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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巷道贯通8

第四节瓦斯及瓦斯抽放9

第五节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11

第六节煤与瓦斯突出防治14

第七节瓦斯排放15

第八节防灭火17

第九节综合防尘20

第五章安全培训22

第六章井下爆破23

第七章井下电气设备管理24

第八章附则2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煤矿瓦斯、煤尘及火灾等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必须把“一通三防”作为煤矿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本着“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原则进行综合治理。

煤矿企业是预防“一通三防”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对预防“一通三防”事故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一通三防”责任制,设置和完善“一通三防”专门管理机构,做到人员到位、职责到位、工作到位。

第四条煤矿企业要积极使用和推广“一通三防”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积极做好瓦斯抽放工作,搞好瓦斯利用。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以下“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1.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岗位人员“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

2.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

3.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

4.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5.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6.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7.通风瓦斯日报和瓦斯监测日报审阅制度;

8.瓦斯巡回检查和请示报告制度;

9.矿井瓦斯检查制度;

10.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11.矿井抽放瓦斯管理制度;

12.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13.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14.防灭火管理制度;

15.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16.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17.盲巷及采空区管理制度;

18.巷道维修制度;

19.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20.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六条煤矿企业必须设总工程师(或同级副职)分管“一通三防”工作;

必须设立通风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煤尘、防灭火、安全监测监控等“一通三防”日常工作。

第三章管理责任制

第七条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煤矿矿长(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一通三防”工作负有全面责任,必须按规定主持召开“一通三防”例会,及时研究、解决“一通三防”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保证“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

第八条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技术副矿长、技术主管)负责“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工作,对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负技术责任。

第九条煤矿企业通风部门的负责人负责“一通三防”业务管理工作,对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负管理责任。

第十条煤矿企业安监部门的负责人负责“一通三防”技术和管理措施的监督检查,对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负监督责任。

第十一条煤矿各采掘区(队)长对本区(队)责任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第十二条瓦检员必须按照瓦斯检查制度、爆破管理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瓦斯巡回检查及“一炮三检”职责,作业地点瓦斯超限时,瓦检员有权立即停止该地点的工作,生产班组必须无条件服从。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各级领导每年必须逐级进行“一通三防”责任书的签定工作,保证“一通三防”工作责任落实到位。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通风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会同生产技术部门合理确定采区、采掘工作面的通风系统;

提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及其它用风地点的风量分配计划并组织实施,测定矿井及各供风地点的风量;

汇总、审查、上报各类通风、瓦斯报表;

提出通风工程计划及“一通三防”技术装备购置计划,提出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

组织井下瓦斯检查、防尘、防灭火、瓦斯监测监控、通风设施构筑、巷道维修等具体工作;

负责瓦检员、监控员、防尘人员、巷道维修人员等的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必须保证“一通三防”必要的资金投入,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10元;

2.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6元。

第四章技术措施与现场管理

第一节矿井通风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每年在安排生产计划前必须进行矿井通风能力的核定工作,保证矿井不超通风能力生产。

第十七条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矿井采区以上通风系统必须制定通风设计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十八条由于岩脚田煤矿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布置采区时,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新开采区专用回风巷不到位的,不准开掘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道。

第十九条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其中1套作为备用,备用主要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启动。

主要通风机必须设专职司机看管,每小时填写1次运行记录。

主要通风机房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和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

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应悬挂上墙。

能实现自动监测的可不设专职司机看管。

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第二十条改变主要通风机运行的工况时、必须有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主要通风机必须在合理工况范围内运行。

第二十一条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将所有施工人员全部撤到进风巷道中,并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由矿长或矿技术负责人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地面。

第二十二条企业要从供电系统、机电设备、日常管理方面加强管理,严禁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的无计划停电停风。

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一旦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必须按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主要通风机及其附属装置必须具备反风功能,并每年进行1次矿井反风演习,并做好矿井反风演习报告。

第二十四条风井出口必须安设防爆门,防爆门应按井筒全断面设置,每半年检修1次。

第二十五条必须严格执行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并做好测风记录。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测风站必须悬挂记录牌。

第二十六条加强井巷维修,保持巷道设计断面,保证通风畅通和行人安全。

第二十七条没有形成负压通风系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回采;

严禁在独头巷道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回采;

采煤工作面必须确保2个安全出口;

严禁采煤工作面利用采空区通风(《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矿井必须构筑可靠的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

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正向永久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采区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应砌筑永久性风墙,确需行人、通车的联络巷应设置永久风门,永久风门不得少于2道。

非自动风门必须互相连锁。

永久调节风窗的调节窗应在上部设置,调节板灵活可靠。

带风门的永久风窗不得少于2道。

永久风桥通风断面不得小于原巷道断面的五分之四,其坡度不大于30°

,呈流线型。

永久密闭和临时密闭的质量要符合通风质量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采煤工作面投产时,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对采煤工作面的通风、防尘、抽放瓦斯、监测监控等系统进行验收,不符合规定的不准生产。

第三十条掘进巷道在施工前必须在作业规程中编制局部通风设计,掘进工作面开门时,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对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装备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门进行掘进。

第三十一条采、掘进工作面应实现独立通风。

有瓦斯喷出或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严禁任何形式的串联通风。

第二节局部通风

第三十二条局扇入井,必须经机电部门检查验收合格。

局扇应定期检修和更换,凡在井下运行累计时间达半年以上的必须升井检修。

第三十三条局扇必须保证24h连续运转,任何人不准随意停开。

配有专职瓦检员的掘进面,局扇由专职瓦检员负责管理,其它地点所使用的局扇,必须指派专人负责管理。

第三十四条局扇必须实行上架挂牌管理,牌板上应填明供风地点、供风量、局扇功率、风筒长度、出口风量、负责人等。

第三十五条压入式局扇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扇的吸入风量,避免循环风。

第三十六条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使用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

第三十七条1台局扇只准向1个掘进工作面(用风地点)供风,不得向多个用风点供风。

第三十八条安装局扇要求离轨道距离大于50cm,离地高度大于30cm,并上架管理,局扇周围要清理干净,无杂物堆积。

第三十九条局部通风机因检修、停电等原因需要停风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

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20m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第四十条严格风筒管理,发现有破口必须及时修补或更换,风筒吊挂要平直,逢环必挂,风筒接头严密,软质风筒接头要双反压边,拐弯处必须使用弯头,风筒出口风量必须根据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确定,保证无瓦斯超限或积聚,风筒口距迎头不得超过5m。

严禁使用非阻燃、非抗静电的风筒。

第四十一条处理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时,应采用抽排式设备,钢性风筒排放或采用设置风障法,禁止在工作面内安设局扇处理上隅角瓦斯。

第四十二条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

第三节巷道贯通

第四十三条掘进巷道与巷道贯通前,必须编制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由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四十四条掘进巷道贯通前,地测部门必须在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相距50m前、其他巷道相距20m前,向施工单位下达贯通通知单,同时向矿技术负责人报告。

要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通风部门必须事先做好调整风量,改变系统的准备工作。

第四十五条掘进巷道与已密闭区域、老窑及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前,必须制定相应的巷道贯通措施,贯通时,矿技术负责人、通风、安全、瓦检员等必须现场指挥,救护队协助,进行贯通。

第四十六条掘进巷道的贯通执行下列规定:

1.掘进队组接到巷道贯通的通知书后,必须立即停止一个工作面掘进,只允许一个工作面向前接通。

停掘的工作面切断电源,设置栅栏,保持正常通风,正常检查瓦斯,瓦斯超限时,停止对方工作面的掘进,进行处理。

2.两巷的贯通相距20m时,只准从一个头向对方接通,不得对接,对方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

3.掘进的工作面每次装药爆破前,都必须由班组长和瓦检员共同到对方工作面检查瓦斯等情况,只有当各处瓦斯浓度均在1%以下时,方可装药爆破。

4.每次爆破前,必须在对方工作面栅栏以外,全风压通风地点的进风侧设置专人进行警戒。

5.贯通时,要有一名通风部门的负责人现场指挥调整通风系统,并对相关区域的风量、瓦斯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四节瓦斯及瓦斯抽放

第四十七条矿井每年必须按规定进行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

第四十八条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

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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