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港口国监督检查指南中文版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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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港口国监督检查指南中文版要点
附则42011年船舶防污系统检查指南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38(a)条关于国际防止和控制海上污染公约赋予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
忆及于2001年10月召开的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会议通过的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AFS公约),以及四个大会决议,
进一步忆及AFS公约第II条规定的本公约适用的船舶可以在缔约方的任何港口,船厂,近海装卸码头接收该缔约方授权的官员检查,以便确定船舶是否符合本公约的规定,
注意到AFS公约第3(3)条规定,本公约各缔约方在必要时应运用本公约的要求,以保证对非本公约缔约国船舶不给予最为优厚的待遇。
。
还注意到大会于2003年7月18日通过的船舶防污底系统检查指南的MEPC.105(49)决议;
进一步注意到经MEPC.105(49)决议,会议决定根据实践经验对2003导则保持审订。
已考虑到,在其62次会议期间,船旗国履约分委会在其19次会议上,准备了2011船舶防污底系统检查指南草案。
1.通过了2011船舶防污底系统检查指南,其内容见本决议附件;
2.提请各政府从事港口国检查时采用2011导则
3.建议2011导则作为A787(19)及其修正的决议关于港口国控制程序的修正案予以通过。
4.同意根据实践经验对2011导则进行修订和评审。
5.取消了MEPC.105(49)决议通过的船舶防污底系统检查导则
附件
2011船舶防污底系统检查导则
1介绍
1.1AFS公约第11条规定了港口国履行对船舶防污染系统执行检查的权利。
执行检查的导则如下:
1.2400总吨及以上的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不包括固定或浮动的平台,FSUs和FPSOs)在投入营运之前或首次签发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之前应进行初始检验,当防污底系统发生改变或更换时,应进行一次检验。
FSUs:
浮式存储装置;
FPSOs:
浮式生产储存和卸货装置;
1.3除固定的或浮动的平台、FSUs和FPSOs外,24米及以上的且小于400总吨的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必须持有一份由船东或授权代理商签发的防污底系统声明,此声明应与相关文件相符合,如:
一份油漆接受单或合同票据。
2初始检查
2.1要求携带IAFS证书或防污底系统声明的船舶(AFS公约的缔约国)
2.1.1PSCO应检查IAFS证书或防污底系统声明的有效性,如有必要,还应检查防污底系统的记录。
2.1.2把油漆涂在船底(水下部分)上唯一可行的方法是在干船坞里。
这意味着核对IAFS证书载明的涂油漆日期应通过船舶在干船坞期间与证书上日期进行比对来实现。
2.13如果在一个预定干坞期间油漆已被涂上,它必须登记在船舶日记中(为了合法),而且,上述预定干坞期可以通过在船舶安全结构证书上背书日期来核实(见SOLAS,第一章第10条)。
2.14在一个未预定干坞期间情况下,可以通过船舶日记上的登记来核实(为了合法)。
2.15还可以通过在船壳(船级),制造厂声明上背书日期或通过船厂符合性证书来核实。
2.16IAFS证书包括一系列检查方框并表明:
.1受AFS公约附则I控制的防污底系统是否得到应用、是否已去除或是否已用封闭层覆盖。
.2受AFS公约附则I控制的防污底系统是否在2003年1月1日之前或由主管机关指定的较晚的日期得到应用。
.3.受AFS公约附则I控制的防污底系统是否在2003年1月1日及以后或主管机关指定的较晚日期得到应用。
2.17尤其应注意验证现有IAFS证书签发时检验应符合船舶日志中所列的干坞期,并仅在一个检查方框中做上标记。
2.18防污底系统记录应负载IAFS证书之后并使最新有效的,大多数最近记录应与IAFS证书页面上检查方框一致。
2.2非AFS公约缔约方的船舶
2.21非AFS公约缔约国的船舶未被授予签发IAFS证书,因此,PSCO应询问并查找与IAFS证书上资料同样的文件。
PSCO在决定该船符合要求时应加以考虑。
2.2.2如果现有防污底系统被声明不受本公约附则I的控制,又未得到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的证实,则应进行验证,以确认该防污底系统符合本公约的要求。
根据所获得的经验和现行的环境,在认为必要时,该验证可以用取样或试验或可靠的文件作为依据,验证的文件可以是,例如,MSDSs(材料安全数据),或类似文件,一份来自防污底系统生产商的符合证明,或来自船厂和防污底系统生产商的发票。
2.2.3为了符合区域性要求,非缔约国船舶可以持有符合性声明,可考虑作为符合性证据。
如:
经欧盟536/2008号法令修订的欧盟第782/2003号法令,。
2.2.4在所有其他方面,PSCO应按船舶程序行事,要求船舶携带IAFS证书。
2.2.5PSCO应确保对AFS公约非缔约国的船舶采取无优惠待遇。
3详细检查
3.1明显依据
3.1.1有明显理由确信船舶基本上不能满足AFS公约要求,应对船舶进行详细检查,详细检查的明显理由可能是:
1.船舶悬挂非缔约国国旗且没有AFS文件;
2.船舶悬挂缔约国国旗且没有有效AFS证书;
3.在AFS证书上记载的涂漆日期与船舶干坞期不一致
4.船壳上有大量不同油漆补丁
5.IAFS证书没有全部完成
3.1.2如果IAFS证书没有全部完成,可能与下列问题有关:
.1最后一次使用船舶防污底系统是在何时?
.2如果防污底系统受AFS公约附则I控制并且已去除,则设备的名称是什么以及执行日期为何时?
.3如果防污底系统是受AFS公约附则I控制,并已用封闭层进行覆盖,则其设备的名称是什么?
使用日期为何时?
.4防污底、密封剂产品及其现有防污底系统的制造商或供货商的名称是什么?
.5如果现行的防污底系统有先前的系统而来,则防污底系统的类型是什么以及以前的制造商或供货商的名称是什么?
3.2取样
3.2.1如果有必要的话,详细检查可能包括船舶防污底系统的取样和分析,以判断船舶是否符合AFS公约要求,这种取样和分析可能涉及使用实验室和具体科学程序。
3.2.2若进行取样时,取样所需的时间不应被当作延误船舶的理由。
3.2.3取样的任何决定应考虑人员安全、船舶和港口安全情况下进行。
(见附件I;取样和分析的AFS检查报告模板附在本导则里)
3.3在AFS公约框架下所采取的行动
滞留
3.3.1港口国在船舶检查期间发现下列缺陷时可以采取滞留船舶:
3.3.2在下列情况下,滞留行动应被认为是恰当的:
.1证书过期或灭失;
.2船舶承认有不符合(由此排除了通过取样来验证);和
3.在港口管辖范围内,取样证明不符合项存在。
3.3.3进一步行动取决于此问题是否与证书有关,还是与自身的防污底系统有关。
如果在滞留港口没有使船舶符合要求的设备,港口国应允许船舶驶往能使防污底系统符合要求其他港口,并得到上述港口的同意。
驱逐
3.3.5港口国可以驱逐船舶,即:
港口国要求船舶离港。
举例:
如果船舶选择了不能使AFS符合要求且港口国关注船舶正在向港口国水域排放TBTS.
3.3.6当船舶停留在港口期间,如果船舶承认不符合要求或经取样证明不符合存在,驱逐船舶被认为是恰当的,也可以从发现可滞留缺陷开始PSCO首先可以滞留船舶,并要求在解决之前纠正缺陷,但是在滞留港口不能提供用于纠正缺陷的设施,港口国可以允许船舶驶往能使防污底系统符合要求的另一港口,并取得该港口同意。
3.3.7在下列情况下,驱逐被认为是恰当的:
.1证书无效或灭失
.2船舶承认有不符合项(由此排除通过取样来验证)。
.3在港口国管辖范围内,经取样证明不符合存在。
3.3.8在情况下,船舶可能已经被滞留,但是,滞留并没有迫使船舶使之符合AFS要求(除非它想离开),在此种情况下,港口国可以关注船舶在其水域期间正在排放TBTS。
禁止挂靠
3.3.9港口国可以决定禁止船舶挂靠以防止船舶进入其水域,在船舶已开航或已被驱逐后,获得的取样结果证明船舶存在不符合,拒绝船舶进入其水域被认为是恰当的。
3.3.10如果取样证明船舶存在不符合,虽然结果在船舶开航后或被驱逐后获得,拒绝船舶挂靠仍被认为是恰当的,AFS公约第II(3)款提到的执行检查的缔约国可以采取上述措施。
这意味着如果一个港口国禁止船舶挂靠,该禁止可能不被其他缔约国自动采纳。
3.3.11根据A.787(19)决议及其修正案,如果缺陷在检查港未能采取补救措施,在任何适当条件下,PSCO可以允许船舶驶往另一港口,在此情况下,PSCO应通知下一港主管机关和船旗国。
向船旗国报告
3.3.12AFS公约第11(3)条表明,当一条船因违反本公约而受到滞留、驱逐或阻止其挂靠港口,采取这类行的缔约方应立即通知船旗国主管机关和签发相关证书的认可组织。
4对被指控有违反AFS行为,应通知船旗国政府
4.1AFS11(4)条规定,如有充分证据,证明船舶正在或已经违反本公约的规定,则允许各缔约方根据另一方的要求检查船舶。
第12
(2)条允许港口国执行检查以向船舶主管机关(船旗国)提供任何能掌握违反行为发生的有关信息和证据。
发给船旗国的信息往往不足以提起诉讼。
下列详细列出所需要的某类信息。
4.2向港口国和沿岸国提交报告应尽可能包括列在第三部分清单上的信息,再次报告上的信息应尽量以事实为依据,总览全局,但能使港口国和沿岸国确信已发生了违反行为。
4.3此报告应以文件形式作补充,如:
.1港口国缺陷报告
.2PSCO(包括他的职位和组织)怀疑不符合防污染系统的声明。
除了第三部分所要求的资料外,声明还应包括使PSCO进行更详细检查的原因。
.3关于防污底系统任何取样的声明,其中包括:
.1船舶位置
.2船壳取样点说明,包括自水线部垂直距离;
.3取样时间
.4取样人员
.5确定保管人员和收到送来样品的人员的收据;
.4任何样品分析包括包括:
.1分析结果
.2使用方法
.3证明使用方法的精确性和有效性的科学文献的参考或副本。
.4进行分析的人员姓名及其经验
.5进行分析的质量保证措施的介绍
.5受询问人员的陈述
.6证人陈述
.7船壳和取样照片
.8IAFS证书副本包括防污底系统记录、日志、MSDS或类似单据、防污底系统制造商的符合证明、船厂发票以及关于防污底系统的干坞记录及相关页面副本。
4.4所有的观测资料、照片和文件都应有真实性验证签名,所有发证、证明或验证工作都应按国家为之准备的法律执行。
所有陈述都应由所陈述的人签字并署明日期,他们的名字应在签署的上或下方清楚的打印出来。
4.5本部分第2、3段所述报告应被发送给船旗国。
如发现违反行为的沿岸国家对船舶进行调查的港口国不一致,进行后者调查的国家也应给先前调查的国家一份调查结果的副本。
附录1
取样
有关简单取样的内容可以在船舶防污底系统简单取样导则中找到(MEPC.104(49))
取样应切实可行,且有义务保证人员,船舶或港口安全
PSCO应考虑下列事项:
-确立船舶所在位置,取样所需要的时间,PSCO应核实所需要的取样时间应不过分妨碍船舶装卸。
-不要期望船舶布置安全通道,但应与船舶保持联络,以确认港口国主管机关已作出的相应安排,如:
小艇,车载升降台,棚架等。
-选择覆盖典型区域的取样点
-应对船体、取样区域和取样过程进行拍照
-应避免对油漆质量作出判断(如:
油漆表明,条件,厚度,涂抹效果)
-简单取样期间,应邀请船舶代表参加,以确保取样证据具有合法性;
-连同取样记录清单(由取样人填写)一起,尽可能完成和签署检查报告,并把一份副本交给船方作为检查和取样的证明。
-通知被检查船舶即将挂靠的下一港港口国
-如果常规检查没有完成,应同意或建议船舶将最终检查报告副本发往何处。
-应确保保管人员和收到送来样品的人员身份的收据连同样品应登记入册,以映射出样品转交环节,PSCO应牢记依据国内法制定的关于证据保管的程序不受本规则限制,因以本导则不详细强调这个问题。
1取样方法
港口国应慎重选择取样方法,除了在本导则附录中所描述的方法外,被MEPC104(49)采纳的船舶防污底系统简单取样导则还允许任何其他的经过科学认证的受本公约控制的AFS取样和分析方法。
基于从船壳上取下的油漆材料,取样程序要求测定油漆块,重要的是使用此程序是有效的并得出无异议的结果,且能够得到相应的控制。
有能力的港口国当局可以决定与专家公司订立契约来执行取样工作,在此情况下,PSCO在取样期间应参加此项工作,以确保联络机制和布置准备就绪。
如果没有邀请专家公司参加,港口国当局应向PSCO在取样方法和程序方面提供培训,以确保商定的程序得以进行。
应遵循下列总条款:
PSCO应选择一些尽可能覆盖完全的船壳上的所有代表性区域上的取样点,应至少取8个取样点,沿船壳长度等距离分布。
如有可能,可以分成左舷和右舷(应牢记船壳不同部位可能存在不同防污系统)。
船壳的每个取样点应取三个试样,相互之间应靠得很近(如:
相互之间在10CM之内)
应避免在受环境污染地方取样,通常包括带上由不可渗透材料的非灭菌的、非粉末状的一次性手套如丁腈橡胶
标本(样品)应存储在惰性容器内(如:
该容器不是由含锡组成或没有吸锡的能力);
应在完全的、清洁的、非污垢的防污系统表面上取样
从脱落、起皮或表面成水泡状的船壳上取下宽松油漆标本不能作为取样的样品
不应从受热部分或油漆较为松软部位采样
如果延伸区域所暴露的部位不明显,下面表层(底漆、密封剂、含有AFS的TBT)不应进行采样
2.取样的有效性
为了保证取样的有效性,作为不符合项的证据,应考虑下列事项:
-只有从船壳上直接取样且未被污染的样品才被使用
-所有样本应储存在容器中,并在标记清单上进行标识和注释,该记录清单应提交给主管机关
-证明保管和接收样品的人员身份的收据应和样品一起进行登记以反映样品交换环节。
-PSCO应核实计量器及其校准有效期的有效性(根据生产厂商手册)
-如果当一个已签约的专家公司来执行取样工作,PSCO应与公司代表一起来验证取样
-船体、取样区域和取样过程的照片可以作为附加证据
-取样公司应持有资格证明,取样程序也被证明是合理的。
3取样时的健康和安全
取样应切实可行,并有义务地保证人员,船舶或港口安全
为了确保PSCO的安全,建议PSCO考虑下列各点:
-泊位或港口、国民医疗服务制度和安全环保方针的总体要求
-船舶条件状况(压载状态、船舶作业、系泊、锚泊等)
-周围环境(船舶位置、交通、船舶动态、码头作业、驳船或其他浮船靠泊)
-使用登乘设施的安全措施(如平台、车载升降台、脚手架、梯子、扶手、攀登索具等)如ISO18001)
-天气(海况,风,雨,气温)
应采取保护措施以防止掉落在码头和船舶之间的水中,如有怀疑,取样时,应穿好救生衣,可能的话,系一根安全绳索。
取样期间,遇到危及人员安全的任何恶劣情况,应报告给安全协调员
应小心避免被取下的油漆与皮肤和眼睛相接触。
不应吞下任何微粒,也不要让其接触食品,取样时禁止饮食,取样后应清洗双手。
取样人应该意识到AFS和溶剂或其他取样材料可能是有害的,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人员防护应加以考虑(如:
防溶剂的长统手套、防尘面具,安全镜等)
当执行取样程序和随后分析时,应当一直遵守标准实验安全程序。
4分析
就本导则附录介绍的两种方法而言,船舶防污底系统简单取样导则设想两个步骤进行样品分析,第一步骤是在方法2的情况下就地进行基础试验。
第二步要在第一步证明肯定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在IMO导则还应注意到方法1情况下,这些步骤所指代是步骤1和2.港口国当局应慎重选择分析方法。
下列各点,可供港口国考虑:
就符合ISO17025标准的实验或其他设施的认可而言,港口国职能当局应建立认可程序。
这些程序应规定认可标准。
在这些程序、标准和实验室设施方面,港口国之间进行信息交换是有益的,也就是:
能够更好地进行交流,提供跨越国界认可和服务。
承担分析和取样的公司应符合国内法规,且独立于油漆生产商
执行船舶AFS检查的PSCO应核对ISO17025证书和实验室认可的合法性。
如果分析所需时间多于船舶预定离开的时间,PSCO应通知船舶,并将此情况报告给港口国职能当局,但是,分析所需时间不应作为船舶不当延误的正当理由。
-就取样程序而言,PSCO应确保记录清单的完整性,并作为分析证明。
如果实验程序应以不同格式显示分析结果,该技术报告应被添加到记录清单中。
5第一步分析
分析的第一步骤是为了在AFS中检测锡的总量。
港口国当局应慎重选择第一步的分析方法。
在第一步分析的现场使用手提X光纤荧光分析仪(在方法2中提及)或任何其他合乎科学性的合理的方法被认为是最可行的。
港口国职能当局必须决定第一步分析是由PSCO还是由已定约的公司来执行。
港口国职能当局可以向PSCO提供此设备(如手提X-光线荧光分析仪),并提供相应的培训。
6第二步分析
第二步分析(最终分析)通常用来验证AFS系统是否符合公约要求,即在AFS中有机锡化合物是否达到了作为生物杀灭剂的水平。
港口国可以考虑仅实施第二步分析
当局应慎重选择第二步分析方法。
就导则中提出的取样方法2而言,应注意第二步分析方法仅仅是试验性的,还要经过专家根据科学证据进行重新全面的审订(方法2中5.1部分)
7符合要求的结束
当局应依据第二步(有机锡)取样分析才能得出符合性结论,如果该结论显示在第二步中存在不符合项,有采取行动的明显依据。
如果经过考虑有必要时,执行更全面的取样以代替简单取样。
应尽快地将取样结果通知船上(作为检查报告的一部分),如存在不符合项,还应通知船旗国和作为船旗国代表的认可组织。
当符合性在可接受范围内或者缺乏一定符合性,且不清楚的情况时,该当局应根据船舶防污底系统导则中5.2部分考虑另外的取样或其他取样方法,对随后的程序进行研究和采纳。
表格S/1
船舶防污底系统(AFS)检查报告
船舶详细情况
1.(船名):
2.IMO编号:
3.船型:
4.呼号:
5.船旗:
6.总吨:
7.摆放龙骨日期/重大改建日期:
检查详细情况
8.日期&时间:
9.设施名称:
干船坞、码头、位置
地点和国家:
10.检查区域□船舶日志□证书□船壳
11.相关证书
(c)签发日期
1.IAFS证书:
2.AFS记录:
3.AFS声明:
4.
12.AFS涂漆时的干坞期:
13.AFS涂漆时设施名称:
14.AFS涂漆时地点和国家:
15.AFSsamplestaken(AFS样本采集):
16.AFS取样理由:
17.附属记录清单:
(国家/IMO编号/日-月-年)
18.复制给:
□PSCO□船旗国□认可组织□总公司□船长
□其他:
港口国详细情况
出报告的当局办公地区
地址:
电话/传真/移动电话:
邮箱:
姓名:
出报告当局正式授权的检查官
日期:
签名:
表格S/2
符合本公约关于在船壳防污底系统中起杀生物剂作用的有机锡简单取样程序记录单
记录编号(国家码/IMO编号/日-月-年)
船名:
IMO编号:
取样详细信息
1.初始日期和时间2.完成日期和时间:
3.油漆商名称:
4.AFS产品名称和颜色:
5.取样理由:
□港口国控制□检验和证书□其他船旗国符合性检查
6.取样方法:
7.船壳区域取样:
□左舷□右舷□船底
取样点数量:
8.后备取样储存位置:
(如港口国检查办公地点)
9.对取样点拍照意见:
10.□油漆样本(湿)意见:
11.□第一步分析意见:
12.□第二步分析意见:
13.关于取样程序的意见:
14.取样公司:
名称:
日期:
签名:
港口国详细信息
出报告的当局:
办公地区:
地址:
电话/传真/移动电话:
邮箱:
姓名:
(出报告当局正式授权的检查官)
日期:
签名:
表格S/3
记录编号
船名:
_IMO编号:
1.设施I.D:
效验有效日期:
2.
试样A的结果所分析的试样A总数
3.
编号
取样位置
(肋骨号和自水线距离)
mgSn/kg
编号
取样位置
(肋骨号和自水线距离)
mgSn/kg
1
9
2
10
3
11
4
12
5
13
6
14
7
15
8
16
4.
结果:
超过2500mg/kg试样数
超过3000mg/kg一个或以上试样
□是□否
□要求步骤2
□符合,没必要进一步分析
5.
关于试样“A”结果分析的补充意见
6.
姓名
日期
签名
7.设施I.D效验有效日期:
8.
试样B的结果所分析的试样B总数
9.
编号
作为Sn的有机锡(mg/kg)
编号
作为Sn的有机锡(mg/kg)
编号
作为Sn的有机锡(mg/kg)
编号
作为Sn的有机锡(mg/kg)
1
5
9
13
2
6
10
14
3
7
11
15
4
8
12
16
10.
结果:
超过2500mg/kg试样数
超过3000mg/kg一个或以上试样
□是□否
□假定不符合
□假定符合
11.
关于试样“B”结果分析的补充意见
12.
公司
姓名
日期
签名
表格S/4
记录编号
船名IMO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方法2:
第一步分析
1.设施I.D效验有效日期:
2
取样位置
(肋骨号和自水线距离)
试样I.D
取样磨盘
Tin含量(mg/kg)
Max
Min
平均
A
A1
□研磨剂
□
□
□
A2
□金属
□
□
□
A3
□其它
□
□
□
平均
A4
□研磨剂
□
□
□
A5
□金属
□
□
□
Mg/kg
A6
□其它
□
□
□
>2500mg/kg
A7
□研磨剂
□
□
□
>3000mg/kg
A8
□金属
□
□
□
A9
□其它
□
□
□
B
B1
□研磨剂
□
□
□
B2
□金属
□
□
□
B3
□其它
□
□
□
平均
B4
□研磨剂
□
□
□
B5
□金属
□
□
□
Mg/kg
B6
□其它
□
□
□
>2500mg/kg
B7
□研磨剂
□
□
□
>3000mg/kg
B8
□金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