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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瓦斯综合治理实施细则

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一通三防”技术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先抽后采(掘)、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提高“一通三防”事故的防范能力,根据《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一通三防”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本着“先抽后掘、不抽不掘、先抽后采、不抽不采”的原则进行综合治理。

矿井是预防“一通三防”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对预防“一通三防”事故负主要责任。

矿井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一通三防”责任制,设置和完善“一通三防”专门管理机构,做到人员到位、职责到位、工作到位。

积极使用和推广“一通三防”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积极做好瓦斯抽采放及利用工作。

矿井瓦斯地质研究所根据瓦斯综合治理的难点会同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共同组织技术攻关,为做好瓦斯综合治理工作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撑。

第三条矿井必须根据《华晋焦煤有限“一通三防”安全技术业务管理规范》建立健全各项“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第二章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公司董事长、矿长是本单位“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一通三防”工作负有全面责任,必须按规定主持召开“一通三防”例会,及时研究、解决“一通三防”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保证“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

公司每季度、煤矿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例会。

第五条矿井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通风副矿长)负责“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工作,对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负技术责任。

公司、矿井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等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对分管业务范围内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负责。

矿井通风部门的负责人负责“一通三防”业务管理工作,对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负管理责任。

矿井安监部门的负责人负责“一通三防”技术和管理措施的监督检查,对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负监督责任。

矿井其它职能部门的负责人负责本职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对各自部门范围内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负责。

矿井各采掘区(队)长对本区(队)责任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第六条瓦斯检查工必须按照瓦斯检查制度、爆破管理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瓦斯巡回检查及“一炮三检”职责,作业地点瓦斯超限时,瓦斯检查工有权立即停止该地点的工作,生产队组必须无条件服从。

安全检查工、爆破工、电工、瓦斯抽放工、瓦斯监测工、防尘工、测风员和测温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在岗位责任范围内,对“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安全、生产、技术、调度、机电、物资供应等部门以及各生产队组必须执行本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第七条矿井必须保证“一通三防”必要的资金投入,按照吨煤不低于35元提取,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

第三章技术措施与现场管理

第一节矿井通风

第八条矿井每年在安排生产计划前必须进行矿井通风能力的核定工作,做到均衡生产,保证矿井不超通风能力生产。

煤矿井下出现风速超限、瓦斯超限、不合理串联通风的,等同超通风能力生产;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采区、工作面,必须立即减少产量,重新调整生产布局及通风系统,把产量降到核定通风能力范围内。

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布置采掘工作面,防止不合理集中生产和突击生产。

第九条矿井有效总风量富余系数达到2.0以上,矿井漏风率小于8%。

矿井分区通风的难易程度尽量做到均衡,并尽量使通风系统简化,降低通风难度,各分区通风做到相对独立性强、可调性强,分区风量富余系数应在1.8以上,分区漏风率应控制在10%以内。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矿井采区以上通风系统必须制定通风设计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矿井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矿井必须有完善的独立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每个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新开采区专用回风巷不到位的,不准开掘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道。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第十一条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最多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一个采区同一煤层的同一阶段或相邻阶段,在采动集中应力影响内,严禁两个工作面相向回采。

第十二条生产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其中1套作为备用,备用主要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启动。

主要通风机必须设专职司机看管,每小时填写1次运行记录,并逐步实现自动监测。

主要通风机房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和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

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应悬挂上墙。

对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第十三条改变主要通风机运行的工况时、必须有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主要通风机必须在合理工况范围内运行。

2台及其以上主要通风机联合运转的矿井,要制定相应的通风安全技术措施,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十四条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并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由矿长或矿技术负责人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第十五条矿井要从供电系统、机电设备、日常管理方面加强管理,严禁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的无计划停电停风。

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一旦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必须按事故进行追查。

第十六条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及其附属装置必须具备反风功能,并每年进行1次矿井反风演习,保证在10min内改变主要进、回风道和采煤工作面的风流方向,反风时的供风量不小于正常风量的60%,矿井反风演习报告报公司备案。

第十七条风井出口必须安设防爆门(盖),防爆门(盖)应按井筒全断面设置,每半年检修1次,在防爆门(盖)上可设减压窗。

第十八条矿井必须严格执行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测风站必须悬挂记录牌。

通风部门应将测风报表报矿长和矿技术负责人。

矿井测风报表应计算矿井有效风量率,矿井、采区及采掘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矿井内、外部漏风率等。

第十九条实行计划供风,以风定产,严禁无风或微风作业。

采掘工作面、峒室供风量要符合《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煤矿安全规程》第103条的相关规定。

通风部门按月编制供风计划,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加强井巷维修,保持巷道设计断面,保证通风畅通和行人安全。

矿井回风巷道失修率不超过7%,严重失修率不超过3%。

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由通风部门负责,每3年进行一次;矿井转入新水平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通风阻力测定。

第二十一条巷道及采区设计要充分考虑通风因素,通风系统力求简单、合理、稳定、可靠,通风参数变化20%以上时不发生风流逆转。

合理优化主要风路上的通风设施,在满足调风前提下尽可能减少通风设施;尽量减少联络通道,对准备期间开掘、生产时期不用或少用的联络通道应尽可能实施坚固性封闭;对启闭频繁的通风设施必须设置坚固型通风设施组合,避免风流经常性短路或通风设施损毁。

第二十二条矿井必须构筑可靠的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正向永久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采区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应砌筑永久性风墙,确需行人、通车的联络巷应设置永久风门,永久风门不得少于2道。

非自动风门必须互相连锁。

永久调节风窗的调节窗应在上部设置,调节板灵活可靠。

带风门的永久风窗不得少于2道。

永久风桥通风断面不得小于原巷道断面的五分之四,其坡度不大于30°,呈流线型。

永久密闭和临时密闭的质量要符合通风质量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采煤工作面投产时,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对采煤工作面的通风、防尘、抽放瓦斯、监测监控等系统进行验收,不符合规定的不准生产。

第二十四条采、掘进工作面应实现独立通风,应从巷道布置的设计着手,严禁任何形式的串联通风。

第二节局部通风

第二十五条掘进巷道在施工前必须在作业规程中编制局部通风设计,掘进工作面开口施工时,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对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装备进行验收。

第二十六条局扇入井,必须经机电部门检查验收合格。

局扇应定期检修和更换,凡在井下运行累计时间达半年以上的必须升井检修。

第二十七条局扇必须保证24h连续运转,任何人不准随意停开。

配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的掘进面,局扇由专职瓦斯检查工负责管理,其它地点所使用的局扇,必须指派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十八条局扇必须实行挂牌管理,牌板上应填明供风地点、供风量、局扇功率、风筒长度、出口风量、入风口瓦斯浓度、负责人等,并注明填写人姓名和时间。

第二十九条压入式局扇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扇的吸入风量,避免循环风。

安装局扇要求离轨道距离大于50cm,离地高度大于30cm,局扇周围要清理干净,无杂物堆积。

第三十条保证井下局部通风的连续供电。

局扇供电实现双电源,逐步实现双专供。

井下局扇供电线路、设备实行强制性停电检修,局扇视同地面主扇进行管理。

无计划停电停风按照事故追查。

第三十一条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和(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两闭锁”(风电、瓦斯电闭锁),使用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

第三十二条1台局扇只准向1个掘进工作面(用风地点)供风,严禁使用3台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向同一地点供风的,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局扇的安装、拆除、迁移都必须经通风部门负责人和矿分管领导批准。

第三十三条局部通风机因检修、停电等原因需要停风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

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第三十四条严格风筒管理,发现有破口必须及时修补或更换,风筒吊挂要平直,逢环必挂,风筒接头严密,软质风筒接头要双反压边,拐弯处必须使用弯头,风筒出口风量必须根据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确定,保证无瓦斯超限或积聚,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以及使用除尘风机和风筒的安设,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严禁使用非阻燃、非防静电的风筒。

第三十五条局部通风采用大功率风机满足局部通风的要求,尽量采用双巷掘进全负压通风,提高局部通风的可靠性;局部通风的风筒应与风机相匹配,避免大风机、小风筒现象,减少风筒分叉,提高风筒的完整性和接头的可靠性、减少漏风率,百米漏风率应控制在2%以内;局部通风风量富余系数应考虑在2.0以上。

第三节巷道贯通

第三十六条掘进巷道与巷道贯通前,必须由通风部门编制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由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七条掘进巷道贯通前,地测部门必须在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相距50m前、其他巷道相距20m前,向施工单位下达贯通通知单,同时向矿技术负责人报告。

要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通风部门必须事先做好调整风量,改变系统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八条掘进巷道与已密闭区域、老窑及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前,必须制定相应的巷道贯通措施,并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贯通时,矿技术负责人、通风、安全、瓦斯检查工等必须现场指挥,救护队协助。

进行贯通。

第三十九条掘巷道的贯通执行下列规定:

1.生产队组接到巷道贯通的通知书后,必须立即停止一个工作面掘进,只允许一个工作面向前接通。

停掘的工作面切断电源,设置栅栏,保持正常通风,正常检查瓦斯,瓦斯超限时,停止对方工作面的掘进,进行处理。

2.两巷的贯通相距20m时,只准从一个头向对方接通,不得对接,对方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

每次爆破前,班组长和瓦斯检查工要到对面工作面(或巷道)检查瓦斯情况,只有当对方工作面各处瓦斯浓度均在1%以下时,设好警戒,方可装药爆破。

3.掘进的工作面每次装药爆破前,都必须由班组长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对方工作面检查瓦斯等情况,只有当各处瓦斯浓度均在1%以下时,方可装药爆破。

4.每次爆破前,必须在对方工作面栅栏以外,全风压通风地点的进风侧设置专人进行警戒。

5.贯通时,要有一名通风部门的负责人现场指挥调整通风系统,并对相关区域的风量、瓦斯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四节瓦斯排放

第四十条主要通风机有计划停止运转前,必须断开进入井下巷道内的水管、轨道、电缆等一切导电体,并在井口设置全断面栅栏。

需要排放瓦斯时,必须制定排放瓦斯措施,报企业主要领导和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四十一条井下中央变(配)电所,在恢复送电前应由瓦斯检查工全面检查被送电区域,只有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方可送电。

第四十二条局扇因故停止运转,不论停风时间长短,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停风区内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瓦斯检查工检查瓦斯必须由班组长或安全检查工配合进行。

由外向里边走边检查,瓦斯浓度达到3%时,按原路返回。

当停风区内瓦斯浓度不超过1%(含1%)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含1.5%)时,可由瓦斯检查工直接进行排放,但局扇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

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时,瓦斯检查工必须请示主管领导,由领导提出安全措施,指定专人,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停风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时,瓦斯检查工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由通风部门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指派专人进行排放。

第四十三条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出现体积大于0.5m3,浓度达到2%的局部瓦斯积聚时,由瓦斯检查工立即处理。

不能立即处理的瓦斯积聚要汇报矿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提出排放瓦斯措施,指定专人进行排放。

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第四十四条排放瓦斯时,应坚持低浓度排放的原则,采用控制风量等方法使排放出的风流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排放风流中瓦斯浓度严禁超过2%;在排放瓦斯之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经的区域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警戒。

排放瓦斯坚持低浓度排放的原则,必须执行由外向里逐段排放,或采用其它手段控制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严禁一风吹。

第四十五条排放密闭区内的瓦斯,瓦斯浓度超过3%时,由矿提出专门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后,由矿分管领导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协助排放。

第四十六条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里依次进行,1个采区内严禁2个瓦斯超限地点同时排放瓦斯。

第五节瓦斯及瓦斯抽放

第四十七条生产矿井每年必须进行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鉴定结果由公司初审汇总后,并上报山西焦煤集团公司。

第四十八条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瓦斯超限按事故追查。

第四十九条严格执行各项瓦斯管理制度,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

采掘工作面、采区、总回瓦斯浓度处于临界状态或经常超限的,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五十条矿井瓦斯抽采系统能力有1.5以上的富余系数,矿井绝对涌出量160≤Q<300m3/min,矿井抽采率大于50%;矿井绝对涌出量300≤Q<500m3/min,矿井抽采率大于55%。

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40≤Q<70m3/min,工作面抽采率大于50%;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70≤Q<100m3/min,工作面抽采率大于60%;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Q≥100m3/min,工作面抽采率大于70%。

第五十一条抽采瓦斯管路应避免使用抗冲击性能较差的玻璃钢管路,机械化采煤工作面钻孔封孔管应避免使用金属管。

钻孔口抽采负压应不小于10千帕,预抽瓦斯浓度应不小于50%,采空区抽采瓦斯浓度应不小于30%,地面泵房出口瓦斯浓度应在40%以上;

预抽工程量应至少提前3个月做到位,预抽时间和预抽量要满足作业前瓦斯含量降到8立方米/吨以下;钻孔工程量应达到0.05米/吨,并逐步提高标准。

第五十二条地面瓦斯泵房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必须有防雷电装置。

距进风井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50m,并用栅栏或围墙保护;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20m范围内,禁止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抽放瓦斯泵及其附属设备,至少应有1套备用;地面泵房内电气设备、照明和其他电气仪表都应采用矿用防爆型;否则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泵房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和检测管道瓦斯浓度、流量、压力等参数的仪表或自动监测系统;干式抽放瓦斯泵吸气侧管路系统中,必须装设有防回火、防回气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抽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应超过泵房房顶3m。

泵房必须有专人值班,经常检测各参数,做好记录。

当抽放瓦斯泵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

利用瓦斯,在瓦斯泵停止运转后和恢复运转前,必须通知使用瓦斯的单位,取得同意后,方可供应瓦斯。

第五十二条设置井下临时抽放瓦斯泵站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做到:

(一)临时抽放瓦斯泵站应安设在抽放瓦斯地点附近的新鲜风流中。

(二)抽出的瓦斯与主管路进行联接。

第五十三条抽放自燃煤层的瓦斯时,必须经常检查一氧化碳浓度和气体温度等有关参数的变化,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应立即采取措施。

第五十四条井上下敷设的瓦斯管路,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并应有防止砸坏的措施;凡是新安装的抽放瓦斯管路,必须进行气密性试验。

第五十五条矿井要设专人对抽放瓦斯管路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及时堵漏、放水、排除故障。

主管抽放瓦斯的通风技术人员,每月要对全矿的抽放瓦斯系统进行1次全面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十六条抽放瓦斯方法应根据各矿的具体情况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

凡进行抽放瓦斯的工作面,必须编制专门设计,经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五十七条瓦斯抽放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设计进行,不得随意改变设计参数,如确需修改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组织通风技术等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后方可修改。

第五十八条抽放工程竣工后,由矿分管通风的领导牵头,组织设计、生产、通风、安监等部门会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第五十九条抽放瓦斯矿井必须具备《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要求的图纸、记录、报表、台帐。

瓦斯抽放参数(抽放量、瓦斯浓度、负压、正压、大气压、温度)人工测定时,泵房内每小时测定1次,井下干管、支管每周测定1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节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

第六十条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监控系统必须安设防雷电保护装置;监控系统必须具备自动报警、全电压(即各等级电压)断电、故障闭锁功能和断、馈电状态的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

第六十一条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

防爆型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

矿井瓦斯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h;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台,1台备用。

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和接线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传输电缆等,并根据井下实际部署及时修改。

瓦斯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时,矿井必须停产整顿。

第六十二条矿井必须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备专业维护人员,并由通风部门负责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业务管理。

安全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进行1次调试和校正。

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

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每班由瓦斯检查工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显示数据进行对照,并将结果汇报通风部门,两者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措施,由通风部门对超过允许误差的监测设备负责在8h之内调校完毕。

第六十三条监测监控系统的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及其电缆,属于采掘区域的应由所在采掘区域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使用,如有损坏应及时向安全监控管理机构汇报。

第六十四条监控中心站必须配备值班人员,认真监视终端机屏幕所显示的各种信息。

每天必须将瓦斯报表打印报矿长、矿技术负责人通风值班干部审阅并签字,必须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对监控系统进行日常维护。

第六十五条监控系统产品必须具备“三证一标志”,即:

“防爆合格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产品计量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第六十六条井下采掘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69、170条规定。

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

分站及其启动装置必须设在新鲜风流中。

第六十七条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68条规定要求。

第六十八条由于瓦斯超过规定浓度而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都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规定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

第六十九条甲烷传感器必须安装在坚固的支护处,防止冒顶以及其它的机械损伤。

安设在采掘工作面中的甲烷传感器,爆破时由瓦斯检查工将其移到安全防护地点,爆破后再按要求移回规定的位置。

瓦斯检查工以外人员不得擅自移动甲烷传感器。

井下作业人员不得人为封堵甲烷传感器。

第七十条

第六节煤与瓦斯突出防治

第七十一条矿井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总经理、矿井的矿长对防治突出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定期检查、平衡防治突出工作,解决防治突出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

保证防治突出工作的实施;公司、矿的总工程师对防治突出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防突工作计划和措施;副总经理和副矿长负责组织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安全监察部负责人及驻矿安全监察处(站)长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矿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治突出工作负责;区、队、班组长对管辖内的防治突出工作负直接责任;防灾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治突出工作负责。

矿井应设立专门防治突出科研部门和配备防突专业人员,并对防突科研经费和人员予以保证。

公司、矿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包括计划、技术、财务、器材供应、监督检查等方面有关防治突出的各种管理制度。

第七十二条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包括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的综合措施。

第七十三条公司、矿在编制年度、季度、月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年度、季度、月的防治突出措施计划。

财务、器材供应、劳资部门,都必须把年度、季度、月的防治突出措施计划所需的资金、设备、劳动力相应地纳入财务、器材供应、劳动力计划。

第七十四条公司、矿井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突出矿井的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治突出知识的培训,熟悉突出的预兆和防治突出的基本知识,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

矿业集团(公司)对防灾人员要年审考核,合格后上岗。

第七十五条矿井必须及时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应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等,作为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和制定防治突出措施的依据。

第七十六条开采突出煤层时,每个采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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