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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政41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的实施意见

郑政〔2009〕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科学规划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豫发〔2009〕14号),加快构建我市现代产业体系,实现资源要素优化配置,促进产业集聚区科学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整合—创新—提升”为主线,着力优化产业集聚区空间布局,突出城市与产业融合发展,突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突出体制机制创新,突出节约集约发展,科学规划指导,提升产业支撑能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强节能减排,把产业集聚区建成发展现代制造业的集中区、吸引投资创业的集聚区,机制改革的先导区和循环经济的示范区。

  

(二)总体目标到2011年,重点产业集聚区力争实现销售收入4500亿元以上,占全市工业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60%以上;培育18个年销售收入超100亿元的产业集聚区,超200亿元的6个,超500亿元的1—2个。

到2015年,国家级产业集聚区销售收入达到1000亿元以上;省级产业集聚区销售收入达到500亿元以上;市级产业集聚区销售收入达到200亿元以上。

把产业集聚区建成全市重要的经济增长极,形成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现代产业集聚、经济协调发展的主体区域,成为带动实现现代化、国际化、信息化和生态型、创新型城市的主导力量。

  二、科学规划引导

  

(一)科学编制规划。

各重点产业集聚区应按照构建现代产业、现代城镇和自主创新三大体系的功能要求,编制总体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形成相互统一衔接的规划体系。

市重点产业集聚区2009年底前完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2010年底前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其中列入省重点的产业集聚区2009年上半年完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2009年底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全市产业集聚区发展布局规划由市经委负责,2009年底完成。

市重点产业园集聚区总体规划按要求编制并经审核后,由市财政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

规划编制要按照工业化、城镇化联动推进要求,综合考虑产业发展、区域产业结构、产业布局、人口集聚、资源环境等因素,坚持合理布局、突出重点、集约经营、循环发展的原则,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小城镇建设规划等重大规划的主要内容实现精准重叠。

  

(二)加强规划管理。

重点产业集聚区要委托有资质的专门机构编制产业集聚区总体规划,完成专家论证、咨询评估或举行听证会等程序,按照有关程序报批,并报省或市产业集聚区管理部门备案。

产业集聚区的开发建设,必须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序开发,分步实施,严禁随意变更位置、扩大面积,切实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明确功能定位。

强化市区和县城产业集聚区的城市功能,按照产城融合发展的要求,综合考虑产业基础、人口和资源环境、区位等因素,合理确定产业集聚功能定位,重点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控制在3个以内,建设产业结构合理、吸纳就业充分、人居环境优美的现代化城市功能区。

市区产业集聚区依托区域中心城市的发展,充分发挥技术、资金、人才等优势,重点发展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技术密集型、资金密集型和外向型产业,掌握一批核心技术,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和辐射力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现代制造业基地和优势产业集聚区。

县城产业集聚区要发挥比较优势,重点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以及与大型骨干企业配套的产业,不失时机的引进高新技术产业,促进资源高效利用、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形成一批特色鲜明、在国内具有较强影响力的特色产业集聚区。

  (四)优化空间布局。

按照产业发展和城镇体系规划要求,引导市区的产业集聚区环城区发展布局,形成环型产业带。

引导县(市)及上街区的产业集聚区向“两轴一带”布局,“两轴”即郑汴洛、新郑漯两轴,“一带”即新郑、新密、登封产业带。

支持跨区域、跨行业和跨所有制的企业在集聚中重组,鼓励相邻的产业集聚区在协调中整合,避免产业趋同和重复建设,实现科学布局,突出特色,互相配套,错位发展,形成各自产业竞争优势。

  三、提升产业支撑力

  

(一)构建现代产业体系。

重点产业集聚区要着力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做强做大现代装备制造、汽车、食品、铝、纺织服装等主导产业;改造提升耐火材料、造纸、建材、轻工等优势传统产业;集中力量发展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制药、新能源等高技术产业。

支持基础较好、规模较大的产业集聚区,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

加强产业配套体系建设,大力发展现代物流、科技研发、商务及信息咨询等生产性服务业。

  

(二)推动产业集聚发展。

积极承接国际国内产业转移,着力引进一批关联度高、辐射力大、带动力强的龙头型、基地型大项目,加大培育发展主导产业和龙头企业力度,加快打造产业定位明确、关联产业集聚、营业收入超100亿、超1000亿元的产业集聚区。

一般加工制造业和三产项目均要在产业集聚区布局,加速产业集聚和企业集聚。

布局在产业集聚区外的一般加工制造业和三产项目不再配置土地指标。

  (三)提高招商引资水平。

加强产业集聚区招商品牌建设,高水平策划招商概念,发布招商引资项目指南,采取专业招商或专题招商,创新招商方式,加大项目推介力度,重点推进优势产业、产业链、产业集群招商,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高招商质量和水平。

重点产业集聚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规模较大的招商活动,引进5个以上投资超亿元的项目。

  (四)推进重大项目建设。

建立重点产业集聚区项目库。

选择一批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明确项目责任人,加强服务协调,实行项目代办制,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五)提高项目入驻门槛。

进入重点产业集聚区的项目,投资强度要符合国家、省有关要求。

原则上,重点产业集聚区每亩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20万元,每亩产出销售收入不低于80万元,产出税收不低于5万元;国家级开发区每亩固定资产投入不低于150万元,每亩产出销售收入不低于100万元,产出税收不低于8万元。

建立项目审核制度。

重点产业集聚区对入区企业和项目要综合运用土地、规划、环保、项目准入等手段,严格审核把关,科学合理引进。

严格控制引进与产业集聚区产业定位不相符的企业;严格控制能耗高、污染重、废物难处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进入产业集聚区;加快淘汰产业集聚区内现有技术落后、污染严重的企业。

严格限制三类工业项目进入城市规划区域内的产业集聚区。

  (六)加快特色品牌产业集聚区建设。

进一步修订完善创建特色品牌产业集聚区的意见,提高创建标准,加大财政奖励力度,每年确定培育重点,加强宣传,加大指导力度,力争到2015年创建15个在全国有一定影响力的特色品牌产业集聚区。

  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一)加快创新平台建设。

鼓励重点产业集聚区依托现有基础和优势产业,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发展创业中心、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孵化中心等各种创新载体。

支持国内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大公司、大集团在产业集聚区建设技术和研发中心。

鼓励产业集聚区整合区内现有企业研发平台的技术力量,为产业集聚区内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鼓励产业集聚区建立科技服务体系,加快培育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知识产权代理等中介机构。

原则上,重点产业集聚区都要规划建设一个行业公共技术研发中心,使其成为产业集聚区吸引人才的平台、技术创新的平台,产学研合作的平台。

对产业集聚区建立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的行业技术研发中心、检测中心,经审核,市财政按其投资额(除基建投资外)的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对产业集聚区建立国家级行业技术研发中心、检测中心,市政府将“一事一议”给予特别补助。

  

(二)加快创新型产业集聚区建设。

开展创新型产业集聚区建设活动,研究制订意见,选择试点,推进创新型产业集聚区建设,加快产业集聚区发展方式创新、技术创新、产业结构创新、产业集聚创新、产业组织创新和服务创新。

力争到2015年,培育10个创新型产业集聚区。

  五、加强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结合区域和产业发展规划,每年筹备一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积极争取国家和省资金投入,统一建设道路、电力、燃气、供排水、通讯、消防等基础设施,实现资源共享。

集中建设污水处理厂、热力联供等高效能公共设施。

广泛采用建筑节能、节水等技术,鼓励雨水收集、中水回用等资源利用,实现建设成本低、生产效率高、经济收益大、环境保护好的工业发展目标。

强化城市现有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气、污水垃圾处理、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与产业集聚区的共享和衔接,加快建设与产业配套的公共设施。

  

(二)加快公共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加快产业集聚区公共平台建设,提升配套服务能力。

支持重点产业集聚区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加快建设面向产业集聚区企业和项目服务的信息、培训、物流、文化娱乐等公共平台建设,特别要切实加强科技、人才、劳动—7—用工、餐饮、职工公寓、市场等方面的服务体系建设。

  六、拓宽融资渠道

  

(一)创新开发机制。

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拓宽融资渠道,建立融资机制,促进产业集聚区投资主体多元化。

鼓励集聚区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建立健全市场化开发机制,积极吸纳国内外资本和民营企业投资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有条件的产业集聚区,按市场机制建立产业集聚区投资基金,吸引各类金融资本进入集聚区。

  

(二)加快投融资平台建设。

深化产业集聚区投融资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支持和鼓励发展潜力大、具备条件的重点产业集聚区完善或组建投融资平台,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进行土地前期开发,投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对重点产业集聚区组建的投融资公司,凡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规范、具备可持续投融资能力,能够在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体系建设中发挥较好作用的,市政府根据投融资公司规模给予一定的资本金注入。

对列入省、市的重点产业集聚区建立投融资平台,经审核,由市财政分别给予补助资金1000万元和500万元,用于补充资本金。

同时,有关县(市)、区以现金的注入、将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划转、授权,以及财政历年投入所形成的实物资产,包括土地、道路、标准厂房等各种可用于抵押的资产,注入产业集聚区投融资公司,使省级产业集聚区投融资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市重点产业集聚区投融—8—资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

  (三)支持多渠道融资。

支持产业集聚区设立企业贷款担保机构、创业投资公司或发行债券、整体上市进行多渠道融资。

积极与金融机构联系,将重点产业集聚区列入市主要金融部门授信范围,开展多种形式的银、区(及区内企业)洽谈会,争取信贷支持。

鼓励和吸引各类投资参与产业集聚区的建设发展。

  七、集约利用土地

  

(一)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合理确定产业集聚区起步区、发展区和控制区范围,既满足近期发展的需要,又为长远发展留足空间。

优先满足重点产业集聚区用地需求,全市每年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要预留60%以上用地指标,保障重点工业集聚区项目用地。

按照有限指标保重点、一般项目靠挖潜的要求,根据产业集聚区实际情况和项目质量,合理配置年度计划用地指标,省级重点项目由省级指标保障,市级重点项目在市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其他项目靠挖潜解决。

  

(二)创新土地管理方式。

产业集聚区低效使用的建设用地,实行政府主导下的流转制度,促进企业优进劣出,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对条件成熟、产业集聚区发展较快的县(市)、区,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机制,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的指标,重点满足本区域产业集聚区建设需要。

重点产业集聚区在本行政区域内新增建设用地无法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在确保耕地保护目标条件下,积极争取通过省内易地补充等方式解决。

对闲置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未动工建设的土地,按有关规定缴纳闲置费;闲置两年以上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纳入土地储备库重新出让;对尚不构成收回条件的或两年不投产的,通过协商、补偿等方式鼓励进行项目调整调剂给其他项目;对先期入园但不符合现行产业政策的或“关、停”企业实行劝退,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

  (三)推进标准化厂房建设。

重点产业集聚区要严格按照项目投入产出强度供地,原则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都不单独供地。

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的电子电器、生物工程、软件工程、服装加工、文化产品、科研、产品组(包)装、医药分装、仓储、物流配送等无污染型项目,必须进入标准厂房区。

重点产业集聚区建设公共标准化厂房,容积率必须达到1.6以上,建设密度不低于35%,标准厂房层级平均达到5层以上。

对公共标准化厂房建设予以补助。

对当年竣工的三层以上、单体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公共标准化厂房,经审核、验收后,对总层级为三层、四层以上的标准化厂房,市财政分别按每平方米给予30元、50元的资金补助。

对2009年新开工项目,除上缴中央、省部分外,市以下实行“零费制”,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八、促进节能环保

  

(一)做好区域环评工作。

重点产业集聚区总体规划必须进行规划环评,省级产业集聚区2010年底前完成区域规划环评。

  

(二)严格环境保护,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重点产业集聚区要全面落实节能减排措施,建立节能减排目标,严把新建项目环保准入关,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努力实现清洁生产,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益,减少污染物排放,建设“生态型”产业集聚区。

  (三)建设循环经济示范产业集聚区。

选择符合条件的产业集聚区,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依托产业链条进行产业布局,形成企业间的生态产业网络。

鼓励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产业集聚区积极申请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区。

力争2015年建设5个市以上循环经济示范产业集聚区。

对当年通过国家和省、市认定的循环经济示范产业集聚区,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60万元和30万元的资金补助。

  九、创新管理体制机制

  

(一)实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

重点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或所在地政府是产业集聚区建设的主体。

市产业集聚区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落实省级产业集聚区的规划引导、政策支持和重大项目布局工作;负责市级产业集聚区的规划引导、政策支持和重点项目布局;县(市)区负责县级产业集聚区的规划引导、政策落实、项目布局和要素保障。

  

(二)加强管理机构建设。

对列入市重点的产业聚集区,按照不同的产业聚集区类型设立相应的产业聚集区管理委员会及党的工作委员会,分级管理,全面负责产业聚集区的规划、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和经济发展工作。

对国家和省产业集聚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赋予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必要的社会管理权限。

对发展前景好、影响力较大、年销售收入达到相当规模的重点产业聚集区,或县(市)、区依据产业、资源优势,采取资源整合、飞地分税、异地共建等方式对若干产业集聚区进行整合后达到一定规模的产业集聚区,报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可根据其实际发展情况设立相应的产业聚集区管理委员会及党的工作委员会,享有相应的经济管理权。

县(市)区政府也要根据产业聚集区实际发展情况,对重点产业聚集区设立相应的产业聚集区管委会,明确专人负责产业聚集区建设与发展工作。

涉及有关机构编制事宜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

  (三)优化管理方式。

产业集聚区管理部门要采用一条龙服务、一站式服务、一个窗口对外的方式为投资者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指导有条件的产业集聚区设立办事服务大厅。

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可在产业集聚区设置派出机构,实行派出部门和产业集聚区双重管理。

引入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择优录用、能者受奖的竞争机制,完善实施产业集聚区管理人员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制度。

  十、优化发展环境

  

(一)强化服务职能。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省和市赋予各类产业集聚区的管理权限和优惠政策,不得截留。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产业集聚区探索尝试有利于加快产业集聚区发展的政策措施,提供必要的指导帮助。

各有关部门对产业集聚区重大项目的核准、备案、规划、土地和环保手续,要强化服务,提高效率,限期办结,加快推进项目实施。

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程序,对依法保留的收费项目要向社会公开,严格按标准收费,坚决杜绝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等行为。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提高产业集聚区专项奖励资金额度,产业集聚区专项奖励资金由原来的50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奖励每年发展形势良好、成绩突出的重点产业集聚区和为产业集聚区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对通过国家、省、市认定的特色产业集聚区、创新型产业集聚区,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6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同一级别不重复奖励。

各级财政用于扶持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重点向产业集聚区倾斜。

市企业做大做强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招商引资专项资金、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服务业专项资金、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土地出让收益资金等专项资金,要按照各自支持方向,积极支持产业集聚区发展和项目建设。

  十一、强化组织推动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统一协调的工作机制,由市产业集聚区建设工程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定期组织市经委、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建委、财政局、环保局、科技局、统计局、商务局等有关部门,统一协调重点产业集聚区的规划、项目、土地、资金、政策等问题,推进产业集聚区健康、快速发展。

  

(二)强化考核奖惩机制。

完善、修订现有的重点产业集聚区考核评价体系,将产业集聚区建设和发展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实行与领导干部效绩挂钩。

建立重点产业集聚区发展指标统计体系,纳入统计部门年度和月度统计范围。

  (三)实行动态管理。

根据产业集聚区的不同类别,分别制定考证标准,并根据发展实际对标准动态调整、逐步完善。

对全市节约用地突出、生态环境良好、发展质量高、速度快的重点产业集聚区,经考核后给予奖励,在增量土地指标、环境容量配置和政府资金安排上优先支持。

对发展速度慢、连续两年考核排名靠后的产业集聚区,不再享受相应待遇。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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