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汕湛高速公路汕头至揭西段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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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汕湛高速公路汕头至揭西段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汕湛高速公路汕头至揭西段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东汕湛高速公路汕头至揭西段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行为,及时、合理地解决施工中遇到的设计变更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汕湛高速公路汕头至揭西段的路基工程、桥涵工程、隧道工程、路面工程、交安工程、绿化工程、机电工程、房建及线外工程等。

第三条工程设计变更资料应统一编号。

编号形式如下:

“项目代码(变更类别)-年份-合同段号-序号”。

如01标在2016年发生的第1号变更属一般变更且金额在50~200万元(含200万元),应编号为“SZDD(一般B)2016-ZT-1”。

项目代码统一为“SZDD”。

变更类别按第十二条划分,分别缩写为重大、较大、一般A、一般B和一般C。

年份系根据变更申报的年份时间。

合同段号填写总承包单位名称字母缩写,01标为“ZT”、02标为“CH”。

序号以经确认的设计变更,按合同段自然顺序编号,不得空缺。

第二章设计变更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的修改和完善,包括地方政府提出的变更要求。

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变更。

如需要变更,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必须坚持优化、完善、节约投资的原则,符合相关设计规范、技术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六条不得违背批准设计文件的规定,不得降低工程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指标,一般不得突破总投资和影响施工工期,不得更改已有合同单价,不得降低使用功能。

第七条设计变更前应详细调查现场、阐明变更理由、提供详细资料,按照本办法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并执行。

第八条变更单元是设计变更的最小单元,一个设计变更包含一个或多个变更单元。

属于整个标段整体变更的,应以整个标段汇总工程数量为基础按一个设计变更进行整体变更。

属于独立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不能纳入整个标段整体变更时,应以独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的数量为基础按一个设计变更进行独立变更。

严禁对设计变更整体肢解、化整为零拆分处理。

变更单元的划分原则如下:

一、软基处理:

同一处治方案的软基处理连续路段为一变更单元,如有构造物(桥梁、涵洞)则可以构造物为界限划分变更单元;

二、高边坡:

高边坡以处为一变更单元,边坡地质情况复杂或工程规模较大的多级边坡可分级划分变更单元;

三、桥涵工程:

单位工程结合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进行划分,分部工程进行细分变更单元,按桥梁基础、下部结构、上部结构、桥面系及附属工程为划分单元。

对于非常规预制结构的特大桥、大桥的主桥可按每个桥墩的基础、下部构造为一变更单元,常规预制结构的特大桥、大桥以一联为一变更单元;中桥以一联为一变更单元;小桥、涵洞及通道以每座为一变更单元。

四、隧道工程:

单位工程结合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进行划分,分部工程进行细分变更单元,按明洞工程、洞口工程、洞身开挖、洞身衬砌、防排水工程、隧道路面等为划分单元。

上述原则确定变更单元,原则上不得再进行拆分,如因工程现场情况复杂或施工难度需对变更单元进行调整,应提前报备公司。

第九条正常的一般设计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减已包含在固定合同总价内,只做设计变更方案,费用不予调整;正常的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引起的费用增减按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执行;因病害及自然灾害引起的设计变更增加费用,应由施工单位向保险公司索赔;由于质量缺陷或施工错误引起的设计变更增加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设计变更,施工单位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属于一般设计变更费用不予调整,属于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费用按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章设计变更范围

第十条工程设计变更范围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考虑设计变更:

一、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缺或不完善;

二、施工现场地形、地质、水文等自然条件与设计图不符,按原设计难以实施。

三、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工效、节约投资和增进技术进步的。

四、原设计文件中明显不合理处,不能满足使用功能;

五、由于水利、农田、文物、工矿城建、环保等方面的不可预见因素,必须变更设计方案的;

六、由于国家颁布新标准,规范、规程后,须按新规定进行。

七、其它特殊情况。

第四章设计变更的分类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具体规定如下:

1.由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路基、路面、桥涵、隧道、路线交叉及交通工程中,单位工程费用变化500万元或同一个项目中同类型多个单项工程费用变化累计超过500万元的;

2.不可预见的、突发性的地质灾害,如岩溶、滑坡、采空区等,造成工程处理费用超过500万元的;

(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三、一般设计变更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四、根据工程设计变更其重要性,技术复杂性和影响投资大小等情况,设计变更划分为3大类,其中一般设计变更再分3小类:

(一)重大设计变更;

(二)较大设计变更;

(三)一般设计变更:

1、变更金额变化在200~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工程变更,代号A。

2、变更金额变化在50~200万元(含200万元)的工程变更,代号B。

3、变更金额变化在0~50万元(含50万元)的工程变更,代号C。

第五章变更准备工作及各方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变更准备工作

根据粤交基【2011】158号《广东省高速公路建设标准化管理指南(试行)》规定,公路工程应建立合同变更清单文件和设计变更预算文件。

项目开工前,公司、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根据经审查修编后的施工设计图,共同完成施工设计图数量的复核和审核工作,共同完成本项目三级清单建立工作。

由公司制定合同变更清单文件格式和设计变更预算文件格式,各单位根据该格式建立相应台账并根据设计变更情况及时进行数据更新。

第十三条各方工作职责

一、公司职责

(一)负责对变更的建议和理由进行审查核实,发起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意向、办理审批程序;

(二)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变更文件进行审查,召开现场变更会议;

(三)及时处理设计变更,定期对照已下发的变更会议纪要对变更的落实、变更资料的上报及变更台帐的更新等进行清理,明确变更工作各个环节的责任人,落实相关工作的完成时间;

(四)按照审批权限及时审批或组织上报变更报告,做好变更依据的收集、调查并核实;

(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变更会议纪要及变更设计图纸实施;

(六)建立变更管理台账,配合省造价管理部门做好变更、工程造价的监督检查。

设计变更管理的归口部门是建设管理部,负责审查变更技术方案,核实变更工程数量;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对变更建议、变更文件进行经济、技术论证;督促完善设计变更服务函。

工程经济部是设计变更管理的会办部门,负责审核变更合同依据、审核新增单价;会同建设管理部定期对施工单位的变更进行检查,督促参建各方及时处理设计变更;根据粤交基【2011】158号《广东省高速公路建设标准化管理指南(试行)》,完成合同变更清单文件和设计变更预算文件建立和上报工作,配合造价管理机构做好设计变更(含造价)的监督检查。

二、设计院职责:

1、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以及其他参建各方提出的变更要求,给出变更初步方案,并说明理由;

2、参与现场变更及有关审查会议;

3、及时提交变更设计图纸文件(含清单);

4、妥善保存设计变更资料,建立变更管理台账,每月进行核对,每季度报公司备案。

三、监理单位职责:

1、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变更建议,并说明理由;

2、参与现场变更及有关审查会议;提供变更相关的试验检测资料;

3、及时处理设计变更,定期对照已印发的变更会议纪要督促承包人完善变更手续,检查督促本方相关人员相关工作的完成时间;

4、按照变更流程做好变更依据的收集、调查核实,做好有关合同及造价审核;

5、熟悉变更设计图纸,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变更会议纪要及变更设计图纸实施设计变更;

6、妥善保存设计变更资料,建立变更管理台账,每月进行核对,每季度报公司备案。

四、施工单位职责:

1、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变更建议;

2、参与现场变更及有关审查会议,并对有关变更技术方案和施工工艺提出建设性意见;

3、负责有关变更资料的编制(包括设计变更申请报告、变更项目、事由、技术方案、变更数量计算、现场签认、影像记录、会议纪要、文件信函、业主及监理的指令记录等);

4、严格按合同条款开展相关工作,严格按变更会议纪要及变更设计图纸实施;

5、妥善保存设计变更资料,建立变更管理台账,每月进行核对,每季度报公司备案。

第六章设计变更方案确认

第十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按施工图设计变更和建设实施设计变更两阶段实施审批。

一般设计变更建议可由参建各方以书面形式提出,重大设计和较大设计变更由公司发起,所有设计变更建议必须汇总至公司,公司对设计变更建议和理由进行审查核实后确定变更类别,及时开展设计变更技术、经济论证工作。

第十五条变更方案处理

一、重大设计和较大设计变更由公司发起和审查论证后,向省交通厅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设计变更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类别、设计变更主要内容和设计变更主要原因等;

2、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结果;

3、设计变更总体方案文件,按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的规定,说明设计变更主要原因,明确设计变更建设规模、工程方案和设计变更费用变化情况;

4、对于设计变更费用变化增加500万元(相对于原设计概预算)的,应当提供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会议纪要或专家咨询意见等有效文件。

二、一般设计变更

(一)由施工单位提出建议:

以设计变更申请报告形式上报,并附以下基础资料:

1、有关地质资料、试验资料及测量资料,并经监理或试验检测单位确认复核;

2、有关变更技术建议方案及造价估算,重大技术方案应有设计单位或技术咨询机构完成技术经济评估工作;

3、有关变更依据;

4其他变更支撑文件。

(二)设计单位提出变更建议:

以设计变更服务函形式提出。

(三)其他单位提出变更建议:

以正式文件形式提出。

第十六条设计变更建议审查意见或会议纪要将作为上报设计变更报告的依据。

第十七条建设实施阶段的设计变更管理流程(详见附件)。

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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