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定调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停工扩大刑法处罚范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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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定调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停工扩大刑法处罚范围

中央定调安全生产:

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停工!

扩大刑法

处罚范围!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

意见》18日印发(可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出台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文件提出的一系列改革举措和任务要求,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和路径。

此次意见明确提出,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规定了“党政同责、

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要求建立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机制,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制度,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

意见提出,将研究修改刑法有关条款,将生产经营过程中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取消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改革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预防治理和安全生产国家标准制定发布机制,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有关工作。

意见》中要求,“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分级和排查治理标准”。

1、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依法采取停产停业、

停止施工、停止供电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按规定给予上限经济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相应的

职业禁入。

那么,什么才是重大隐患?

施工企业该如何操作?

今年8月,北京出台首个《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这个文件对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所应担的责任,做了详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修订稿)》,事故隐患按照危害和整改难易程度,分为: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且能够及时消除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或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工,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工程参建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建设单位

1、向施工单位足额支付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

资金。

2、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

定和调整工期时,应当考虑工期安排是否影响安全生产工作,要求调整施工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必须增加相关费用,

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避免因工期不合理造成安全事故隐

患。

4、应当要求设计单位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

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

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计划,对事故隐患的排查、登记、报告、监控、治理、验收各环节和资金保障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2、编制本单位及所承建房

屋市政工程的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目录,明确事故隐患消除责任人及消除期限。

3、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工作培训,组织从业人员学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法规、规定及标准。

4、结合工程重点施工环节、重点时期,

组织专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5、定期统计、分析本单

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无法立即消除的,应当按照事故隐患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消除难度,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治理措施,限期消除事故隐患。

6、确保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

金的专款专用。

7、事故隐患排查记录,应当留存待检。

包与分包1、施工总承包:

负责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

2、分包:

负责分包范围内的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工作。

3、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

协议,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职责。

消除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消除完成后,项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

当组织复查并留存复查记录,复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或恢复施工。

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完成后,项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将消除整改情况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总监理工程师,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或恢复施工。

附: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机制,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市政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施工活动的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工程参建单位)及其人员和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安全监督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工程参建单位从事建筑施工管理中存在的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根据事故隐患的危害和整改难易程度,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

害和整改难度较小,且能够及时消除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或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工,并

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

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单位主责、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鼓励选用协会组织、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专业机构或技术人员为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提供专业服务。

第六条本市将建立房屋市政工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全过程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分析、预测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实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的信息化。

工程参建单位应当通过房屋市政工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如实记录事故隐患的排查时间、所属类型、所在位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治理措施及消除情况等内容。

第七条工程参建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有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计划,采取技术、管理和组织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本单位及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

第八条工程参建单位事故隐患排查应当

围、消除难度,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治理措施,限期消除事故隐患。

第九条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工作培训,组织从业人员学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法

规、规定及标准。

第十条发现有下列事故隐患的,无法及

程参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委报告:

(一)施工现场深基坑、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大型施工机械以及高大脚手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高大脚手架是指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搭设高度20m及以上悬挑脚手架、附着升降脚手架;

(二)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地下管线、重要道路及建(构)筑物存在严重变形、位移、损坏等事故隐患;(三)其他可能危及工程施工安全或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患。

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

隐患的现状、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和可能影响范围等情况。

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全面协调、督促管理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开展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建设单位不具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能力的,也可委托依法设立的服务机构为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但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

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建(构)筑物等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工作相关资料,定期对施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制定和调整工期时,应当考虑工期安排是否影响安全生产工作,要求调整施工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必须增加相关费用,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避

免因工期不合理造成安全事故隐患。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设计单位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

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对于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房屋市政工程和特殊结构的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第十六条续暂停施工5天及以上的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于恢复施工前,牵头组织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等单位对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填写《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五方责任主体履责情况自查表》(京建法〔2015〕3

号附件,以下简称《自查表》),经项目负责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汇总至建设单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方可恢复施

工。

建设单位应当于建设工程恢复施工后2日内,将恢复施工前的自查情况报告给安全监督机构,将一份《自查表》原件报安全监督机构留存。

第十七条连续放假5天及以上的节假日(含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调休)或本市规定的连续放

假5天及以上的其他假期期间,因故仍然需要进行施工的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牵头组织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等单位对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情况进行自查,发现事故隐患或管理漏洞,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自查整改合格后,填写《自查表》,经项目负责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即可在假期施工。

建设单位应当于建设工程假期施工前2日内,将假期施工前的自查情况报告给安全监督机构。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开展承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定期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情况。

第三章施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责任第十九条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明确安全、生产、技术、设备、消防、材料等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职责,并对事故隐患的排查、登记、报告、监控、治理、验收各环节和资金保障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条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

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审查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三)定期统计、分析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提出

责人应当全面负责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

(二)对本单位及所承建的房屋市政工程

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三)保证事故隐

(四)

患排查治理工作资金、人员、物资投入到位并有效实施;

全面掌控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定期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措施和要求。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房屋市政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接受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专业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对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及所承建房屋市政工程的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目录,明确事故隐患消除责任人及消除期限。

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计划对所承建的房屋市政工程幵

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全面负责本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二)制定工程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计划;确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资金的有效使用;(四)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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