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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基本制度

农村信用社出纳基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工作管理,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切实保障现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试行)》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及所属分支机构办理出纳业务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出纳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按照国家法令、法规办理现金(包括人民币和外币现金,下同)的收付、整点以及损伤票币、大小票币的兑换,代理各种债券的保管、发行与兑付。

    

(二)根据市场货币流通需要,调剂、调运各种票币,做好现金供应和回笼工作。

    (三)保管现金、金银、外币和有价单证,做好现金、金银、外币和有价单证调运的安全保卫工作。

    (四)严格库房管理,确保库款安全。

    (五)宣传爱护人民币,做好反假币、反破坏人民币的工作。

    (六)做好现金管理工作,加强核算,减少库存现金占压,提高经济效益。

    (七)加强柜面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揭露贪污盗窃和各种违法活动。

    第四条信用社要配备好出纳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县联社财务会计部门要指定专人管理出纳业务,各营业机构要配备与出纳业务相适应的专职出纳人员。

已经建立现金业务库,并承担现金调拨工作的联社,由财务会计部门安排专职的管库人员和现金调缴人员,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安排现金押运人员。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五条凡经办现金出纳业务,必须坚持以下基本规定:

    

(一)钱账分管;先收款后记账,先记账后付款。

(二)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

    (三)现金收付,换人复核。

    (四)凡现金、金银、有价单证,以及库房钥匙、业务公章等重要物品换人经管时,必须办理交接登记手续。

    (五)及时核对库存,做到账款、账实相符。

    (六)未经业务技术培训的人员,不得直接对外办理现金出纳业务。

    实行出纳柜员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现金的收付、兑换与整点

第六条现金收付必须依据内容正确、要素齐全的有效凭证办理,做到手续完备、责任分明、数字准确。

    第七条业务量大的信用社应分设收款、付款专柜,并配备专职复核员。

未经换人复核的票币不得调出或对外支付。

    第八条出纳员不得代填或代改交款凭证,收付现金要当面点清,一笔一清。

票币封签对外无效。

    第九条每日营业终了,应将现金收入、付出登记簿的发生额与现金科目发生额核对一致,并登记现金库存簿结出余额,实际库存现金和总账现金科目余额核对相符后,由会计在现金库存簿上签章,再填制现金入库票,将现金全部入库保管。

    中午停止营业时,应对上午发生的收付现金进行核对,款项必须全部入库保管,不得随意放置。

    第十条开办夜间收款或节假日收款,所收存的现金必须逐笔登记收款登记簿(用现金登记簿代替)并全部入库,此项业务纳入次日的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信用社要按核定的业务库存限额合理保留库存现金,超过限额要及时缴存。

    第十二条各信用社均应办理人民币大小票币、残缺票币兑换业务。

    第十三条出纳员应有计划地做好主、辅币的调剂工作。

办理大小票币兑换工作时,应换人复核后一次交付。

    第十四条残缺票币的兑换标准,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及《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内部掌握说明》办理,兑换时应按现金收付的操作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凡发现图案不全、墨色不正、裁切偏斜以及漏印花纹等印坏的票币,应予以收回。

收回的印坏票币连同原封签通过县联社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处理。

    第十六条收付、整点票币时,应随时挑出损伤票币,挑剔损伤票币按照以下标准:

    

(一)票面缺少一块,损及行名、花边、字头、号码、国徽之一者;

    

(二)纸质较旧,四周或中间有裂缝,或票面断开又粘补者;

    (三)裂口超过纸幅1/3或票面裂口、损及花边图案者;

    (四)票面由于油浸、墨渍造成脏污的面积较大或涂写字迹过多,妨碍票面整洁者;

    (五)票面变色严重、影响图案清晰者;

    (六)硬币破缺、穿孔、变形或磨损、氧化腐蚀损坏部分花纹者。

    第十七条票币整点必须做到点准、墩齐、挑净、捆紧、盖章清楚。

50元券、100元券纸币经点钞机初点后必须由手工进行复点。

纸币应按券别平铺整理,100张为1把,10把为1捆,以双十字捆扎;硬币100枚(或50枚)为1卷,10卷为1捆。

每把(卷)须盖带社(行)号的经手人名章,每捆应在绳头结扣处贴封签,注明社(行)号、券别、金额、封捆日期,加盖封捆员和复核员名章。

    损伤票币除按上述方法整理外,还应对主币分版捆扎,并及时缴存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第四章库房管理与现金运送

第十八条信用社应设置出纳专用库房,库房的结构、设施要符合规定标准。

    第十九条现金、金银、外币、有价证券等,必须入库保管。

装零头数的尾数箱应由经手人加锁后入库保管。

库内现金、实物应按种类、券别摆列整齐、保持清洁。

库内不准存放私人财物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条凡入库保管的现金、金银、外币及有价证券等,都必须有账记载,出入库时应填制出入库票,做到账款、账实相符,责任分明,严禁以白条子抵作库存。

    第二十一条配备两名工作责任心强、诚实可靠的正式职工负责管库工作。

管库员要明确分工,出入库时必须同进同出,出入库的款项、实物实行双人办理,相互复核,共同负责。

除管库员外,其他人员未经领导批准不得进入库房。

管库员离职,必须办妥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库房、保险柜必须装备两把锁,且至少有一把为组合锁,机械锁要有正副钥匙各一套。

    

(一)机械锁正副钥匙的管理。

机械锁正钥匙与组合锁密码由两名管库员分别掌管,不准随意委托他人代管,库房门和保险柜门随启随闭。

    

(二)机械锁副钥匙的管理。

联社业务库的副钥匙由管库员、主管主任和出纳(或会计)负责人当面共同密封,加盖印章,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由出纳(或会计)负责人妥善保管。

信用社的库房、保险柜副钥匙由管库员会同会计主管共同密封签章后,交联社会计部门集中装箱加锁入库保管。

    遇有特殊情况,须动用副钥匙时,经联社主管主任批准,并会同管库员及出纳(或会计)主管人员启封,并登记签章。

    (三)组合锁密码。

组合锁密码由管库员会同主管主任共同设定,密码密封,加盖印章,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由主管主任妥善保管。

开启密码由管库员会同主任共同启封,并登记签章。

管库员变动,密码随之更换。

    (四)库房、保险柜钥匙必须严密保管,严禁随意放置,如有遗失应及时报县联社,并采取防范措施。

库房、保险柜的修锁、换锁,必须向县联社报告,由县联社指定人员修、换,并办理以旧换新和交接手续。

    (五)仅设一名出纳员的基层信用社,仍应贯彻双人管库的原则,由出纳员和会计员分管钥匙和密码,开关库时要共同开库、锁库,不得委托对方代管,形成一人管库。

并定期共同核对库存(由会计员在现金库存簿上签注“核对相符”或注明多缺数字后共同签章)。

    第二十三条实行查库制度。

信用社出纳主管人员和信用社内勤主任每月至少查库两次。

联社主管主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性查库。

上级财会管理部门应对信用社不定期进行查库,查库时必须携带查库介绍信,并应有管库员在场。

查库的任务是:

    

(一)清点库存现金、金银等实物是否账实相符,有无白条抵库和挪用库款情况,是否发生虫蛀、鼠咬及霉烂事故。

    

(二)库房、保险柜的锁和钥匙的使用、管理情况,锁是否发生损坏,有无擅自更换情况。

    (三)各项安全措施(包括联防组织)是否落实,双人管库和双人守库是否坚持执行。

    (四)库房、保险柜和守库室的安全设备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安全条件。

    每次查库完毕,应将查库情况详细登记查库登记簿,并由检查人员和管库员共同签章,以备查考。

如发现问题,要立即查明原因,严肃处理,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上级部门。

    夜间只查岗不查库。

    第二十四条运送现金、金银及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必须由两人以上持枪(械)负责押运(不包括司机),不准委托他人捎带。

信用社取送款主要由上级联社负责运送,信用社网点由信用社负责运送。

运钞汽车必须保证取送现金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押运现金、金银、外币、有价证券等必须注意安全,严密交接手续。

对运送时间、地点和路线,要严守秘密,不得向任何无关人员透露。

押运车辆不准搭乘无关人员及捎运其他物品。

运送时,押运人员应按运送凭单金额或件数点收清楚,并检查运送包装是否牢固,无误后

    在运送凭条留存联上签章以示收妥。

运送途中,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有两人严密看守,不得擅离。

运到后,原封新券按箱验收,回笼券卡把验收,如发现有松散等可疑情况,则须当面点清细数,如系零星调拨,须当面清点细数无误后,方能开给正式收据或回单。

    第二十六条县联社应根据业务周转的正常需要,设立现金业务库。

负责对辖内所属信用社现金调缴款任务。

第五章错款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发生出纳错款,应立即查找,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对于确实无法挽回的错款损失,要区别性质进行处理。

    

(一)技术性错款,按规定的手续审批后,长款归公,短款报损,不得以长补短。

误收确实难以辨认的假币,按规定的手续审批后报损。

    

(二)责任事故错款,应按长款归公,短款自赔的原则处理。

    (三)属于自盗、挪用以及侵吞长款的,均应追回款项,并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现金调拨发生的差错,调入社和调出社都必须负责认真追查。

    调入社在发现差错时,应先检查本社在款项调运、保管、收付过程中是否发生问题。

如经调查分析,确非本社责任时,应立即将有关证件及详细经过情况送调出社(行)追查。

如无法确定调出社(行)或调入社责任时,可按错款审批权限报批,由调入社作收益或报损。

    第二十九条原封新券(币)发生错款,应查明原因,如确非本社责任,应开具证明,说明发现经过(拆捆时原封有无破裂,证明人等)及捆内各把票券的起讫号码、缺号、补号情况,并在证明上加盖经手人和证明人章,经出纳主管人员和信用社主任审批后,连同原捆封签、原把纸条,通过县联社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审查。

    如发现捆内整把(券)短少或把内短少十张以上者,应将原捆、原把票币原样保管,并立即将发现经过及原捆的冠字、号码、封捆时间和封捆员代号送交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处理。

    第三十条各信用社发生出纳错款时,应在出纳错款登记簿上逐笔详细登记,如实填报出纳错款报告表并按规定时间报送。

出纳错款的审批处理权限,由中国人民银行一级分行确定。

第六章票样管理与反假

第三十一条人民币票样是鉴别人民币真假和进行反假币斗争的重要资料,县联社要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领发保管手续。

    分发保管票样时,要办理签收手续,并登记票样登记簿,按券别、版别立户登记号码和领用单位名称,以便查考。

换人保管票样时,应办理交接手续。

真假币鉴别手册及资料保管,也按上述规定办理。

    信用社不发票样,可用流通券代替。

    第三十二条发现流入市场的票样,应予收回,并追查票样的来源,如经调查确系误收,可按照兑换办法兑回。

收回的票样,应根据其号码追查责任,对有关失职人员要酌情处理。

如非本县联社经管的票样,应逐级上报上级管理部门追查。

    第三十三条票样领用单位撤并时,应将多余的票样上缴上级管理部门。

如管理部门变更,应将票样移交情况分别报原管理部门和变更后的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发现假币,一律没收,并应当着客户的面在假币正、背面加盖带本社社号的“假币”戳记和经办员名章,同时开具没收收据,登记假币登记簿。

已没收假币连同一联假币没收收据一并入库保管。

    如发现可疑币(券),本社难以辨别真伪时,应向持币人说明情况,开具临时收据,将可疑币(券)及时报送上级管理部门或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进一步鉴别。

如确系假币(券),应通知持币人,收回临时收据,换开“假币没收证”;如非假币(券),亦应通知持币人,收回临时收据,并按面值予以兑付。

    第三十五条入库保管的已没收假币(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规定上缴,并办好出库、交接手续,严防已没收假币(券)重新流入市场。

    第三十六条凡发现挖补、拼凑、揭去一面以及有意损坏、涂抹等被破坏的人民币,原则上均应没收。

经追查如确系误收的,可按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给予兑换。

    第三十七条外币票样的管理与反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制度执行。

第七章出纳交接

第三十八条凡现金、金银、外币、有价单证、收付讫章等出入库和库房、保险柜钥匙(密码)的转移都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应由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当面点交清楚,并登记交接登记簿和共同签章。

交接登记簿应妥善保管,以备查考。

    第三十九条出纳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将经办的一切款、物、账移交清楚,其中管库人员应将保管的现金、金银、有价单证等,按当日实有库存详列移交表,与会计账簿核对相符,经接收人、监交人会同清点无误后,共同在移交表上签章;保管库房和保险柜副钥匙(包括字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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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员调动,也应办理交接手续。

未办妥交接手续不得离职。

如临时离职亦应执行同一个人不得交叉接触两把钥匙(包括密码)的原则,与领导指定的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做到责任分明。

    第四十条出纳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将出纳部门所保管的一切现金、金银、贵重物品等,全部填列移交表,与会计账簿核对,由信用社主任监交点验无误后,由监交人及交接双方在移交表上签字,移交表归档保管。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一级分行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总行备案。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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