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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

 

 

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地方金融监管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包括:

(一)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

(三)责令停止经营或者停业整顿;

(四)吊销许可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四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二章行政处罚委员会

第五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由部门主要负责人、部门分管法制机构和执法机构的负责人、部门法制机构和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组成。

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部门分管法制机构和执法机构的负责人担任。

行政处罚委员会下设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处罚委办公室),设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法制机构。

处罚委办公室主任由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行政处罚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行政处罚的具体认定规则和自由裁量标准;

(二)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监督检查;

(四)研究讨论行政处罚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处罚委办公室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处理行政处罚委员会日常事务;

(二)审核行政处罚案件并出具审核意见;

(三)召集行政处罚委员会会议;

(四)组织行政处罚的数据统计、调查研究;

(五)开展行政处罚事后评估;

(六)行政处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八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参与行政处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或本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形。

有关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处罚委办公室报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前,有关工作人员应当暂停对案件的调查、审核或审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第三章管辖

第九条地方金融违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管辖。

第十一条两个以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7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二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本地方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受移送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三条上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管辖,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管辖的除外。

下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认为依法由其管辖的案件重大、疑难或者实施处罚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第十四条报请上一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的,上一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7日内确定案件的管辖部门。

第十五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部门。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章立案调查

第十六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对依据监督管理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予以核查。

第十七条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执法机构应当在核查结束后的10日内立案:

(一)有违法事实;

(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部门管辖;

(四)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行政处罚委员会副主任审批。

第十八条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执法机构负责人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办案人员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并根据具体情况,通过调查笔录、录像、视频监控或者录音等方式做好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十九条执法机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完成调查工作。

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经行政处罚委员会副主任批准可以延长30日。

第二十条案件调查终结后,执法机构应当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来源、调查经过;

(三)调查认定的事实及主要证据;

(四)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及后果;

(五)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给予何种行政处罚或者移送有权机关的处理意见及法律依据;

(六)自由裁量的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五章案件审核

第二十一条执法机构应当将下列材料移交处罚委办公室审核:

(一)立案审批表;

(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三)证据、证据目录及相关说明;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处罚委办公室主任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案件审核,初次从事案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办案人员不得作为审核人员。

审核过程中遇到重大、复杂、疑难问题的,处罚委办公室可以邀请法律顾问、相关专家参与审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处罚委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审核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核,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经行政处罚委员会副主任批准可以延长10日。

审核内容包括:

(一)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经审核,存在下列情形的,处罚委办公室提出纠正或者调查补正的意见,连同案件材料一并退还立案调查部门:

(一)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程序不合法、处理不当的案件,提出纠正的意见;

(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提出调查补正的意见。

经审核,超越本部门管辖权限的,处罚委办公室应当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建议,由执法机构报行政处罚委员会副主任批准后,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第二十五条执法机构应根据处罚委办公室的意见及时纠正或者补充调查,并在30日内将补正材料反馈处罚委办公室。

有特殊情况的,经行政处罚委员会副主任批准可以延长15日。

第二十六条经审核,处罚委办公室认为符合本部门管辖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应当接收案件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六章案件审理

第一节合议

第二十七条对个人处以罚款5万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案件,处罚委办公室应当从行政处罚委员会成员中抽选3人组成合议小组,负责案件审理。

处罚委办公室主任担任主审人员,处罚委办公室主任因故不能担任的,在委员中确定一名主审人员。

第二十八条主审人员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书面审议或集体合议。

采取书面审议的,合议小组成员须在《案件审理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采取集体合议方式的,合议小组成员须现场讨论,形成合议意见。

第二十九条案件集体合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主审人员介绍违法事实和证据,提出案件审核意见,其他审理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第三十条合议形成一致或多数意见的,主审人员根据合议意见形成案件审理报告;未能形成一致或多数意见的,应将案件提请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议。

第二节审议

第三十一条对拟给予个人处以罚款5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责令停止经营或者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处罚委办公室应当提交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处罚委办公室按照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指定的日期组织召开审议会议,并于会议召开5日前将相关案件材料提交各委员。

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议会议由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主持,也可以委托其他副主任主持。

每次参加审议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

必要时可邀请单位聘请的法律顾问、相关专家列席审议会议,就案件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三十四条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程序是否合法;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行为定性是否准确;

(四)责任认定是否适当;

(五)量罚依据是否正确;

(六)处罚种类与幅度是否适当。

第三十五条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议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

各委员对审议意见进行投票表决,全体委员超过半数同意的,按照审议意见作出决议,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投票结果。

第三十六条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议会议形成集体审议意见的,处罚委办公室根据审议意见形成审理报告。

案件争议较大、分歧点较多,未能形成集体审议意见,属于事实与证据问题的,退回执法机构处理,待执法机构完善后再重新上会讨论;属于定性与量罚问题的,由处罚委办公室根据审议意见对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并重新上会讨论。

第七章告知与听证

第三十七条案件审理后拟给予行政处罚的,执法机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行政处罚委员会副主任签发后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第三十八条案件经审理后,对拟给予个人处以罚款5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责令停止经营或者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处罚的,执法机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经行政处罚委员会副主任签发后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处罚委办公室应当将陈述、申辩材料转执法机构征求意见。

第四十条处罚委办公室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

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7日前,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一条听证由处罚委办公室指定三名听证人组成听证组。

听证主持人由处罚委办公室主任担任,听证员由处罚委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担任。

听证组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书记员。

第四十二条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开始前,书记员查明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会情况,宣布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听证事项,介绍听证组成员、书记员,告知听证参加人听证权利、义务,询问案件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三)办案人员陈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四)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陈述申辩意见;

(五)听证主持人组织办案人员和案件当事人进行质证、辩论;

(六)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询问;

(七)办案人员和案件当事人补充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四十三条书记员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听证笔录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当场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书记员应当记明情况附卷。

听证人、书记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名。

第四十四条执法机构应当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进行研究,就是否采纳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及理由、是否调整处罚措施等向处罚委办公室反馈明确的书面意见。

需要补充调查的,进行补充调查。

第四十五条处罚委办公室应当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和执法机构的反馈意见进行认真复核。

第八章决定与送达

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后,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的,执法机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签发后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七条处罚委办公室经过复核后,认为不需要对原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进行调整的,执法机构将相关意见报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经批准同意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处罚委办公室认为需要对原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进行调整的,案件需重新进行审理。

第四十八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四十九条执法机构应当在宣告后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执法机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九章执行与结案

第五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经行政处罚委员会副主任批准,同意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执法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的期限。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应缴罚款的数额。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执法机构应当在15日内填写《结案审批表》,经行政处罚委员会副主任批准后,予以结案:

(一)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

(三)经处罚委办公室审核,执法机构拒不纠正或者经两次补充调查后仍无法取得充分证据证明违法事实的;

(四)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不予行政处罚的;

(五)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

(六)不属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管辖,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

(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

(八)其他应予结案的情形。

第五十五条结案后,处罚委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将行政处罚案卷移送执法机构归档。

案卷保管及查阅,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除涉及国家机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执法机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在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统一平台上予以公开。

第五十七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对下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将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责、执行回避制度等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执法机构负责制作、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和相关法律文书,以及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督执行。

第六十条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十一条各市、县(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

 

附件

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

1.案件移送函

2.立案审批表

3.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4.案件审理意见表

5.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6.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7.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8.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9.行政处罚决定书

10.送达回证

11.结案审批表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

(案号)

:

   一案/违法线索,因,不属于我局管辖/我局管辖困难。

依照《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条规定,现将该案/违法线索移送你单位处理。

附件:

(相关材料)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章)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立案审批表

(案号)

当事人

个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案件来源

□1.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的;

□2.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经核实的;

□3.上级部门交办的;

□4.下级部门报请查处的;

□5.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移送的;

□6.其他途径发现的:

   

案由

受案时间

核查情况及立案理由

        经办人:

     年  月  日

执法机构

负责人意见

         执法机构负责人:

     年  月  日

行政处罚委员会副主任意见

           行政处罚委员会副主任:

     年  月  日

备注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号)

因当事人涉嫌 ,我局于年月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为办案人员。

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

调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及后果:

处理意见及法律依据: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办案人员签名:

年月日

年月日

执法机构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案件审理意见表

(案号)

案由

执法机构

办案人员

送审时间

年月日

退回时间

年月日

合议小组成员审理意见

        审理人:

年  月  日

主审人员审理意见

         主审人员:

 年  月  日

备注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案号)

当事人(个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经查,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的规定。

根据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予以改正。

□在年月日前改正或者整改完毕。

(改正内容及要求:

(逾期不改的,本局将依据的规定,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人民政府或者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章)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案号)

当事人(个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一案,已调查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先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章)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案号)

根据你(单位)的要求,本局决定于年月日时在

对你(单位)涉嫌一案公开/不公开举行听

证,请准时出席。

听证主持人姓名:

职务:

听证员姓名:

职务:

记录员姓名:

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你(单位)可以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回避。

注意事项如下:

1.请事先准备相关证据,并携带身份证件原件参加。

2.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会前向本局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的,必须有委托人的明确授权。

3.申请延期举行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前向本局提出,由本局决定是否延期。

4.不按时参加听证会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章)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案号)

案件名称:

主持听证机关:

听证地点:

听证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主持人:

听证员:

书记员:

办案人员:

执法证号:

执法证号: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及职务:

第三人: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及职务:

其他参与人员: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及职务:

听证记录: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主持人及听证员签名:

书记员签名:

其他听证参加人签名: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

当事人:

(个人)姓名: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含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过程、复核情况):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人民政府或者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章)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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