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预防孤寡老人再犯罪的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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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防孤寡老人再犯罪的思考

关于预防孤寡老人再犯罪的思考

  内容摘要:

实地调研发现:

孤寡老人再次故意犯罪的原因是监狱的物质保障比在社会上得到的福利更多。

权宜之计是应当对服刑人员进行心理评估,对孤寡老人罪犯实行“个性化”的分层管理,监狱应当让罪犯体验到惩罚的痛苦。

  关键词:

孤寡老人;再犯罪;犯罪预防;监狱;分层管理

  2015年春节期间,笔者到S省D监狱调研,发现奇异现象:

孤寡老人再次故意犯罪的人数颇多,究其原因是监狱享受的“养老”、“就医”等福利比在社会上得到的保障更多。

在社会不断完善“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民生保障措施的同时,社会养老保障不及监狱,使得那些无法在社会上得到基本保障的人故意再次犯罪。

问题出在哪里?

怎样解决?

  不同个体有不同的心理需求。

监狱应当根据罪犯的个性特点分层管理,才能有效预防孤寡老人再次故意犯罪,以履行监狱“惩罚和改造罪犯”之职能,从而“预防和减少犯罪”。

  一、惩罚与改造的关系

  我国监狱的职能主要有两种,一是行刑职能即惩罚职能,二是改造职能。

  监狱之“惩罚”职能为,监狱代表国家对罪犯的人身自由实施相应程度的限制,以“围墙电网”为标志,使罪犯与社会环境相对隔离开来,使罪犯在相应程度上丧失人身自由,是监狱惩罚的核心要义。

限制罪犯与社会人员(主要指监狱内的民警与服刑人员以外的社会人员)交往才是惩罚的应有内涵。

监狱惩罚的直接动机在于打击与惩治,它给罪犯的直观感受就是“失去了利益,遭受了痛苦”。

我国行刑的内容主要是惩罚,即监禁罪犯,剥夺罪犯的自由;我国监狱执行刑罚的形式,则是指监狱围绕限制罪犯与社会人员交往而展开的针对性工作,主要是指“设置围墙电网,不准罪犯超越警戒线,对罪犯与社会人员交往的程序与内容进行严格审批与监控,对罪犯以非法方式与社会人员交往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等等。

  监狱之“改造”职能为,主要强调消除罪犯的犯罪思想,扭转罪犯的不良行为习惯,使其树立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观念,养成良好的为人处世态度与习惯。

努力实现罪犯世界观的转变,是改造的要义所在。

而改造则是紧扣思想决定行为的规律,刻意在罪犯受刑的同时,努力改变罪犯的错误思想,使罪犯真正有所转变。

其直接动机是使罪犯“消除错误的思想,形成正确的观点,提升科学的认知”,避免罪犯一错再错,失去更大的利益与机会。

  改造与惩罚不同,它并没有从动机到行为,使罪犯在物质利益和人身自由上受到损失,遭遇不幸,相反,它显然出于一种善意,出于拯救与重塑。

从这个角度讲,改造还是一种抚慰的手段。

运用好改造手段,还可以有效安抚罪犯因遭受国家刑罚打击而导致的心灵创伤。

  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不排斥刑罚的惩罚价值,认为刑罚是对那些“危险状态的体现者”在于改造和教育罪犯。

他特别强调个别预防的重点不是预防不特定的可能犯罪的人,而是预防已受到处罚的人再次犯罪。

简言之,监狱之惩罚即让罪犯感受到痛苦,如果服刑的罪犯在监狱中感受到的是“福利”而不是痛苦,这自然会刺激他们出狱后再次犯罪。

  二、孤寡老人罪犯的心理状态

  S省D监狱在押服刑人员2×××人,分为7个监区,1~4监区为生产监区,第5监区为新入狱设置,第6监区为特殊监区(关押有精神病嫌疑和暴力倾向的罪犯等),第7监区为出监监区(为即将出狱的刑满释放人员提供适应社会的过渡机会)。

收监时编入第5监区学习监狱有关规定,根据犯罪类型、刑期、表现等分类关押到1~4监区,进行劳动改造,每个监区200~400人不等。

笔者调查的13名孤寡老人罪犯分散在1~4监区,平均年龄66岁,最大72岁,最小63岁;其中,仅1名是退休职工有较好的养老金,12名属于农村五保户皆来源于极其贫穷的地区,他们在社会上都有维持生命的物质保障,但其物质生活水平和医疗保障极其低下;12名五保户中有5人系2次入狱、2人系3次入狱,罪名是猥亵、强奸幼女。

笔者询问他们为什么要犯罪,他们的回答令我震惊“这里面的条件比外面好!

  然而,保障农村五保户的生活水准,国家是有相关规定的。

2006年国务院令第456号《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十条规定: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执行,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然而,笔者在调查中发现,政府这样的政策在农村落实过程中大打折扣;出狱或者保外就医的人员在申请社保、医保的过程中往往被搪塞,农村的“新农合”医疗保险也只能报销30~50%。

  笔者认为,致使孤寡老人再犯罪的根源在于监狱的物质保障优于实际的社会保障。

为此,有必要分析包括孤寡老人罪犯在内的入狱人员的心理状态和心理需要,以便对他们进行分层管理。

  老年人一般具有如下心理状态:

自我意识较强,思维方式固执、刻板,思想僵化,偏爱旧的风俗习惯和文化娱乐,厌烦新事物,社会适应性减退;老年人性格内向怪癖,主要表现为不愿意与外界联系,呆在家里,与世隔绝;生活能力退化,主要表现为自己能做的事也不愿意去做,过度依赖别人的照顾,时常以种种不适引起别人关注,希望得到他人的重视,甚至行为表现幼稚,导致生活能力退化。

老年人衰老、精神情感变化日益明显,表现为内心空虚,易出现焦虑抑郁的情绪反应,常伴有自责,遇到问题时缺少进取态度等。

这是由于老年人的心理特点已从对外界事物的关心转向自己的躯体所致。

加上这些关心可能因某些主观感觉而加强,或因顽固、执拗的个性,易出现疑病症状。

  在心理需求方面,社会生活的差异,决定了不同个体心理需求的差异,罪犯也是如此。

按照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他把需求分成生理需要(Physiologicalneeds)、安全需要(Safetyneeds)、爱和归属感(Loveandbelonging)、尊重(Esteem)和自我实现(Self-actualization)五类,依次由较低层次到较高层次排列。

这五个层次中,生理需要是其他各种需要的基础,只有当人们的一些低层次需要基本得到满足以后,才会有动力促使高一层次需要的产生和发展。

个人需要结构的演进是波浪式的,较低一级的需要高峰过去以后,较高一级的需要才能起优势作用。

  孤寡老人除了具有一般老年人以上心理外,焦虑、后悔、自责、忧郁等负性心理更是占据主导。

孤寡老人罪犯对于“与世隔绝”、“生活依赖别人”习以为常。

他们的心理需要多数仅仅停留在食物、水、空气、健康以及对人身安全、生活稳定以及免遭痛苦、威胁或疾病等的需要,即第一层次生理需要和第二层次安全需要,没有或者缺少爱和归属感的需要、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

而监狱中的监舍坚固、通风、透光、清洁、保暖(《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后文简称《监狱法》)第五十三条)和监狱的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的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监狱法》第五十四条)足以满足他们的生理的需要和安全的需要。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该条随后规定: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法律似有完善的规定。

孤寡老人罪犯多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却没有亲属赡养人。

笔者认为,政府救济的有限性、社区矫正的瑕疵性无法抵挡监狱良好物质环境的诱惑。

  故此,监狱要正确评估入狱罪犯的心理需要,掌握其心理状态,有依据地进行个性化管理。

我们在强调“人性化管理”的同时,必须让罪犯感受到监狱的“惩罚”有“痛苦的体验”――监狱不是养老的场所。

  三、罪犯心理评估的必要性

  我国运用心理学的理论和方法认识和矫正罪犯的历史较短。

尤其在极“左”思想的影响下,从1949年以来的30多年中,法制心理学的研究处于停滞状态。

改革开放后,人们开始重新认识心理学的作用和意义。

1994年由司法部监狱局、中国心理学会法制心理专业委员会、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联合开展的研制“中国罪犯心理量表”课题已经基本完成。

法制心理学的兴起和发展,使得心理学在监狱运用于改造成为基本的和普遍的方法。

在江苏,心理学的方法,被运用于罪犯的改造质量评估、罪犯危险性预测、心理危机干预、再犯预测等方面有了突破性的探索,并取得了初步的成效。

  心理学作为认识罪犯的科学方法,是借助于心理测试的量表工具而实现的。

把罪犯的心理数量化和模型化,在本原意义上来解剖犯罪行为,认识罪犯,进而深刻揭示罪犯作为人的特殊的个性心理。

监狱可以根据每个罪犯的的个性心理制定出个性化的“惩罚与改造”的具体措施。

心理学也是是矫正罪犯的科学方法。

在传统意义上,监狱改造罪犯的手段固然有其特定的作用,但是也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让罪犯产生抗拒的心理。

运用心理学的理论和方法,而开展的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测试、心理咨询、心理矫治,不仅是因为心理学本身的技术成熟,还在于心理学的方法,使狱警与罪犯之间建立互信,达成心理的接纳和相融,让罪犯参与对自己的认识,使原本相互的敌意、戒备和猜疑减少。

因而,可以使狱警的教育效果达到最优化,进而实现改造罪犯的目的。

因此,心理矫治技术是目前对罪犯矫治比较成熟的技术。

可以设想,心理矫治工作有助于实现矫正、塑造和防治的改造目标。

  心理学也是保证罪犯拥有和保持健康心理的科学方法。

保持心理健康是每个人的需要,对罪犯来说,心理健康的意义更加明显。

由于罪犯身上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心理不健康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他们的犯罪与其心理不健康直接有关。

因此,监狱对罪犯的改造,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矫治罪犯不健康心理;罪犯经过一定期限的监狱改造,最终要回归社会。

从这个意义上说,罪犯的心理健康直接关联着社会和谐。

  四、监狱分层管理

  罪犯在收监前活动于社会,其社会地位、心理状态差异千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监狱对成年男犯、女犯和未成年犯实行分开关押和管理,对未成年犯和女犯的改造,应当照顾其生理、心理特点。

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

这为监狱实施分层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收监时监狱常常根据犯罪类型、刑期等分类关押,进行劳动改造。

而现有的我国监狱理论认为,监禁罪犯,剥夺罪犯的自由就达到了惩罚之目的。

笔者对此颇持微词,因为笔者在S省D监狱调研中发现,一些孤寡老人罪犯认为“有人管吃管住还管医疗,很好!

”其没有与外界接触的心理需求,按照对其他罪犯的管理模式,仍然不能达到惩罚之目的。

  因此,借鉴《管理学》中的分层管理理论对于我们更加科学、合理地“惩罚与改造罪犯”大有助益。

  

(一)分层管理理论简介

  分层管理就是指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为实现管理的目标,对各管理对象进行合乎目的的精细分层,并根据各自层次的管理需要,设计决策、计划、组织、控制、协调、指挥、用人等管理职能层次与之相对应,系统协调地整合管理资源,实现各层次对象管理的最优化,以尽可能少的要素投入,获取尽可能多的产出的过程。

分层管理能精细识别管理对象的发展层次,设计相应的层次管理手段、方法,实施层次对应的有效管理,实现优化管理,提高管理的效率,减少管理手段、方法层次与管理对象发展层次的不对称而导致的管理资源浪费。

  层次是指构成大系统的各个子系统及其要素之间的可被识别的差异性,表现为数量、质量、等级、规模、尺度上等的差别。

层次识别一般在具有同质性客体上,由于不同时间、不同空间、不同目标的共同作用下,为了比较和识别需要,而产生的认知的方式和方法。

划分层次是为了识别事物存在的差异性,是对事物及其概念由少而多、由简而繁、由粗而精的识别、分解过程。

分层次认知的目的是为了更精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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