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4科室汇报文稿 特监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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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4科室汇报文稿特监科
2012科室业务介绍文稿
目录
一、职责和定位
二、特种设备的种类及范畴
三、全市特种设备概况
四、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
1、特设设备的生产
2、特种设备的使用
3、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
4、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
5、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5.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行政许可(监督检查)
5.2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
5.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许可
5.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许可
五、特种设备事故预防、分级、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
六、工作任务目标措施
七、发挥职能协调合作安全共赢
前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概念: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政府行政机关为实现安全目的而从事的决策、组织、管理、控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一部分。
我国安全生产管理实行的是综合监督管理与专项安全监察相结合的工作体制,国务院是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是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实行专项安全监察。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是一项由政府向社会提供的公共安全服务,安全监察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主要作用3方面:
1、立法:
制定必须普遍遵守的有关特种设备的规则;
2、检查:
通过检查发现和督促企业发现和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和设备的不安全状态;
3、执法:
通过执法督促有关单位纠正人的不安全行为和消除设备的不安全状态。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的职责
科室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实施安全监察;承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考核、发证工作;组织、参与特种设备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等有关工作。
二、特种设备的种类及范畴
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新修订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条指出,“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新《条例》第九十九条对这八类设备进行了定义,规定了监督管理的范围。
三、全市特种设备概况
3.1特种设备基本数据统计
截止目前,全市共有特种设备28446台,八大类特种设备数量及其所占比例见表:
设备种类
锅炉
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
电梯
起重机械
厂内车辆
客运索道
游乐设施
数量
(台)
2449
9353
1462条
4568
9801
2237
1
27
全市在用特种设备数量表
设备种类
锅炉
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
电梯
起重机械
厂内车辆
客运索道
游乐设施
数量
(台)
1076
5776
1462条
4143
7806
1720
1
19
所占
比例%
5.235
28.1
0.048
20.15
37.98
8.369
0.004
0.092
全市在用设备数量及其所占比例
3.1.1各县、市(区)特种设备数量统计:
2011年全市在用特种设备(不含停用)按区域分布(如表1、图2):
行政区划
特种设备台数
市中区
2547
任城区
2188
高新区
3843
兖州市
2098
曲阜市
1257
邹城市
4378
金乡县
448
嘉祥县
659
微山县
874
鱼台县
475
泗水县
180
汶上县
738
梁山县
683
表12011年特种设备按区域分布表(不含气瓶和压力管道)
图22010年特种设备按区域分布图(不含气瓶和压力管道)
3.1.2全市定检率情况:
3.1.3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数量统计
目前,我市共有持证种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充装)企业182家,其中特种设备设计单位7家、制造单位28家、安装维修改造单位74家、气瓶充装单位73家。
特种设备分类统计
设备名称
细分种类
数量
分类总数
锅炉
制造
2
19
部件制造
1
安装
16
压力容器
制造
10
31
安装
1
气瓶安装
17
设计
3
压力管道
元件制造
5
28
安装
19
设计
4
电梯
制造
1
15
安装
14
起重机械
制造
6
13
安装
7
厂内机动车辆
制造
3
3
气瓶
充装
73
73
总计
182
3.2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现状及分析
3.2.1特种设备安全总体形势
目前我市特种设备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已连续多年未发生特种设备事故,这是多年来实施特种设备动态监管,构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的成果,也是近年深入推进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狠抓隐患整治的成果。
3.2.2特种设备数量持续增长
近几年,随着各县区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工业生产机械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我市在用特种设备总数每年递增12%左右,其中住宅电梯、起重机械等机电类特种设备增长速度较为突出,企业生产配套使用的压力容器数量增速较为平稳。
其他设备类型设备数量有小幅减少,如在用锅炉数量因集中供热和节能降耗的要求正在减少,厂车根据特种设备目录调整的要求,装载机和挖掘机等不属特种设备管理范畴,我们也及时对这部分设备在动态网的信息进行了注销。
3.2.3监察机构人员相对稳定,整体素质得到了提高
目前我市共有1个市级和14个县级安全监察机构,其中高新区分局和北湖区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为兼管机构。
从2009年开始,市局每年都积极组织县局有关人员参加国家局和省局举办的安全监察员培训考核班,持证安全监察人员数量逐年增加,学历层次逐步提高,积极推进了基层监察人员体系的建设,为我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夯实了基础。
四、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贯穿其生、老、病、死整个过程,其管理综合借鉴了汽车和楼房从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及使用管理的做法。
(1)设计图纸鉴定:
设计图纸有的象楼房建筑一样要经审查鉴定;
(2)开工告知:
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就像楼房建筑施工一样要办理开工告知,审查其资质及合法性;
(3)过程监督:
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过程也象楼房建筑施工过程要由住建局质检站和监理对其施工过程质量进行现场监督一样,特种设备要由检验机构特检院现场进行监督检验;
(4)出厂资料:
出厂象汽车一样,要有出厂资料和手续:
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5)挂牌取证:
投入使用就象汽车上路需要挂牌并取得行车证一样特种设备需要注册登记取得注册登记证和登记合格标志,登记标志就象车牌一样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6)年度审查:
在使用过程中,就像汽车每年要上检车线进行检测年审一样,特种设备也要按照其检验周期要求,由检验检测机构对其进行定期检验;对检验发现的问题及安全隐患象汽车要到汽修厂维修一样,特种设备要由有资质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进行改造或维修;
(7)移装过户:
象二手车买卖需要办理过户手续一样,特种设备异地移装需要办理移装手续,以证明其身份的合法性;
(8)服役期满报废:
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办理注销手续,同样,汽车服役到期也要报废。
国家总局宋继红局长提出: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要回归“安全监察”,要研究学习交警部门的做法,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
下面我结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给大家介绍一下:
4.1特设设备的生产
这里所说的“生产”包括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不像其他的产品,生产专指制造。
按照《条例》规定,特种设备设计单位应取得许可,方可从事设计活动。
其中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同时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条例》第十一、十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书面告知特种设备管理部门,这是《条例》对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单位提出的明确的要求。
(《条例》第十七条)
4.2特种设备的使用
《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
同时要求,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市级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和管理制度。
《条例》还规定了使用单位在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备等各项工作中的注意事项,对维保单位提出了比较具体的工作要求。
4.3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
《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条例》第二十八条)
4.4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
《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件。
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条例》第五十五—五十八条)
4.5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根据《条例》和省局的有关规定,市级监察机构的主要行政许可项目是:
生产单位的监督抽查、气瓶充装(受理、审查、上报省局发证)及年度审查、使用登记和作业人员发证。
4.5.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行政许可
生产许可:
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目前全市共有生产单位182家,按照国家局和省局要求,每年抽查数量不少于25%,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和进行处理,对确实不再符合生产要求条件的要上报省局处理。
4.5.2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
气瓶充装许可及年度检查:
全市目前有73家持证单位,按照省局要求,每年要对气瓶充装单位全部审查一遍,审查合格的予以通过,审查不合格存在问题和隐患的要督促企业整改并作出处理,对确实不再符合充装条件要求的要上报省局处理。
4.5.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许可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4.5.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许可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许可要经过从考核到发证的9个环节:
(1)建立题库(题库试卷照片)
(2)审查申请表(表样):
需提供的资料:
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张照片、学历证书复印件、
(3)组织考试(考试照片):
机考照片、模型照片等
(4)组织阅卷(阅卷照片)、
(5)汇总成绩(汇总表)、
(6)编号打印证书(证书式样)、
(7)证书盖章(钢印、年审章)下发、
(8)上传信息(国家局网站)、
(9)资料归档(档案照片)、
存在的风险:
多年来,档案丢失严重,管理混乱。
事故调查时,对作业人员取证质量的调查是必须的,要查看操作人员的取证档案,如果没有、不全或者其中信息不真实、不完整,发证是要负责任的。
我常对科里的同志讲:
我对你们的要求不高,就一个要求,事故调查时来取证,查阅档案,只要你能做到不被追究责任就行。
4.5.5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告知;
按照《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4.5.6利用RFID射频识别技术对特种设备进行电子监管
按照省局文件要求,要在工业、车用气瓶充装和电梯维保环节上推广RFID技术的应用。
为确保顺利推广射频识别技术,我局组织召开了专题会,结合我市发展现状,认真分析在推广RFID技术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有针对性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但因没有法律依据支撑,推行难度大,企业不执行的不好处理等情况。
下一步我们将加大宣传力度,分别组织开展全市气瓶充装单位、改装单位、电梯维保单位负责人实地观摩气瓶检验现场和采用RFID技术充装现场,进一步提高企业采用新技术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提高企业开展此项工作的积极性。
五、特种设备事故预防、分级、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
《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条例》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发生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根据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技术特点、事故情况对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评估;需要制定或者修订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应当及时制定或者修订。
通过学习《条例》我认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体现在以预防为主:
从生产源头把关:
通过行政许可和制造过程监督检验,确保特种设备优生;
从使用登记把关:
确保特种设备及时纳入安全监察范围,处于有效监管之中;
从定期检验把关:
确保特种设备保持良好运行状况;
从人员素质把关:
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管理等相关人员的适应性;
从规范管理把关:
促进各项特种设备安全制度的完善和实施。
特种设备事故原因可以归结为人的不安全行为和设备(既物)的不安全状态。
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伴随着设备生命周期;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对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产生重大影响,是事故的根本原因。
事故是可以预防的,利用对事故的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可以把事故降低到可以接受的程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企业(使用单位)识别、控制、排除人的不安全行为和设备的不安全状态,发现特种设备处于不安全状态时,限制其使用,防止事故的发生。
六、工作任务目标措施
通过对我市目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状况认真分析研究,结合国家局、省局2012年工作部署,我们科有针对性的制定了2012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和措施。
6.1准备开展的两个专项整治活动
6.1.1开展气瓶充装单位及车载气瓶专项整治
通过专项整治力争抓出成效,抓成亮点。
为此,科里将抽出专人与相关县局一起,逐家进行检查整顿,对不具备条件又不按要求整改,坚决取缔。
6.1.2开展危化品企业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专项整治
为将整治工作落到实处,科里已起草了专项整治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任务、时间进度和效果。
通过专项整治,最终达到督促企业依法办理在用特种设备尤其是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明显改善危化品企业安全状况、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确保危化品企业特种设备无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6.2做好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工作
修订全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演练活动。
6.3做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工作
6.4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评审单位、检验检测机构专项检查
6.5服务全市重点工程建设。
6.6强化重要特种设备管理
6.7定期通报特种设备三率
今年,我们将每月底定期书面通报全市特种设备定检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率,借以促进全市“三率”的提高。
6.8加强档案管理工作。
档案管理工作很重要,尤其是特种设备档案管理更重要,即牵涉到设备安全又牵涉到有关人员的责任。
在前期对档案进行整理的基础上,今年我们进一步加大了档案管理力度,对文件收发、安装告知、验收、气瓶充装现场确认材料、案件材料、安全监察指令书、隐患整改、考核培训等档案均分门别类,整理归档。
七、发挥职能、协调合作、安全共赢
7.1贴近政府,搭高县局工作的平台
积极协调市安委会及有关职能部门,通过联合行文开展工作,借助其职能形成合力,为县局搭高搭好工作平台。
安全工作有其特殊性,我们自己单独开展工作,效果往往不太理想。
如在农村小浴池锅炉的治理、气瓶违法充装等方面,质监、安监、建设、工商、和城管等部门虽然都各自采取了一些措施,效果均不理想。
这也造成守法者经营困难,影响了守法经营者的积极性和我们的形象。
今年,我们将积极协调市安委会行文进行专项治理,一是引起县级政府的重视,搭高县局工作的平台;二是一个部门牵头,多方协同执法,力争达到预期效果。
7.2贴近企业,服务经济发展
金融危机,给企业以沉重的打击,也给我们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生产不正常,事故就易发多发。
今年,我们将继续落实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创新工作理念,多深入基层,多服务基层。
7.3搞好配合、发展共赢
为积极配合其他部门,我科将创造性的开展工作,探讨新的方法,增强“五种意识”,尤其是大局意识,怎么与市局稽查局、协会培训中心、县局和特检分院搞好配合,互惠共赢,是我们正在探讨的一个新课题,这点我们科的同志已统一了思想,达成了共识。
7.3.1定期征求各县局的意见,及时了解基层工作中的困难。
对县局难以解决的问题,我们将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安委会领导汇报,积极争取政府和市直其它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共同推动工作的开展。
同时,当县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在企业中难以推进的时候,我们将充分配合好县局工作,在确保全市特种设备安全形势持续稳定的同时,帮助各县(市区)局全面完成全年工作任务。
7.3.2配合稽查进一步加大特种设备案件的查处力度。
我们将进一步加大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力度,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现象,我们将积极与市局稽查局配合,为稽查部门办好特种设备案件引好路收好尾。
7.3.3做好特种设备管理和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与协会培训中心共同制定全年培训考核计划,加大管理和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力度,提高相关人员的持证上岗率,保证安全,规范工作见证,确保发证质量。
7.3.4配合特检分院搞好定检,提高定检率,为安全打好基础。
我科已和省特检院济宁分院进行沟通,商定每季度定期召开“科、院”联系会议,就共同关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检验检测方面的问题进行讨论,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也将严格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工作程序,与特检济宁分院做好监检和定检工作。
通过上述几项工作措施,我们将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与各县(市)局(分局)、市局稽查局、省特检院济宁分院和协会培训中心搞好配合,发展共赢,保证屡职到位、确保特种设备安全。
结束语
2012年,在市局党组的领导下,在各县(市区)局和市局各科室、直属单位的配合支持下,我们将和全市特监战线上的广大干部职工一起共同努力,精心、精细、精准、精益求精的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有信心也一定能全面完成省局、市局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全市特种设备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