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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学导学

《社会保障概论》导学

第一章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障理论

学习要点:

一、社会保障的含义

“社会保障”一词首先使用于1935年美国“新政”中的《社会保障法》,具有安全担保等含义。

现代使用“社会保障”一词,较多地具有社会安全之意。

(一)几种解释:

1、美国《社会保障法》的解释:

对于因年老、长期残废、死亡或失业而失掉工资收入者提供保障;同时对年老和残废期间的医疗费用提供保障。

2、国际劳工组织的《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的解释:

1952年国际劳工组织制定并通过的《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为各国制定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依据,这是解释社会保障的权威性文件。

它的解释是:

社会通过采取一系列公共措施来向其成员提供保护,以便与由于疾病、生育、工伤、失业、伤残、年老和死亡等原因造成停薪或大幅度减少工资而引起的经济和社会贫困进行斗争,并提供医疗和对有子女的家庭实行补贴。

3、《世界社会保障制度》的报告的解释:

是指根据政治法规而建立的各种方案或制度,为个人在谋生能力中断或丧失时,以及个人因结婚、生育或死亡而需要某些特殊开支时提供保障,还包括发给家庭用以抚养子女的家庭津贴。

4、英国《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的解释:

是一种公共福利计划,旨在保护个人及其家庭免除因失业、年老、疾病或死亡而在收入上所受的损失,并通过公益服务和家庭生活补助,以提高其福利。

英国的社会保障强调社会责任,奉行普遍性原则。

5、德国学者的解释:

社会保障就是社会公正和社会安全,是为因生病、伤残、年老等原因而丧失劳动能力或遭受意外而不能参与市场竞争者及其家人提供的生活保障。

德国的社会保障强调个人责任,奉行特殊性原则。

6、1948年联合国《人权宣言》的解释:

每个人都有权使本人及家庭达到生康乐,这不仅包括有权得到食品、衣着、住宅、医疗和其他社会基本服务,而且包括遇到失业、生病、残疾、丧偶、年老或由于非本人所能控制的其他原因而带来生活困难时,有权获得社会保障。

(二)共同点:

1、社会保障要有国家组织和领导,并统一实施和管理。

2、社会保障是现代国家的一种安全制度。

宏观上是以政府干预来消除市场失灵所产生的社会不安定因素及其所产生的社会风险;微观上是为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提供安全保护。

3、从经济角度看,社会保障是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在分配的一种手段,是解决社会经济问题的杠杆之一。

4、从法律角度看,实施社会保障的依据是立法或行政规定,社会保障,既是国家对全体社会成员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全体公民依法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不是社会的怜悯、同情和国家的恩赐,而是人们从社会得到的正当权益。

《宪法》关于社会保险方面的内容

第四十四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

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劳动法》关于社会保险方面的内容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劳动权利。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第七十六条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第一百零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现代社会保障体系随时代的发展而发展,除了扶贫、救贫、防贫外,还要提供更广泛的生活保护和福利。

(三)综合概述:

社会保障是以立法形式确定的、由国家举办并承担责任、以国民收入在分配方式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提供安全保障的社会行为及其机制、制度的总称。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在增进基本人权、特别是福利权方面不断为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作出贡献。

二、社会保障的特点

1、强制性。

集中表现在强制参与和强制交纳两个方面,凡是符合条件的都要参加社会保障,凡是符合条件的都要交纳社会保险基金。

商业保险关系的建立则完全取决于双方的意愿。

2、社会性。

社会保障作为社会安全网,是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是典型的社会行为,保障的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而商业保险的对象仅限于自愿的投保人。

3、福利性。

社会保障的各环节不以赢利为目的,不仅无偿对被保障人给予资金给付,而且提供社会服务。

4、互济性。

通过所有成员的互助共济实现对少数遇风险成员的收入损失等的补偿。

商业保险则按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原则。

5、不可逆性。

社会保障水平只可升不可降。

三、社会保障的功能

社会保障功能是指社会保障在社会运行过程中所发挥的实际效能和作用。

(一)主要功能

1、补偿功能。

是指劳动者和其他社会成员在因风险暂时或永久失去收入时必须获得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或物质帮助。

主要体现在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险两个方面。

2、稳定功能。

是指社会保障依法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予以保障,它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调节人们的物质利益关系,从而发挥社会稳定机制的作用。

稳定功能是社会保障的第一功能。

3、调节功能。

现代社会保障是调节收入、缩小贫富差距、缓和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一方面以累进的方式向高收入阶层征收社会保险基金,另一方面以累进的方式向贫困者提供资助,收入越少的人得到的越多。

另外,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及其投资活动,本身就是一种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活动。

(二)我国社会保障的作用

1、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为我国新时期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创造了重要条件,从而加快了我国劳动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2、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为劳动者解除了后顾之忧,从而有利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全社会的经济增长。

3、社会保障有利于提高人们计划生育的自觉性,从而控制人口的过快增长和缓解人口老龄化的压力。

4、社会保障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互助共济行为,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关系,从而推进了精神文明的建设。

四、社会保障的方式

1、社会保障对受保人提供的保护,通常有两种方法:

现金补助和提供服务。

2、针对收入损失提供现金补助的措施,通常称为“收入维持”方案;对受保人提供特种商品或直接服务的方案,通常称为“实物补助”。

3、“收入维持”方案有3种方法:

(1)就业关联制度:

它规定,享受年金或其他定期补助的权利,一般取决于工作或独立劳动时间(工龄)的长短;家属津贴和工作保障,则取决于是否存在雇佣关系。

政府是所有保障待遇的最后保证人。

(2)普遍保障制度:

又称按“人头”补助制度,就是对公民或居民,不论其收入、工作或财产如何,均按统一的标准提供现金补助。

补助资金通常来源于国家财政收入的拨款,补助金一般普遍适用于已在这个国家居住达到规定年限的申请人。

(3)经济状况调查制度:

通常是根据最低生活需要制定一个标准,并调查个人或家庭的财源,以判断受保人是否符合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条件。

这种保障待遇的享受者,只限于贫困或低收入的申请人。

目前世界上只有少数几个国家和地区把这种方案作为唯一或主要的社会保障方式。

4、世界上还有其他2种保障方式:

(1)公营的“储蓄保险基金”制度:

主要存在于发展中国家,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的储蓄制度。

该制度要求企业和职工定期交纳规定的保险金,共同出资建立特别基金,款项记入每个雇员的帐户,专款专用。

当雇员发生规定的偶然事故时,按照规定将各帐户下的储蓄保险金,连同利息一次发还给受益人。

(2)雇主责任保险制度:

又称劳工法典,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要求雇主对工人实行各种事故保护。

这些法律规定对不同情况的雇主提供不同的保险待遇,如一次性的养老金或残废退职金,伤病医疗或病假补助,或两者同时提供;生育补助或家属津贴;短期或长期的工伤恤金和医疗照顾;解雇时支付遣散费。

五、社会保障的主体

1、社会保障基金实行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缴费制。

2、社会保障的利益主体可分为政府、企业和个人。

(1)政府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制定者、社会保障制度的直接组织者和提供者,目的在于为全体公民提供一个公平、安定、保障基本生活又利于发展的政策环境,同时又不过分加重财政负担。

(2)企业是社会保障资金的主要提供者之一,按法律要求为自己的员工向社会保障机构供款,还根据具体需要向其员工提供补充保障。

(3)个人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也是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者之一,又是唯一的社会保障的受益者。

3、社会保障的主体按职能还可分为行政、经办、实践三种:

(1)行政主体是政府。

社会保障行政是政府特有的权力,这种权力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在国家立法下,中央政府负责制定社会保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制度,以及负责社会保障的整体运营;

第二,地方政府受国家委托,负责政策的具体执行和实施;

第三,各国政府行使这种权力的职能部门,可划分成10多种组合。

我国行使这种权力的职能部门是劳动和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主管国家承担费用和社会捐助的项目,也可说是主管社会事务;其余涉及到城镇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项目以及农村社会保险则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2)经办主体是社会保障的各类经办机构。

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由政府直接经办。

福利化倾向较强的国家就采用这种形式。

国外相当一部分国家和地区都是这样。

如澳大利亚。

第二,由民营管理公司经办。

福利化倾向不强的国家就采用这种形式。

第三,由民间自治管理机构—基金组织经办。

第四,由事业性管理机构经办。

如我国。

事业机构国外称为非营利机构或非政府机构。

(3)实践主体是各种社会保障事业的从业者。

有社会保障事业的专职工作人员,还有众多义务工作者。

六、社会保障体系

1、含义。

社会保障体系是由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的一系列社会保障项目构成的体系的综合,是指现代国家以社会救助、社会保险与社会福利等为主要内涵而构建的保障国民有生活安定感和社会有稳定感的社会安全网络。

2、发展阶段。

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对能从事生产的劳动者的保障;

二是对全体劳动者(包括潜在的劳动者)的保障;

三是对全体国民的保障。

3、社会保障实施项目的发展:

以病、残、老、死及生育为主要内容,逐步扩大到对失业者的生活保障、社会性救助和社会性福利等方面。

4、社会保障的基本内容。

1952年国际劳工组织大会通过的《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规定,现代社会保障主要包括9项内容:

医疗津贴、疾病津贴、失业津贴、老龄津贴、工伤津贴、家庭津贴、生育津贴、残疾津贴和遗属津贴等。

其中最主要的是失业津贴、工伤津贴、老龄津贴、残疾津贴和遗属津贴。

根据公约,一个国家只要实行了三种津贴(其中至少包括最主要的一种津贴)就可以被认为是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

5、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

(1)社会救助。

是国家及社会对遭受自然灾害、不幸事故等和生活在贫困线或最低生活标准下的个人和家庭进行救济和援助,以维护这些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2)社会福利。

是在保障全体社会成员享受基本生存权的基础上,能够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而提高生活水平,增进社会成员个人福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它偏重于提供公共福利设施和福利服务,不带任何前提条件给予每一个符合规定的公民。

社会福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福利是“普遍福利”的意思,指整个社会的福利制度;狭义的社会福利主要是对社会脆弱人群所提供的带有福利性质的服务与保障措施。

(3)社会保险。

是社会保障体系最核心的部分,是国家通过立法而建立的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因年老、疾病、伤残、生育、失业等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力而减少或失去工资收入的情况下,仍能享有和在业期间相差不大的基本生活权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障的根本区别在于筹资机制不同,即社会保险基金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筹集,而其他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家财政拨款。

6、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

商业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按照资源原则,根据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并实现损失补偿和人身给付的一种经济保障活动。

包括人身保险、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伤害保险。

它所提供的补偿是补充性保障。

国家举办的社会保险是最基本的保障。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商业保险范围较广,具体讲,本文所指的是商业人身保险,它是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

二者具有不少共性,又有不少不同之处。

  一、共性与相辅相成

  不管社会保险,也不管商业人身保险,都是保护受保人遇到风险后能够获得一定的补偿,因而都是为受保群体服务的,都力图保障受保人免受风险连累。

这是二者的共性之一。

共性之二,社会保险也好,商业人身保险也好,都要求受保人事先缴纳保险费,作为他们享受保险待遇的先决条件。

众所周知,商业人身保险实行“以收定支”,而社会保险实行“以支定收”的“支付确定”型养老保险,也要求受保人获益前先缴纳保费。

建立一笔保险基金并拿到市场上运营投放,构成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的第三个共同之处。

商业保险的此项活动十分鲜明。

实行“个人帐户”制的养老保险,此项举措也同样鲜明。

即使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保险,也要求建立基金并投放运营,尽管投放受到严格限制。

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既然同属抵御风险的活动,所以,二者预测风险的方法和技术,要求工作人员具备的知识和技能结构,乃至专业术语也颇近似。

这是二者第四个共同之处。

唯其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有不少共同之处,二者的活动和功能相辅相成,也便不待言;其间,社会保险抵御风险的功能是基本的,商业保险起到辅助的、补充的作用。

当然,这只是就总体而言。

商业人身保险的补充作用,表现为:

  1.庇荫于尚未覆盖在社会保险网络之下的居民,使他们遭遇风险后不致惊惶失措,也能平安度过。

就我国现实而言,广大未被纳入社会保险的农民群体,正是商业人身保险施展本领的空间,而且,恰恰弥补了我国社会保险网络的不足。

2.庇荫于业已覆盖在社会保险网络之下,但仍有余力且愿意购买商业人身保险的受保人,使这类受保人遭遇风险后的生活更有保障,更能安然度过风险。

3.对社会保险实行再保险。

社会保险机构出于某种考虑,愿意拿出部分资金交由商业保险公司管理和运营投放,以切实实现双方功能的相辅相成。

这既可减轻社会保险机构的人力财力物力,同时,也给商业保险公司创造更多的活动空间。

至于商业人身保险对社会保险的其他补充层次,如企业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保险的渗透,更是有目共睹,勿庸赘述。

二、主要差异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尽管有不少共同之处,但毕竟差异颇大,主要的差异是:

1.行为主体的差异。

社会保险属政府行为,保险人是有国家权威的社会保险机构。

政府不仅是社会保险的倡导者、组织者、执行者,也是它的坚强后盾,即一旦社会保险入不敷出,出现严重赤字,政府一定想方设法予以弥补,以保障受保人的权益,维持社会安定。

现代国家都高度重视社会保险,无不把它列为社会政策的重要一员。

商业人身保险纯系企业行为,保险人是保险公司,它讲求“多进少出高盈利”,与投保人保持商品买卖关系,无半点政治色彩可言。

2.追求目标的差异。

社会保险以国家的社会政策为出发点和归宿,—把保障全社会安定,实现长治久安作为追求的目标。

商业人身保险追求的则是利润最大化,时时处处以赚取最大利润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

3.实施手段的差异。

社会保险依法执行,带有强制性,强制一切用人单位及其员工按时如数交纳社会保险费,否则,轻的罚以滞纳金,重的绳之以法,毫不含糊。

为了强调强制性,有的国家,如美国,干脆把社会保险费径直叫做“工资保险税”。

商业人身保险则不同,它纯属商业活动,严格实行买卖自由、等价交换的原则,无半点强制色彩。

4.可靠性的差异。

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最可靠,能保证及时足额发放,因为它是政府行为;即便在转轨时期,如我国,有时有些保险待遇出现拖欠,但终究要如数支付偿清,政府决不会失信于民。

商业人身保险则不能这么说,美国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商业保险公司接连倒闭,投保人的保费如石沉大海,沓无音讯,便是一例。

此外,商业人身保险实行不投不保、少投少保、多投多保的商品等价

交换原则,社会保险实行的则是互助互济原则,强调劳动者之间的互相帮助,即富庶地区帮助不富庶地区,高收入者帮助低收入者,在业者帮助失业者,等等。

所以,在行为准则上,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也有很大差异。

此外,商业人身保险实行不投不保,少投少保、多投多保的商品等交换原则,强调劳动者之间的互相帮助,即富庶地区帮助不富庶地区,高收入者帮助低收入者,在业者帮助失业者,等等。

所以,在行为准则上,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也有很大差异。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

社会保险

商业保险

1

强制性加入

自愿加入

2

非营利性

营利性

3

社会效益优先

经济效益优先

4

依法实施的政府行为

按市场规则运作

5

接受国民监督

接受投保人监督

6

不低于基本生活水平

依存于个人的愿望和交付能力

7

重视社会的公平性

重视个人的公平性

8

根据法定权给付

根据合同给付

9

部分积累式或赋课式

完全积累式

10

对经济变动抵抗力强

对经济变动抵抗力弱

7、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

(1)社会保险。

包括养老社会保险,失业社会保险,疾病、医疗、生育社会保险,工伤、伤亡和家庭津贴社会保险等。

(2)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区服务、社会优抚安置等方面。

社会优抚安置是国家和社会对现役、退伍、复员、残废军人及烈军属给予抚恤和优待的一种特殊性的补偿保障,其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家财政拨款。

(3)商业保险和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

(4)住房保障。

全国各地普遍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各城市实施“安居工程”,建成的住宅以成本价直接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不再实行福利分房。

8、社会保障体系的网络结构。

从纵向看,低层次是社会救助,中间层次是社会保险,高层次是社会福利,广义的还包括作为补充性保障的商业保险。

从横向看,有就业保障、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妇幼保障、优抚对象保障等。

七、社会保障理论

(一)西方学者的社会保障学说

主要是从福利的角度来探讨的。

1、福利经济学

(1)庇古的福利经济体系三部曲。

1920年庇古的《福利经济学》一书出版,标志福利经济学的产生,与《产业波动论》和《公共财政研究》一起构成他的福利经济体系三部曲。

基本观点:

一是国民收入总量越大,福利也越大;二是收入越平均,福利也越多。

他认为,在国民收入分配方面,同等数量的收入或货币,对于穷人的“边际效用”要比富人的大,因此,他主张实行收入均等化政策。

(2)凯恩斯经济学派。

20世纪30年代世界经济大危机。

凯恩斯主张通过国家干预经济以实现充分就业。

国家把干预经济和调节的范围,扩大到再生产领域和再分配领域。

实行社会福利制度,就是国家干预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表现形式。

(3)新福利经济学。

1930年前后,卡多尔《经济学的福利命题和个人之间的效用比较》问世,标志新福利经济学产生。

以研究“社会福利”为宗旨,提出一些新的论点对旧福利经济学加以修改、补充、发展。

2、福利国家论

(1)《社会保险及相关服务》报告。

1942年11月,英国社会学家威廉。

贝弗里奇在英国政府委托下提出《社会保险及相关服务》的著名报告,报告主张“社会保险应旨在维持生存的最低限度的收入”,“社会保障就是对收入达到最低标准的保障”,“国家所组成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的目的在于保证以劳动为条件获得维持生存的基本收入。

(2)福利国家论的基本观点:

福利国家论主张:

第一,收入均等化,通过对不同收入阶层的赋税差别来实现再分配;第二,社会福利化,即通过国家提出一整套津贴补助、社会保险和公共救济制度,以期实现“现代自由民主”的国家,即高福利型国家;第三,充分就业化;第四,国有化和计划化、工程社会化;第五,混合经济论。

3、福利国家制度。

福利国家制度就是《社会保险及相关服务》报告的实践。

1945年,英国工党执政,以部分工业国有化、实现充分就业和社会福利为纲领,并先后实行了社会保险、工业伤亡、家庭补助、社会保健四种社会福利法案。

1948年,英国工党正式提出“福利国家”的口号,从此,福利国家论就在西方世界广为传播。

4、综述。

庇古(代表是《福利经济学》)的福利经济学理论为整个西方国家的现代保障制度奠定了系统的思想基础;凯恩斯(代表作是《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和贝弗里奇(代表作是《社会保险及相关服务》)等理论与主张,是西方国家建立本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直接理论依据。

其中,贝弗里奇被誉为“福利国家之父”。

(二)现代社会保障理论中具有代表性的几种观点

1、个人积累或自我保障论。

该理论基于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福利国家所遇到的社会保障财政危机,认为传统的社会保障是政府过多地包揽了社会成员的福利,以致影响了发展效率,从而主张社会保障走社会成员个人积累或自我保障的道路。

也就是说,在社会保障中更多地由社会成员与企业缴费,政府不承担直接责任。

只有新加坡等很少国家将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在这种理论基础之上。

2、管理私营化。

该理论是基于政府管理社会保障事务效率不高,主张由私营机构来管理并自主地将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各种投资,目的是让政府从日益沉重的社会保障压力中走出来。

智利的社会保障制度就是建立在这种理论基础之上。

3、水平节制论。

该理论在对社会保障水平过高(高福利)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进行反思后,认为需要对社会保障的规模与水平进行节制,就是对社会保障支出进行削减。

20世纪80年代一些发达国家进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就是以此理论为基础的。

4、基金运行论。

该理论基于以往各国的社会保险基金基本由政府统一控制,难以自主运行并保值增值而提出来的,主要内容就是主张让社会保险基金独立营运,以基金营运的收益来弥补社会保障的亏损,并壮大基金。

(三)社会保障学是一门综合性学科

它涉及经济学、政治学、法学、人口学、心理学、行政管理学。

(四)社会保障组成部分

1、社会保障的基本理论。

主要阐述社会保障的基本概念、基本范畴以及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关系。

主要内容包括:

社会保障的概念,社会保障的范畴及其产生发展,社会保障的功能和作用,社会保障体系及其构成,社会保障的理论依据,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关系等。

2、社会保障资金运行理论。

主要阐述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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