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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承包施工合同

消防工程承包合同

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项目消防系统的供货安装工程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合同内容

1.1本合同范围

甲方委托供乙方按合同文件的规定,对小区消防系统包括消防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水泵房设施、室外消火栓系统(水泵房至水泵房结合器部分)、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消防联动控制(消防栓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设施)、火灾应急照明、火灾事故广播等的供货、安装。

1.2服务

根据合同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调试、检测、验收、整改、维修等,乙方应保证其安装的消防系统一次性验收通过。

2、合同总价

2.1本工程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元整(RMB元整)(以下称“合同总价”)除发生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外,本合同总价不变。

2.2合同总价为满足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验收规范要求。

2.3设备报价清单内的合同单价被视为已包括了所有设计费、生产和生活用水电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运输费、包装费、税项、间接费、管理费、利润及完成本工程不可或缺的工作及责任的所有费用,不论是否在合同文件内具体说明;工程量由乙方自行计算并包死不变。

上述合同单价不会因人工费、物价、费率或汇率的浮动而调整。

2.4合同价中不包含现场总包管理费及配合费。

2.5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图纸自行计算工程量,工程量图纸包干,如有计算统计错误,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仅供乙方参考,乙方应根据招标图纸自行调整工程量或增加项目。

2.6因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单价按合同的相应内容的价格计算;投标书中没有相应报价的,由审计公司最终定价。

3、工期

总工期:

日历日(含法定节假日),以进场安装开始起算,计划开工时间为年月日(具体开工日期工程师下达的开工令为准)。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发出的安装通知单后,在合同要求的时间内将产品送到尼盛.青年城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单位指定的到达的地点。

若货物验收不合格,乙方须负责将不合格的货物运离现场,所有相关费用及工期延长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4、付款方式

4.1防排烟系统、喷淋系统安装完成(不含泵房)7日内,支付10万元整(合同总价的20%);

4.2全部安装完成后10天内,支付20万元整(合同总价的40%);

4.3消防单项工程通过消防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10天内,支付10万元整(合同总价的20%);

4.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审计完成后14天内,支付至审计总金额的95%;

4.5余款作为质量保修金,在质量保修期结束后14天内支付,保修期为两年(质量保修期按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4.6乙方的工程结算金额与审计公司的核减率(以调增调减部分决算为计算基数)应控制在5%之内(包括5%),若超过5%,则本项目审计费全部由乙方承担。

本工程的审计费用按审计核减金额的5%计取。

4.7每次付款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以下单据:

4.7.1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单位签收的送货回单;

4.7.2符合甲方财务规定的发票。

5、质量要求

5.1物品及安装技术要求

5.1.1消防栓系统

  1、消火栓箱采用铝合金箱体玻璃门。

2、室内消火栓内应配有25m长水龙带,Φ19水拴,DN65栓及消防水泵启动按钮等。

3、具有消防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部门的合格证。

4、配置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

5、系统中所有管道、材料、设备、规格、要求,详见设计施工图。

5.1.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按设计要求,地下车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系统中,所有材料及产品均应具有消防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部门的合格证。

3、系统中,各种材料、设备及元器件的规格、型号、数量,详见设计施工图。

4、系统末端设置检验装置。

5.1.3防、排烟系统

1、进排风机房的风管上设置280℃防火阀。

2、应具有消防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部门的产品合格证。

3、产品应具有与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信号反馈装置。

4、设计图纸中的动态节流仪,乙方在投标书中未报价,如消防验收必须安装,乙方应承担该分项费用并及时安装。

5.1.4消防水泵房设施

1、消防栓、喷淋稳压泵控制应符合设计要求。

2、所有消防水泵设备,均应自带电气控制设备并具有与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信号反馈接口功能。

3、所有设备均应为消防主管部门认可的合格产品,并应具有产品合格证和产品说明书。

5.1.5室外消火栓系统

1、系统中及所有材料、设备、管沟、井室、水池、水箱的施工与安装,均应符合国家规范消防主管部门的规定认可。

2、消防水泵结合器、室外消火栓、以及消防水泵结合器上所使用的止回阀,安全阀,控制阀等均应为消防部门认可的合格产品,并应具有产品合格证和产品说明书。

3、各种消防水箱、水池,应带有液位控制装置,并具有送至消防控制室的信号反馈功能。

5.1.6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

1、系统形式:

采用全总线制集中报警系统。

即由系统总线,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操测器,手动报警按钮,编码模块及消防联动装置等组成。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显示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控制信号,以及消防联动控制状态信号。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带有汉化操作界面,并可显示中文屏幕菜单,直接对消防联动设备进行操作。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具有断路和短路故障及电磁兼容性保护措施。

5、消防控制设备,除自动控制外,还应能手动直接控制各消防设备的启、停。

5.1.7消防联动控制

1、消防栓灭火系统

(1)消火栓按钮控制回路应采用50v以下的安全电压。

(2)向消防控制室发送消火栓工作信号和起动消防水泵。

(3)消防控制室内控制设备对消火栓灭火系统应具有下列基本控制、显示功能:

  a、控制消防水泵的起停及备用泵的启、停;

  b、显示消防水泵的工作故障状态;

  c、显示消防栓按钮的工作部位。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向消防控制室发送喷水灭火系统工作信号和起停喷淋泵(通过水流指示器,报警阀压力开关,水位控制开关,电磁阀等)。

(2)消防控制室内控制设备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具有下列基本控制、监测功能:

 a、控制喷淋泵的起停及备用的起停;

 b、系统的控制阀开启状态;

 c、喷淋泵电源供应和工作状态;

 d、水池、水箱的水位及温度信号显示及报警;

 e、系统管网高、低压力告警信号;

 f、报警阀和水流指示器的动作状态,以及由探测器组成的控制电路,控制电磁阀等。

3、防烟、排烟设施:

(1)具有排烟分担区内设置的感烟探测器组成的控制在现场控制开启排烟阀的功能。

(2)具有排烟阀动作后启动相关的排烟风机,并停止相关范围内排风机的功能。

(3)具有同一排烟区内的多个排烟阀同时动作时,以接力控制方式开启,并由最后动作的排烟阀发送动作信号的功能。

(4)设在排烟风机入口处的防火阀应具有动作后联动停止排烟风机的功能。

5.1.8火灾应急照明:

  应急照明灯应设玻璃或其他非燃材料制作的保护罩,火灾疏散标志照明自带蓄电池,供电时间不少于20min,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在正常电源断电后,电源转换时间≤15S,并满足《消防应急灯具》LEDGB17945-2000中有关规定。

5.1.9火灾事故广播

1、汽车库扬声器额定功率不应小于5W。

2、消防控制室控制设备应具有能监控火灾事故广播扩音机的工作状态,并能遥控开启扩音机和用传声器直接播音的功能,且备用扩音机手动或自动投入,其容量不应小于火灾事故广播扬声器容量最大扬声器容量总和的1.5倍,火灾事故广播系统应设置馈线隔离变压器。

5.2消防工程检测及验收标准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

4、《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5、《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和严酷等级》GB16838。

6、消防主管部门的规定及要求。

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16-87(2006版)。

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5。

9、《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10、《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1、《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1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验收规范》GB50261-2005

6、包装及运输

6.1乙方负责将货物运至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单位指定地点,并承担相应运输费用和装卸费用。

6.2乙方保证货物的外观、包装、运输按照国家规定或相关行业标准执行。

凡由于包装不良造成的产品品质降低或损失,乙方应于24小时内无条件予以更换,重新提供全新产品给甲方;但由此而引起的延期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6.3乙方交货时应提供两套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产品的技术资料须提供电子文档):

6.3.1完整产品图纸;

6.3.2产品合格证书;

6.3.3备品、备件清单;

6.3.4出厂前的调试记录;

6.3.5维修保养手册;

6.3.6所提供产品的3C检验报告;

6.3.7专用工具。

6.4乙方应另行免费提供给工程质量管理部门相关所需的资料。

6.5货物全部到达工地后,由甲方、监理、土建总包、乙方单位共同验货,如发现设备及附件短缺、质次、损坏、产地、规格和颜色不符等问题,乙方立即无条件为甲方调换或补齐,并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验收合格,由乙方保管、安装。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产品无法安装,乙方立即无条件为甲方调换或补齐,如果因上述原因造成甲方工期延误,甲方将对乙方按1000元/天的标准扣款。

7、调试、验收及售后服务

7.1乙方负责货物的供货及安装,待甲方、乙方、监理验收调试完成后,再经消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方视为本合同供货完成。

7.2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如使用时发现货物问题的,乙方收到甲方书面/传真/电话后12个小时内负责免费维修,对出现二次质量问题的产品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传真/电话通知有第二次质量问题事实后的5日内免费调换;如因产品质量问题对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7.3乙方对其供应的产品应提供二年免费质保,免费质保期按政府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并按国家规范要求提供对消防设备维修服务。

8、双方权利和义务

8.1甲方权利和义务

8.1.1甲方有权委派代表监督乙方以确保工程按期、按质完成。

8.1.2本工程甲方的代表为,代表甲方在施工现场对本工程进行管理。

8.1.3甲方、监理有权对乙方采购的设备、安装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

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监理及其他政府监督部门的监督。

8.1.4甲方负责协调影响乙方施工进度有关的问题,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在乙方。

8.1.5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消防施工图。

8.1.6根据工程进度要求甲方负责向乙方发出进入现场通知,监督乙方的施工质量及进度,负责现场施工、调试和验收方面的组织及配合协调工作。

8.1.7乙方供货到现场后,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单位负责安排指定地点卸车并组织验收和填写验收记录;验收后货物由乙方自行保管。

8.1.8如甲方要办理消防的相关许可证,乙方应全力配合,相关费用按规定各自承担

8.1.9负责按本合同第4条支付合同价款。

8.2乙方权利和义务

8.2.1乙方项目负责人为,在施工期间乙方项目负责人必须长驻工地现场。

如甲方发现乙方项目负责人不在现场,第一次警告,第二次以后每次以200元/次处罚。

8.2.2负责消防系统及设备的供货、包装、运输、装卸、保管、安装工作,并在货到工地前24小时通知甲方;

8.2.3配合甲方及甲方委托的单位完成货物验收;负责货物的保管工作。

负责对未交付甲方的已完工程产品保护工作。

8.2.4乙方自行解决施工人员食宿问题。

8.2.5严格执行安全规程,对乙方的管辖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工伤和因工伤亡承担赔偿和一切善后事务的责任。

乙方并须保障甲方免负相关的费用、责任、损失、赔偿或诉讼的法律责任。

8.2.6工程安装、调试及试运行期间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发生的任何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8.2.7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规定及经过甲方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实施,并提供相应的原始资料。

8.2.8在现场做到文明施工,垃圾及时清运,服从甲方代表的现场管理。

乙方材料堆放应在甲方认定之区域。

8.2.9工程结束后,乙方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在竣工验收后向甲方提供全套竣工资料、安装维护使用说明书、维修检测手册等。

8.2.10人员培训:

施工过程中组织甲方相关人员进行系统调试和安装的培训;整个工程完工后,组织物业相关技术人员进行集中培训,使今后甲方物业人员能具备解决简单突发问题的能力。

8.2.11乙方以下人员,经监理提出,甲方同意,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每人次乙方支付违约金500元;同时,乙方应在3天内用甲方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

(1)甲方有证据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

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等。

(2)不能积极配合监理及甲方正常工作者;

(3)违反甲方或乙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4)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者);

(5)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8.2.12乙方现场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甲方通知其应参加的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24小时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在获得甲方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人次。

8.2.13保证所提供的产品能通过消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验收。

如不能通过验收,甲方将终止付款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8.2.14负责质量保修期内的二年免费保修工作。

8.2.15乙方未按本合同第3条约定的工期完成安装工作(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日违约金按1000元/天计取,如延期时间超过10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8.2.16按质论价乙方已在投标报价考虑了,若单个产品质量达不到标准,按每例扣该产品5倍的价格作为违约金,同时乙方应无条件更换至达到质量标准的产品。

9、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的判别以当地电台、电视台报导为准。

具体标准如下:

里氏五级以上地震,震中距施工现场五公里以内;一天以上台风,暴雨;38℃以上高温天气;由市政府规定的停止施工的各项条件。

10、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一式_肆_份,甲乙双方各持_贰_份,自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至工程材料设备进场验收并履行完成全部工作,保修期满结算付清余款后终止。

11、争议解决

11.1甲乙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首先应争取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协商应在三十天内解决。

11.2如协商不能解决时,合同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向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工程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3争议进行仲裁及诉讼期间,除争议事项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各自本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和行使权利。

12、合同文件

合同文件有以下文件组成,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应以下列序号、顺序解释。

(1)合同书

(2)其他来往函件

(3)招标文件

(4)中标通知书

(5)设计方案、施工图纸

(6)投标书

本合同的组成文件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任何不列在上的其他文件皆不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份,其内容不能影响合同文件的含意,除非双方同意签订后为本合同的补充。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经办人:

经办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协议定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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