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建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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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建办事指南
二、施工、监理企业承接业务、业绩网上登记
注:
承发包双方签订合同后30日内,乙方应向市住建局办理网上承接业务登记;完成任务后30日内,向住建局办理网上承接业绩登记。
1.事项名称
施工、监理企业承接业务网上登记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的证件:
盖有市住建局印章的《承接业务记录表》和核准网上填报《承接业务记录表》
证件有效期:
无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日常管理。
4.设定依据
(一)《广东省建设安装企业跨地区施工管理办法》(粤府[1991]150号,1991年12月7日颁布实施,1997年12月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重新修订)第四条
(二)《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办法》(东府[2008]号)第九条、第一百零四条
第一百零四条
…
1.在签订正式合同之日起一周内,网上填报合同主要内容;30日内,持合同到市建设局登记,确认工程基本情况;…
2.完成任务后30日内,网上填报工程完成任务信息,提交由发包人(委托人)出具的建设工程情况评价意见,并持有关资料到市建设局登记确认工程业绩情况,作为企业升级和年度复查的材料之一;
…
(三)《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号)
(四)《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2000年12月24日公布,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五)《关于增加施工、监理企业良好行为记分的通知》(东建市〔2010〕39号)
5.审批条件
企业应在签订正式合同之日起一周内,应登陆“东莞建设网(
一、施工企业在莞承接业务登记
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员、现场管理人员,并需按下列要求配置:
1、项目负责人:
必须登记备案在《信用管理手册》的注册建造师或项目经理担任,其注册专业、等级应满足拟承接工程项目规模要求;
注:
项目经理只限本市企业的三级项目经理证。
2、项目专职安全员:
必须按建质[2008]91号文第十三、十四条要求配置。
3、现场管理人员:
视工程规模大小,按与项目经理1:
2至1:
5的比例配置,且要求与施工内容相符合的专业。
配置要求如下:
3000平方米以下的可按1:
2配置;3000平方米至10000平方米可按1:
3配置;10000平方米至15000平方米可按1:
4配置;15000平方米以上需按1:
5配置。
无平方数仅有造价的,按平方单价折算配置。
注:
未竣工验收项目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得担任其它项目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同项目名称的除外)。
二、监理企业在莞承接业务登记
监理企业项目监理人员包括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并需满足建质[2003]167号文、建市[2006]248号文、《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东建市〔2010〕16号“建设工程项目监理人员岗位配置最低标准”的要求:
1、项目总监:
必须登记备案在《信用管理手册》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其手册中的岗位为“总监”),其注册专业符合工程需要;
2、专业监理工程师:
按东建市〔2010〕16号“建设工程项目监理人员岗位配置最低标准”要求,配置不少于一名的符合工程需要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机构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得兼任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
注:
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职务不受限制;没有取得《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取得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等行业主管部门定点院校培训的监理工程师培训班结业证书,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理协会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教育培训证书、岗位证书或监理工程师证,经企业聘用后,方可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职务。
)
3、监理员:
按东建市〔2010〕16号“建设工程项目监理人员岗位配置最低标准”要求,配置不少于一名的监理员。
注:
担任监理员岗位职务的监理人员应具有工程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工程类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取得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等行业主管部门定点院校培训的监理员培训班结业证书,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理协会颁发的监理员教育培训证书、岗位证书或监理员证,经企业聘用后,方可担任监理员岗位职务。
三、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专职安全员和监理企业监理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由建设培训中心(网址:
)组织的“建设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培训”,持合格证书办理在莞业务登记。
四、住建局在办理业务登记手续中,对下列内容进行登记审查:
(一)企业有无资质或项目负责人(建造师、项目经理)、总监有无资格承接业务,是否超越资质或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承接业务;项目负责人、总监的注册专业是否与本次备案工程相符,是否与其它在建工程人员重复,是否与信用管理手册填报的东莞分公司管理机构人员重复。
(二)施工企业在承接业务登记表中填报项目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比例配置;监理企业在承接业务登记表中填报的项目监理人员是否按规定比例配置。
三、住建局在审查工程开工安全条件时,将对施工企业的项目管理人员和监理企业的项目监理人员进行到位检查,并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的到位检查。
四、根据东建市[2009]73号、东建市[2010]2号文规定,通过信用管理系统网上确认在莞承接业务登记的工程,企业凭《竣工验收报告》可向我局办理在莞承接工程业绩登记。
6.申请资料
说明:
1、施工企业网上办理承接业务登记:
总承包企业承包的工程或专业承包企业直接承包的专业工程均需办理网上承接业务登记;总承包企业向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公司发包的工程业务无需办理。
2、社保证明原件指企业注册地或东莞市社保部门近三个月出具的加盖社会保险部门公章的社会保险清单原件,需包括个人养老保险对帐单;社保证明内容应包括:
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缴费期限、缴费基数、缴费额度等;对缴费记录为零的,应附企业的缴费凭证,即:
社保缴费发票,或银行转帐凭证,或地税局出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证明)等。
企业必须随社保证明提交个人养老保险的查询途径(网址、电话等),以供我局对社保证明进行核查。
3、外商投资(仅指外商独资)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可在莞承接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无需提交信用管理手册,但应凭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按企业建立网上信用管理档案指南要求建立网上信用管理档案。
4、人员的职称证、注册执业证、安全生产考核证和企业的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件,复印件必须清晰(包括字迹、纸纹、人员相片等),不得比原证件缩小或放大,否则不予受理。
5、企业提交的总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的注册专业应与所提交的合同承包内容所要求的专业相符;对招标工程中标的总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明显不相符合的,企业可一并提交网上发布的招标公告打印件(需加盖招标单位公章)。
6、建议企业在办理业务登记时,对照《工程项目办理“业务登记、合同备案、保函备案”资料自查表》表中内容自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在办理手续前予以改正,以便加快事项办理。
7、非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的其它建设工程只需向我局办理施工、监理企业的“承接业务登记和业绩登记”;无需向我局办理合同备案、保函备案
8、根据东建市〔2010〕2号文规定,凡未通过信用管理系统网上确认在莞承接业务登记的工程,企业向我局办理在莞承接工程业绩登记时将不予确认。
企业办理承接工程业绩登记时可一并办理项目管理人员解锁手续。
9、凡已在中标工程办理了收证回执的,应出具加盖“住建局收件专用章”的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证书、安考证或监理企业项目总监注册执业证书的复印件,无需提交原件。
一、监理企业承接业务登记(以下资料未特殊注明的均为收复印件核对原件)
企业在签订正式合同之日起30日内,凭企业帐号、登陆密码进入“信用管理-信用管理手册-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将已承接的工程项目(包括水利、交通等工程项目)进行网上业务申报,并到市住建局办理承接业务网上登记。
(一)房屋、市政工程:
□1、监理企业网上填报后打印的《承接业务记录表》二份原件,附监理合同第一部分复印件;
注:
企业需登陆“东莞建设网-信用管理-《信用管理手册》”,网上填写《承接业务记录表》,申报“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岗位”栏应注明“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需加盖公司公章,在“签名”一栏由本人签名,否则不予受理。
2、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提交下列资料:
□
(1)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注册执业证书(原件及二份复印件)、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
注:
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需盖注册章和本人签名,总监应与施工合同专用条款18.1所填“监理工程师”一致;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应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企业盖章,任命书应书面授权其为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否则不予受理。
□总监理工程师同时兼任多项工程的项目总监时(不得超过三项或规定的工程规模要求),还需提交已担任总监项目的建设单位及拟备案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其在不多于三个项目同时担任总监的报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书人签字,盖公章)。
说明:
担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必须是已登记在信用管理手册中的总监,如未登记在信用管理手册中,应提前办理信用手册变更(增加总监)。
□
(2)专业监理工程师:
说明:
市外企业提交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得是登记在信用管理手册中的机构专业监理工程师;本市监理企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已登记在《信用管理手册》中的,可不提交本项资料。
有注册证书的人员请提交:
注册证书(需盖上注册章和本人签名)、在莞建设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培训证;
无注册证书的人员请提交:
岗位证书或监理工程师证、在莞建设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培训证、企业注册地或东莞市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证明原件;
注:
岗位证书或监理工程师证所注明的工作单位非本申请企业的,应附申请企业聘书(聘用时间不得少于2年)和原证书工作单位的解聘证明,聘书应有被聘人签名、聘用单位盖章,否则不予受理。
□(3)项目监理员:
说明:
本市监理企业的监理员已登记在《信用管理手册》中的,可不提交本项资料;
提交监理员证、在莞建设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培训证、企业注册地或东莞市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证明原件;
注:
监理员证书所注明的工作单位非本申请企业的,应附申请企业聘书和原证书工作单位的解聘证明,聘书应有被聘人签名、聘用单位盖章,否则不予受理;
□3、监理企业的《信用管理手册》原件或已建立网上信用管理档案;
注:
核对总监后退回;总监若未登记在信用管理手册中,可一并办理信用手册变更(增加注册监理工程师)业务。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中标承接的工程需提交中标通知书。
(二)其它水利、交通等建设工程
□1、《承接工程业务记录表》(网上填报并提交后的打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监理合同第一部分(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核对);
□3、项目总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原件。
二、施工企业承接业务登记(以下资料未特殊注明的均为收复印件核对原件)
企业在签订正式合同之日起30日内,凭企业帐号、登陆密码进入“信用管理-信用管理手册-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将已承接的工程项目(包括水利、交通等工程项目)进行网上业务申报,并到市住建局办理承接业务网上登记。
(一)房屋、市政工程:
□1、施工企业网上填报后打印的《承接业务记录表》二份原件,附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复印件
注:
企业需登陆“东莞建设网-信用管理-《信用管理手册》”,网上填写《承接业务记录表》,申报“项目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岗位”栏应注明“项目经理或建造师、专职安全员、**专业人员”;需加盖公司公章,在“签名”一栏由本人签名,否则不予受理。
2、项目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资料:
□
(1)注册建造师或项目经理:
注册证书或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及二份复印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原件及二份复印件);
注:
项目经理仅指本市企业的三级项目经理,无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应提交项目经理培训证书和企业聘书,企业聘书应加盖申请企业公章、被聘用人签名,聘用时间不得少于2年;注册证书复印件应盖注册章、注册人员签名,所提交的建造师或项目经理应与施工合同专用条款20.1一致。
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或项目经理必须登记在信用管理手册中,如未登记在信用管理手册中,应提前办理信用手册变更(增加建造师)。
□
(2)项目专职安全员: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社保证明原件(企业注册地或东莞市社保部门出具)、在莞建设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培训证;
注:
市外企业的项目专职安全员不得是登记在信用管理手册中的机构专职安全员;本市企业的专职安全员如已登记在信用管理手册中无需提交本项资料。
□(3)其它管理人员的社保证明原件(企业注册地或东莞市社保部门出具)。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中标承接的工程需提交中标通知书。
(二)其它水利、交通等建设工程
□1、《承接工程业务记录表》(网上填报并提交后的打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提供原件核对);附:
《招标公告》打印件(复印件)
注:
申请人在办理其它水利、交通等建设工程承接业务登记时,应出具《招标公告》打印件以判断此工程属非房建、市政工程。
□3、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证原件。
三、在莞承接工程业绩登记确认
企业在莞承接的工程(包括水利、交通等工程项目)已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凭企业帐号、登陆密码进入“信用管理-信用管理手册-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业绩情况”,将已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工程项目(包括水利、交通等工程项目)进行网上业绩申报。
网上填报后,提交以下资料办理:
□房屋建筑总承包工程的,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复印件;
□其它工程的,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或《交工报告》(收复印件核对原件)。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受理机构:
市住建局;地点:
东莞市莞龙路下桥路段市住建局大楼。
受理机构:
市住建局一楼大厅办事窗口(1-3号窗口)
8.审批决定机关
9.审批程序
一、市住建局办事大厅1-3号窗口收验材料。
对资料不齐全或项目总监、建造师未登记在信用管理手册中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二、承接业务登记资料齐全、符合登记条件的,市住建局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东莞建设网-信用管理-信用管理手册-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网上确认承接业务记录并发出加盖市住建局公章的施工、监理企业《承接业务记录表》。
网上业务登记确认后,对按规定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已到住建局办理过承接业务登记的项目,信用管理系统将自动对企业已办理的在莞承接工程业务按加分原则实施加分;否则确认业务登记后将不予加分。
不同意登记的,通过综合办事系统告知理由。
对承接业务记录未得到确认的项目,不予加分,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三、承接业绩登记资料齐全、符合登记条件的,市住建局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东莞建设网-信用管理-信用管理手册-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业绩情况”网上确认承接业绩记录。
网上业绩登记确认后,对按规定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已到住建局办理过承接业绩登记的项目,信用管理系统将自动对企业已办理的在莞承接工程业绩按加分原则实施加分;否则确认业绩登记后将不予加分。
注:
加分原则按东建市[2010]39号执行
10.审批时限
承接业务登记1个工作日内;工程业绩登记确认15个工作日。
11.审批收费
无
12.审批表格
有。
可在网上下载
13.年审或年检
无
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受理咨询机构:
市住建局市场科:
电话:
22207989
受理投诉机构:
市住建局办公室电话:
22207318
15.备注
企业填报各项资料应确保完整、真实。
发现申请人提交虚假资料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住建局将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依法作出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和向社会公示。
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保函备案指南
承发包双方签订合同后30日内,乙方应向市建设局办理网上承接业务登记;合同备案需在网上业务登记后办理;对延期备案的,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在《合同备案表》出具延期说明。
对未办理备案已开工的,经现场核查后,立案处理。
1.事项名称
施工、监理合同、保函备案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的证件:
盖有市建设局印章的合同保函备案凭证,已备案的合同(正本、副本);已备案的保函复印件。
证件有效期:
无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日常管理。
建设单位在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将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和承包商履约保函原件、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原件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设定依据
一、施工、监理合同备案
(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
(七)《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十四条
二、工程保函备案
(八)《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建市[2006]326号)第23条
(九)《东莞市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暂行办法》(东府[2005]57号):
第三条在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中应当实行保证担保。
单项工程预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是否提供承包商履约保证担保和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由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
第十六条承包商履约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10%。
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工程,承包商履约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20%。
若中标价与标底或最高报价限价之间的差额高于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20%,业主也可以采用差额作为承包商履约保证担保的金额。
第二十一条承包商提供履约保证担保的,业主应当同时向承包商提供同等额度的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
财政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其中使用财政资金投资部分由财政资金管理部门出具资金证明的,可不需另行提供保证担保。
财政资金证明应包括财政投资额、拨付方式和时间等。
5.审批条件
建设局在办理合同备案、保函备案手续中,对下列内容进行备案审查:
(一)企业有无资质或项目负责人(建造师、项目经理)、总监有无资格承接业务,是否超越资质或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承接业务;项目负责人、总监的注册专业是否与本次备案工程相符,是否与其它在建工程人员重复,是否与信用管理手册填报的东莞分公司管理机构人员重复。
(二)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是否招标、招标工程合同价与中标价是否相符、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与招标范围是否一致,合同其他实质性条款与招投标文件是否背离;监理合同监理取费是否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的规定。
(三)保函金额是否达标(直接发包占工程总造价的10%,招标工程占20%);中标工程其中标价低于20%时,其保函金额是否为差额担保。
注:
建设局在审查工程开工安全条件时,将对施工企业的项目管理人员和监理企业的项目监理人员进行到位检查,并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的到位检查。
6.申请资料
说明:
1、合同竣工日期早于办理合同备案时间的,我局将不予受理。
对提交延期协议的,经向工程所在地城建办咨询确认未完工的,予以办理,同时按违法建筑查处;对经向工程所在地城建办咨询确认已基本完工的,将发出不予办理通知。
2、外商投资(仅指外商独资)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可在莞承接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无需提交信用管理手册,但应凭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按企业建立网上信用管理档案指南要求建立网上信用管理档案。
3、企业必须先行办理好施工、监理企业的承接业务网上登记后,方可办理合同备案、保函备案。
申请人在办理合同备案时需对照《工程项目办理“业务登记、合同备案、保函备案”资料自查表》表中内容自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在办理手续前予以改正,以便加快事项办理。
4、监理合同备案的工程规模应≥本次施工合同备案的工程规模应≤规划许可证的建设规模;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的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必须与规划许可证相符;否则不予受理。
如同一规划许可证的工程规模已备案部分单体工程,所剩的面积应≥本次备案的单体工程面积。
本次监理合同计费基数应≥本次施工合同的合同价款。
5、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监理企业和施工企业可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办理项目管理人员解锁手续。
6、签订合同的甲乙双方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应采取企业注册地或广东省(东莞市)工商管理部门监制格式;委托书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盖企业公章。
一、施工、监理合同备案(以下资料未特殊注明的均为收复印件核对原件)
□1、加盖市建设局公章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的《承接业务记录表》复印件;
注:
未提交已登记的施工、监理企业承接业务记录表的,不予受理合同备案、保函备案。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原件,正本、副本各二本);附:
监理合同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
注:
合同应采用《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建设部工商总局制),合同第一部份及第三部份应填写完整,加盖合同双方的骑缝章;合同必须提交原件,由法人或被委托人签字,盖公司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正本、副本各二本);附:
施工合同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
注:
合同应当采用《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省建设厅制),并含人工费总额专门条款,协议书与专用条款应填写完整。
合同必须有法定代表人或被委托人签字盖公司公章,合同竣工日期不得早于办理合同备案时间,否则不予受理。
□5、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原件(正本、副本各二本),附:
劳务分包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注:
劳务分包企业在莞已领取信用管理手册的无需提交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合同应当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建设部工商总局制),必须有法定代表人或被委托人签字盖公司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劳务分包合同须由施工承包企业与本市劳务分包企业签订。
如施工承包企业与市外劳务分包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或有隶属关系的,也可与该劳务分包企业签订,须提交:
劳务分包合同原件(正本、副本各二本)、劳务分包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其它证明双方有隶属关系的资料。
从2010年6月1日起,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时,需提交与已领取信用管理手册或建立信用档案的本市(外市)劳务分包企业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原件(正本、副本各二本)。
□6、招标工程需提交加盖招标人公章的《中标通知书》;市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如存在严重不平衡报价,须提交拟中标单位工程量清单报价审核意见备案证明。
注:
本次备案的施工单位、合同价款、工程承包范围应与中标通知书一致,否则不予受理
□7、不纳入招标范围的提交发改局立项文件或其他项目审批部门的立项文件或《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非发改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需出具《外商投资项目企业(出资方)信息登记表》及项目合同、章程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企业(出资方)营业执照(加盖公章);
□8、《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备案表》原件;
注:
应按合同内容如实填写完整,加盖单位公章。
我局近期将开通合同备案网上填报系统,由施工、监理企业通过“东莞建设网-信用管理-合同备案”进行网上填报,填报提交后打印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9、《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履约管理手册》原件;
注:
可在东莞建设网下载填写,需加盖建设单位、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