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则复习总论(大学期末复习资料).docx

上传人:wj 文档编号:123521 上传时间:2022-10-03 格式:DOCX 页数:23 大小:52.1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刑法总则复习总论(大学期末复习资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3页
刑法总则复习总论(大学期末复习资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3页
刑法总则复习总论(大学期末复习资料).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3页
刑法总则复习总论(大学期末复习资料).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3页
刑法总则复习总论(大学期末复习资料).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刑法总则复习总论(大学期末复习资料).docx

《刑法总则复习总论(大学期末复习资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刑法总则复习总论(大学期末复习资料).docx(2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刑法总则复习总论(大学期末复习资料).docx

刑法总则——2010天使版QWQ

第一章

1.刑法概念:

所谓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综合。

(1)广义的刑法(普通刑法):

A.刑法典:

国家以刑法名称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刑罚以及刑事责任的法律。

(包括修正案)

B.单行刑法。

(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跪地呢某一类法嘴及其刑事责任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即最高立法机关制定)趋向:

以后将很少出现

C.附属刑法(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

(2)狭义的刑法(特别刑法):

系统的刑事法律,即刑法典。

见上A

2.刑法分类方法

(1)以效力分:

A.有权解释(正式解释):

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P.S.不得类推、效力高于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最高法及最高检

P.S.都不禁止扩大解释

B.无权解释(非正式解释):

学理解释

(2)以解释方法分:

A.文理解释

B.论理解释

i)扩张解释

ii)限制解释

第二章

1.罪行法定原则(疑似论述)——是什么、为什么、体现

(1)概念: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何种行为构成犯罪、成立犯罪需要哪些条件、对罪犯应当如何处罚,都必须由刑法明文规定。

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2)条文:

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3)意义:

罪刑法定原则符合现代刑事法治与人权保障的发展趋势,已成为不同社会制度的世界各国刑法中最普遍、最重要的一项原则。

我国修订后的97刑法典明确规定:

……从而实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化,这在我国刑法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实行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在于它把犯罪与刑罚的一系列问题都予以规定,并明确规定必须依法办事,使司法工作人员定罪判刑都有统一的标准和依据可循,便于维护法制的统一;同时,也可以防止任何人,特别是执法人员滥用职权,任意出入定罪,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使有罪的人依法被惩处,定罪判刑。

使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办案真真正正落到实处。

可以说刑法规定罪刑法定的原则是维护法制统一,切实有效保障人权的需要。

书上是这样写的:

A.有利于保证人民基本权利的实现。

明文——以免司法机关滥用刑罚权、打击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人有了准绳,从而使公民权利得到保证。

B.有利于克服“人治”至上的弊端。

(4)派生原则:

A.排斥习惯法

B.排斥绝对不定期刑、法外刑

C.禁止有罪类推

D.禁止重法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

P.S.郑伟大大还让说出理论价值和实际价值………………

2.平等适用原则(定罪、量刑、行刑上,何萍语)

(1)概念:

平等适用原则,也称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必须予以平等、严格适用。

《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刑相当原则

罪刑相当原则,也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指刑罚的轻重必须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不能重罪轻判,也不能轻罪重判。

即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空间效力(中中、外中)

1.属地原则: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1)领域的含义:

领陆、领空、领水;船舶、航空器(火车、汽车不在此列)。

2)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

①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②港澳台地区刑法不适用③民族自治地方由自治区人大制定变通规定,报人大常委会批准。

2.属人原则(中外)

1)我国公民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按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的,可以不予追究。

(轻的可以不追究)

2)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在域外犯罪的,适用本法。

3)第十条(域外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凡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经过外国审判,仍可以依本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3.保护管辖原则(外外):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的,可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重的可以适用)

4.普遍管辖:

对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EG.如果本拉登在中国落网,我们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审判本拉登,援引的是普遍原则而非其他。

二、时间效力

1.97刑法1997.10.1生效

2.我国原则:

从旧兼从轻,即刑法原则上并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应适用新刑法。

3.概念:

刑罚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和效力终止的时间以及刑法对它生效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

4.刑法的溯及力,又称刑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一个新的刑事法律实施以后,能否适用于其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

如果能够适用,新的刑事法律就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没有溯及力。

5.修订后的刑法第12条第2款,增加了“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的规定。

第二编犯罪论(四到八章)

1.犯罪:

(1)概念:

13条(但书)——与37条免于刑罚和缓刑(有罪判刑暂缓执行)区别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不应受刑罚惩罚,不是犯罪。

A.37条:

(--是犯罪,应受刑罚惩罚,但不需要刑罚惩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B.缓刑:

(有罪判刑,有条件的不执行刑罚)

(2)特征:

A.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反映犯罪和社会的关系,是客观危害主观恶性的统一,决定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

B.刑事违法性:

反映犯罪和刑法的关系。

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

C.刑罚当罚性:

反映犯罪和刑罚的关系。

(3)类型:

行为、结果、危险犯P74

(4)P.S.亲告罪(告诉才处理)的类型:

侮辱诽谤虐待侵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注意与自诉案件区分:

A.亲告罪

B.轻微的、不需要侦查的刑事案件e.g.故伤的轻伤

C.状告无门(公民有证据证明人身权、财产权受损害,但公安不予立案)

2.犯罪构成(4要件)

(1)犯罪客体:

A.概念: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B.种类:

①一般客体:

一切刑法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作为整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②同类客体

③直接客体:

指具体犯罪侵犯的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具体部分(简单客体、复杂客体指侵犯了2个以上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C.犯罪客体和对象的区别:

i)表现形式:

具体人或物;无形抽象的理性概念。

ii)是否为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

必备条件之一;不必备(比如偷越边境)

iii)是否决定犯罪的性质:

决定;不决定

iiii)是否受到实际的损害:

受到、没受到(比如盗窃行为的对象,财物,并未受到实际损毁)

P.S.联系:

犯罪对象反映犯罪客体,是其的存在和表现形式

犯罪客体是隐藏在犯罪对象后面的犯罪的实质内容

(2)犯罪客观要件:

A.危害行为:

指表现人的犯罪心理态度,为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i)作为:

是行为人以其积极的活动进行刑法上所禁止实施的行为。

作为≠亲自实施(还有间接正犯、教唆犯等)

ii)不作为——(有义务、有能力履行、未履行造成了伤害)以及义务的来源

①行为人负有实施某行为的特定义务(a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b职务上、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c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②可能履行这特定义务

③不履行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

B.危害结果:

指危害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物质性、非物质性)

C.时间地点方式为选择要件,一般只影响量刑,只有少数影响定罪。

(3)犯罪主体:

(规定最明确,要求最多。

重点落在自然人犯罪)

A.自然人:

年龄分类(注意死刑不适用的年龄)

年龄分类:

①未满14——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②满14不满16八罪的广义狭义——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③已满16——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P.S.上述三点关系到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④已满14不到18——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关系到如何负刑事责任(应当一律丛轻或减轻处罚)

能力条件:

①精神病人(区分不同情况):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②残疾人(又聋又哑或者盲,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

③醉酒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P.S.哪些情况从轻、减除处罚?

(年龄(14-18)、残疾人(可免除)、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年满75周岁、过失犯罪)

B.单位:

30、31条

i)单位犯罪3要件①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是刑法明文禁止单位实施的

②主体是:

公司、企事业、机关、团体

③单位犯罪,目的必须是为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并且单位犯罪必须于单位的工作或业务相联系

ii)p.s.以双罚制为原则,单罚制(针对自然人判处刑罚)为例外

(4)主观:

直故、间故、过失、意外事件的概念以及辨析。

A.过于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相同点:

都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对危害结果持不希望的心理态度

不同点:

认识程度上:

过于自信过失有较大或然性;

间接故意是一种“明知”

在对待结果的态度上:

过于自信过失不希望并且积极追求避免结

果的发生,违背本意;

间接故意虽不希望,但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在行为上:

过自采取行动加以阻止;间接故意放任,不采取任何积极行动

B.疏忽大意的过失和意外事件

二者的相同点:

这两种心态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无认识)。

  二者的根本区别:

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能够预见。

如果行为人应当预见、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如果行为人根本不可能预见的属于意外事件。

疏忽大

意的过失行为人通常违反了一般的注意义务。

这涉及到行为人是否负有注意义务和具有注意能力

1.故意和过失

2.直故和间故

3.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4.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

5.疏忽大意的过失和意外事件

 

意识因素

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

对比

直接故意

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能源化工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