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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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第一节企业所得税基础知识
一、概念
指国家对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
它是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重要手段。
二、企业所得税的特点
1、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2、税收负担不易转嫁
第二节企业所得税法律内容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和纳税义务
包括: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不包括: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和纳税义务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一)具体内容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生产经营所得:
从事物质生产、商品流通、交通运输、劳务服务及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
其他所得:
财产转让、利息红利所得、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及其他所得。
(二)确定的原则
1、必须是有合法来源的所得
企业的所得必须是受国家法律允许并保护的,各种非法所得不构成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2、是扣除成本费用以后的纯收益
企业的所得是扣除为取得这些所得而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后的余额才是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额。
3、必须是实物或货币所得
各种荣誉所得、知识及体能、心理上的收益,都不是应纳税所得。
4、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
按居民税收管辖权原则,凡是中国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确定原则
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
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三、税率
1.基本税率25%
2.低税率20%----非居民企业
3.优惠税率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0%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15%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的企业——10%
四、亏损弥补
(一)亏损的含义
企业所得税中的亏损额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税务机关按税法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二)亏损弥补的含义
1、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额弥补。
2、下一年度的所得额不够弥补的,可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超过5年。
3、5年内不论是盈是亏,都作为实际弥补期。
4、连续5年不中断,先亏先补,按顺序计算弥补期。
时间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011
所得额-15662-2-110
06、07、08的所得弥补2005的亏损
2011年的所得弥补2009、2010年的亏损
2011年应税所得额=10-1-2=7
五、税收优惠
(一)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国务院财政部发行的国债利息)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持有上市流通的12月以上股票)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
(二)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加计扣除(研发费用)
(四)抵扣应税所得额(创业投资企业)
(五)加速折旧
(六)减计收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七)税额抵免(环境保护设备投资)
第三节应纳所得税额计算与征收
一、应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概念
根据税法按照一定的标准确定的,纳税人在一个时期内的计税所得。
(二)应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的区别
应税所得是一个税收概念,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会计利润是一个会计核算概念,反映的是企业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的财务成果。
(三)计算公式
1、应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2、应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税收调整额
(四)收入总额
收入总额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活动中取得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注意:
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1、一般收入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财产转让收入
4)租金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6)利息收入
7)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8)接受捐资收入
9)其他收入
2.特殊收入
1)分欺付款销售产品收入
2)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泊等按进度和工作量核算收入
3)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等按进度和工作量核算收入
4)产品分成方式取得的收入
5)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
3.不征税收入
1)行政性收费
2)财政性拨款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4.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五)准予扣除的项目
1.成本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2.费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3.税金
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4.损失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5其他支出
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六)不得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9)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注意:
这些项目是企业按会计制度在计算利润时已扣除,按税法规定,计算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因此在纳税调整中需做调增所得额处理。
(七)限定条件准予扣除的项目
1.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据实扣除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税务处理规则:
实际>限额标准;按标准扣除
实际<限额标准;按实际扣除
某企业2011年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100万元,计提三项经费18.5万元,其中福利费12万元,拨缴工会经费2万元,实际发生职工教育经费4.5万元,计算所得额应调增(A)万元
A2B1.5C0D2.5
解析:
福利费扣除限额为100×14%=14,实际发生12,扣除12
公会经费扣除限额为100×2%=2,实际发生2,扣除2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为100×2.5%=2.5,实际发生4.5,扣除2.5
应调整所得额=18.5-(12+2+2.5)=2
社会保险费
1)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2)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3)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利息支出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公益性捐赠支出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内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公益性社会团体
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练习:
某居民企业2011年度实现利润总额20万元,经审核发现,在财务费用账户中扣除两次利息费用:
一次向银行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支付利息4.5万元;另一次经批准向职工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9个月,支付利息2.25万元;在营业外支出帐户列支了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捐款5万元。
假定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项目,该企业应计税的所得额。
金融机构年利率=4.5/200×2=4.5%
向职工借款的利息支出扣除限额=50×4.5%×9/12=1.6875
利息支出调整额=2.25-1.6875=0.5625
公益捐赠支出扣除限额=20×12%=2.4
公益捐赠支出调整额=5-2.4=2.6
应税所得额=20+0.5625+2.6=23.16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