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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企业所得税法

2012税法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节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与税率

一、纳税义务人

在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公司制——交企业所得税

私营企业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交个人所得税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责任。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纳税人身份

构成条件

在中国境内成立(注册法人)

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居民企业

×

×

非居民企业

×

×

二、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从内容上看包括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从空间范围上看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1.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2.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1)对于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要就其来源于境内,及发生在境外但与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3.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教材255页

所得类型

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销售货物所得

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提供劳务所得

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不动产转让所得

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动产转让所得

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其他所得

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三、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同,使用的税率也不同。

纳税人

税收管辖权

征税对象

税率

居民企业

居民管辖权,就其世界范围所得征税

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在华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非居民企业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基本税率25%

非居民企业

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取得所得与设立机构、场所有联系的

地域管辖权,就来源于我国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征税

取得所得与设立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来源于我国的所得

低税率20%(实际减按10%的税率征收)

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却有来源于我国的所得

第二节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直接计算法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

间接计算法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一、收入总额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

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债务的豁免等。

非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一)一般收入范围和时限的确认

1.销售货物收入确认的一般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①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提供劳务收入确认的一般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②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③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①已完工作的测量;②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③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下表为税法规定的各类收入的确认时间,非常容易命制选择题。

收入的范围和项目

收入确认的具体规定

1.销售货物收入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1)安装费。

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

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

广告的制作费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

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

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

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

会籍会员费+其他单项商品服务费方式——即时确认

会籍会员费+免费或低价商品服务费方式——收益期内分期确认

(7)特许权费。

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

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取得的收入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新增)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除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新增)

5.利息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租金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支付的,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人相关年度收入(新增)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

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9.其他收入

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上述规定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提示】其他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不是等同概念

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受赠资产相关金额的确定

受赠非货币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内容包括:

受赠资产的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但不包括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的相关税费。

(二)特殊收入的确认

收入的范围和项目

收入的确认

 

1.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

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3.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

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4.商业折扣条件销售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5.现金折扣条件销售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6.折让方式销售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7.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8.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劳务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9.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

以企业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10.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及货物劳务流出企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进行利润分配等用途,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

(三)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分类

具体处置资产行为

计量

内部处置资产——所有权在形式和内容上均不变,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将资产移至境外的除外)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资产移送他人——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按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属于自制的资产,按同类资产同期对外售价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二、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收入种类

范围

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具体规定(2012年新增):

(1)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a、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b、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c.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之处单独核算。

(2)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之处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之处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内未发生之处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之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免税收入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提示】该收益都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三、扣除原则和范围

(一)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熟悉)

包括:

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

(二)扣除项目范围(掌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成本,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

2.费用,可扣除的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及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费用项目

应重点关注问题

销售费用

(1)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否超支

(2)销售佣金是否符合对象、方式、比例等规定

管理费用

(1)招待费是否超支

(3)保险费是否符合标准

财务费用

(1)利息费用是否超过标准(金融机构同类同期)

(2)借款费用资本化与费用化的区分

3.税金

所得税前可扣除的税金图示:

准予扣除的税金的方式

可扣除税金举例

在发生当期扣除

通过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在当期扣除

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出口关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等销售税金及附加

通过计入管理费在当期扣除

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在发生当期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在以后各期分摊扣除

车辆购置税、购置消费品(如小轿车等)不得抵扣的增值税等

4.损失

(1)损失的范围——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2)按损失净额扣除——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3)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学习思路:

要点

具体规定

扣除原则(5个)

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

基本范围

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

具体项目和标准

按照实际发生额扣除(在符合扣除原则的前提下)

工薪(合理和据实)、社保、财险、向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汇兑损失、劳动保护费、环境保护专项基金(限定用途)

限定比例扣除(最重要)

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招待费、公益捐赠、广告费、向金融机构以外的借款利息、手续费及佣金

限定手续扣除

总机构分摊的费用、资产损失

(三)扣除项目的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

(P262~P263)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项目

准予扣除的限度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处理

职工福利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

不得扣除

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

不得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职工福利费有内容上的限制规定,考生要注意职工福利费与单纯性管理费、营业外支出项目的区分。

(P263)

(2)“三费”按照实发工资薪金总额计算开支限额;作为计算基数的企业工资薪金还要注意是否合理和据实,超过规定标准的职工工资总额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不能作为计算“三费”的依据。

(3)软件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可全额据实扣除。

扣除职工培训费后的职工教育经费的余额,应按照工资薪金的2.5%的比例扣除。

对于不能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职工培训费的,一律按照工资薪金的2.5%的比例扣除。

(4)职工教育经费的超支,属于税法与会计的暂时性差异;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的超支,属于税法和会计的永久性差异。

3.社会保险费和其他保险费(教材上的第3和10点)

保险费的扣除如下:

4.利息费用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3)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的扣除

①核心内容:

进行两个合理性的衡量——总量的合理性和利率的合理性。

第一步从资本结构角度判别借款总量的合理性。

税法给定债资比例,金融企业5:

1;其他企业2:

1

结构合理性的衡量结果——超过债资比例的利息不得在当年和以后年度扣除。

第二步通过合理利率标准来判别那些未超过债资比例的利息是否符合合理的水平,使利率水平符合合理性。

②关联方利息支出的其他规定:

企业能证明关联方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4)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向关联方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符合规定条件的(关联方债资比例和利率标准),准予扣除。

  向非关联方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向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①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②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5.借款费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税法的规定扣除;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6.汇兑损失

汇率折算形成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7.业务招待费(这一条在考试中经常考到)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新增)。

注意,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其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基础包括三个部分:

营业收入和所分配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9.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10.租赁费

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1)属于经营性租赁发生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费:

根据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属于融资性租赁发生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费:

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租赁费支出不得直接扣除。

11.劳动保护费

劳动保护费,没有开支的金额比例限制。

13.公益性捐赠支出

【基本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这里的利润指的是会计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里的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第一,要注意区分公益性捐赠与非公益性捐赠。

非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这里所说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必须符合对象和渠道两个条件。

(1)对象条件——列举的公益事业

(2)渠道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公益性的社会团体。

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支出,由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和县以上政府开具的公益性捐赠票据。

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应作纳税调整。

(也就是说不能扣除)

第二,按照年度利润总额12%计算限额的基数利润,是按照政府规定计算出来的年度会计利润,尚未扣减上一年的亏损的数额。

第三,超标准的公益性捐赠,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第四,公益性捐赠有货币捐赠和实物捐赠之分,实物捐赠要视同销售货物和捐赠支出两个行为。

14.有关资产的费用

(1)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

允许扣除;

(2)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

准予扣除。

15.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16.资产损失

(1)企业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2)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

17.其他项目(p267)

  如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准予扣除。

8.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对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佣金支出有五个方面的限制:

第一,手续费、佣金有支付对象的限制——不能是交易双方人员(含代理人、代表人)。

手续费、佣金的支付对象应该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

第二,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有计算基数和开支比例限制。

对于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对于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第三,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既不能变换名目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也不能坐冲收入。

第四,手续费和佣金有支付方式限制。

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五,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不得扣除的项目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罚金——经济刑——×

行政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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