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实力考评办法_精品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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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实力考评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筑施工企业的动态管理,全面提高建筑业整体素质,加快形成一批管理水平现代化的特大型企业,全面推进绍兴建筑业跨越式发展,实现绍兴“建筑大市”向“建筑强市”转变,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上年底前登记注册的本市等级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综合实力考评是指对在市内外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实行经营行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科技进步、队伍管理等方面的考评。

第四条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是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综合实力考评的主管部门,下设建筑施工企业综合实力考评工作小组,负责对建筑施工企业综合实力考评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综合实力考评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施工企业应按考核内容填写《综合实力考评情况报表》,并在次年1月1日至1月25日期间内,将全年自行考评报表及有关证明资料上报当地主管部门,由当地主管部门汇总核实后上报市建管局建筑施工企业综合实力考评工作小组。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综合实力考评以得分制作为评定方法,如同一情况受重复奖励或处罚的,其加减分以最高分计算,不重复计分。

具体分值计算见评分标准。

第七条企业在考评中有虚报、瞒报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加分的倒扣分;减分的加倍减分。

无有效证明材料的加分项目作零分计。

第八条对年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施工企业,当年不得授予综合考评优秀企业等称号。

(一)被吊、扣资质证书一次、安全生产许可证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二)工程施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累计死亡3人(含3人)以上的;

(三)发生拖欠民工工资或因工程质量问题被投诉,未及时妥善处理造成集体上访、媒体曝光等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当年度税收超5000万元的企业【所申报企业(一个独立法人)在绍兴市市域范围内实缴的税收】,直接授予“建企航母”称号,综合实力考评得分高的大型施工企业前20名,授予当年度“龙头企业”称号,税收超1000万以上授予“骨干企业”称号,中小型成长企业授予“先进企业”称号。

其企业负责人分别授予“绍兴经济发展功臣”、“绍兴经济发展杰出人才”、“绍兴经济发展优秀人才”等称号,并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宣传。

第十条考评指标统计口径

1、本办法将企业分为“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以年产值为依据,年产值超过5亿元以上建筑业企业为“大型企业”,5亿元及以下建筑业企业为“中、小型企业”。

2、不计地(市)级“安全标化工地、文明工地”。

3、大型项目、高层项目等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施工许可证原件。

4、企业税收,以本企业提供的当年度当地财税部门证明原件为准。

5、境外业务,以市外经贸委提供的数据为准,境外劳务每处按国家(地区)划分。

6、对本办法中未涉及的其他指标,一律不列入考评计分范围。

7、各指标的统计范围以申报单位用自己的名义完成的结算收入、缴纳的税金和获得的奖励(处罚)为准,申报单位内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的结算收入税金和奖罚属统计范围,申报单位参股、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的指标不属统计范围。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建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一

绍兴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实力考评评分标准

(大型企业)

项目

内容

加、减分

1

企业在市域范围内实交地税(施工)按入库数每10万元加1分。

2

当年度承接的工程项目中,单体面积和层数分别占全市施工企业所有承接工程项目中最大和最多的前五名,每个项目加40分。

3

积极开拓国际市场,独立承包或分包境外工程,年承包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加50分,500万美元至999万美元的加30分。

100万美元至499万美元的加15分,50万美元至99万美元的加5分。

劳务输出30人以上的,每处加15分。

4

单项工程合同造价在1-2亿元的大型项目,每项加2分;单项合同达5亿元或10亿元以上,并分别加5分、8分。

1

主承建施工工程获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每项计50分,国优金奖计40分,银奖计15分。

2

获省(市)级优质工程奖杯,每项计30分。

获设(区)市级优质工程奖杯,每项计10分。

专业、分包工程获奖且完成的工程量超500万元以上的,按上述加分值的30%计算。

获国家级用户满意工程的,每项计15分;省级的每项计6分。

3

获专业协会评比国家级优质工程的,每项计15分;

4

获专业协会评比省(市)级优质工程的,每项计5分。

工程质量问题投诉不及时妥善处理,造成群体投诉或新闻曝光的,每起减20分。

项目

内容

加、减分

1

获省级“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程”,每只加8分。

2

凡发生因工死亡责任事故的,每死亡1人,减50分。

非责任事故因工死亡的,每死亡1人,减15分。

1

获国家级工法的每项加10分。

2

当年度获得省部级以上技术(研发)中心,加30分。

3

企业参加过行业标准的规程编制每项(次)加50分,获得省部级以上相关的科技进步奖项,每项(次)加20分。

4

当年度企业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并通过部级考核,加30分

5

推广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并创省科技示范工程加10分,创部级科技示范工程加20分。

6

拖欠民工工资引起民工集体上访的,每项(次)减10分,由此造成较大影响,危害社会安定的,每起减50分。

1

获部级建筑主管部门行文通报表扬的加20分,受到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减20分

获省级建筑主管部门行文通报表扬的加15分,受到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减15分

获市级建筑主管部门行文通报表扬的加10分,受到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减10分

2

不按时上报报表的,每发生一次减5分。

附件二

绍兴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实力考评评分标准

(中、小型企业)

项目

内容

加、减分

1

企业在全市实交地税(施工)按入库数10万元加1分。

2

境外劳务输出10人以上的,每处加15分。

3

单项工程合同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项目,每项加5分。

1

主承建施工工程获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每项计50分,国优金奖每项计40分,银奖每项计30分。

获省(市)级优质工程钱江杯,每项计30分,其它省(市)优质工程的每项计20分。

获设(区)市级优质工程的,每项计10分。

县级优质工程的每项计5分。

专业、分包工程获奖且完成的工程量超500万元以上的,按上述加分值的30%计算。

2

获国家级用户满意工程的,每项计15分;省级的每项计6分。

3

获专业协会评比国家级优质工程的,每项计15分;

获专业协会评比省(市)级优质工程的,每项计5分。

4

工程质量问题投诉不及时妥善处理,造成群体投诉或新闻曝光的,每起减10分。

项目

内容

加、减分

1

获省级“建筑安全文明标化工程”,每只加10分。

获市级“标化工地”、“文明工地”每只加5分。

3

县(市)级“标化工地”、“文明工地”每只加3分。

4

凡发生因工死亡责任事故的,每死亡1人,减50分。

非责任事故因工死亡的,每死亡1人,减15分。

1

企业引进人才(较上年增加)硕士以上学历每人计3分、大学本科学历每人计2分(各类别人才按最高分计)。

2

获国家级工法的每项加20分,获省级工法的每项加10分。

3

推广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并创省科技示范工程加10分,创部级科技示范工程加20分。

4

拖欠民工工资引起民工集体上访的,每项(次)减10分,由此造成较大影响,危害社会安定的,每起减50分。

1

获部级建筑主管部门行文通报表扬的加20分,受到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减20分

获省级建筑主管部门行文通报表扬的加15分,受到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减15分

获设区市建筑主管部门行文通报表扬的加10分,受到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减10分

2

不按时上报报表的,每发生一次减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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