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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应知应会问答

临床应知应会问答

1、“四合理”指的是什么?

答:

“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

2、“三好一满意”指的是什么?

答:

“服务好”、“质量好”、“医德好”、“群众满意”。

3、病历、处方保存的期限规定有哪些?

答:

病历保存期限:

住院病历30年,门诊病历15年。

处方保存期限:

普通处方l年,精神类处方2年,麻醉处方3年。

4、出具虚假医疗证明文件的处罚有哪些?

答:

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5、“三基三严”是什么?

答:

“三基”是指基本知识、基础理论、基本技能;“三严”是指严格要求、严谨态度、严肃作风。

6、医疗十三项核心制度有哪些?

答:

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查对制度、病历书写规范与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手术安全核查制度、分级护理制度。

7、患者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答:

患者的权利:

(1)平等医疗、护理、保健权。

(2)知情同意权。

(3)隐私保密权。

(4)监督权。

(5)自主选择权,有选择医院及医疗的权利。

(6)免除一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的权利。

患者的义务:

(1)及时寻求医护帮助,积极配合医护活动。

(2)提供准确、真实、洋细的病情资。

(3)交纳医疗费用。

(4)尊重医护人员。

(5)遵守医院规章制度和提出改进意见。

(6)承担不服从医护人员提供的治疗方案的后果。

8、《2009年患者安全目标》的十个目标是哪些?

答:

(1)严格执行查对制度,提高医务人员对患者身份识别的准确性。

(2)提高用药安全。

(3)建立与完善在特殊情况下医务人员之间的有效沟通,做到正确执行医嘱。

(4)建立临床“危急值”报告制度。

(5)严格防止手术患者、手术部位及术式发生错误。

(6)严格执行手部卫生,符合医院感染控制的基本要求。

(7)防范与减少患者跌倒事件的发生。

(8)防范与减少患者压疮发生。

(9)鼓励主动报告医疗安全(不良)事件。

(10)鼓励患者参与医疗安全的管理。

9、全院提供人性化特需服务举措有哪些?

答:

在病房:

(1)提供陪同检查、医疗咨询、住院陪护、订餐送餐、设施维护等服务。

(2)简化护理文书的书写,把时间还给病人。

(3)开展心理护理。

(4)为住院病人提供微波炉热饭菜服务。

在门诊:

(1)实施无假日门诊。

(2)实行弹性工作制。

挂号、服务中心、CT、B超、胃镜、抽血等部门提前开诊开窗:

挂号、门诊药房中午延迟工作到最后一个病人。

(3)实行挂号、收费分楼层、门诊、急诊多点一站式服务。

(4)实施预约挂号:

通过网络、电话、现场等形式进行。

10、卫生部《三级综合医院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2011年版)》包括几类指标?

7类指标:

住院死亡类指标、重返类指标、医院感染类指标、手术并发症类指标、患者安全类指标、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指标、医院运行管理类指标。

11、卫生部“八不准”及省卫生厅“五不准”是什么?

答:

八不准:

(1)医疗机构和科室不准实行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开单提成办法;

(2)医疗机构的一切财务收支应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内部科室取消与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直接挂钩的经济承包办法,不准设立小金库;

(3)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准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物品和宴请;

(4)医务人员不准接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5)医务人员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

(6)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准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

(7)医疗机构不准违反国家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定,对中标药品必须按合同采购,合理使用;

(8)医疗机构不准使用假劣药品,或生产、销售、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

五不准:

(1)医务人员不准索要或收取患者及其家属“红包”;

(2)不准收受各种名义给予的回扣;

(3)不准“开单提成”,推销药品、医疗用品;

(4)不准推诿病人、无故拒绝诊治;

(5)不准对法定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瞒、缓报、谎报。

12、与医院管理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哪些?

答: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取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发布,1999年5月l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发布,1995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发布,1998年10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通过,2001年2月28日修订,2001年12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发布,2004年12月l日施行);《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通过,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2)法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发布,1994年9月l日起施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2月20日发布,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4日发布,发布之日起施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5月9日发布,2003年5月9日施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7月26日通过,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3)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2008年l月23日通过,2008年5月12日施行);《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2005年4月30日发布,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处方管理办法》(2006年11月27日通过,2007年5月l日起施行)。

13、医疗事故定义?

医疗事故分几级?

答: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分别为:

一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14、医院发生几级医疗事故应该向上级报告?

向哪个部门报告?

答:

发生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应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哪两个核心制度?

答:

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16、《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提倡的公民自愿献血适用年龄范围是多少?

答:

18周岁至55周岁。

17、处理医疗纠纷出现争议时有哪几种解决途径?

答: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处理途径有三个:

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经过医疗事故鉴定);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8、根据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派出?

答:

(1)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2)会诊邀请超出被邀清医帅执业范围的;(3)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19、医师在医疗执业过程中的义务和权力?

答:

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3)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4)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权利:

  

(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20、患者有权复印病历的内容有哪些?

答: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客观病历,包括:

其门诊病历、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

(除主观病历即病程记录以外的病历资料)

21、发生医疗事件争议时,患方提出封存病历资料时如何处理?

答:

发生医疗事件争议时,患方提出封存病历资料是合理的。

可以封存全套病历资料,也可以只封存部分病历资料。

封存工作应当是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如果是抢救病人需要封存抢救病历时,应该在抢救结束后的6小时以后进行。

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也可以是复印后的原件(运行病历只能封存当时之前的记录),封存病历由医院保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院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反应,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院应当通知提供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人员到场。

22、医院对患者安全管理措施?

  

(1)所有住院、急诊留观患者已实施腕带标识。

  

(2)患者就诊信息包括:

医保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或身份证号码等。

  (3)我院检验标本实行了条形码管理。

  (4)在有创诊疗活动前,需让患者或其家属陈述患者姓名。

(5)医护人员/患者知晓患者身份识别方法,至少两种信息识别:

如门诊:

就诊ID号+姓名;住院:

住院号+姓名。

  (6)医院在鼓励患者参与医疗安全宣传方式:

倡导病人权利活动(院内各区域张贴病人权利告知)、定期实施病区“公休座谈会”。

  (7)医院在维护与尊重患者权益方面作了以下改进:

开展健康教育、在各个检查区添置布帘保护隐私、完善修订各种知情同意书(做到充分告知,尊重患者选择权)、特殊检查报告由患者亲自领取(如乙肝病毒、梅毒、艾滋检测报告等)、体检项目取消乙肝标志物检测。

  (8)医院已将“非计划再次手术”作为对外科质量评价重要指标,并纳入质量管理方案中。

如果科室有非计划再次手术病人,科室需展开讨论,并有整改措施,人人知晓。

问答:

  1、急诊与手术室交接程序?

  答:

医生开出医嘱;护士收到并确认;通知病人办理入院手续;佩戴腕带;与医生确认是否通知麻醉科及手术室;术前准备工作;整理病历;等待通知;与麻醉师、手术室护士详细交班。

  2、急诊与ICU交接程序?

  答:

医生开出住院证,家属办理手续;核对病人信息;佩戴腕带;通知ICU护士;等待ICU通知;准备抢救用物品;与ICU医生、护士详细交班。

  3、急诊与病房交接程序?

  答:

医生开出住院证,家属办理手续;核对病人身份后;佩戴腕带;通知病区护士;准备物品等待通知;转运前评估病情;与接收科室医生、护士详细交接班。

  4、如果您是急诊、产房、新生儿室、病房、手术(麻醉)、ICU科室医护人员,您是否知道贵科在过去的半年中,在病人转接中存在哪些问题?

并作了哪些改进?

目前效果如何?

  5、口头医嘱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

  答:

仅仅在病人病情紧急需进行即时处理时才允许执业医师使用口头医嘱。

  6、执行口头医嘱,应如何做?

答:

原则上不主张使用口头医嘱,仅仅在病人病情紧急需进行即时处理和抢救时才允许执业医师使用口头医嘱,非紧急抢救不得使用口头医嘱。

对于口头医嘱,必须由注册护士执行,并做到:

重复确认、执行前双人核对、事后及时补记。

7、大量输血审批程序?

答:

临床输血24小时内用血、备血量超过2000ml时需履行报批手续,由临床科主任批准签字后报医务部备案(急诊用血可在24小时内补齐手续)

专家可能提问方式:

一手术病人术中失血1500ml,术前血色素86g,申请用红细胞10u,应该如何处理?

答:

用血2000ml应履行大量输血审批程序,详述上述内容。

同一病人术后一天复查血色素86g,拟再次输红细胞3u,该如何处理?

答:

该病人应作上次输血后评价和此次输血前评估,并回答该病人输血指征。

8、辅助科室专家提问临床:

危急值的临床意义?

专家可能检查方式:

从病区危急值登记本上选择一个病人,提问该危急值的意义,应9、医师要掌握《标本采集指南》中的相关内容,准备回答专家提问。

三、医疗法律法规知识:

1、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时内据

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2、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

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

行。

4、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

书面陈述及答辩。

5、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6、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7、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超过3人。

8、门诊病历分初诊、复诊、急诊病历,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应当具体到分钟。

9、医疗事故构成四要件: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参与、医务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患者

有损害结果、患者损害结果与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间有因果关系。

10、对收入急诊观察室的患者,应当书写留观期间的观察记录。

11、一般情况下,医师不得下达口头医嘱,因抢救急、危重患者需下达口头医嘱时,

护士应复诵一遍。

12、首次病程录应当在入院后8小时内,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书写。

13、抢救记录必须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

14、出院记录必须在病人出院后24小时据实补记。

15、手术记录必须由主刀医师书写或一助写,主刀签字,24小时内完成。

16、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

17、死亡讨论应在患者死亡一周内完成。

18、出院、死亡记录应在24小时内完成。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20、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

师资格考试。

21、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

3-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22、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

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23、护士执业考试每一年考试一次。

24、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

25、床位在100张以上医疗机构,其《医疗机关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一次。

26、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到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不能注

册。

27、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其处方

权即被取消。

28、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29、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30、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一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

品处方保留二年,麻醉药品处方保留三年。

31、门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

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32、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

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33、医院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

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取得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34、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35、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

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36、院内急会诊医生应于10分钟内到位。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

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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