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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合同管理复习

土木工程合同管理复习

一、合同法基本原理

1.合同的分类(选择题)

①按合同的表现形式分为书面合同(建筑工程必须采用)、口头合同及默示合同

②按给付内容和性质,分为转移财产合同(交通运输不是)、完成工作合同和提供服务合同

③按当事人是否相互负有义务,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④按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存在对价关系,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赠予)

⑤按合同的成立是否以递交交付物为必要条件,分为诺成合同和要物合同

⑥按相互之间的从属关系,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

⑦按法律对合同形式是否有特别要求,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⑧按法律是否为某种合同确定了一个特定的名称,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2.作为法人,应具备以下四个法定条件:

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财产和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标的)的种类

①行为②物③智力成果

4.合同主要条款(了解)

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场所②标的③数量④质量⑤价款和报酬

5.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①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②要约中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要约约束的意旨,要约人将自己置于一旦对方承诺,合同即告成立的无可选择的地位,而要约邀请则不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承担约束的意旨,要约邀请人希望将自己置于一种可以选择是否接受对方要约的地位。

6.缔约过失责任特点(了解):

①缔约过失责任是发生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只有在合同还未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而被确定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有过错的一方才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②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都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③责任人的过失导致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害。

缔约过失行为直接破坏了与他人的缔约关系,损害的是他人因为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不成立和无效的结果而遭受的损失。

7.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8.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①合同不具备成立要件所产生的是缔约过失责任,即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因自己的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其后果仅仅表现为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合同不具备生效要件则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除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外,往往还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②在合同形式方面的不同要求。

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而没有采用,而且也没有出现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情况,则合同不能成立;但是,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只有在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当事人未办理相关手续则会导致合同不能生效,但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③国家的干预。

有些合同往往由于其具有非法性,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成为无效合同,此时,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也有权干预;合同不成立仅仅涉及到当事人内部的合意问题,国家往往不能直接干预,而应当由当事人自己解决。

9.无效合同的类型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0.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①合同内容的不法性程度不同。

可撤销合同是由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造成的,法律将合同的处置权交给受损害方,由受损害方行使撤销权;而无效合同的内容明显违法,不能由合同当事人决定合同的效力,而应当有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做出,即使合同当事人未主张合同无效,法院也可以主动干预,认定合同无效。

②当事人权限不同。

可撤销合同在合同未被撤销之前仍然有效,撤销权人享有撤销权和变更权,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行使撤销权和变更权,也可以放弃该权利,法律把决定这些合同的权利给了当事人;而无效合同始终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合同当事人无权选择处置合同的方式。

③期限不同。

对于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超过法定期限未行使撤销权的,合同即为有效合同,当事人不得再主张撤销合同;无效合同属于法定无效,不会因为超过期限而使合同变为有效合同。

11.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①纯利益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如获得报酬、奖励、赠予等。

这些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同意。

②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而订立的其他合同。

这些合同只能是效力待定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合同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3)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①无合法授权的代理行为②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而为的代理行为。

③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12.无权处分财产人订立的合同:

①因其他合同关系占有财产的人擅自处分他人财产;

②某一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

③将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他人财产进行处分;

④采用欺诈手段处分他人财产。

13.合同履行中约定不明情况的处置(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有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的)

①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如果没有国家行业标准,则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②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依法执行政府定价或哲政府指导价的,按规定执行,对于一些特殊物品,由国家确定价格的,应当按照国家的定价

③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④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是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⑤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⑥履行费用的担负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担负。

14.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下列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的,可中止履行(简答题)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15.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①债务人对第三方享有债权;

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③债务人不行使债权,有造成债券消灭或者丧失的危险;

④债务人的行为对债券人造成损害。

16.撤销权的成立条件(简答题)

①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法定行为,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这些会对债权人造成不利影响,若未对其造成影响则不行

②债务人的行为已经产生法律效力,没有产生法律效力的对债权人无任何影响

③债务人的行为是法律行为,具有可撤销性,否则,如果财产的消灭是不可回转,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也于事无补

④债务人的行为已经或者将要严重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只有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造成现实的危害时,债权人才能行使其撤销权以消除因债务人的行为造成的危害

债权人自知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或者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17.合同终止的条件

①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②合同被解除③债务互相抵消④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⑤债务人免除债务⑥债权债务归于一人⑦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18.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

①继续履行②采取补救措施③赔偿损失④支付违约金⑤定金罚则

二、工程招标与投标

1.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

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2.标底的组成①综合编制说明②价格审定书③价格计算书④主要材料用量⑤标的底件

3.编制标底的主要依据

①招标文件

②工程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

③施工现场地质、水文及地上情况的有关资料

④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

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其发布的现行消耗量定额

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

4.公开招投标程序P102

5.施工标段的划分(简答题)

①工程特点:

准备招标的工程如果场地比较集中(或分散)、工程量不大(或大)、技术不复杂(或很复杂),一搬不要(或要)考虑分标,如高速公路、灌溉工程要分标;

②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一般来说,一个工程由一家承包商施工,不但干扰少、便于管理,而且由于临时设施少,人力机械设备可以统一调配使用,可以获得比较低的工程报价。

但如果是一个大型的、复杂的工程项目,则对承包商的施工经验、能力、设备等方面都要求很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分标就可能使有能力参加此项目投标的承包商数量大大减少,投标竞争对手的减少很容易导致报价上涨,不能获得合理的报价;

③专业化问题:

尽可能按专业划分标段,以利于发挥承包商的特长,增加对承包商的吸引力。

④工地的施工管理问题:

在分标时考虑的工地管理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工程进度的衔接,二是工地现场的布置、作业面的划分;

⑤其他因素:

如资金问题,当资金筹措不足时,只有实行分标,先部分工程招标。

6.评标方法

①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商务标)②综合评估法(技术标、商务标)

7.施工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①已经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②完成建设用地征用和拆迁;

③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④建设资金的来源已落实;

⑤施工现场前期准备工作应满足“三通一平”的开工条件。

 

三、工程监理合同

1.监理合同的解释顺序(多选题)

①双方共同签署的合同补充与修正文件

②监理合同协议书

③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④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⑤建立中标通知书

⑥中标人的监理投标书

2.工程监理合同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3.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附加工作、额外工作

①正常工作:

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②附加工作:

是指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以外的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阻或延误而增加的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量;

③额外工作:

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之外,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4.监理人的权利

一般权利①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②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③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建议权;④技术设计优化建议权;⑤审批施工组织设计;⑥工程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⑦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⑧工程上使用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⑨施工进度检查、监督权及对工期的签认权;⑩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⑾对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报酬。

特别授权:

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约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调解权:

在委托监理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相对人有意见和要求,需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监理机构进行调解。

 

四、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1.委托勘察设计项目必须具备的条件

①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已经获批准

②已经办理了建设用地许可证等手续

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取费标准

工程勘察费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计取收费,也可以按“预算包干”、“中标价加签证”、“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等方式计取收费;如果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可以由发包人和勘察人另行商定。

3.合同的生效与鉴证

①合同成立,发包人支付定金后生效;

②设计合同还要到主管部门备案;

③双方还可约定鉴证或公证后生效

 

五、工程施工合同

1.订立施工合同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3)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5)对于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6)本工程所适用的标准(7)图纸(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3.项目经理及其职权(选择题)

项目经理是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代表承包商负责工程施工的组织、实施,他有权代表承包商向发包人提出要求和通知,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项目经理按照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计划(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的情况下,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递交报告。

4.发包人的工作(选择题)

①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的遗留问题

②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指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③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⑤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的证件、批件和零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

⑥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⑦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⑧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⑨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开工及延期开工(案例分析题)

①承包人要求的延期开工:

若承包人不能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否则视为已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如果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②发包人原因的延期开工:

工程师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承包人对延期开工的通知没有否决权,但发包人应当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7.暂停施工(问答题)

①工程师要求的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予以答复。

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工程师不及时作出答复,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②因发包人违约导致承包人的主动暂停施工:

当发包人出现某些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以暂停施工,这是合同赋予承包人保护自身利益的有效措施。

如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且双方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在承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后人不付款的,经过一段时间案后,承包人均可暂停施工。

这时,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出现这种情况时,工程师应当尽量督促发包人履行合同,以求减少双方的损失。

③意外事件造成的暂停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一些意外情况,如果需要承包人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则应当暂停施工,此时工期是否予以顺延,应视风险责任应由谁承担而确定。

如果发现有价值的文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等,风险责任应由发包人承担,故应予以承包人顺延工期。

8.承包人按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选择题)

①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②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③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④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9.工期延误中出现下列原因的经工程师确认,可予以顺延工期(多选题)

①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②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③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④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⑤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⑥不可抗力⑦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0.提前竣工协议应包含的内容

①要求提前的时间②承包人采取的赶工措施③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

④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⑤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

11.检查和返工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

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2.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由于隐蔽工程在施工中一旦完成,很难在对其进行质量检查(因为这种检查成本很大),因此就必须在隐蔽前进行检查。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

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

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工程师不能按时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否则,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的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3.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

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h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

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4.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

(1固定价格合同。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

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

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15.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简答题)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16.工程量的确认的程序(简答题)

①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②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③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④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⑤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六、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1.合同履行中的几个期限概念

(1)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在合同条件中用“竣工时间”的概念,指所签合同内注明的完成全部工程的时间,加上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非承包商应负责原因导致变更和索赔事件发生后,经工程师批准顺延工期之和。

如有分部移交工程,也需在专用条件的条款内明确约定。

合同内约定的工期指承包商在投标书附录中承诺的竣工时间。

合同工期的时间界限作为衡量承包商是否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施工义务的标准。

(2)施工期

  ①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发布的“开工令”中指明的应开工之日起,至工程接收证书注明的竣工日止的日历天数为承包商的施工期。

②用施工期与合同工期比较,判定承包商的施工是提前竣工,还是延误竣工。

(3)缺陷通知期

  缺陷通知期即国内施工文本所指的工程保修期,自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开始,至工程师颁发履约证书为止的日历天数。

尽管工程移交前进行了竣工检验,但只是证明承包商的施工工艺达到了合同规定的标准,设置缺陷通知期的目的是为了考验工程在动态运行条件下是否达到了合同中技术规范的要求。

因此,从开工之日起至颁发履约证书日止,承包商要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合同工程的缺陷通知期及分阶段移交工程的缺陷通知期,应在专用条件内具体约定。

次要部位工程通常为半年;主要工程及设备大多为一年;个别重要设备也可以约定为一年半。

 (4)合同有效期

  ①自合同签字日起至承包商提交给业主的“结清单”生效日止,施工承包合同对业主和承包商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②颁发履约证书只是表示承包商的施工义务终止,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并未完全结束,还剩有管理和结算等手续。

③结清单生效指业主已按工程师签发的最终支付证书中的金额付款,并退还承包商的履约保函。

结清单一经生效,承包商在合同内享有的索赔权利也自行终止。

2.指定分包商的特点

(1选择分包单位的权利不同。

承担指定分包工作任务的单位由业主或工程师选定,而一般分包商则由承包商选择。

  (2分包合同的工作内容不同。

指定分包工作属于承包商无力完成,不属于合同约定应由承包商必须完成范围之内的工作,即承包商投标报价时没有摊入间接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的工作,因此不损害承包商的合法权益。

而一般分包商的工作则为承包商承包工作范围的一部分。

  (3工程款的支付开支项目不同。

为了不损害承包商的利益,给指定分包商的付款应从暂列金额内开支。

而对一般分包商的付款,则从工程量清单中相应工作内容项内支付。

由于业主选定的指定分包商要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并需指派专职人员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协调、管理工作,因此也应在分包合同内具体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收取分包管理费的标准和方法。

如果施工中需要指定分包商,在招标文件中应给予较详细说明,承包商在投标书中填写收取分包合同价的某一百分比作为协调管理费。

该费用包括现场管理费、公司管理费和利润。

  (4业主对分包商利益的保护不同。

尽管指定分包商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后,按照权利义务关系他直接对承包商负责,但由于指定分包商终究是业主选定的,而且其工程款的支付从暂列金额内开支,因此,在合同条件内列有保护指定分包商的条款。

通用条件规定,承包商在每个月末报送工程进度款支付报表时,工程师有权要求他出示以前已按指定分包合同给指定分包商付款的证明。

如果承包商没有合法理由而扣押了指定分包商上个月应得工程款的话,业主有权按工程师出具的证明从本月应得款内扣除这笔金额直接付给指定分包商。

对于一般分包商则无此类规定,业主和工程师不介入一般分包合同履行的监督。

  (5承包商对分包商违约行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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