单托收统一惯例》。

3.所有托收费用由__________承担。

4.费用不得放弃,托收费用共计________(其中:

邮费________,手续费________)

(本条适用于托收费用由付款人承担的情况)

 

 

入账指示

 

 

 

 

 

 

 

特别指示

 

 

 

 

 

 

 

1.本单一式二份,双方银行各一份。

2.有疑问请及时联系。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______银行(授权印章)

日期:

年月日

信用证保兑委托书

XX银行______分行:

我行已审核下述信用证/修改项下的客户资信及贸易背景。

经审核,进口开证/修改业务手续齐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我行开证/修改条件,我行□已开立□拟开立下述信用证/修改,特此委托贵行对该信用证/修改加具保兑。

信用证号码

开证日期

年月日

信用证金额

溢短装

□%□无

信用证

最大金额

信用证期限

□即期□远期天

信用证效期

最迟装运日

年月日

开证申请人

受益人

货物名称

修改次数

修改日期

年月日

主要修改

内容

1、

2、

3、

保证金/付汇资金扣划授权

根据双方签订的《XX银行境内金融机构国际结算业务代理协议》有关规定,请在保兑电文发出前从我行在贵行开立的同业往来账户中扣划(金额小写)作为保证金存入有关保证金专户。

我行同意在信用证单据不符点的认定上以贵行意见为最终意见,并授权贵行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对外付款时,可主动从我行在贵行开立的保证金专户中扣划相应的保证金及从同业往来账户中扣划其余付款资金以用于对外付款。

我行保证在规定的付款期限内向贵行出具《对外承兑/付款确认书》,以便贵行按国际惯例扣取有关款项对外付汇。

我行同时保证我行在贵行的同业往来账户中有足够的款项用于在规定的付款日对外付汇,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法律后果由我行承担。

保兑费收取

□根据相关代理协议,本次保兑业务项下贵行免收相关费用

□保兑手续费请从我行在贵行开立的同业往来户中扣收

□保兑手续费由受益人承担

附件

□信用证副本

□信用证第次修改书副本

□其他:

请根据XX银行分行与我行签订的《XX银行境内金融机构国际结算业务代理协议》及相关业务代理实施细则,□对上述信用证加具保兑。

□对上述修改加具保兑(原信用证已经贵行加保)。

□若保兑手续费由受益人承担,请在保兑电文中明确:

收到保兑费后此保兑生效。

_____银行(授权印章)

年月日

经办人:

复核:

附件4:

保兑生效确认书

 

______银行:

贵行委托我行对贵行开立的下述信用证/修改加具保兑,且规定我行相关保兑费用由受益人承担。

现我行确认受益人已按要求支付了信用证/修改保兑费用。

信用证号码:

开证日期:

年月日

信用证金额:

信用证最大金额:

修改次数:

修改日期:

年月日

根据我行与贵行签署的《XX银行境内金融机构国际结算业务代理协议》有关规定,我行确认我行对上述(□信用证□上述信用证项下修改书)加具的保兑已生效。

 

XX银行______分行

(授权印章)

年月日

 

经办人:

复核人:

 

附件5:

对外承兑/付款确认书

XX银行______分行:

信用证号码

信用证期限

□即期□远期天

信用证金额

信用证余额

工行到单编号

工行到单日期

寄单银行编号

我行业务编号

发票号码

发票金额

承兑/付款指示

□请对外承兑/确认到期日:

开证申请人确认接受上述单据,请贵行对上述信用证项下到单以保兑行名义对外承兑(延期信用证项下请对外确认到期日),到期日为年月日。

□请对外付汇,付汇资金构成:

1、保兑保证金专户:

(小写金额)

(大写金额)

2、同业往来账户:

(小写金额)

(大写金额)

请按上述比例总计扣划用于对外支付,起息日为年月日。

附件

□寄单银行到单面函副本

□其他:

请根据XX银行_____分行与我行签订的《XX银行境内金融机构国际结算业务代理协议》及相关业务代理实施细则审核办理。

______银行(授权印章)

年月日

经办人:

复核:

附件6:

保兑责任解除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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