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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实施办法.docx

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实施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意见及标准,依法维护沿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公路建设。

坚持新的发展理念,提高节约用地、集约用地的意识,强化统筹协调,稳步推进征地拆迁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条依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青政﹝2016﹞7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公司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调整并明确地方政府与建设单位的关系及内部职责分工,明确各层次的职责,依法、有序、快速完成征地拆迁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三条征地拆迁工作实行分层管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机制,坚持依法征迁,从实际出发,维护群众利益,推动公路项目建设。

第四条在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建管部指导项目办积极推进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协调解决建设项目征地拆迁重大问题,做好与相关单位或部门协调沟通,解决问题,做好征地拆迁工作。

第五条参建的设计、监理、施工及勘测定界单位依据相关的合同约定或公司要求,积极配合项目办做好有关征地拆迁工作。

第六条公司建管部负责协调省土地统征整理中心组织召开征地拆迁前期工作安排会的工作;协助地方政府制定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签订征迁补偿协议,督促征迁补偿款及时到位,复核项目办统计征地拆迁数量、测算征地拆迁费用,组织项目办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和其他征迁协议工作。

第七条公司建管部加强与地方政府协调,负责解决施工现场遇到的特殊问题。

项目办完成征地拆迁实物调查确权工作,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和其他征迁协议工作。

按照分路包干、专人对接、多头推进的方式开展征迁工作,遇有征迁特殊问题或情况,项目办及时上报公司,由公司统筹协调解决,提高征迁工作效率,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八条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以地方政府负总责,建管部协调指导,政策把握,项目办全员参与并主导实施的征迁模式开展征迁工作。

建管部积极与省土地统征中心、项目涉及的各县政府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开展公路建设项目走廊带遥感航摄原地貌,有效防止“四抢”行为的发生;项目办要求勘测定界单位及时埋置公路界桩,由设计单位及时提供施工图设计图纸并复核签认地界线,施工单位现场校对并复核征地红图及公路界桩,监理单位监督检查,由项目办统一协调实施。

各参建单位及相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积极配合,顾全大局,服从协调,共同搞好征地拆迁工作。

第三章工作流程

第九条公司建管部负责协调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召开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前期工作安排会,制定征地拆迁的相关标准及注意事项等相关事宜。

第十条公路建设红线内用地以施工用地图(含设计变更)为依据,经勘测定界服务单位现场踏勘后,提供相关的勘测依据,项目办会同建管部与当地政府协商对接,积极开展征地拆迁工作,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征用后划拨。

第十一条公路用地范围内的需要拆迁的所有建(构)筑物,经政府、评估单位、项目办等多方共同调查,确认类别、核实数量后,由地方主管部门组织按期拆除。

第十二条由于设计变更增加的建设用地,经施工、监理、设计单位核定的变更设计方案提交项目办审核批准后,办理补征手续。

第四章工作分工

第十三条建管部负责各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的总体协调

对接和政策把控等工作。

1、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征地拆迁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协调省土地统征整理中心组织召开征地拆迁前期工作安排会的工作。

协助地方政府制定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签订征迁协议,督促征迁补偿工作及时到位。

3、指导项目办完成征地拆迁实物调查确权工作, 复核项目办统计征地拆迁数量、测算征地拆迁费用,协助项目办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和其他征迁补偿协议工作。

4、负责与各行业拆迁权属单位的对接、协调工作,协同项目办与涉及行业拆迁相关单位完成行业迁改工程的核查、迁改设计预算、第三方审核、招投标、合同谈判、合同签订、费用支付等工作。

5、负责监督、检查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落实情况。

6、负责协调省土地统征整理中心与地方政府的联动机制,确保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工作协调机制统一、高效。

7、做好征地拆迁的信访、接待上访工作,做好征迁方面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等工作。

8、负责汇总项目征地拆迁工作进展情况,掌握项目征地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会同项目办协调解决。

9、负责征地拆迁工作所涉及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10、协助审计部完成对地征地拆迁费用的审计工作及专项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项目办具体负责征地拆迁外围协调、现场核查登记等工作,设专职人员负责与地所属有关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办理征地拆迁的对接等具体事宜。

1、复核施工用地图纸,资料,审核施工图征地拆迁预算费用。

2、组织勘测定界服务单位埋设公路界桩,理清所属行政辖区分界里程,确认权属人。

3、负责与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现场复核确认用地范围,权属及征地数量;清点丈量用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种类,确认数量;按不同权属人填写征地拆迁数量确权登记表,现场办理各方确认、签字。

4、负责完成征地拆迁数量的登记、核算工作。

收集整理征迁有关资料,编制文件办理移交。

5、详细调查用地范围涉及的通讯、电力、水、渠、天然气等行业拆迁的数量,校核施工图设计数量和处理方案,形成原始资料,备案存档。

6、协调督促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加快公路建设用地的移交及地上附(构)着物的拆除。

7、负责征地拆迁的信访、接待上访工作,做好征迁方面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等工作。

8、协助审计部完成对地征地拆迁费用的审计工作及专项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及相关服务单位依据合同约定,积极配合征地拆迁工作。

1、设计单位及时提供公路用地红线图,按行政区划汇总分类、数量、用途及说明。

2、设计单位及时完成征地拆迁量及设计调整的变更的核查等相关工作。

3、设计单位对特殊拆迁项目提出拆迁方案并参加商谈,签订框架协议,办理设计变更等工作。

4、按照变更设计程序,负责办理征地拆迁变更设计,并提交变更设计用地图、数量表、向政府国土部门提供变更设计书面依据。

5、勘测定界服务单位依据技术部提供的公路用地红线图,做好建设用地分类、确权、界限的划分等工作,按照项目前期工作的进展,及时埋置公路界桩。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对征地拆迁工作实施监督,对完成的征地拆迁数量进行核查。

1、制定专(兼)职人员依据设计文件、资料,对施

工单位征地拆迁工作进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对拆迁建(构)筑物的类别及数量进行复查。

第五章操作机制

第十七条项目办与政府主管部门及时协调,组织参建单位,依据施工用地图开展现场征地丈量工作;完成用地范围内的拆迁建筑物的清点丈量,房屋面积确认,评估确权签字签章等工作。

第十八条建管部协同项目办核算征用土地数量,作为征地拆迁用地、拆迁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确认结算的依据,经多方签字认可后,签订补偿合同。

第十九条公路建设用地政府征用划拨后,项目办将施工用地移交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和看护,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已征用的土地范围内进行各类违规建设。

如发生以上违规建设,施工单位及时书面通知项目办及地方县级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第二十条征地竣工资料,由项目办依据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向建管部移交并审核后,移交公司档案室归档。

第二十一条地上建(构)筑物由当地政府委托有相关资质的评估公司或由本公司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项目办依据公路用地图对公路红线内涉及的房屋和红线外修建公路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法生产、生活的房屋进行实地核实后,拿出必须拆迁的相关材料后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与当地政府积极沟通,达成统一意见。

第二十二条征地拆迁费用的拨付,按照公司与沿线涉及的县(区)签订的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办理。

第六章上会及招投标机制

第二十三条征地拆迁涉及红线之外的征地拆迁(边角地、夹角地等)由项目办提出具体书面意见,会同建管部向分管领导汇报,由项目办负责会同建管部上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公路建设涉及的行业拆迁费用及相关服务费用谈判、招投标、合同签订等工作具体要求。

1、行业拆迁工程设计预算经第三方造价审核单位进行审核后,总价在20万元以内的项目,直接由项目办进行负责合同谈判并签订合同,或项目办按照设计变更的程序办理,由项目办主任牵头核查;项目办并及时将“四方”会签的现场踏勘资料、合同费用谈判记录、签到表等详细资料签章后报相关部门备案。

迁改工程项目必须满足“方案可行,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

2、行业拆迁工程设计预算经第三方造价审核单位进行审核后,总价在20-30万元行业拆迁项目,在纪检监察部的监督下,由项目办主导实施四方(项目办、建管部、财务部、权属单位)合同谈判,建管部核实,分管领导负责把关,或项目办按照变更程序办理(整理资料,报备建管部档案室)。

3、行业拆迁工程设计预算经第三方造价审核单位进行审核后,总价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纪检监察部的监督下,由项目办主导实施四方(项目办、建管部、财务部、权属单位)合同谈判,经建管部核实后,各汇报分管领导后,项目办会同建管部提交谈判金额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4、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迁改单位及费用的迁改工程。

按照相关行业招投标程序进行招标。

具体事宜由建管部主导实施,项目办积极协调,在当地政府办理相关的迁改路径协议、迁改申请、招投标的相关事宜;按照相关行业招投标程序进行招标,加快行业拆迁的招投标工作和迁改工作。

5、行业迁改现场踏勘设计费用、造价审核费用、房屋评估等相关合同的签订事宜。

在公司报备相关服务单位资料库中按照服务评价抽取或按任务分配,先委托后签订合同,在纪检部的监督下,由征迁办主导实施四方(建管部、项目办、财务部、服务单位)合同谈判、合同签订及费用支付工作。

合同总价在20万元以内的项目由建管部会同项目办具体实施,建管部部长牵头核查,建管部会同项目办办理合同签订及费用支付工作;合同总价在20-30万元项目,由建管部会同项目办拿出意见,主管领导牵头核实工作,建管部会同项目办办理合同签订及费用支付工作;合同总价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建管部会同项目办拿出意见,汇报分管领导后,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七章联动机制

第二十五条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

为建立高效的工作运作机制,各项目成立征迁领导小组。

负责指导、协调,定期研究解决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中的重要问题、难点问题及特殊问题,实行征地拆迁责任制,推动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工作。

第二十六条明确目标任务,严格把握标准。

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由项目办主导实施,建管部政策指导,依法做好征地拆迁工作,做到任务包干,责任包干,实行征地拆迁项目办主导实施责任制。

第二十七条加强沟通协调,扎实推进项目征迁工作。

各项目办要认真梳理征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逐项落实,坚持上下联动、左右对接,进一步健全完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严格按照国家征地拆迁相关政策规定,坚持依法、阳光、和谐征迁原则,做到以人为本、因地制宜、严格程序、规范标准,一手把握政策,一手把握实际,扎实稳步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

第二十八条各参建单位在办理征地拆迁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规定,做好征地拆迁的基础工作,及时准确、规范、求实地建立台账。

第二十九条在实施征地拆迁工作中弄虚作假、数量不实、有关责任单位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法律、行政或经济处罚。

第八章工作纪律

第三十条在开展征地拆迁工作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参与征地拆迂的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青海省征地工作纪律》,不得随意调整或放宽补偿标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试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建设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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