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内设机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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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内设机构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内设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联社”)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内设机构的工作权限及工作职责,保证流程化管理体系的平稳运行,促进全辖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省联社相关规定及联社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联社内部机构的设置必须坚持“责权分明,平衡制约,高效运作”的原则,积极引入内部跨部门的协调机制,以缩减流程运行时间,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增强防范各类风险的能力,为顾客提供全方位服务,提升农信社的综合竞争力。

第三条联社根据全辖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和完善内部控制以及加强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需要对内设职能部门予以设置和调整,由联社高级管理层提出方案报联社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理事会所属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理事会下设战略规划委员会、提名与薪酬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各委员会独立履行职责,对联社理事会负责。

第五条战略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及人员组成

(一)战略规划委员会在联社理事会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1)战略制定:

研究国家经济金融政策,分析金融业发展趋势,并结合联社实际提出发展战略,确定联社发展方向;制定联社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竞争策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2)规划和审议:

审议联社的年度经营计划、资产负债管理目标和政策,完善业务组织架构与经营管理模式;对联社发展经营绩效进行评议,重新审视其发展计划与经营政策。

3)研究工作:

研究联社章程中规定的须经理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研究联社政策风险及对策;研究落实人民银行、银监部门的其他业务监管指标;研究联社产业资源的规划与整合,确定并督促完成战略目标任务。

(二)战略规划委员会人员组成

1)设主任委员一名,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请理事会批准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未指定时,由半数以上委员推举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

2)委员会成员由理事长或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委员会由5-9名委员(奇数)组成,其中包括联社理事长及联社主任。

3)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联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六条提名与薪酬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及人员组成

(一)提名与薪酬管理委员会在联社理事会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1)理事会人员建议:

根据联社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等,对理事会人员结构及变动等事项向理事会提出建议。

2)理事和高管人员管理方案建议:

拟定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向理事会提出建议;拟定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根据该考核标准对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向理事会提出建议;拟定联社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向理事会提出薪酬方案的建议,并监督方案的实施。

3)独立理事和外部监事薪酬方案建议:

拟定对独立理事、外部监事支付的薪酬方案,经理事会同意后再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二)提名与薪酬管理委员会人员组成

1)提名与薪酬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请理事会批准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未指定时,由半数以上委员推举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

2)委员会成员由理事长或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委员会由5-9名委员(奇数)组成;

3)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联社人力资源部,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七条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要职责及人员组成

(一)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在联社理事会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联社风险战略:

审议批准联社的风险管理框架,制订全辖的风险战略和风险管理基本政策,监督检查有关执行情况;审议批准全辖年度风险容忍度指标,跟踪落实有关执行情况;审批及检查高级管理层有关风险管理的职责、权限及报告制度,确保全辖风险管理决策体系的有效性,并尽可能地确保将全辖农信社从事的各项业务面临的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

2)高管层风险控制监督:

对高级管理层在信用、市场、操作等方面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审阅全辖风险状况报告,了解全辖风险管理的总体情况及有效性,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督促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各类风险;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地方产业政策调整等方面情况,审议由高级管理层提交的年度信贷投放政策;审核联社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和损失准备金提取政策,审核呆账核销事项和年度损失准备金提取总额;提议聘请或更换联社常年法律顾问;研究高级管理层对理事会形成的控制风险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建议;确保联社风险管理体系接受内审部门的有效审查与监督。

3)联社超授权和疑难、大额授信业务审批和决策:

对高级管理层超越理事会授权对外签订合同或协议的签署权的审批以及对高级管理层超越理事会授权的对外授信、贷款业务及贷款定价的审批;对高级管理层超越理事会授权的不良资产处置及损失的审批;对疑难、大额授信业务实施最后决策。

4)关联交易审议:

确定、审核联社关联方范围和关联性;审核、审议联社重大关联交易;

(二)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人员组成

1)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请理事会批准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未指定时,由半数以上委员推举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

2)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原则上应包括联社高级管理层成员和个别信贷专家以及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财务会计部负责人等。

委员会由5-9名委员(奇数)组成。

联社理事长不得参加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但对经该委员会审批同意的事项拥有一票否决权。

3)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联社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及人员组成

(一)审计委员会在联社理事会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1)经营监督:

审议联社年度报告、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并向理事会提出审议意见;审查联社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况,审核重大财务政策及其贯彻执行情况,监督财务运营情况;监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实施财务报告程序的有效性。

2)内控监督:

监督联社内部控制,检查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和评估重大经营活动的合规合法性。

3)沟通协调:

加强与监事会相关委员会、联社相关部门和外部监管部门、中介机构等的沟通交流,正确履行监督职责。

(二)审计委员会人员组成

1)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联社理事长兼任;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未指定时,由半数以上委员推举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

其他成员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2)委员会总人数为5-9人(奇数)。

3)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联社内审部,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三章监事会所属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及职责

第九条监事会下设监督委员会,委员会独立履行职责,对联社监事会负责。

第十条监督委员会主要职责及人员组成

(一)监督委员会在联社监事会领导下独立履行以下职责:

1)经营监督:

审议联社年度报告、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并向理事会提出审议意见;审查联社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况,审核重大财务政策及其贯彻执行情况,监督财务运营情况;监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实施财务报告程序的有效性。

2)内控监督:

监督联社内部控制,检查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和评估重大经营活动的合规合法性;监督联社内部案件专项治理工作执行情况;监督联社纪检监察工作的执行情况。

3)重大事件和异常情况监督:

发现联社经营情况异常,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重大风险事项时,根据监事会的决定,拟定调查方案,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人员或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协助工作。

4)履职监督:

拟定监事会对理事、理事会下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的实施方案。

5)沟通协调:

加强与理事会相关委员会、联社相关部门和外部监管部门、中介机构等的沟通交流,正确履行监督职责。

6)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采取合适措施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审查外部审计机构的报告,确保外部审计机构对于理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最终责任;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关系。

(二)监督委员会人员组成

1)监督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联社监事长兼任;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未指定时,由半数以上委员推举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

2)监督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奇数)监事组成,其中社员代表监事、外部监事和职工监事至少各有一名,外部监事出任的委员原则上应为会计专业人员。

3)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联社内审监察部,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四章经营管理层所属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及职责

第十一条联社经营管理层由主任和副主任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

主任及副主任的资格核准及聘任或解聘等程序按联社章程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联社设立经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授信审查委员会、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采购管理委员会、薪酬与绩效管理委员会等五个专业委员会,在联社理事会的授权下对联社经营管理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直接对联社主任负责。

第十三条经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及人员组成

(一)经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风险管理框架和规划审定:

审议全辖农信社日常经营与风险管理、合规监督、内部控制等的框架和规划以及操作细则,报理事会审批(或备案)后组织实施。

2)风险制度和流程审批:

对全辖范围内各类经营与风险管理重大政策、制度、流程等进行审议;定期听取、评估各类经营风险监督控制制度、流程、方法的执行情况,确保制度、流程、方法的适时性及有效性;定期对全辖总体风险控制情况进行分析和综合评价,并报理事会。

3)日常经营管理风险审议审批:

审议全辖全面风险管理报告和业务部门经营风险报告;审议全辖范围内的各类资产核心风险分类标准;审议相关部门提交的各类经营风险识别、计算、衡量方法,以及各类经营风险限额及向业务条线分配风险资本的方法;负责各类经营风险管理相关人员的资质认定和考核办法;对各类风险额度、授权、企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等进行审定;对授权内各类资产风险五级分类结果进行审议。

4)新产品、新服务创新决策:

负责产品开发与创新的论证和立项决策;批准全行产品开发和创新业务品种设计方案、信息系统配套解决方案、会计处理配套解决方案以及新产品实施方案和后评价方案,审定相关工作流程;协调新产品开发中跨部门重要事项。

5)不良资产处置监督和审批:

负责审定全辖不良资产、抵债资产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并监督执行;负责核定全辖不良资产、抵债资产清理指标及监督落实和管理;负责全辖诉讼类不良资产诉讼、执行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审批、制定全辖不良资产处置方案;负责对全辖抵债资产取得、处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对重大案件、重大差错等所造成的资产损失(包括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的核准。

(二)经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人员组成

1)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联社主任或副主任担任;

2)委员会由9名以上(含)的单数成员组成,包括联社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资金财务部、会计结算部、公司银行部、个人银行部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3)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联社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经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十四条授信审查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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