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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定调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停工扩大刑法处罚范围.docx

1、中央定调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停工扩大刑法处罚范围中央定调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停工!扩大刑法处罚范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18 日印发(可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 。这是新 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出台的安全生产 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文件提出的一系列改革举措和任务要 求,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改革发展指 明了方向和路径。此次意见明确提出,坚守“发展决不能以 牺牲安全为代价” 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规定了 “党政同责、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要 求建立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机制,建立事故暴露问

2、题整改督办制度,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 职责制度,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 。意见提出,将 研究修改刑法有关条款,将生产经营过程中极易导致重大生 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取消企业安全生 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改革 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预防治理和安全生产国家标准制定 发布机制,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 定有关工作。意见中要求, “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分级和排查治理 标准”。1、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依法采取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供电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按规定给予上 限经济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3、事责 任。 2、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那么,什么才是重大隐患?施工企业该如何操 作?今年 8 月,北京出台首个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这个文件对施工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所应担的责任,做 了详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 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修订稿) ,事故隐患按 照危害和整改难易程度,分为: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 整改难度较小,且能够及时消除的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或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 停工,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 因素影响致使工

4、程参建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建设单位1、向施工单位足额支付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 2、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定和调整工期时,应当考虑工期安排是否影响安全生产工 作,要求调整施工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 ,必须增加相关费用 ,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避免因工期不合理造成安全事故隐患。 4、应当要求设计单位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计划,对 事故隐患的排查、登记、报告、监控、治理、验收各环节和 资金保障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2、编制本单位及所承建房屋市政工程的一般事故隐

5、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目录,明确事故 隐患消除责任人及消除期限。 3、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培训,组织从业人员学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法 规、规定及标准。 4、结合工程重点施工环节、重点时期,组织专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5、定期统计、分析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采取 措施予以消除;无法立即消除的,应当按照事故隐患危害程 度、影响范围、消除难度,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治理措施, 限期消除事故隐患。 6、确保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的专款专用。 7、事故隐患排查记录,应当留存待检。总包与分包 1、施工总承包:负责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 2、分包

6、:负责分包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协议,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职责。消除事故 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消除完成后,项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复查并留存复查记录,复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 工序施工或恢复施工。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完成后,项目安全 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将消除整改情况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 理部门及总监理工程师,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 序施工或恢复施工。附: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 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机

7、制,加强对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 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北 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 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 治理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 事房屋市政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施工活动的建设、 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工程参建单位)及其人员 和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安全监督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 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 事故隐患),是指工程参建单位从事建筑施工管理中存在的 可能

8、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 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根据事故隐患的危害和整改难易程度, 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且能够及时消除的事故隐患。重大事故 隐患,是指危害或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工,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单位主责、政 府监督的原则。第五条 鼓励选用协会组织、技术管理服务 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专业机构或技术人员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提供专业服务。第六条 本市将建立房屋市政工 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全过程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情况,分析、预测房

9、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实现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的信息化。工程参建单位应当通过 房屋市政工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如实记录事故隐 患的排查时间、所属类型、所在位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治理措施及消除情况等内容。第七条 工程参建单位应当遵 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有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 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计划, 采取技术、管理和组织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本单位及施工 现场的事故隐患。第八条 工程参建单位事故隐患排查应当围、消除难度,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治理措施,限期消除事 故隐患。第九条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培训,组织从业人员学习事

10、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法规、规定及标准。第十条 发现有下列事故隐患的,无法及程参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工程所在地住 房城乡建设委报告: (一)施工现场深基坑、高大模板支撑 体系、大型施工机械以及高大脚手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高 大脚手架是指搭设高度 50m 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搭设 高度 20m 及以上悬挑脚手架、附着升降脚手架; (二)施工 现场及毗邻区域地下管线、重要道路及建(构)筑物存在严 重变形、位移、损坏等事故隐患; (三)其他可能危及工程 施工安全或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患。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隐患的现状、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和可能影响范围等情况。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设

11、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全 面协调、督促管理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开展施工 现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设单位不具备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能力的,也可委托依法设立的服务机构为其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但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用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 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建(构)筑物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相关资料,定期对施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 作进行检查。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制定和调整工期时,应当 考虑工期安排是否影响安全生产工作,要求调整施工工期小 于定额工期时 ,必须增加相关费用 ,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避免因工期不合理造成安全事故隐患

12、。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 要求设计单位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 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对于采用新结构、新材 料、新工艺、新技术的房屋市政工程和特殊结构的房屋市政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 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第十六条 续暂停施工 5 天及以上的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于恢 复施工前,牵头组织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等单位 对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情况进行自查。发现事故 隐患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填写建设工程 施工现场五方责任主体履责情况自查表 (

13、京建法 2015 3号附件,以下简称自查表 ),经项目负责人、单位法定代 表人签字汇总至建设单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方可恢复施工。建设单位应当于建设工程恢复施工后 2 日内,将恢复施 工前的自查情况报告给安全监督机构,将一份自查表原 件报安全监督机构留存。第十七条 连续放假 5 天及以上的 节假日(含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调休)或本市规定的连续放假 5 天及以上的其他假期期间,因故仍然需要进行施工的房 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牵头组织勘察、设计、施工总承 包、监理等单位对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情况进行 自查,发现事故隐患或管理漏洞,应当及时进行整改。自查 整改合格后,填写自查表 ,经项目负责

14、人、单位法定代 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即可在假期施工。建设单 位应当于建设工程假期施工前 2 日内,将假期施工前的自查 情况报告给安全监督机构。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 包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开展承包范 围内的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定期检查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情况。第三章 施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明确安全、生产、技术、设备、消防、材料等部门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工作的职责,并对事故隐患的排查、登记、报告、 监控、治理、验收各环节和资金保障等事项作出具体

15、规定。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审查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三)定期统计、分析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提出责人应当全面负责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履行下 列职责:(一)组织制定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明确各部门职责;(二)对本单位及所承建的房屋市政工程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三)保证事故隐(四)患排查治理工作资金、人员、物资投入到位并有效实施;全面掌控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定期分析本单位安 全生产形势,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措施和要求。第 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的 专款专用。第二十四条

16、 房屋市政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 统一协调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工作。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单位应当 接受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专业承 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职责。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 编制本单位及所承建房屋市政工程的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 事故隐患目录,明确事故隐患消除责任人及消除期限。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计划对所承建的房屋市政工程幵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全面负责本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 度;(二)制定工程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计划; 确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资金的有效使用; (四)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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