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丝网骨架聚乙烯复合管施工及验收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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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丝网骨架聚乙烯复合管施工及验收要求

钢丝网骨架聚乙烯复合管施工及验收

技术要求

一一般规定 

1.1  钢丝网骨架塑料(聚乙烯)复合管管道工程在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1.1  经规定程序审批的施工图纸及其他技术文件齐全,且己进行图纸和施工方案的技术交底,符合施工要求; 

    1.1.2  工程用管材、管件、配套接头件、管道支承件和材料、机具、水、电供应等能保证满足正常施工要求; 

  1.1.3  施工人员已经过对钢丝网骨架塑料(聚乙烯)复合管管道安装技术的培训,并掌握基本操作要求。

 

1.2  在施工现场应对进场的管材、管件、配套接头件等的材质、规格、型号、产品说明书、出厂合格证等是否符合产品质量要求和设计规定,是否属于同一产品品牌和型号进行核对,并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进行外观检查,如发现缺件或质量异常等情况,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技术鉴定或复检。

严禁采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

 

1.3  埋地管道的施工测量、降水、开槽、沟槽支撑和管道交叉处理、管道合槽施工等技术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和本地区排水管道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1.4  埋地管道必须敷设在原状土地基或经开挖后处理回填密实的地基上。

在地下水位高于沟槽底的槽段,地下水位应降到槽底最低点以下。

管道在敷设、回填的全部过程中,槽底不得积水或受冻。

必须在回填土超过管顶0.5m和管道达到抗浮要求后,方可停止降低地下水的措施。

 

1.5  建筑给水管道的施工应配合土建结构施工进度,做好管道穿越墙等结构的预留洞,预埋套管和预埋件。

孔洞尺寸和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管道安装前应检查和核对预留孔和穿墙套管的位置和标高。

 

1.6  穿墙套管的长度不得小于墙厚,穿楼板套管应高出楼板结构面50mm,穿地面套管应高出地坪面100mm。

当设计无规定时,套管内径可比给水管外径大50mm。

给水管与套管之间空隙应采用填缝材填实后封堵。

穿越外墙时,应结合外墙防水层的施工,达到穿墙管处的密封要求。

 

1.7  埋地管道敷设时,管材和管件等外壁上的标志必须位于管道顶面;建筑立管和横管系统上的标志,必须位于能观察到的一边。

当采用承插式接口的管道时,应将承口对来水方向,管道中水流应由承口流向插口。

立管应将承口向上。

 

1.8  在管道系统敷设和安装过程中,管道不得作为拉攀、吊装、支架等使用,管道的开口部位应及时封堵。

   

二  贮  运 

2.1  在运输、装卸、搬运和堆放管材和管件时,应小心轻放,不得划伤,避免油污和化学品污染严禁剧烈撞击和与尖锐物品碰触,不得抛、摔、滚、拖。

 

2.2  装卸时吊索应采用较宽的柔韧皮带、吊带或绳,不得采用钢丝绳或铁链直接接触吊装管材。

管材宜采用两个吊点起吊,严禁用绳子贯穿其两端来装卸管材。

 

2.3  管材和管件应存放在通风良好的库房或有顶的棚内,环境温度不宜超过40℃。

不宜露天存放,防止阳光直射、暴晒。

应注意防火安全,距热源不得小于1m。

管材需露天存放时,应有防止阳光直射、暴晒的措施;管件不得露天存放。

 

2.4  管材应水平堆放在干净、平整的场地上,应避免弯曲管材,堆放高度不宜超过1.5m,且应有防滚动、防坍塌措施。

管件应逐层码堆,堆放高度不宜超过1.2m。

   

三室外埋地管道敷设 

3.1  沟槽的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3.1.1当管径dn≤500mm时,管道每边净宽不宜小于0.3m;当管径dn≥500mm时,管道每边净宽不宜小于0.5m。

 

    3.1.2  沟槽边坡可根据施工现场环境、槽深、地下水位、土质条件、施工设备和季节影响等因素确定。

 

   3.1.3  开挖沟槽时应严格控制基底高程,不得扰动基底原状土层。

基底设计标高以上0.1 5~0.20m的原状土层,应在铺管前用人工清理至设计标高。

如遇超挖或发生扰动情况,应用最大粒径小于40mm的砂石料回填,并整平夯实至95%最佳密实度,严禁用杂土回填。

在槽底如有尖硬物体,必须清除后用砂石做回填处理。

 

    3.1.4  槽底不得受水浸泡。

若采用人工降水措施,应待地下水位稳定降至沟槽底以下时方可开挖。

 

3.2  管道基础的施工应符合下列条件:

 

 3.2.1  钢丝网骨架塑料(聚乙烯)复合管管道应按柔性管采用土弧基础。

对一般土质,应在管底以下原状土地基或经回填夯实的地基上铺一层厚度100mm的中粗砂基础层。

基础层应达到最佳密实度85%~90%。

 

 3.2.2  当沟槽基底为软土地基,地基承载力小于设计要求的支承强度或由于施工降水等原因使地基原状土被扰动而降低了地基承载能力时,必须先对地基进行加固处理,在达到规定的地基承载力后,再铺设中粗砂基础层。

 

3.2.3钢丝网骨架塑料(聚乙烯)复合管管道地基处理宜采用砂桩、块石灌注桩等复合地基处理方法。

不得采用打入桩,混凝土垫块、混凝土条基等刚性地基处理措施。

3.3  管道的铺设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3.3.1管材在下管前应按产品标准逐项进行外观检验,不符合标准者,严禁下管敷设。

3.3.2 搬运管材下管时,应轻抬、轻放。

严禁在沟槽内拖拉、滚动或用铲车、叉车、拖拉机牵引等搬运管材。

 

3. 3.3铺管时沟槽内不得存水,严禁泡槽或沟槽土受冻。

管道接口部位的管底凹槽,宜在铺管时随铺随挖。

凹槽长度可按接口长度确定,深度可采用50~100mm,宽度不宜小于管道外径。

在接口完成后,立即用中粗砂将凹槽部分回填密实。

 

3. 3.4  当敷管必须切割管材长度时,应采用机械方法切割。

切割端面应平整,且应与管道轴线垂直。

严禁用明火烧割。

 

3.3.5  管道改变管径部位或接出支管时,必须采用配套管件。

严禁在管道、管件上开孔接管。

 

 3.3.6  必须按设计要求的坡度敷管,工程误差不得大于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施收规范》GB 50268对给水预应力混凝土管道的规定值。

 

3.4  电熔连接和法兰连接宜在环境温度较低或接近最低时采用。

管道连接时应对连接部位的承插口、套筒、密封件等配件清理干净,不得附有土、水和其他杂质。

法兰连接采用的活套法兰、螺栓等金属制品,应根据现场土质并参照相应的标准采取防腐蚀措施。

 

3.5  管道的电熔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3.5.1钢丝网骨架塑料(聚乙烯)复合管和管件的承插式和套筒式电熔连接,应采用管材厂提供的设备,并在厂方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操作。

 

    3.5.2  管材的连接端面应与管道轴线垂直。

应采用洁净棉絮擦净连接面上的污物,并保持连接面不受潮。

在管表面上应标出管的插入深度,且用专用工具刮除插入的表皮。

插入后,松紧度应符合电热熔连接的要求。

 

   3.5.3  通电前应校直接头处的轴线,使其与管道在同一轴线上。

通电前还应检查:

导线连接是否正确;导线截面积和电源容量是否符合电熔焊机的有关要求;加热电压(或加热电流)和加热时间是否符合电热熔管件焊接参数的规定。

 

    3.5.4  在熔合及冷却过程中,不得移动、转动接头的部位及两侧的管道,不得在连接部位和管道上施加任何压力。

 

    3.5.5  对无表面镀层的端面裸露的钢丝,应进行防渗密封处理。

 

3.5.6  管道法兰连接用的活套法兰、螺栓等钢制品和密封件,应检查其规格尺寸是否与管材配套,并用棉絮擦净面上的污物,钢制品宜涂抹机油、油脂。

安装时密封件必须设置在管端面的密封凹槽内,两端法兰上的螺孔应对中,两法兰面应相互平行与管道轴线垂直。

螺孔各螺栓的直径应配套,螺栓长度应一致,螺帽应在同一侧。

紧固法兰前,应先校正使连接管道的两侧管端在同一直线上。

紧固螺栓时应按对称顺序分次均匀紧固,螺栓拧紧后宜伸出螺帽1~3丝扣。

法兰连接应沿管道纵向顺序进行,拧紧法兰接头的螺栓时,应防止管道纵向出现轴向拉力。

 

3.7  沟槽回填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3.7.1  管道敷设后应立即进行沟槽回填。

在管道密闭性检验前,除接头部位可外露外,管道两侧和管顶以上的回填高度不宜小于0.5m;密闭性检验合格后,应及时回填其余部分。

3.7. 2  沟槽回填应从管道两侧同时对称进行,确保管道不产生位移。

必要时宜采取临时限位措施,防止管道移动或上浮。

 

    3.7.3  从管底基础到管顶以上0.5m范围内,必须采用人工回填,严禁用机械推土回填。

管顶0.5m以上沟槽采用机械回填时应从管轴线两侧同时均匀进行,并夯寮碾压。

回填时,沟槽内应无积水和杂物,不得带水回填,不得回填淤泥、有机物、冻土、石块、砖和其他杂硬物体。

 

3.7.4  沟槽回填土密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当设计无规定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对管底基础层,应按本规程的规定回填。

 

(2)管底点到管底以上0.3dn的管底腋角部位,必须采用中、粗砂回填,密实度不应小于93%。

 

(3)管道腋角部位以上至管顶两侧范围内,密实度不应小于90%,可采用符合密实度要求的沟槽挖土。

当沟槽土不能达到密实度要求时,应采用中粗砂回填。

 

 (4)管顶以上0.5m范围内,管项上部回填土的密实度不应小于85%,管顶上部两侧不应小于90%。

 

(5)管顶0.5m范围以内,可按地面或道路要求的密实度回填,但不宜小于80%。

   

四 室内管道支、吊架安装 

4.1  支、吊架的型式、材质、加工尺寸、制造质量和防腐蚀要求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4.2  支、吊架应按设计要求安装牢固,管道位置和坡度应正确。

立管支架(管卡)应锚固在墙体或立柱内。

当房屋结构为非承重轻质墙体时,应在立管位置设置安装和锚固支架用的支承构件。

横管吊架可锚固在楼板、梁和屋架上:

横管托架应锚固在墙体内。

 

4.3  立管支架的承载力必须大于其支承长度范围内的立管自重和管内水重。

在多层房屋中,不得将上层立管的重量作用在下层的立管支架上。

 

4.4  立管支架的间距应满足立管垂直度要求,支架间最大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dn≤200mm时,最大间距不得大于2.4m;dn>200mm时,最大间距不得大于3.0m。

 多层房屋内每层不得少于1个支架,与楼面的距离不宜小于0.6m。

 

4.5  立管上连接弯头、三通、四通和异径管等管件的部位必须安装支架。

支架的承载力应大于由管道设计内压产生的轴向推力。

支架宜安装在管道接头和管道上安装管件部位的下方。

 

4.6  横管吊架(托架)间最大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dn≤200mm时,最大间距不得大于1.6m; dn>200mm时,最大间距不得大于2.5m。

 

4.7  横管吊架(托架)宜安装在管道接头的一侧。

横管上连接弯头、三通、四通和异径管等管件的部位,应按管道设计内压产生的轴向推力在管件两端设置能防止管道水平位移的固定吊架(托架)。

当横管长度大于12m时,每12m应设置一个能防止管道水平位移的吊架(托架)。

 

4.8  立管、横管与墙、板待构件以及其他管道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安装和检修钢丝骨架塑料(聚乙烯)复合管管道需要的最小空间。

安装管道用的支架、吊架(托架)宜采用管材制造厂提供的配套产品。

 

4.9  立管支架、横管吊架(托架)不得安装在管道的接头上和管件上,支架、吊架(托架)距管道上接头和管件外边的净空不得小于安装支架、吊架(托架)需要的最小距离。

采用金属支架、吊架(托架)时,与管道接触之间应设置橡胶类弹性保护填层。

                  

五管道系统现场水压试验 

5.1  管道工程敷设和安装完毕后,应进行管道系统的压力试验。

压力试验前,对埋地管道系统试压管段应检查回填土是否符合除管道接口处外露外,管顶回填覆土层不小于0.5m的要求;管道系统上必须设置的止推墩、支礅和锚固设施是否达到承载力要求;对室内管道系统应全面检查各安装件是否到位且牢固可靠。

 

5.2  埋地管道应进行严密性和强度试验,必须以水为介质进行水压试验。

当管道长度大于500m、管径dn不小于200mm时,严密性应采用测定管道渗水量的方法判定。

采用测定渗水量方法时,其补水量不得大于按下式计算的允许值:

Q=3*(di/25)*(Ft/0.3)     

式中  Q——管道每公里每日(24h)的允许补水量(L); 

      di——管内径(mm); 

      Ft——管道试验压力(MPa),采用本规程第4.0.4条规定的设计内水压力Fw+0.5MPa,且不得小于0.9MPa。

 

5.3  当埋地管道长度小于500m、dn小于200mm时,水压试验可采用压力降方法。

压力降方法试验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给水管道在试验压力Ft(MPa)作用下稳压1h,压力降不得大于0.05MPa;然后再在1.15倍工作压力Ft(MPa)作用下稳压2h,压力降不得大于0.03MPa。

5.4  埋地管道严密性和强度的试验要求和现场水压试验设施、装置和试验方法,可参照协会标准《埋地硬聚氯乙烯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ECS17:

2000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97等的规定执行。

 

5.5  室内管道系统的水压试验可采用压力降方法,试验压力Ft及压力降判定方法可按本规程第6.0.2、6.0.3条的规定执行。

 

5.6  钢丝网骨架塑料(聚乙烯)复合管和与其连接的不同品种管材组成的管道系统合并进行现场水压试验时,可按与其连接的不同品种管材标准的规定的试验压力进行试验。

                  

六冲洗、消毒 

6.1  给水管道系统试压合格后,在竣工验收前,应通水冲洗。

冲洗水的流速不得大于1.0m/s。

必须进行连续冲洗时,应不留死角。

系统的最低点应设放水口。

冲洗时间控制在冲洗出口处排水的水质与进水相当为止。

6.2  生活饮用水系统经冲洗后,应采用含20~30mg/L游离氯离子的水灌满管道进行浸泡消毒。

含氯水在管中应滞留24h以上。

 

6.3  管道消毒后,再以饮用水冲洗。

经水质管理部门取样检验,水质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七安全施工 

7.1  管道连接使用电热熔工具时,应遵守电器工具安全操作规程。

应注意防潮和防脏物污染。

 

7.2  操作现场不得有明火。

严禁对管材进行明火烘弯。

 

7.3  管道不得作为拉攀、吊架等使用。

严禁冲击管道或在管道上钉金属钉等尖锐物体。

 8.0.4  埋地管道覆土后,宜在地面设置标志,标明暗管的位置和走向。

八检验及验收 

8.1  一般规定 

8.1.1  竣工验收时,应出具管材、管件的出厂合格证书或检测报告。

 

8.1.2  室内暗设管道安装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应检验管槽是否平整、有无尖角,管材压力等级是否 满足设计要求;对于位于吊顶、管井内的管道,应检验是否安装牢固。

 

8.1.3  室内明设管道安装验收时,应检查支、吊架间距和型式是否符合设计和管道运行要求。

 

8.1.4  竣工验收时,应具备下列文件:

 

(1)施工图、竣工图和设计变更文件; 

(2)管材、管件和质保资料的现场验收记录;

(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中间试验记录;

(4)水压试验和通水能力检验记录;

(5)生活饮用水管道冲洗和消毒记录;

(6)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7)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记录; 

(8)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和《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所规定的其他验收文件。

 

8.1.5  试压资料和水压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单位提供的水压试验资料,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2)隐蔽工程的暗管,必须提供原始试压记录和见证人签字; 

(3)原始试压资料齐全,并符合验收要求的,可作为正式验收文件之一;试压资料不全或不合规定的,必须在验收时重新试压; 

(4)在管道系统的水压试验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8.2  竣工验收 

8.2.1  竣工质量应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

8.2.2  室内管道验收时应包含下内容:

 

(1)管道支、吊架安装的位置和牢固性; 

(2)各类阀门和用水点启闭的灵活性及固定的牢固性;

(3)坐标、标高和坡度的正确性; 

(4)连接点或接口的整洁、牢固和密封性。

 

8.2.3  室外埋地管道验收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沟槽是否超挖,槽底土壤是否扰动、有无浸泡或受冻情况;

(2)沟槽标高和宽度尺寸的准确性;

(3)基础层厚度、宽度和密实性; 

(4)室外埋地敷设时,支墩设置的位置和牢固性;

(5)管道铺设安装质量;

(6)水压试验是否合格; 

(7)回填土的密实度。

 

8.2.4  管道工程应由主管单位组织施工、设计、建设和其他有关单位联合验收。

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文件立卷归档。

 

8.2.5  分项、分部和隐蔽工程,可根据施工情况由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邀请有关单位共同验收,并作出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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