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锦旗锡尼镇中心城区蓝线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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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旗锡尼镇中心城区蓝线规划

杭锦旗锡尼镇中心城区蓝线规划(2017-2030)

目录

总则-1-

第一章目标与原则-2-

第二章划定对象与划定标准-3-

第三章规划与调整-5-

第四章蓝线图则-6-

第五章保护与管理-7-

第六章法律责任-8-

第七章措施与建议-9-

第八章附则-10-

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对杭锦旗锡尼镇中心城区水系控制、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及《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杭锦旗锡尼镇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10-2030)》、《杭锦旗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17-2030)》和锡尼镇实际情况编制本规划。

第2条本规划所称杭锦旗锡尼镇中心城区蓝线,是指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河、沟、渠、滞洪区等城市河流水系和水源工程的保护与控制的地域界线,以及因河道整治、河道绿化、河道生态景观建设等需要而划定的规划保留区。

第3条划定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7.1)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8.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5.《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4.1)

6.建设部【2005】145号令《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7.《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7月1日)

8.《鄂尔多斯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5年)

9.《杭锦旗锡尼镇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10-2030)年》(2011年)

10.《杭锦旗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17-2030)年》(2017年)

11.杭锦旗锡尼镇中心城区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12.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等

第4条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指北侧以巴拉贡大街为界,南至高速公路连接线、西至穿沙公路、东到绕城路的范围,规划总用地约为35.2平方公里。

与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区范围一致。

第5条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与《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10-2030年)》基本保持一致,由于规划基年为2017年,因此规划期限为2017-2030年,其中:

近期为2017-2020年,远期为2021-2030年。

第6条杭锦旗蓝线规划由杭锦旗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杭锦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杭锦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7条本规划是杭锦旗锡尼镇中心城区河流水系、水源工程及周边地区规划、建设、改造、控制、保护与管理的法定性文件,自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在规划范围内进行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及周边地区规划、建设、改造、控制、保护与管理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划。

第8条杭锦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蓝线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杭锦旗水务、国土、环保、园林环卫等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好城市蓝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9条本规划文本中黑体划线部分为强制性条文。

 

第一章目标与原则

第10条规划目标

落实建设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规定,保障杭锦旗锡尼镇中心城区河流水系、水源工程的完整性,实现蓝线在空间上的强制性管制和保护,突出“金沙、碧水、蓝天、绿野”的城市形象,力求人水和谐,为杭锦旗社会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促进锡尼镇经济、社会的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11条划定原则

1.协调性原则

依据《杭锦旗锡尼镇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10-2030)》、《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陶赖沟商住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杭锦旗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17-2030)》,加强与各分区规划、控详规划的衔接。

2.完整性原则

统筹考虑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的完整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实现水系连通、景观和谐、功能协调。

协调城市水系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防洪安全和水源工程的供水安全。

3.强制性原则

依据国家、自治区等各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及各项审批通过的法定规划等,予以定界。

在对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的各种建设活动和行为进行约束,实现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在空间上的强制性管制和保护。

4.可操作性原则

蓝线保护与控制范围界定清晰,实现线界落地。

包括界线标识的准确性、用地权属的明确性、用地改造的可能性,做到“定性、定量、定位”。

定性:

确定蓝线所涵盖范围的性质或功能;

定量:

确定蓝线所涵盖的大小或圈定的面积;

定位:

线界落地,确定坐标。

5.动态性原则

蓝线划定应有计划地进行更新与完善。

各层次规划修编和调整时,应同时进行蓝线规划的修编和调整,条件允许时应适当扩大蓝线控制范围,禁止压缩蓝线控制空间。

编制法定图则和详细蓝图时,应详细落实城市蓝线。

建立蓝线管制信息系统,及时更新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划定对象与划定标准

第12条划定对象

依据建设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结合杭锦旗锡尼镇中心城区的实际情况,本次规划控制范围内中心城区蓝线包括两部分:

一是河流蓝线:

陶赖沟;二是水源地蓝线:

镇区北侧蓄水池。

为了便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水务主管部门对杭锦旗锡尼镇中心城区范围内地表水水体进行有效管理和保护,本次规划将对河道蓝线、水源地和输水干管蓝线分别提出具体的划定标准。

本次规划重点确定的蓝线主要是锡尼镇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需要保护控制的城市水域,即陶赖沟。

第13条河道蓝线划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1-1996)》、《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保护办法》、《河道等级划分办法(水利部水管【1994】106号)》等要求,考虑河道的防洪安全、水质保护、用地保护、用地预留、景观建设、空间开放等因素,针对河道等级、功能、重要性以及城市用地的现实情况,确定河道蓝线基本划定标准如下:

(一)已达到:

规划设计防洪标准的河道

1、有堤防河道

有堤防河道蓝线范围包括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及堤防、护堤地。

根据河道的集水面积、重要性和周边土地利用情况,蓝线划定标准为自堤防背水坡坡脚线外延不小于5-30米,特殊河段与建设用地界限重合。

2、无堤防河道

无堤防河道蓝线范围包括水域、滩地和现有河道两岸保护范围。

根据河流的流域面积及其保护区域的重要性,蓝线划定标准为自河道上口线外延5-30米。

(二)未达到“规划设计防洪标准”的河道

1、已完成规划设计的河道

河道蓝线按各规划设计方案中河道堤防背水坡坡脚线或河道上口线控制。

根据河道的流域面积、重要性和周边土地利用情况,蓝线划定标准自规划设计方案中河道的堤防背水坡坡脚线外延不小于5-30米(有堤防河道),或者按河道上口线外延5-30米(无堤防河道)。

2、未进行规划设计的河道

未进行规划设计的河道蓝线在划定之前,按河道的防洪排涝标准初步拟定规划河道整治断面,计算河道水面线,根据河道防洪排涝、生态修复、景观营造等要求,综合论证确定河道蓝线划定标准为自本次设计河道的堤防背水坡坡脚线外延不小于5-30米(有堤防河道),或者按河道上口线外延5-30米(无堤防河道)。

(三)特殊情况处理

由于陶赖沟属于季节性河流,杭锦旗干旱少雨,因此,部分河道未实施保护措施,但随着全球气候变暖等问题的出现,季节性暴雨强度逐年增加,因此,本次规划考虑到城市防洪排涝安全,为了保护此类河道不被进一步侵占,根据、《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1-1996)》,原则上该类型河道的蓝线划定标准为自河道临水侧直墙上口外延不小于5-20米,特殊河段与建设用地界限重合。

结合现状与整治河道的实际情况,根据杭锦旗河道流域汇水面积的大小及对城市景观的影响划定蓝线。

第14条水源地蓝线划定标准

(一)已划定水源保护区的水库、蓄水池,蓝线控制区域为一级水源保护区,或者水库设计洪水位线外延100-300米,两者取大值。

(二)中型水库:

蓝线控制区域为水库设计洪水位线外延100米。

(三)小型水库:

蓝线控制区域为水库设计洪水位线外延50-80米。

(四)大坝保护范围:

中型水库坝坡脚下游100米,小型水库坝坡脚下游50米。

第15条输水渠道和原水管道蓝线基本划定标准

(一)已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红线的,按建设用地红线划定蓝线控制范围。

(二)没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红线,干渠蓝线按外坡脚线(或渠顶外肩线)外延5米,支流外延3米。

(三)原水管道以其管道边缘线分别向两侧外延5米。

第16条进行蓝线的具体划定时,允许根据划定对象周边的实际情况,在基本划定标准的基础上进行微调。

 

第三章规划与调整

第17条规划蓝线分类

本次中心城区蓝线规划主要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重大水系,即陶赖沟。

但考虑到生态河道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城市防洪排涝、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影响,本次蓝线规划将不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河道,只做总图表示,不做严格控制,同时,本次规划建议在未来城市发展建设中,可将对居民生活环境影响较大的生态河道转化为城市景观河道,为杭锦旗实现国家生态园林县城打下坚实基础。

第18条划定要求

(一)符合生态文明建设、杭锦旗生态园林县城建设以及杭锦旗经济社会发展对城市水体的要求。

(二)满足堤防建设、防洪安全、原水供应、环境保护、景观营造、生态修复的需要。

(三)贯彻落实合理用地、节约用地、集约用地的政策方针,实现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有机协调,在可持续发展原则下取得有机平衡。

对远期需要调整而近期需要保留的用地,划定时考虑其灵活性。

(四)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19条划定内容

本次蓝线控制规划的主要水系为河流蓝线,蓝线划定河道为陶赖沟。

本次蓝线规划中划定沟壑界限,保护景观的完整性,确保未来城市建设中不被破坏、占用等情况发生。

表1中心城区蓝线规划一览表

水域名称

水域面积(ha)

水域宽度(m)

水域周长(m)

陶赖沟

69

70-200

11119

总计

69

第20条防洪标准

根据《防洪标准》(GB50201—94),防护片区非农业人口为小于等于20万人的,为一般城镇(

级),防洪标准应为20~50年一遇。

根据锡尼镇中心城区的地理位置、城市性质、地形及洪水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杭锦旗锡尼镇中心城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中心城区近期防洪标准按50年一遇来设防。

本次蓝线划定严格按照规划设计防洪标准划定保护范围,确保城市防洪排涝达到标准。

第21条沿河水源地涵养及河道绿化

在城市建设区内,本次规划严格控制的河道要严格按照蓝线划定范围进行保护,确保防洪安全。

水域蓝线周边的绿化应按照《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10—2030)》、《杭锦旗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及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要求进行建设,并与《杭锦旗锡尼镇中心城区绿线规划》关于绿地建设的范围、界线、标准等相统一,实现蓝线与绿线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目的。

在城市建设区外围的生态河道周边的绿化要满足防洪、水源地涵养及生态保护的要求,禁止擅自填埋、破坏河流水系与水体、水源工程、从事与防洪排涝、水源工程保护要求不相符合的活动。

第22条蓝线调整

杭锦旗锡尼镇中心城区城市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布局结构变化等原因,确实需要调整城市蓝线的,应当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蓝线。

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随调整后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在报批前进行公示,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四章蓝线图则

第23条图则编码规则

本次蓝线划定与绿线划定方法一致,根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范围共分为2个片区,编号记作T、C,地块顺序以阿拉伯数字进行排序,以便于为每个地块的开发建设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

第24条图则控制内容

本次蓝线图则编制主要包括内容:

地块编号、水域控制线,水系性质、水域面积、坐标定位,尺寸标注等。

本次蓝线规划对各片区的水面进行严格控制,同时通过用水域与绿地相结合的方法来体现功能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因此本次规划图则编制未涉及到的水系在绿线规划图则中均已体现和控制,实现蓝线与绿线相结合、相统一,便于管理与控制。

 

第五章保护与管理

第25条杭锦旗城市蓝线是全市城市河流水系与水体、水源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依据。

在蓝线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

第26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城市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蓝线管理、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权利。

第27条蓝线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由旗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同旗规划主管部门、旗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划定为规划保留区。

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

确需建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征求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旗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28条在蓝线管理范围内从事各类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有关规划和其它技术要求;

(二)满足河道行洪、输水、调蓄功能,不危害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的安全;

(三)河道蓝线范围内的土地,应当优先安排河道整治、河道绿化以及其它有利于河道保护的工程;

(四)有利于水生态环境保护。

 

第29条在城市蓝线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1)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

(2)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

(3)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采砂、取土;

(4)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

(5)其它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30条在蓝线管理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1)设置阻碍行洪物体或围垦、种植阻碍行洪植物;

(2)堆放、倾倒余泥渣土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或阻碍行洪的物体;

(3)堆放、倾倒、掩埋或排放污染水体的物质;

(4)清洗装储过油类或有毒物的车辆、容器等污染水质的物品;

(5)其他妨碍蓝线管理的行为。

(6)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

对不符合蓝线规划要求,影响防洪抢险、除涝排水、引洪畅通、水源保护以及影响城市河道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整改或者拆除。

第31条在蓝线范围内的道路、绿化带等,由运输、农业、城管等相关部门依各自的职能进行管理,但不得妨碍规划、水务主管部门根据蓝线管理的需要实施的统一管理和调整。

在城市蓝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城市规划许可,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32条对不符合蓝线规划要求,影响防洪抢险、除涝排水、引洪畅通、水环境保护以及影响城市河道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旗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迁出、整改或由有关部门予以拆除,依法列入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建筑等文物除外。

第33条在蓝线管理范围内,因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确需占用水域的,应经旗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进行补偿,就近兴建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补偿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34条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的用地或水域的,应当报经旗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

第35条旗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蓝线的控制与管理,定期对城市蓝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管理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36条违反《杭锦旗锡尼镇中心城区蓝线规划》,在城市蓝线范围内从事各类违法的建设活动和行为,由旗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第37条杭锦旗规划、水务、国土、农业、林业和环保、园林环卫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严格把关,不得在蓝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对违反规定、在已经划定的蓝线范围内擅自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措施与建议

第38条确立城市蓝线的法定地位

蓝线划定的目标是维护河流水系的自然性和生态的完整性,保障水源工程的安全性,实现河流水系、水源工程保护在空间上的预先控制,应明确蓝线的法定地位。

第39条建立健全蓝线管制信息系统

蓝线作为杭锦旗城市规划“五线”(黄线、蓝线、橙线、绿线和紫线)管制的主要内容,是实现城市空间管制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蓝线管制,实现城市规划建设与蓝线保护的协调发展;

建立健全蓝线管制信息系统,包括城市蓝线管制图则系统、管制技术文件系统及相关规范系统。

第40条蓝线动态更新与完善

确立城市蓝线动态更新机制,根据城市规划更新和建设的实施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规划主管部门、水务主管部门应充分考虑城市水系和水体与城市的密切结合,加快完善河流综合整治规划,进行分区规划层次的蓝线划定工作,以便及时更新和完善蓝线信息系统,更好地在用地审批工作中落实水系与水体保护的空间强制管制政策。

第41条蓝线应作为下层次规划的重要内容

许多土地利用规划尤其是法定图则编制过程中,存在擅自改动水体(如将自然水体暗渠化、裁弯取直或取消等)或占用水体保护空间的情况,严重影响了自然水系与水体的防洪、治污和景观生态功能。

为了更好落实城市蓝线管制要求,各层次规划均应将蓝线划定作为重要内容,遵循本次蓝线规划的有关规定,保留、预留蓝线空间,确保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的安全。

第42条加强惜水爱水宣传,建立举报制度

城市水系与居民生活是息息相关的,保护水系是每个市民的责任。

为了使全社会参与到城市水系的保护和管理中,应进一步普及相关法规教育,加强惜水爱水意识宣传,确保蓝线规划实施的成效。

建立公众展示、公众参与、公众监督的渠道,充分发挥公众对城市蓝线管理的监督作用,鼓励市民对不法行为的举报。

 

第八章附则

第43条本规划是杭锦旗锡尼镇中心城区城市河流水系规划、建设、改造、控制、保护与管理的法定性文件,自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在规划范围内进行城市河流水系的规划、建设、改造、控制、保护与管理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划,相关部门的各项规划应与本规划相衔接、相协调。

第44条本规划包括法定文件和技术文件。

法定文件包括杭锦旗锡尼镇中心城区蓝线规划文本和图集。

技术文件为杭锦旗锡尼镇中心城区蓝线规划说明书。

第45条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46条本规划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定性和权威性。

如需作重大调整必须经旗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按有关法定程序进行。

第47条本规划由杭锦旗规划事业服务中心、杭锦旗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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