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50577按正式版整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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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50577按正式版整理

 

水泥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GB50577–2010)

 

河北洁源安评环保咨询有限公司

2011年2月26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71126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安徽海螺建材设计研究院、北京凯盛建材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本规范共分7章和1个附录,主要内容有:

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厂址选择及厂区布置、厂区安全、厂区职业卫生、劳动安全及职业卫生管理。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总站负责日常管理,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

各有关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请结合工程实际,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东里1号院西楼,邮政编码:

100024,

E-mail:

hejie@),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

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

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安徽海螺建材设计研究院

北京凯盛建材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何捷徐晖萧瑛吴涛聂卿

陈鹏张长乐岳润清谢大川

主要审查人:

狄东仁孔祥忠陆秉权施敬林芮祚华

余学飞吴东业兰明章熊运贵章昌顺

1总则

1.0.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和国家有关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规定,保证水泥工厂的设计符合劳动卫生要求,控制各类职业危害因素,保障职工的安全与身体健康,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水泥工厂新建、改建和扩建生产线工程设计中的劳动安全、职业卫生设计。

1.0.3劳动安全、职业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0.4水泥工厂劳动安全、职业卫生设计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应做到技术先进、设施可靠、经济合理,从源头控制职业健康风险。

1.0.5进行废物协同处置的水泥工厂,劳动安全、职业卫生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其废物的储存、预处理、处置废物系统等,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采取相应预防措施,满足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要求。

1.0.6水泥工厂的劳动安全、职业卫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辅助用室auxiliaryrooms

为保障水泥工厂生产、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所配备的场所。

2.0.2劳动安全laboursafety

在生产过程中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

2.0.3职业卫生occupationalhealth

生产过程中对有毒、有害物质危害职工身体健康或者引起职业病发生的防范措施。

3基本规定

3.0.1水泥工厂的工程设计应在提高机械化和自动化的基础上,降低职工的劳动强度,对生产过程中各项不安全、危险有害因素应遵循消除、替代、隔离、防护等基本原则,采取改善劳动条件、实行文明安全生产的措施。

3.0.2水泥工厂的工程设计应对拟建项目的劳动安全、职业卫生做出论证,并应提交职业健康安全专篇报告。

3.0.3施工图设计阶段应结合初步设计审查中通过的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方面的审查意见,落实有关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的内容。

有重大的方案变动时,应征得主管审批部门的同意。

3.0.4劳动安全、职业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防尘、防毒、防暑、防湿、防寒、防噪声等设施。

2应设置防火、防爆、防电、防雷、防坠落、防机械伤害等设施。

3应设置监测装置和设施、安全教育设施以及事故应急设施。

4厂址选择及厂区布置

4.1厂址选择

4.1.1水泥工厂厂址选择应结合水泥生产过程的安全卫生特点,有害因素危害状况,建设地点的环境、水文、地质、气象以及人群职业健康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确定。

4.1.2水泥工厂选择建设地点宜避开地震断裂带、地下采空区和自然疫源地。

4.1.3水泥工厂选址应根据风向频率及地形等因素确定。

季风区水泥工厂应布置在城镇和居住区最小风频方向的上风向;主导风向区的水泥工厂应布置在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同时应根据地域特点,权衡最小风频、污染风频和污染系数关系选择厂址。

4.1.4水泥工厂厂区位于洪水或山洪威胁地段时,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的有关规定。

4.1.5水泥工厂与周边的城镇和居民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68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有关规定。

4.2厂区布置的劳动安全、职业卫生要求

4.2.1水泥工厂的生产区、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生产和生活排水排放口位置、堆场以及各类卫生防护、辅助用室等工程用地,应根据规模、生产流程、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劳动安全、职业卫生要求等,结合场地自然条件合理布局。

4.2.2水泥工厂总平面的分区应按厂前区内设置行政办公设施和生活福利设施,生产区内布置生产车间和辅助生产设施的原则处理。

厂前区内应划定紧急集合区,生产区内除值班室、存衣室、盥洗室外,不宜设置非生产设施。

4.2.3水泥工厂的总平面布置,在满足主体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应将污染危害严重的设施远离非污染设施。

4.2.4生产区宜选在大气污染物本底浓度低和扩散条件好的地段,并宜布置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厂前区和生活区宜布置在当地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2.5在布置预处置危险废物车间时,必须同步设计相应的事故防范、应急和救援设施。

4.2.6厂房建筑方位应保证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

4.2.7噪声与振动较大的生产设备安置在多层厂房内时,应将其安装在多层厂房的底层,或采取减振措施。

4.2.8煤粉制备车间宜采用独立布置的方式。

4.2.9污水处理设施宜布置在厂区的一侧和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4.2.10选用地表水作为供水水源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的有关规定。

选用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的有关规定。

厂区内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

5厂区安全

5.1厂区道路安全

5.1.1厂内道路设计应根据水泥工艺流程、年产量,合理地组织车流、人流,并应保证运输、装卸作业安全条件。

5.1.2大、中型工厂宜分别设置人流出入口和货流出人口。

厂区内人流、货流比较集中的主干道,宜沿干道设置人行道。

5.1.3厂内建筑物(或构筑物)、设备和绿化物等不得妨碍驾车行驶视线和行人行走时的视线,并严禁侵入铁路线路和道路的安全限界。

5.1.4铁路专用线不宜在工厂生产区域及居民区之间穿越,如必须穿越时,应根据人流、车流数量,设置看守道口或立体交叉。

5.1.5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管线的净高不得小于5m。

5.1.6跨越主干道路上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距路面的净高不得小于4.5m。

5.1.7厂内道路的转弯半径应便于车辆通行,主、次干道的纵坡不宜大于8%,经常运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专用道路的纵坡不宜大于6%。

5.1.8厂内道路必须设置交通安全警示标志。

5.1.9交通标志的位置、形式、尺寸、颜色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的有关规定。

5.1.10路面宽度为9m以上的道路应划中心线,并应实行分道行车。

5.2生产和设备安全

5.2.1水泥工厂使用的起重、装卸机械应配备制动器、限位器、指示器和安全防护装置。

5.2.2水泥生产线多台联锁遥控、程控的生产设备,必须设置机旁锁定开停机的按钮、中控和现场操作切换的开关。

控制系统应设置互锁保护装置。

5.2.3磨机等生产设备的机旁控制装置应布置在操作人员能看到整个设备动作的位置,机旁开关应能强制分断与隔离主电路,并应具有锁定装置及开关位置标志。

现场必须设有预示开车的声光信号装置。

5.2.4操作室应保证人员操作的安全、方便和舒适。

不得使用高温条件下释放有毒气体的材料,门窗透光部分应采用透明易清洗的安全材料。

5.2.5配电室和控制室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通过。

5.2.6表面温度超过50℃的设备和管道,必须在人员容易接触到的位置,采取防护措施,并应设置安全标志。

5.2.7生产设备应保证操作点和操作区域有足够的照度,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关规定。

5.2.8各种机械传动装置的外露部分必须配置防护罩或防护网等安全防护装置,露出的轴承必须加护盖。

5.2.9原料应按其品种、特性分类堆放,散装物料应根据其性质确定堆放安全高度。

5.2.10袋装水泥码垛高度,机械装卸时严禁高于5m,人工装卸时严禁高于2m。

5.2.11生产设备易发生危险的部位必须设置安全标志。

5.3建筑安全

5.3.1水泥工厂厂房的最低层高不应低于2.5m。

5.3.2厂房安全出口和通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5.3.3工作平台临空部分应设置安全护栏,安全护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台高度为15m及以上时,护栏高度不应低于1.2m。

2平台高度低于15m时,护栏高度不应低于1.05m。

3预热器塔架的护栏高度不应低于1.2m。

4设置于屋面及库顶上的护栏高度不应低于1.2m。

5平台面以上0.15m内的护栏应为网状护栏。

6护栏应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并应在栏杆中部加设防护网。

7室外护栏的底部应采用网格不大于50mm的网状护栏。

5.3.4距离平面2m以上的操作设备或阀门操作点,应设置固定式工作平台。

采用钢平台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安全进入机械的固定设施第2部分:

工作平台和通道》GB17888.2的有关规定。

5.3.5楼梯及通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的一个梯段高度不宜超过4.5m,楼梯休息平台的宽度应大于楼梯0.20m。

2钢直梯和钢斜梯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安全进入机械的固定设施第1部分:

进入两级平面之间的固定设施的选择》GB17888.1、《机械安全进入机械的固定设施第3部分:

楼梯、阶梯和护栏》GB17888.3和《机械安全进入机械的固定设施第4部分:

固定式直梯》GB17888.4的有关规定。

3通道、斜梯的宽度不宜小于0.8m,直梯的宽度不宜小于0.6m。

4常用斜梯的倾角不宜大于45°;不常用斜梯的倾角宜小于60°。

5.3.6天桥、通道、斜梯踏板和平台应采取防滑措施。

5.3.7生料磨、水泥磨等车间的地面应平整,并应易于清理。

5.3.8装卸场地和堆场应保证装卸人员、装卸机械和车辆的活动范围和安全距离,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得小于3.5m。

5.3.9设在平面2m以上的捅料孔及取样和检查点,宜根据风向等条件设置平台、逃生通道等安全设施。

5.3.10各种物料筒仓的顶部应设置可锁人孔门,在直径15m以上筒仓的下部应同时设置可锁人孔门。

5.3.11在楼面供垂直运输及服务于检修用的孔洞,应在孔洞周围加设带门的防护栏或增加可靠稳固的盖板。

5.3.12车间内的坑洞、沟道,应设置与地面相平的盖板或加设栏杆;除排水检查井及道路上的坑、洞外,车间外部的电缆隧道、暖气沟等坑洞及沟道入口的顶部边缘应高出地面0.15m以上。

5.3.13照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关规定。

5.4防火、防爆

5.4.1主要生产厂房、储库及辅助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5.4.2主要生产车间及辅助车间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表5.4.2执行。

 

表5.4.2主要生产车间及辅助车间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

序号

厂房名称

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

备注

1

破碎车间(石灰石、黏土、混合材、石膏)

2

原料粉磨车间

3

烧成、烘干车间

燃油时为丙类,燃气时为乙类

4

原料配料车间

5

水泥粉磨车间

6

水泥包装车间

7

煤粉制备车间

8

煤破碎车间

9

熟料破碎车间

10

物料输送(石灰石、黏土、铁粉、石膏、混合材)

11

原煤输送

煤粉输送时为乙类

12

熟料输送

13

原料储存库(石灰石、黏土、混合材、石膏、铁粉)

14

石灰石、黏土、预均化库(原料、辅助原料)

15

煤预均化库

16

熟料储存库

17

原料联合储库(石灰石、黏土、铁粉)

18

原料联合储库(熟料、混合材、煤)

煤堆存为丙类生产厂房

19

水泥储存库

20

水泥成品堆存库

21

纸袋库

22

压缩空气站

23

机电修理工段

24

热处理、铆、煅、焊工段

25

锅炉房

丙、丁

锅炉房中油箱油泵油加热器间属丙类生产厂房

26

配电站变电所

配电站每台设备充油量≤60kg时为丁类生产厂房

27

计算机房及中央控制室

28

化验室

29

大型备品备件库

戊、丁

机械备品备件库为丁类

30

综合材料库

丙、丁、戊

油漆油脂类为丙类,机械材料类为戊类

31

耐火砖库

32

油库(汽油罐装)、加油站

33

油库(润滑油、原油、重油)

34

电石库、乙炔瓶库

35

氧气瓶库

36

危险废弃物储库

5.4.3消防车道与厂区道路的设计可合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车道应与厂区道路连通,且连通距离应短捷。

2消防车道应避免与铁路平交。

当必须平交时,应设置备用车道;两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进入厂内最长列车的长度。

3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

5.4.4装卸场地和堆场宜根据需要设置消防和防护设施。

5.4.5加油站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有关规定。

5.4.6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物品仓库应为单层建筑物。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采用易于泄压的门、窗和轻质墙体及屋盖,泄压面积与厂房体积之比值宜采用0.05~0.22。

厂房体积超过lOOOm3时,泄压面积与厂房体积之比值不应小于0.03。

5.4.7煤粉制备车间内不应设置与生产无关的附属房间。

当附属房间靠近煤粉制备车间修建时,中间应加设防火墙。

5.4.8煤粉仓的锥体斜度应大于70°。

5.4.9煤粉仓应设置一氧化碳和温度监测仪表及报警、灭火设施。

5.4.10煤粉制备系统应设置防爆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爆阀应布置在需要保护的设备附近,并应布置在便于检查和维修的管段上。

2防爆阀的布置应避免爆炸后的喷出物喷向电气控制室的门、窗、电缆桥架,且不应喷向车间内其他电气设备、楼梯口和主要通道。

3煤磨系统防爆阀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的有关规定。

5.4.11煤粉制备车间的煤磨和煤粉仓旁,应设置干粉灭火装置和消防给水装置;煤磨收尘器入口处及煤粉仓应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煤预均化库必须在消防安全门的外墙上设置消防给水装置。

5.4.12电缆桥架、墙壁死角等处应采取防止煤粉积存的措施。

5.4.13煤粉制备车间的所有设备和管道均应可靠接地。

5.4.14窑尾收尘器和煤磨收尘器气体进口处应设置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5.4.15锅炉房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有关规定。

5.4.16压力容器设计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管道设计应符合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5.4.17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应设置滞油、储油及灭火防爆设施。

5.4.18易燃易爆设备、容器和管道,应设置仪表、信号、超限报警、防爆泄压等保护、控制装置,并应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5.4.19水泥工厂消防用水量、管道布置和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5.4.20中央控制室、计算机机房和仪表间的消防,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全自动灭火装置,并宜采用二氧化碳或其他气体灭火设施。

5.4.21包装纸袋库应设置室内给水消火栓。

5.4.225个以上车位的汽车库应设置室内给水消火栓,消防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有关规定。

5.5防电伤

5.5.1设置于露天或多尘、潮湿场所的电机、电器以及人员容易接触到的电机、电器,应选用相应防护等级的设备。

5.5.2设置于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机、电器,应按火灾和爆炸危险的不同,分别选用密闭型、防水防尘型及防爆型设备。

5.5.3电器设计中应设置联锁装置,6kV~35kV高压开关柜应具有防止误分、合断路器,防止带负荷分、合隔离开关,防止带电挂(合)接地线(或接地开关),防止带接地线(或接地开关)合断路器(或隔离开关),以及防止误入带电间隔的功能。

5.5.4电机、电器设备应设置电气保护装置,其电流、电压、短路容量均应满足工作条件的要求。

电气设备及线路设计,均应达到相应的绝缘水平。

5.5.5变、配电站(或变、配电所)内及生产车间的电气保护设备、盘箱、裸母线以及室外架空线路等,与建筑物(或构筑物)之间及对地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围栅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19517的有关规定,并应设置安全标志。

5.5.6设备检修用手持电灯的工作电压,在一般场所不应超过36V;在潮湿场所和在能导电的设备或容器内不应超过12V;在水中使用不应超过12V。

5.5.7在装设手持电器插座的供电回路上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5.5.8电机、变压器、电器设备及电器盘箱等的金属外壳和盘箱底脚,应可靠接地。

5.5.9用于防止直接接触的电气设备的外壳等保护部件,应只允许用工具拆卸或打开。

5.5.10电气设备上应采取专门安全技术手段使静电无危害或释放。

5.6防雷

5.6.1ll0kV及以下变、配电所(或配电站)的室内配电装置、线路终端杆至配电装置的线路,以及建筑物(或构筑物)和架空进出线等防雷保护及接地,均应设置直击雷和雷电侵入波的过电压保护。

5.6.2建筑物(或构筑物)、露天装设的高空设备、管道均应根据不同的防雷等级,分别设置避雷针、避雷带或避雷网。

5.6.335kV~ll0kV带有避雷线的架空送电线路,避雷线对边导线的保护角及杆塔接地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架空送电线路基础设计技术规定》DL/T5219和《架空送电线路杆塔结构设计技术规定》DL/T5154的有关规定。

5.6.4保护接地的接地电阻值及接地板、接地干线截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的有关规定。

5.6.5交流电气设备的接地,应利用埋设在地下但不输送可燃或爆炸物质的金属管道、金属井管和水工建筑物的金属管(或金属桩)、与大地有可靠连接的建筑物的金属结构等自然接地体。

5.6.6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应采取外引接地、土壤置换或在土壤中掺加降阻剂等方式降低土壤电阻率。

6厂区职业卫生

6.1通风、防尘、防毒、防辐射

6.1.1车间空气中水泥粉尘、煤尘和其他粉尘的浓度,应符合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规定。

6.1.2危险废物处置车间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应符合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规定。

6.1.3存放粉状散料的生产设备,应采用自动加料、自动卸料和密闭、负压操作方式,并应设置净化装置或能与净化系统联结的接口,应保证工作场所和排放的粉尘浓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和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规定。

6.1.4防尘设计应结合生产工艺,采取综合预防和治理措施,降低物料落差,增湿扬尘物料,并通过通风除尘,使扬尘点形成局部负压。

6.1.5扬尘点局部吸尘罩的设计应位置适宜、罩型正确、风量及风速适中,并应确保高效捕集。

6.1.6生产车间的控制室均应采取防尘措施。

6.1.7厂区应配备洒水车。

6.1.8总降压变电站、配电站或电力室的高压开关柜室及电容器室、乙炔气库等辅助生产厂房,应采取通风措施,并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

事故排风装置可与经常使用的排热系统合用,但应保证在发生事故时能提供足够的排风量。

6.1.9产生有害气体的辅助生产车间应设置机械排风系统。

6.1.10事故排风机开关应设置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位置。

6.1.11事故排风装置宜选用轴流风机或离心风机。

风机应设置在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物质散发量最大的地点,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用防爆型或防腐型风机,同时应采取防止气流短路的措施。

6.1.12处置、使用酸碱或其他腐蚀性物质、危险废物的车间或场所,必须设置中和溶液和冲洗皮肤、眼睛的供水设施。

6.1.13生产工艺过程有可能产生微波或高频电磁场的设备应采取防止电磁辐射泄漏的措施。

6.1.14产生非电离辐射的设备应采取屏蔽措施。

6.2防噪声、防振动

6.2.1在磨机、空气压缩机和大型风机周围50m的范围内,不应设置行政办公楼、居住建筑等民用建筑。

6.2.2振幅、功率大的设备应设计减振基础。

罗茨风机进出风管及旁路管道应装消声器,空气压缩机的进风管口应装消声器。

6.2.3设备选型宜采用低噪声的设备。

6.2.4破碎机、磨机、风机、空气压缩机等生产设备,应在设计中采取噪声防治措施,宜采取壳体噪声隔离或建筑噪声隔离等措施。

6.2.5在原料粉磨、熟料烧成、煤粉制备、水泥粉磨、水泥包装及各类破碎等生产车间设置的值班室应为隔声室。

6.2.6值班室、控制室等工作场所的接触噪声声级、生产性噪声传播至非噪声作业地点的噪声声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

6.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6.3.1控制室等建筑应具有防御外界有害因素的性能。

其工作环境温度低于-5℃或高于35℃时,应配置空调装置或安全的采暖、降温装置。

6.3.2水泥工厂的高温作业场所应充分利用热压,合理规划气流,并应以自然通风方式排热为主。

6.3.3采用自然通风的建筑物以及车间内经常有人作业的场所,夏季空气温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

当自然通风达不到规定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

6.3.4当作业地点温度高于37℃时应采取局部降温和综合防暑措施。

6.3.5地坑、地下胶带输送机走廊等生产厂房,宜采用自然通风消除余热。

当自然通风达不到卫生条件和生产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

压缩空气站应采用机械通风。

6.3.6窑头操作平台及炎热地区的机修、电修车间内宜设置移动式通风机组。

6.3.7炎热地区的包装车间的职工插袋操作地点宜设置局部过滤送风装置。

6.3.8有防寒、防冻要求地区的控制室、值班室、辅助生产建筑、办公楼、食堂、浴室、宿舍等建筑,应设置采暖系统。

6.3.9位于严寒或寒冷地区的生产厂房及辅助生产用室,在非工作时间内或设施中断使用过程中,宜设不低于5℃的值班采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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