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基础第三十章合同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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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基础第三十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三十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合同是经济生活中经常使用的概念,又可称为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律制度主要包括:

订立合同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和违约责任等。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1.合同订立概念:

  合同订立是指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2、合同订立程序:

要约和承诺。

  

(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受要约人。

  

(2)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3、合同成立的概念:

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即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学习要求:

  1.掌握合同效力的含义

  2.掌握合同的生效要件和生效时间

  3.掌握无效合同、效力未定的合同、可变更合同的概念、种类及法律后果

  4.掌握缔约过失责任的特征

  具体内容:

  

(一)合同的生效要件和生效时间

  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1.合同生效要件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发生法律效力所应具备的法律条件。

  合同生效要件如下: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2.合同生效时间: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3)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和附期限。

  【例题1-单选】甲于2月14日向乙发出签订合同的要约,乙于2月28日承诺同意,甲、乙双方在3月13日签订合同,合同中约定该合同于3月25日生效。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合同的成立时间是()。

  A.2月14日

  B.2月28日

  C.3月13日

  D.3月25日

  【例题2:

课后题第1题】下面关于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提法()是错误的

  A.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

  B.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C.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D.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不可以约定附条件

  

(二)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被确认为无效。

  1.无效合同的特征

  第一,具有违法性;

  第二,无效合同具有不履行性;

  第三,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是指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2.无效合同的种类

  

(1)按照全部还是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分为:

  全部无效的合同---合同的全部内容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部分无效的合同---合同的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2)按照无效的原因进行划分,无效合同分为:

  第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第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第三,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第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第五,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第六,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七,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例题3:

课后题第7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合同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有()。

  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

  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E.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三)效力未定的合同

  1、效力未定的合同概念:

  效力未定的合同又称为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其缺乏相应的生效要件还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因其欠缺的并非合同生效的实质性要件,可因其他事实的发生而发生法律效力。

  2、效力未定合同分类

  

(1)主体不合格的效力未定合同:

是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相适应的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效力未定合同:

主要表现为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该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3)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例题4:

多选】2007年7月5日,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将甲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售,价格不得低于8000元。

乙的好友丙欲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

乙遂对丙说:

“大家都是好朋友,甲说最低要8000元,但我想6000元卖给你,他肯定也会同意的。

”乙遂以甲的名义以6000元将笔记本电脑卖给丙。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该买卖行为无效

  B.乙是无权代理行为

  C.乙可以撤销该行为

  D.甲可以追认该行为

  E.乙与丙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四)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

  1.概念:

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又称为相对无效的合同。

  2.内容: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显失公平的合同,均属于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

  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订立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如果没有损害国家利益,也属于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

  3.效力:

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在撤销以前是有效的,是否撤销由撤销权人决定。

  【例题5:

课后题第8题】下面()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B.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C.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

  D.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E.显失公平的合同

(五)无效和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处理与缔约过失责任

  1、无效和可撤销的合同的处理

  

(1)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4)对于无效合同,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能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5)对于可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但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必须在一定时间内行使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者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以后不能再提出变更或撤销合同。

  (6)对于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7)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产生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2.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2)一方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

  (3)缔约当事人必须有过失

  (4)造成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无效和可变更或撤销合同的赔偿损失的责任是缔约过失责任,而不是合同不履行的赔偿责任。

  【例题6:

2008年单选】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不包括()

  A.发生在合同成立后

  B.一方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

  C.缔约当事人必须有过失

  D.造成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例题7:

2007年单选】下列关于无效合同和可变更或者可撤销合同的提法中,错误的是(  )。

  A.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B.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它部分效力的,其它部分仍然有效

  C.合同被撤销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D.对于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可以撤销

  【例题8:

课后题第9题】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应以()为依据

  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B.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行政规章

  E.规范性文件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学习要求:

  1、掌握合同履行的原则

  2、掌握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履行规则

  3、掌握第三人代为履行

  4、了解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

  5、熟悉中止履行、熟悉代位权和撤销权

  具体内容: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1、合同履行概念:

合同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的履行自己的义务,使债权人的合同债权人得到完全实现。

  2、原则内容:

  

(1)全面履行原则:

要求履行主体适当、履行标的适当、履行期间适当、履行方式适当。

  

(2)诚实信用原则:

要求当事人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协作履行原则:

要求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相互提供条件和方便以利于合同履行

  (4)经济合理原则:

履行合同时要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例题9:

2004年单选】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合同履行基本原则的是( )。

  A.提前履行原则

  B.诚实信用原则

  C.协作履行原则

  D.经济合理原则

  

(二)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履行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例题10:

2004、2007年、2008年单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对合同履行的费用负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法律规定,应按()的办法处理。

  A.由享受权利一方负担

  B.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C.由获得利益一方负担

  D.由双方平均负担

  【例题11:

课后题第10题】在合同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关于合同履行规则的提法()是正确的。

  A.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B.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C.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给付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D.履行期限不明确,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E.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三)第三人代为履行

  

(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例如:

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约定由乙向丙履行债务,乙未履行,则乙应向甲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五)中止履行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时,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六)代位权和撤销权

  1、代位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撤销权: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权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度。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注意: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例题12:

2005年单选】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 )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A.两年

  B.三年

  C.四年

  D.五年

  【例题13:

课后题第4题】下面关于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提法()是错误的。

  A.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债务人的身份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B.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C.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D.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节、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学习要求:

  1.掌握合同变更的概念和特征

  2.掌握合同转让的要件、分类和特征

  具体内容:

  

(一)合同的变更

  1、合同变更的概念:

  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修改和补充的协议。

  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的内容和主体发生变化

  狭义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的内容的变化。

  2、合同变更具有如下特征:

  

(1)合同变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新协议。

  注:

①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②在合同未变更以前,原合同依然有效。

在合同变更以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以后的合同内容作出履行。

  

(2)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局部变更,而不是合同内容的全部改变。

  (3)合同变更后,原合同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

但合同的变更不能对已经履行的部分产生效力,也就是说,合同变更对已经履行的部分无溯及力。

  (4)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5)合同变更应当符合合同订立的程序,并且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例题14:

2007年多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合同变更的提法中,正确的有(  )。

  A.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局部变更

  B.合同变更后,原合同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

  C.合同变更对已经履行的部分有溯及力

  D.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E.合同变更应当符合合同订立的程序

  

(二)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也就是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和标的的情形下,合同关系的主体变更。

  1、合同转让的要件

  

(1)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

  

(2)合同的转让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3)合同转让必须由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协议

  (4)合同转让必须合法且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具有以下情形的合同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合同转让的分类和特征

  

(1)合同权利转让:

  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合同的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的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特征:

  第一,合同权利转让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和第三人,债务人不是合同权利转让的当事人。

  第二,合同权利转让的标的是合同债权。

  第三,合同权利转让即可以是全部权利的转让,也可以是部分权利的转让。

  第四,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的,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也一同转让,除非该从权利属于债权人自身。

  第五,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除非受让人同意,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

  第六,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除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2)合同义务的转让

  合同义务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义务的内容,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

  合同债务的转让应当以债权人同意为前提。

  (3)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又称为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是指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并经原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约定由第三人承担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节、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学习要求:

  1.掌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

  2.掌握合同解除的概念、特点和分类

  3.掌握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合同解除的程序、合同解除和终止的后果

  4.掌握债务抵销和提存

  具体内容:

  

(一)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也就是合同的终止,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消;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解除

  1、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2)特点:

合同解除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

对于无效和可撤销的合同,不发生合同解除。

  第二,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解除条件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约定的。

  第三,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

  ①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②由享有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权的一方做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不需要征得对方同意,只要通知对方即可。

  第四,有解除权的一方必须在法律法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行使合同的解除权。

  第五,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

  2、合同解除的分类

  合同解除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之分。

  

(1)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又分为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权。

  ①协议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在未履行和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而解除合同。

也称为事后协商解除。

  ②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条件成就后享有解除权,通过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

  

(2)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的条件如下: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当事人可以随时行使解除权。

但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4.合同解除的程序

  除协议解除合同外,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5.合同解除和终止的后果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债务抵消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抵消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消。

  【例题15:

2007年单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债务抵消的提法中,错误的是(  )。

  A.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

  B.当事人主张抵消的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C.抵消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D.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消

  【例题16:

2008年多选】下列有关债务抵消,说法正确的是()

  A.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

  B.通知自到达对方之日起生效

  C.抵消不得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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