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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知识300问

国土资源知识300问

为配合“全国县(市)、乡(镇)、村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开展,在《国土资源知识800问》读本的基础上,提炼出“国土资源知识300问”,以供广大乡镇村级干部学习了解国土资源知识时参考

1.什么叫土地登记?

土地登记是国家依照法定程序将土地的权属关系、用途、面积、使用条件、等级、价值等情况记录于专门的簿册,以确定土地权属,加强政府对土地的有效管理,保护权利人对土地的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2.什么是注销登记?

注销土地登记是指土地权利消灭或其他原因致使原登记内容失去效力,而由土地登记机关将已登记的内容进行注销的变更登记。

3.土地登记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确认土地权属关系,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确认土地权利变动关系,保护土地产权交易安全,维护土地市场秩序;(3)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有效监督和管理;(4)加强土地用途管制,有效保护耕地;(5)土地登记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是政府掌握土地动态变化,收取土地税费的重要依据,也是土地使用者重要的土地信息资源。

4.如何申请土地登记(办理土地证)?

土地登记申请是土地产权人按照规定向国土局(国土窗口)申报其土地产权状况并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请求予以注册登记的行为。

5.当前我国实行的土地登记制度,要求对每宗土地登记的三部分内容是什么?

权利人状况。

包括权属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地址、单位法人代表、个人身份证明等;

(2)土地权属和使用情况。

包括宗地的界址、面积、坐落、用途、等级等;(3)权利限制情况。

即土地及其上建筑物、构筑物的他项权利限制。

6.土地登记申请书应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土地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基本事项,并由申请者签名盖章:

申请者名称、地址;

(2)土地座落、面积、用途、等级、价格;(3)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权属来源证明;(4)其他事项。

7.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土地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按哪些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根据对土地登记申请的审核结果,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登记簿;

(2)根据土地登记簿的相关内容,以权利人为单位填写土地归户卡;(3)根据土地登记簿的相关内容,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权利证书。

对共有一宗土地的,应当为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分别填写土地权利证书。

8.《土地登记办法》中对符合总登记要求的宗地,由国土资源部门予以公告,公告的内容是什么?

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准予登记的土地坐落、面积、用途、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和使用期限;(3)土地权利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4)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土地登记簿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土地登记簿是土地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土地登记簿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土地的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取得时间和使用期限、权利以及内容变化情况;(3)土地的坐落、界址、面积、宗地号、用途和取得价格;(4)地上附着物情况。

土地登记簿应当加盖人民政府印章。

土地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每天进行异地备份。

土地权利证书包括哪些内容?

国有土地使用证;

(2)集体土地所有证;(3)集体土地使用证;(4)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在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在集体土地使用证上载明;土地抵押权和地役权可以在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上载明。

土地权利证书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11.《土地登记办法》中哪些情形不予登记?

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2)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3)未依法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税费的;(4)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5)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

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12.哪几种情况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暂缓土地登记:

申请文书需要修正或补齐的;

(2)土地权属争议尚未处理的;(3)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的;(4)依法限制土地权利或者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5)法律、法规规定应予暂缓土地登记的其他情形。

13.哪些情形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2)依法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3)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14.什么是土地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债务履行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的权利。

土地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是抵押人以其合法的土地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不动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15.什么是土地租赁权?

土地租赁权是就土地使用权租赁而言的,土地使用权租赁也叫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提供给他人使用,由对方为此支付租金的行为。

提供土地的一方称为出租方,使用土地的一方称为承租方。

租赁关系一旦成立,承租人即拥有该土地使用权的租赁权。

16.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有哪些法律特征?

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设定受范围限制;

(2)当地上存在房屋等建筑物或其他定着物时,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抵押;(3)土地使用权抵押权设定本身并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4)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必须进行地价评估;(5)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利;(6)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7)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17.可以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有哪些?

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

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主管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①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②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③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依照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四荒”土地使用权。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18.土地使用权出租有哪些法律特征?

用于出租的地块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

(2)土地使用权出租应当签订租赁合同;(3)土地使用者出租土地使用权须依法申请;(4)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随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

19.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或抵押地上建筑物涉及土地使用权的,是否要办理出租、抵押登记?

《土地管理法》规定:

“城镇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出租、抵押,已办理土地登记的,应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租、抵押登记。

20.申请土地抵押权、地役权注销登记在时间上有哪些规定?

已经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抵押权、地役权注销登记。

21.什么是土地权属?

土地权属包括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

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

土地使用权是指依法取得土地上的实际经营权和利用权,根据我国法律,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可依法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

他项权利是指非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在他人土地上享有的一定权利。

22.什么是土地权属关系?

土地权属关系指土地所有权关系和土地使用权关系。

其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

这四项权能的行使都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

要经法律确认,才能得到保护。

因此土地权属关系的确立与变更,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23.什么是土地权属来源?

简称“权源”。

指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依法最初取得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方式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产生过程。

国家土地所有权一般通过土地“征收”、“没收”、“收归国有”、“征用”等法律手段而形成。

集体土地所有权通过“入社”形成。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通过“征用”、“划拨”、“出让”、“转让”等法律程序。

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则是通过”集体土地内部划拨”而取得的。

24.什么是土地权属调查?

土地权属调查是指对土地权属单位的土地权属来源及其权利所及的位置、界址、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的调查。

25.当前土地权属变更有哪几种?

征收集体土地;

(2)划拨国有土地;(3)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4)继承土地使用权;(5)交换土地使用权;(6)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7)承包集体或国有土地使用权;(8)土地分割;(9)土地合并;(10)土地权利人更名;(11)城市改造拆迁;(12)土地权属界址调整。

26.取消“土地权属证明”是指哪些内容?

土地证书是证明当事人享有土地权属有效的法律凭证。

各类土地权属审核,必须以土地证书作为土地权利的唯一证明材料。

取消以前在国企改革等工作中,以出具“土地权属证明”,代替土地证书进行权属审查的作法。

凡土地征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和国企改革等涉及土地权属认定,必须以土地证书为依据,对以其他材料作为土地权属证明的,一律不予承认。

27.什么是国有土地?

国有土地简单的说就是由国家享有所有权的土地。

在我国,国有土地包括城市市区的土地,以及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宪法》第十条规定,从那时以后建成的城市市区的土地,如果原为农民集体所有,一般都应当经过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程序才能转为国家所有。

28.什么是集体所有土地?

集体所有土地简单的说就是由农民集体享有所有权的土地。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这里所说的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如宪法及其它法律;还包括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国有土地形成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由当时的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共同纲领制定的法律。

29.什么是土地权利?

土地权利一般属不动产范畴,是指土地权利人按照法律规定直接对土地实施取得利益的各种行为的权利。

主要体现为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四项基本权能。

土地权利主要分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他项权利。

30.什么是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是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土地实行占有、使用、收益和依照法律做出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土地所有分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31.什么是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使用人根据国家法律、文件、合同的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分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32.什么是土地他项权利?

土地他项权利是指非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他人土地上享有的一定权利,或者说是设定在他人所有或使用的土地上的权利。

目前,在我国设立的土地他项权利主要是指土地抵押权和出租权。

33.什么是划拨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在土地使用者依法缴纳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及其他费用后,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只限于特定建设项目。

34.什么是出让土地使用权?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35.什么是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36.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是多少?

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37.土地所有权有哪几种类型?

目前,我国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两大类。

国有土地使用权可分为以划拨的方式取得和以有偿的方式取得。

集体土地使用权又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事业建设用地使用权。

38.什么是确定土地权属?

确定土地权属,简称土地确权。

狭义的确定土地权属,仅指依法律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归属。

即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归谁所有。

广义的确定土地权属,是指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不仅包括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主体,而且包括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客体和内容。

由于具体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是主体、客体、内容三者的统一体,所以确定土地权属更多地采用广义上的概念,即确定土地权属就是指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

39.确定土地权属有哪些一般原则?

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原则;

(2)国有土地与集体所有土地的划分原则;(3)集体所有土地之间的划分原则;(4)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集体之间使用土地的权属问题分阶段处理的原则;(5)国有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可变更的原则。

40.什么是土地纠纷?

土地纠纷是指因土地问题发生的各种争议,它既包括土地权属争议,还包括因土地征收、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的开发利用等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各种争议。

41.什么是土地权属争议?

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因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而发生的争议。

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土地所有权归属问题的争议;二是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的争议。

42.什么是土地权属争议调解?

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对土地纠纷所进行的行政调解,是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方式之一,也是一项必须程序。

43.哪些案件属于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受理的案件?

土地侵权案件;

(2)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3)土地违法案件;(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5)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44.土地权属争议调查中证据的类型有哪些?

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2)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收、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3)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4)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5)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45.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程序是什么?

土地权属争议的申请;

(2)土地权属争议的受理;(3)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4)土地权属争议的调解;(5)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46.如何确定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

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其使用权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划拨文件确定;没有审批、划拨文件的,依照当时规定补办手续后,按使用现状确定;过去未明确划定使用界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47.如何确定法人合并使用的国有土地?

法人之间合并,依法属于应当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权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依法可以以划拨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办理划拨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

48.集体土地所有权确定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要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土地改革法》《六十条》《民法通则》《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

49.土地上的附着物、建筑物出租可否不办理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的,出租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

50.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抵押,可否不办理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51.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的是否应办理过户登记?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52.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其他原因而消灭的是否应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依法申办注销抵押登记。

53.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双方应持哪些资料申请登记?

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原土地使用证;

(2)抵押登记申请书;(3)抵押合同;(4)抵押双方身份证明;(5)地价评估报告;(6)国土部门确认地价评估结果的文件;(7)土地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54.能否将土地使用证书作为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物?

土地使用证书只是土地使用者持有的法律凭证,是土地登记部分内容的副本。

土地使用权抵押,其抵押的是土地使用者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而不是土地使用证书。

要想得到保护和实现抵押权,必须到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而不是扣押土地使用证书。

在办理抵押登记时,由登记机关向抵押权人颁发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并在抵押土地的登记文件上进行记载,以避免抵押人的行为危及抵押权人的利益。

55.土地使用证遗失后怎样补办?

首先要在国土资源局查阅并复印原登记档案,然后登报声明作废原遗失的证书,一个月期满后再申请登记补证。

56.什么是地籍档案?

地籍档案是指在地籍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查考价值的,以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表达的地籍信息的历史记录。

57.土地利用的基本方针是什么?

把保护农用地特别是耕地放在土地利用与管理的首位;

(2)坚持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统筹安排各业用地;(3)开发与节约并举,以节约挖潜为重点,提高土地利用效率;(4)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关系,实现土地利用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三统一。

58.如何确定耕地保有量与布局?

保护耕地是现阶段土地管理的中心任务,也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目标。

科学、合理地确定耕地保有量与布局,是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键内容。

耕地保有量与布局的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全面落实上级下达的耕地保有量指标;

(2)坚持优先安排耕地的原则;(3)坚持突出重点保护耕地的原则;(4)正确处理耕地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的关系;(5)农业结构调整由市场调节和国家政策引导,在规划中一般可不作安排。

59.对批准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有什么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规划建设许可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用地规模必须符合有关企业用地标准。

60.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住宅用地有哪些管理要求?

法律法规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

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61.我省对农民宅基地使用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三百五十平方米。

城市近郊和乡政府所在地以及省属农、林、牧、渔场场部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二百五十平方米。

原有宅基地超过标准的,应当根据村庄、集镇建设规划逐步进行调整。

调整前可以临时使用或者暂按机动田管理,村庄、集镇建设需要时,原土地使用者必须无条件退回,不得阻碍。

禁止在超过用地标准的宅基地上建永久性建筑物。

62.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转让、出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63.国家对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流转有何政策规定?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也进一步明确:

严格控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范围。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发生破产、兼并等情形时,所涉及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可依法转移。

其他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是符合规划、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并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64.什么是”以租代征”非法占地行为?

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租代征”就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通过出租(承租)、承包等“以租代征”方式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的违法行为。

65.”以租代征”非法占地行为如何查处?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要追究其非法批地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应给予政纪处分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办理。

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要追究其非法占地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6.什么是宅基地审批过程中的”三到场”?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为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规定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场”。

即:

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67.审批农村宅基地时,能否收取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在农村宅基地审批中一律不得向农民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68.什么是农用地?

农用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

农用地分为下列5种:

①耕地;②园地;③林地;④牧草地;⑤其他农用地。

69.什么是耕地保有量?

耕地保有量,即耕地总量,是指在一定区域内的耕地总数量,它等于上一年结转的耕地数量扣除年内各项建设占用耕地的数量,扣除年内农业结构调整占用和生态退耕的数量,加上年内土地开发、复垦和土地整理增加的耕地数量。

70.什么是耕地?

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整理复垦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

耕地中还包括南方宽<1.0米,北方宽<2.0米的沟、渠、路和田埂。

耕地又可分为3种:

①水田;②水浇地;③旱地。

71.什么是耕地资源?

耕地和耕地资源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般来说,耕地的含义相对较窄,耕地资源的含义相对较宽。

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即已为人们开垦用于农业种植业生产的那一部分土地。

耕地资源包括已开垦耕种的土地,同时包括未开发但可开发用于农业种植业生产的那一部分土地,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耕地后备资源。

由此可见,耕地资源实际上由已耕种的土地和耕地后备资源两部分组成。

72.耕地有何特征?

耕地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耕地具有肥力;

(2)耕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3)耕地的质量受自然环境和人类活动因素的影响(4)耕地的数量地区之间具有差异性;(5)耕地的数量和质量处于不断的动态变化之中;(6)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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