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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瓦斯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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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方针,努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提升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煤矿瓦斯综合治理能力,遏制各类瓦斯事故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等规定和标准,借鉴国内煤矿瓦斯综合治理方面的先进管理经验,结合集团公司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承担煤炭产业管理职能的产业公司、区域子公司及其所属煤业公司、煤矿(含基本建设矿井,以下同)。

第二章瓦斯安全管理

第三条集团公司负责督促指导煤炭产业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的建设;对瓦斯治理规划、重大安技措工程、重大“一通三防”科研攻关项目进行核准;负责年度瓦斯综合治理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督查、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包括瓦斯综合治理工作情况的综合性安全监督检查。

第四条承担煤炭产业管理职能的产业公司、区域子公司要健全以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的瓦斯治理工作责任制度体系,负责瓦斯治理规划、目标、措施的制定实施和体系、机构、投入的落实;细化瓦斯治理和安全生产责任;确定瓦斯治理年度工作目标,并严格考核,每季度应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包括瓦斯综合治理工作情况的综合性安全检查。

第五条负责管理基层煤矿的上一级煤矿企业(以下简称煤矿企业),要健全以煤矿企业及所属煤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瓦斯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的责任制度体系,负责瓦斯治理规划、目标、措施的制定实施和体系、机构、投入的落实,细化瓦斯治理和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各级瓦斯管理职责;煤矿企业和矿总工程师对瓦斯防治负技术责任,负责落实瓦斯防治工作的科研、设计及技术管理等工作;煤矿企业和煤矿的各级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对其业务范围的瓦斯防治工作负责。

第六条煤矿企业和煤矿要成立瓦斯防治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负责煤矿企业、煤矿瓦斯治理规划的制定,督促瓦斯治理工程的实施,重大瓦斯治理工程设计的审查和批复,并对煤矿企业、煤矿实施的瓦斯综合治理项目进行监督、管理、指导、考核。

第七条煤矿企业和煤矿必须设总工程师,煤矿企业和煤矿要健全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

设立由总工程师直接管理的科研、设计、地测、生产技术、“一通三防”等技术管理部门或机构;煤矿须设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和专职地测副总工程师;突出矿井应设立常务副矿长(兼任总工程师)。

第八条高瓦斯、突出矿井按要求设立通风、防突、抽采、安全监控等专业队伍,并按井型、灾害程度以及《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国能煤炭〔2011〕414号)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人员须由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担任;高瓦斯和突出矿井井巷揭煤应由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专业队伍施工,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施工队伍须相对固定;防突员应有煤炭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或高中(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瓦检员、安检员、防突员享受一线职工待遇。

第九条加强对“一通三防”职工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工作,提高职工技能水平;对突出矿井的各级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进行防突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对瓦检员、防突员、通风调度员、监控机房监测工等重点岗位人员要每年进行考核,对不合格人员进行淘汰、置换。

第一十条煤矿企业要根据煤矿灾害治理的实际需求,在规定的范围内合理确定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要加大瓦斯治理投入,设立煤矿瓦斯治理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第一十一条煤矿企业和煤矿要坚持“科技、投入、管理、培训”并重、“时间、空间”保障的瓦斯治理措施,把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纳入日常安全生产工作中。

煤矿企业及煤矿要制定瓦斯治理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定年度瓦斯综合治理工作目标和考核办法,报产业公司、区域子公司审批,瓦斯治理规划报集团公司核准;高瓦斯及突出矿井要编制区域性瓦斯治理技术方案(保护层开采和瓦斯预抽等瓦斯区域治理方案,包括矿井各水平、各采区、各煤层的瓦斯治理方案),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集团公司备案。

高瓦斯和突出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组织编制相应的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

煤矿企业对矿井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工程施工、设备设施以及抽采计量、效果等每年应当至少进行一次审查。

煤矿企业和煤矿要不断推进综合瓦斯治理的技术创新,重点是瓦斯治理、精细勘探、防灭火及防尘等,高度重视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推广应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加强瓦斯治理重大安技措工程、“一通三防”科研攻关项目的管理。

年度瓦斯治理重大安技措工程、重大“一通三防”科研攻关项目经产业公司、区域子公司审批后报经集团公司核准。

煤矿要合理安排生产布局、采掘接替,做到合理集中生产,煤矿企业下达的突出矿井年度产量指标不得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80%,保障瓦斯治理工作的时间和空间。

第一十二条煤矿应建立健全瓦斯灾害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分级监控制度。

对重大瓦斯隐患登记建档,实行挂牌督办,做到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

第一十三条煤矿要制定严格的瓦斯检查、瓦斯排放、通风系统调整、巷道贯通、盲巷管理、火区管理、瓦斯抽采、防突管理等制度,健全各环节安全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各项制度和措施的落实。

第一十四条执行瓦斯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制度。

高瓦斯、突出矿井(矿建项目部)编制年度瓦斯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对所有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提前制定有针对性的瓦斯综合治理措施,报煤矿企业核准,并严格按照核准意见组织落实。

第一十五条高瓦斯、突出矿井执行瓦斯治理“五项指标”(保护层开采面积、瓦斯抽采量、抽采率、抽采钻孔量、瓦斯治理巷道工程量)完成情况月度通报、年度问责制度。

煤矿企业要根据年度生产计划及瓦斯治理工作需要下达各矿年度瓦斯治理“五项指标”,每月安全生产例会要通报“五项指标”完成情况;煤矿矿长、矿建项目部经理是“五项指标”组织落实的第一责任人,煤矿企业要对未完成“五项指标”单位的矿长(经理)、书记进行问责。

各单位根据瓦斯治理工作的实际,制定具体的考核奖惩办法,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一十六条执行“一通三防”暨防突例会制度。

煤矿企业每季度、煤矿每月召开1次“一通三防”例会,总结、计划瓦斯防治工作,研究解决瓦斯治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煤矿企业及所属煤矿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专题研究一次瓦斯治理工作,高瓦斯和突出矿井要专题研究防突工作。

第一十七条实行瓦斯防治情况报告制度。

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每季度向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书面报告1次瓦斯防治情况;煤矿每月向煤矿企业主管领导及相关部门报告一次瓦斯防治情况。

第一十八条执行瓦斯浓度0.8%断电管理及瓦斯超限分级追查处理制度。

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瓦斯浓度按0.8%断电管理,工作面瓦斯浓度按1.0%断电管理。

严禁对采掘工作面瓦斯进行放限管理,严禁瓦斯超限作业,严格瓦斯超限的追查、处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0.8%或瓦斯涌出异常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处理;采煤工作面抽采达标后,进、回风巷风速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超过0.8%的,须采取降产直至停产等措施。

瓦斯超限浓度在3%以下的,由矿长组织追查;瓦斯超限浓度在3%及以上的(打钻喷孔瓦斯浓度大于3%,时间小于5分钟的除外),由煤矿企业组织追查;对3%及以上瓦斯超限事故比照一般人身伤亡事故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一十九条执行“一通三防”和防突督查制度。

煤矿企业要强化“一通三防”、防突现场督查和监管,煤矿必须加强日常督查,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严肃问责。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应当每季度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各项瓦斯治理措施特别是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煤矿矿长和总工程师应当每月至少一次到现场专项检查各项瓦斯治理措施特别是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煤矿企业要制定具体的督查办法。

第二十条执行对瓦斯治理弄虚作假行为的举报奖励及追查处理制度。

凡举报打钻、抽采、防突、瓦斯检查、安全监控和瓦斯超限等瓦斯治理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经调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凡在瓦斯治理工作中有弄虚作假作为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严肃追究有关验收及监管人员的责任,对相关管理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理;各煤矿企业要制定具体的配套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执行瓦斯排放、重大巷道贯通、突出煤层揭煤、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过应力集中区和地质构造带、火区启封和密闭、重大危险源的处理等矿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跟班、带班制度。

第三章通风瓦斯管理

第二十二条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合理、稳定、可靠,并根据矿井延深和采掘接替的变化不断进行优化。

不得将主、副井作为回风井筒,不得将回风井作为人员出入的主要井筒。

矿井主要回风巷、总回风巷不得用于人员和物料运输,水平、采区胶带运输巷不应兼作回风巷,已兼作回风巷的,要制定安全措施,并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研究确定改造计划,限期整改。

矿井实行分水平、分区通风。

新建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两个;采区进、回风巷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多水平开采的矿井,在水平通风系统形成前,不得开掘其他巷道;准备采区须在采区主要巷道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区通风系统须按设计完成后方可进行回采作业。

第二十三条新建矿井主、副(风)井贯通后,须及时实现全风压机械通风,方可进行井下施工作业。

第二十四条矿井主要通风机及附属设施的安装要符合规定,并实现双回路供电。

矿井总进风应大于实际需风量的15%。

第二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制定矿井风量计算方法和分配标准,每5年修订一次。

矿井须每年进行通风能力核定,并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严禁超通风能力安排生产计划和组织生产。

第二十六条安装、更换主要通风机或对主要通风机进行改造后,必须进行性能测定。

主要通风机性能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

新井投产前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

矿井新水平贯通、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矿井通风阻力分布要合理。

矿井通风负压不应超过2940帕,高阻矿井必须制定巷修计划,确保矿井通风阻力符合规定。

第二十七条采区变电所、绞车房须实现独立通风;井下机电设备硐室、瓦斯抽采泵站要设在新鲜风流中;煤层瓦斯压力大于等于2兆帕施工穿层钻孔的专用瓦斯抽采巷道应实现全负压通风,不能实现全负压通风的要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第二十八条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

(一)为构成新水平、新采区通风系统,在非突出煤层或煤层底板中掘进的巷道(距突出煤层间距须大于10米),其回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采区的进风中,但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在构成通风系统后要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将回风引入矿井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

(二)瓦斯矿井相邻采掘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困难时,在制定安全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

禁止采煤工作面回风流串进掘进工作面。

(三)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的煤层采掘工作面、距离突出煤层法线距离小于10米的岩巷掘进工作面,严禁串联通风。

岩巷掘进工作面回风串入其他作业地点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批,且串联通风次数不得超过1次。

(四)采煤工作面严禁采用尾巷通风。

(五)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必须有独立的回风系统,其回风严禁切断其他采、掘作业地点唯一安全出口。

第二十九条突出矿井采用下山开采的必须制定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所有矿井的采煤工作面上下顺槽之间不得施工联络巷,特殊情况下需要设置联络巷的,须报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批。

突出矿井的采区回风巷必须是专用回风巷;高瓦斯矿井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须至少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第三十条局部通风机及附属设施安设要符合规定。

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

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实现主、备风机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供电,两台风机具备相互独立的两回路电源,且主、备风机必须实现风电闭锁;采用2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新建矿井未实现机械全风压通风前,不得将局部通风机安设在井下。

安装用于排放启封区域瓦斯的临时局部通风机,要履行试验、验收、移交程序。

第三十一条综采(放)工作面向外20米范围内的上下风巷断面不得小于设计断面的3/4,其他采煤工作面(掩护支架除外)向外20米上下风巷断面不得小于3平方米。

采用沿空留巷和Y型、H型通风的回采工作面必须一次采全高,沿空留巷巷道断面不得小于设计断面的3/4。

第三十二条严格控制采区采掘工作面个数。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同时布置一个回采工作面和两个掘进工作面作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同时布置两个回采工作面和四个掘进工作面作业;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再布置另一个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

第三十三条采煤工作面通风方式的选择,应满足瓦斯治理和防火的需要。

采煤工作面不得使用局部通风机或风动、液压传动风机、自动排瓦斯装置处理瓦斯,也不得长期使用风帘、风障导风处理瓦斯。

第三十四条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和专人检查制度。

采掘工作面按规定配备瓦检员,每月按照采掘布局及有关规定编制《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和《瓦斯检查员巡回检查路线》,合理设置瓦斯检查点,同时根据矿井采掘工作面、现场条件等变化适时进行调整,测点的设置必须经矿通风副总、总工程师审查批准。

基本建设矿井瓦检员必须由建设项目部统一配备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执行瓦斯检查“三对口”(瓦斯检查手册、瓦斯检查牌板和瓦斯班报表)制度。

瓦斯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员手册、记录牌板、班报表上,同时按规定汇报通风调度,并通知现场施工人员,现场班组长必须认真审查记录手册并签字;瓦斯检查员手册要存档备查;严禁空班漏检、假检、弄虚作假。

第三十六条执行瓦检员现场交接班制度。

瓦检员必须在井下工作责任区域现场交接班,并同时向矿调度或通风调度电话汇报交接班情况。

第三十七条采掘工作面放炮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一炮三泥”、“人牌网三警戒”、“三人联锁”的放炮制度。

每次放炮前,放炮员必须向矿调度汇报瓦斯情况,经同意后方可放炮。

岩巷掘进工作面,推广采用底眼装药敷设阻燃彩带方法放炮。

第三十八条严格落实瓦斯日报审批制度。

瓦斯日报表、瓦斯监测日报表必须每天送矿长、总工程师审阅,对存在的通风、瓦斯问题,矿长、总工要提出处理意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建立健全瓦斯预警日分析和处置制度。

(一)煤矿必须建立瓦斯动态预警日分析和处置制度。

由矿总工程师(通风副总)组织通风、防突、抽采、安全监控、地测、生产技术、采掘区队等部门负责人和相关技术人员对采掘作业场所的瓦斯变化趋势等进行日分析,发现异常的及时采取措施。

瓦斯动态预警分析和处置制度应当包括分析内容、分析的步骤和要求、问题处理的措施。

分析内容应当包括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瓦斯浓度变化趋势、工作面前方及揭露的地质构造、采掘应力集中情况、采掘作业及钻孔施工发生的各种现象、突出危险性预测指标变化情况等,实现工作面瓦斯变化趋势和突出危险性的多元信息综合预测和判断,增强瓦斯防治特别是防突工作的超前性和前瞻性。

动态处理制度应当明确现场发现瓦斯超限、工作面瓦斯浓度、瓦斯涌出量、突出危险性预测指标变化幅度较大,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突出征兆、煤层赋存条件变化、遇地质构造等情况时的应急处理措施、处理权限;高瓦斯、突出矿井出现上述情况的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煤矿要根据矿井安全生产的实际,设置不同区域、不同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突出危险性指标等的预警值(原则上瓦斯浓度预警值为正常平均值的一倍以上),进行预警,并制定相应的预警处理措施。

(二)煤矿值班领导要坚守岗位,地面监控中心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井下瓦斯超限、瓦斯涌出异常等情况时,要及时通知井下人员撤离,现场带班人员、瓦检员、安监员、班组长立即组织撤出人员,并根据应急预案采取断电措施,矿总工程师负责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第四十条矿井必须严格按规定配齐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矿长、矿副总以上领导、通风区队长、采掘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安检员、爆破工、安全监测工、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并正常使用;所有便携仪必须每周进行一次标校,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第四十一条加强采掘工作面特殊情况下的瓦斯管理。

采煤工作面初采、过高位钻场及采空区大面积悬顶、顶板初次来压期间,采、掘工作面过老巷、过断层、过应力集中区等特殊情况,必须编制顶板及瓦斯管理、治理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十二条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其他应当抽采瓦斯的矿井要建立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同时具有煤层瓦斯预抽和采空区瓦斯抽采方式的矿井,要根据需要分别建立高、低负压抽采瓦斯系统,满足煤层预抽、卸压抽采和采空区抽采的需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在揭露突出煤层前形成瓦斯抽放系统,高瓦斯矿井必须在进入三期工程前形成瓦斯抽放系统。

(二)地面瓦斯抽采泵须有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两回路供电线路供电;井下移动瓦斯抽采泵须实现“三专”供电,其排放口管理须制定专门措施;瓦斯抽采泵开停状态应实现连续监控。

(三)抽采系统能力须满足抽采设备服务范围内最大抽采量和最大阻力的要求,运行能力应大于需要能力的1.3倍;设计能力应大于需要能力的2倍,或泵房预留相应装机位置。

(四)预抽瓦斯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13千帕,卸压瓦斯抽采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5千帕。

第四十三条矿井瓦斯抽采管路必须满足阻燃、抗静电要求。

新购置的瓦斯抽采管一律选用金属管,严禁使用PVC管(封孔管除外)、SUP管。

上隅角埋管抽采、高抽巷封闭墙压管抽采、Y型通风留巷内埋管抽采不得使用非金属瓦斯抽采管。

在用的非金属瓦斯抽采管之间接头处,以及与金属瓦斯抽采管接头处必须采取安装导电带,每300米设接地极的抗静电安全措施;复用的非金属瓦斯抽采管,仅限于岩巷使用;使用期限满3年的非金属瓦斯抽采管,必须抽样检验阻燃、抗静电性能。

第四十四条采煤工作面采用顶板高位巷抽采瓦斯措施的,必须编制专项防爆、防火安全技术措施。

高抽巷金属棚支护段必须进行喷浆处理,与高抽巷相连通的钻孔,必须封闭,高抽巷封闭前必须清除干净巷道内的导电体,并对巷道内的一氧化碳、瓦斯、氧气浓度实施在线监测。

第四十五条煤矿应当试验和考察不同抽采方式和参数条件下的煤层瓦斯抽采规律,根据抽采参数、抽采时间和抽采效果之间的关系,确定矿井合理抽采方式下的抽采超前时间,并结合抽采工程施工周期,安排抽采、掘进、回采三者之间的接替关系。

第四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制定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建立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先抽后采例会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四十七条煤矿企业应根据矿井井上(下)条件、煤层赋存、地质构造、开拓开采部署、瓦斯来源和涌出特点等情况选择先进、适用的瓦斯抽采方法和工艺,设计瓦斯抽采达标的工艺方案,实现瓦斯抽采达标。

第四十八条煤矿企业和煤矿要制定地面抽采与井下排放抽采统计考核制度,严格抽采计量考核,严肃查处假钻孔、假抽采、假计量行为。

瓦斯抽采矿井必须实现管网瓦斯浓度、压力或压差、流量、温度参数及设备的开停状态等在线监测。

抽采瓦斯计量仪器应当符合相关计量标准要求;计量测点布置应当满足瓦斯抽采达标评价的需要,在泵站、主管、干管、支管及需要单独评价的区域分支、钻场等布置测点,地面永久及井下移动抽采泵站、井巷揭煤工作面、穿层和顺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评价单元,必须安装抽采自动计量装置,实现连续自动计量。

第四十九条煤矿要根据各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钻孔布置数量、瓦斯抽采浓度及抽采率等合理确定预抽瓦斯时间,预抽效果须满足《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及《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要求,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应当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对抽采情况进行效果评价,报经矿长审定,瓦斯抽采不达标不得组织采掘作业。

矿井瓦斯抽采量及预抽效果评价必须依据抽采自动计量值,抽采自动计量必须准确可靠,误差超过5%的抽采量不得计入评价。

第五十条新建矿井井筒施工进入基岩段后,必须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

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后必须安装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第五十一条矿井安全监控系统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和相关规定要求,要建立传感器安设符合要求、运行正常、断电、闭锁可靠、处置及时、上传连续的安全监控系统,确保监控灵敏可靠,实现安全监控系统零误报,做到监控有效,充分发挥其监测、控制和预警作用。

严禁使用未经国家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安全联检的关联设备;在用甲烷传感器应在井下调校,调校的同时应测试瓦斯断电闭锁功能和数据跟踪误差。

基本建设矿井安全监控设备和传感器等必须由矿建项目部统一配备和管理。

第五十二条正确选择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和连线方式,保证监控系统的断电和故障闭锁功能齐全。

当采掘工作面及回风巷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断电点时,自动切断采掘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高瓦斯和突出矿井,还应自动切断采煤工作面进风流中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第五十三条采掘工作面回风巷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设置大于等于0.8%、断电浓度设置大于等于0.8%、复电浓度设置小于0.8%,采掘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设置大于等于1.0%、断电浓度设置大于等于1.0%、复电浓度设置小于1.0%。

第五十四条在以下场所应增设甲烷传感器:

(一)施工防突钻孔时,须在钻机下风侧5至10米处安设甲烷传感器,其报警点浓度设置大于等于0.8%、断电点浓度设置大于等于1%,断电范围为打钻地点20米范围及其回风系统内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二)长距离掘进的煤巷,每达500米时增设一个甲烷传感器,其报警浓度、断电浓度、断电范围和复电浓度与回风巷甲烷传感器相同。

(三)在突出煤层(包括按照突出管理的煤层)的所有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增设风速传感器,将T1、T2甲烷传感器设置为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在工作面进风巷道增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或将T3甲烷传感器设置为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在采区回风巷和总回风巷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实现对采掘工作面、工作面进回风巷道以及采区回风巷、总回风巷的瓦斯及通风参数的有效监测。

(四)井下生产区域(有人正常进行作业活动的区域)内的封闭墙内瓦斯浓度超过3%的,应在墙外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设置大于等于0.8%。

第五十五条完善安全监控系统相关软件,2015年6月底之前建立突出矿井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自动报警系统,实现对突出事故及其发生时间、地点的自动判识和及时报警,以及瓦斯涌出量和波及范围自动预测,及时发出断电指令、通知相关人员。

第五十六条严格入井材料、设备的检查把关,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

入井设备必须具有“三证一标志”(即防爆合格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产品计量合格证和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入井的胶带、电缆、管线、风筒、塑料网等材料必须具有阻燃性能和抗静电性能的试验合格证明;对深部多水平开采的矿井,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保证对井下作业点有效供风时,可在其供风水平以上两个水平的进风井井底车场附近设置的有独立通风系统的固定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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