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移交管理办法doc.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186321 上传时间:2022-10-18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18.4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移交管理办法doc.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移交管理办法doc.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移交管理办法doc.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移交管理办法doc.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移交管理办法doc.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移交管理办法doc.docx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移交管理办法doc.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移交管理办法doc.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移交管理办法doc.docx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移交管理办法doc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移交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号:

粤高法发[2001]25号

发布日期:

2001-7-13

执行日期:

2001-7-13

生效日期:

1900-1-1

为确保案件的及时移送,提高诉讼效率,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案件的移送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向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的当事人送达判决书、裁定书时,对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的案件,应当同时送达《上诉须知》和《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并作为送达必备的诉讼文书。

 

《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经当事人填写确认后应与送达回证同时交回。

 

送达回证上须加盖法院的印章和注明所送达的诉讼文书的名称、件数、送达方式。

 

各级法院也可在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的判决书、裁定书主文后增加一段"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裁定)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包括反诉费)同等金额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第二条法院送达给当事人的诉讼文书,送达至当事人在《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定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即为送达。

 

第三条法院收到上诉人提交的上诉状,应在上诉状右上方注明收状日期、收状人;收到上诉人邮寄的上诉状的,除注明收到日期、收状人外,还应保存盖有邮戳日期的信封。

 

第四条刑事案件上诉人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登记,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在收到上诉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在三日内将上诉状移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移交的上诉状后三日内将案卷、证据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刑事二审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登记,并在上诉、抗诉期届满后三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六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包括死缓)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应当将报请复核的报告、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和判决书各15份,以及全部诉讼案卷和证据移交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第七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被告人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应当将报请准核案件和结案报告、判决书各15份,以及全部诉讼案卷和证据移交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

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八条当事人提出上诉的民事、行政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第二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第一审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收到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

 

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被上诉人答辩期满后五日内将案卷和证据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九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向第二审人民法院移送上诉或复议案件材料,应包括:

 

(一)案件移送函1份;

 

(二)装订符合规范的本案全部案卷;

 

(三)判决书、裁定书或制裁决定书5份;

 

(四)含有告知当事人交纳上诉费内容的判决书或裁定书及其送达回证;含有告知当事人交纳上诉费内容的《上诉须知》及其送达回证。

 

(五)上诉状或复议申请书(答辩人答辩的附答辩状)1份以上;

 

(六)巳预交足额或部分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应附经与原件核对的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银行凭证或法院出具的收费收据的复印件1份。

 

当事人申请缓、减、免案件受理费的,应将其提交的缓、减、免案件受理费申请一并附卷移送。

 

案件移送函中应详细注明上述各项上诉材料的名称、项目及数量。

 

第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时发现上诉案件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两日内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

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的通知后五日内补齐。

逾期不补的,应予以登记,并将上诉案件材料退回第一审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的调卷通知后,应当在十日内将全部案卷和证据移送上级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决定立案的一、二审案件,应在立案后的次日将案件材料移送给排案法官。

 

发回重审、审判监督、抗诉、指令再审、执行监督、指令执行案件的移送也应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排案法官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的次日进行案件排定,并在排案次日将案卷材料移送给跟案书记员或审判庭、执行庭的内勤人员。

 

第十四条跟案书记员收到案卷材料,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发送有关的诉讼文书,并在做好发送工作后二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主审法官、执行法官。

 

审判庭、执行机构的内勤人员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应将案卷材料移送给主审法官、执行法官。

 

第十五条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签发后,主审法官应在三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跟案书记员。

跟案书记员收到案卷材料后应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一审案件,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按本办法第四条、第八条规定办理;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应在收到案卷材料后二个月内装订完毕,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验收归档。

 

(二)二审、审监、执行案件,应在收到案件材料后二个月内装订完毕,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验收归档。

 

(三)二审、审监案件,应在案件结案后十五日内将一审法院的一审案卷退回原审法院,并附三份二审裁判文书及退卷函。

 

第十六条省法院于每季度对不依照本办法规定移送案件的法院进行一次通报。

 

第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工作后"、"届满后"、"收到后"、"通知后"、"次日"均不包括当日在内。

本办法规定的以日为单位的期间均为工作日。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二〇〇一年八月一日起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施行。

本院以前下发的有关案件移送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者,执行本办法。

 

附:

《上诉须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报送上诉案件函》式样。

 

2001年7月13日

 

附件一: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须知

 

一、如你(单位)不服原一审判决/裁定需提出上诉,请在原判决/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三十)日内将上诉状一式

 

份递交原审法院或本院,同时应一并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需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均需填写、确认各自的通讯电话、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邮政编码,以确保本案的诉讼文书能及时、准确地送达给你(单位)。

《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填妥后,应与其送达回证同时交至本院。

 

三、递交上诉状时,需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与一审案件受理费(包括反诉费)总额相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元)。

收款单位名称:

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收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天河支行黄埔大道办事处;帐号:

934―0886000151;银行地址:

广州市黄埔大道西191号牡丹阁首层。

 

四、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汇款凭证或收费收据上应注明该上诉案的原审案号。

 

五、代上诉人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应在汇款凭证上注明"代缴"字样,并写明上诉人的名称。

 

六、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包括反诉费)后,应将汇款凭证送原审法院或我院核对并附复印件两份。

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不同时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七、申请缓、减、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未获我院批准的,本院不同意缓、减、免交的决定送达至你(单位)《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定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即为送达。

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不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OO

 

 

 

 

附件二: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须知

 

(200)

 

中法

 

初字第

 

 

 

你与

 

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

 

一、如提出上诉,请在判决/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三十)日内将上诉状一式

 

份递交我院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应一并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需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均需填写、确认各自的通讯电话、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邮政编码,以确保本案的诉讼文书能及时、准确地送达给你。

《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填妥后,应与其送达回证同时交至本院。

 

三、递交上诉状时,需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与一审案件受理费(包括反诉费)总额相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元)。

收款单位名称:

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河支行黄埔大道办事处;帐号:

934―0886000151;银行地址:

广州市黄埔大道西191号牡丹阁首层。

 

四、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汇款凭证或收费收据上应注明该上诉案的原审案号。

 

五、代上诉人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应在汇款凭证上注明"代缴"字样,并写明上诉人的名称。

 

六、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应将汇款凭证送我院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对并附复印件两份。

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不同时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七、申请缓、减、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未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缓、减、免交的决定送达至你(单位)《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定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即为送达。

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不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OO

 

 

 

 

附件三:

人民法院

 

报送上(抗)诉案件函

 

人民法院

 

报送上(抗)诉案件函

 

字第

 

 

人民法院:

 

我院审理

 

一案,已经作出(200)

 

 

字第

 

 

判决(裁定),并于

 

 

 

日宣判。

 

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

我院已办好

 

诉讼文书的送达手续,并已收到上诉人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元的缴费凭证复印件并经与原件核对无异(或上诉人缓、减、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现将该案及其全部案卷材料报送你院,请查收。

 

附件:

1、案卷

 

宗,物证

 

件;

 

2、上诉状

 

份,

 

答辩状

 

份;

 

3、判决(裁定)书或制裁决定书

 

份;

 

4、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银行凭证(法院出具的收费收据)

 

份;

 

5、缓、减、免案件受理费申请

 

份;

 

6、《上诉须知》、《限期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通知》

 

份;

 

7、《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份。

 

 

 

 

附件四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在我单位任

 

职务,为我单位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单位全称(盖章)

 

 

 

 

附: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IT计算机 > 计算机软件及应用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