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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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二屆立法會選舉
截至二○○○年三月底止
按區議會選區範圍劃分的
人口分布預測
人口分布推算小組轄下專責小組
一九九九年六月
目錄
頁數
引言
1
關於預測資料的規定
1
人口範圍
1
預測參考期
1
地區分界劃定
2
制訂方法
2
總論
2
按房屋類別預測陸上人口分布
4
水上人口分布預測
6
調準預測數字
7
按全港人口總數作出調整
7
結果
8
資料來源
8
假設與限制
8
附件
附件A
詞彙釋義
10
附件B
職責範圍及成員名單
15
附件C
主要資料來源
17
目錄
頁數
一覽表
表一
截至二○○○年三月底止按區議會選區範圍劃分的人口分布預測(不包括暫住人口)
20
表二
截至二○○○年三月底止按區議會分區劃分的人口分布預測(不包括暫住人口)
38
引言
第二屆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立法會選舉將於二○○○年舉行。
選舉管理委員會(選管會)將為這次選舉,就立法會各選區的分界及名稱提交建議。
為方便選管會工作,當局須於一九九九年六月中或之前,就個別區議會選區範圍作出截至二○○○年三月底的人口預測。
2.一如前幾輪選舉分界劃定工作的安排,政制事務局局長請人口分布推算小組(推算小組)作出所需的人口分布預測。
為了進行上述工作,推算小組之下成立了一個由政府各局和部門代表組成的專責小組,並由規劃署中央資料小組負責為專責小組提供服務。
專責小組的職權範圍及成員名單載於附件B。
3.本報告說明按一九九九年區議會選區分界制訂個別區議會選區範圍截至二○○○年三月底的人口分布預測時所採用的推算方法,並載述此等預測的結果。
關於預測資料的規定
人口範圍
4.人口範圍包括所有香港特區的居民。
居民指通常在香港居住的人士,包括在預測期暫時離港者。
在外國定居的前香港居民不包括在內。
就本次人口預測工作而言,現時在港的外籍家庭傭工及輸入勞工亦被視作居民。
5.本報告所載的人口預測並不包括暫住人口。
暫住人口指通常不在香港居住,但於預測期在港作短暫逗留的人士。
不過,如選管會因劃定分界的工作所需而要把暫住人口納入人口分布預測範圍,則可隨時照辦。
預測參考期
6.人口預測的參考期為二○○○年三月底。
地區分界劃定
7.區議會選區範圍是指《1999年選區(區議會)宣布令》(1999年第131號法律公告)所宣布,將於一九九九年舉行區議會選舉的各區議會選區範圍。
本港設有390個選區範圍:
80個在香港島、118個在九龍,以及192個在新界。
區議會選區範圍的分界載於選管會製備的地圖(圖則編號:
DCCA/2000/A至T)。
規劃署中央資料小組備有該套地圖作查閱之用。
制訂方法
總論
8.區議會選區範圍由若干街段/村群組成。
專責小組秘書處在一九九九年三月手進行制訂工作時,區議會選區範圍分界尚未落實。
為了加快工作進度,我們決定先行制訂以街段/村群為基礎的二○○○年人口預測。
(街段/村群的定義載於附件A的詞彙釋義)。
專責小組遂於區議會選區分界尚待一九九九年五月落實時,以適當街段/村群及碇泊區數據相加的辦法,就個別區議會選區範圍進行人口預測。
9.按街段及村群制訂的最新人口分布數據,是在進行一九九六年中期人口統計時取得的結果。
專責小組以統計結果作為預測二○○○年人口分布的基準。
有關陸上人口及水上人口的分布預測,是分別進行的。
水上人口(即住在船上或水上寮屋居民)的分布預測,按碇泊區而非按街段及村群制訂。
至於陸上人口方面,地區分布情況則按房屋類別作出預測。
10.為進行預測的工作,專責小組訂下下表所述的四個主要房屋類別。
主要房屋類別
所包括的各類房屋
1.租住公屋
●房屋委員會(房委會)租住單位
●房屋協會(房協)租住單位
2.資助出售單位
●房委會居者有其屋計劃單位
●房委會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單位
●房委會中等入息家庭房屋計劃單位
●房委會租者置其屋計劃單位
●房協住宅發售計劃單位
●房協夾心階層房屋計劃單位
3.私人永久房屋
●私人住宅單位
●房協市區改善計劃單位
●香港平民屋宇公司單位
●土地發展公司單位
●別墅/平房/新型村屋
●簡單磚石搭建物/傳統村屋
●員工宿舍
4.臨時及非住宅房屋
公營臨時房屋
●房委會臨時房屋區
●房委會平房區
私人臨時房屋
●私人臨時搭建物,如天台搭建物和木屋
非住宅房屋
●院舍及特殊用途建築物
●酒店、旅舍及私人機構宿舍
●工商業及其他非住宅樓宇
註︰有關住在船水上居民或水上寮屋居民的預測,並未列入以上任何主要房屋類別。
11.每類房屋的人口,根據佔用作住宅用途的住所數目及每間入住住所的平均人數而定。
預測二○○○年的住所單位數目,以下述資料為基礎:
(i)截至一九九八年三月底的住所單位數目(按一九九六年的基準計算,並計及一九九六年三月至一九九八年三月間落成及拆卸的樓宇);及(ii)至一九九九年年初已知或已承擔的於一九九八年至二○○○年間進行的建屋及清拆計劃。
12.在得出住所總數後,專責小組視可供輸入的有關數據的類型而採用不同方法,就不同房屋類別預測以下兩項參數:
(i)佔用作住宅用途的住所比重(即住宅樓宇入住率);及(ii)每間入住住所的平均人數(即每入住單位人口比率)。
有關詳情載於下文。
按房屋類別預測陸上人口分布
租住公屋
13.關於一九九八年的住所及已入住住所總數的實際資料,由房屋署(房署)按照房屋委員會(房委會)及房屋協會(房協)的行政記錄提供。
房署又根據一九九八年至二○○○年期間房委會與房協的建屋及清拆計劃,預測二○○○年的住所所總量。
就現有住所而言,住宅樓宇入住率長期以來相當穩定,因而假設該比率將保持不變。
就新住所而言,住宅樓宇入住率則根據房委會及房協行政記錄所示過去新落成屋的入伙模式而推算。
14.一九九八年的每入住單位人口比率,是按照一九九六年中期人口統計結果及房委會與房協的行政記錄作出估計。
至於二○○○年的比率,則是以一九九六年至一九九八年期間的變動為基礎,以外推法按街段層次而作出預測。
資助出售單位
15.與租住公屋相同,二○○○年的住所及已入住住所的總量預測也是由房署提供。
就新住所而言,有人入住的住所預測是根據過去新落成屋苑的入伙概況來推算。
另一方面,每入住單位人口比率是以外推法來預測,並參考了一九九六年中期人口統計的結果,以及一九九六年至一九九八年期間的每入住單位人口比率(按人口分布推算小組主要地方行政區層面的綜合住戶統計調查數字計算)。
私人永久房屋
16.私人永久房屋分為(甲)和(乙)兩類,分別採用了不同的方法編集數據。
(甲)類是市區、新市鎮、鄉鎮,以及在鄉郊地區的其他大型房屋發展(住所數量超過100)中的私人永久房屋,而(乙)類是鄉郊地區的其他房屋發展。
17.就(甲)類而言,一九九八年的住所數目,是以一九九六年數據為基礎,根據有關一九九六年至一九九八年間新落成及拆卸住所的資料而更新的數字。
這些資料來自差餉物業估價署、各地區規劃處及其他方面。
有關二○○○年住所總數的預測,是根據有關個別街段及村群的新住所及拆卸住所數目的預測而作出的。
上述預測以已承諾及已知的發展計劃為基礎,資料來源包括差餉物業估價署及地區規劃處等。
18.就住宅樓宇入住率作出預測,是為了計算已入住住所的數目。
在二○○○年前已存在至少一年的住宅,我們假設其入住率與一九九六年中期人口統計中一九九六年同類住所的入住率相同,對於在一年內落成的住所,入住率根據差餉物業估價署提供的新落成樓宇入伙概況而推算。
19.每入住單位人數比率的估計方法,與上文資助出售單位所採用旳方法相同。
20.至於(乙)類,則包括別墅、平房及新型的村屋。
這類房屋自一九九六年中期人口統計以後便沒有關於住所數目的新資料。
因此,只能根據粗略估計作出二○○○年住所數目預測。
21.根據一九九六年中期人口統計,這類房屋的住所數目是45 500。
估計其中的70%是原居民或“新界豁免管制屋宇”計劃下的“丁屋”。
此外,近年來新增的這類住所大部分是新的村屋。
因此,住所數目的變動就是按新落成丁屋的住所數目來作粗略估計。
一九九六年四月至一九九八年三月期間,以街段及村群計算,落成的村屋數目根據地政總署轄下各區地政處所保存的記錄推算。
一九九八年四月至二○○○年三月期間,新落成丁屋的數目,則按地政處近年批出丁屋的資料推算。
把丁屋增長的數目轉化為住所增長數目的辦法,是把前者乘以3,原因是近年興建的丁屋都有三個單位。
22.這些丁屋的住宅樓宇入住率推算辦法與(甲)類私人房屋的辦法相同。
這項數值加上一九九六年的已入住住所量,所得為二○○○年的預測量。
至於一九九六年中期人口統計中,每個街段和村群的這類房屋每入住單位人口比率,則假設維持不變。
23.以上所述為粗略的推算辦法,但由於涉及的人口不多,因此不會嚴重影響整體的準確性。
根據一九九六年中期人口統計,居住在這類房屋的人口只有157 000人,佔總人口的2.5%。
臨時及非住宅房屋
24.我們先根據一九九六年中期人口統計推算公共及私人臨時房屋的人口數字,繼而參考房署的行政記錄(例如清拆計劃),把數字更新。
25.至於私人機構宿舍、機構及特殊類別樓宇,二○○○年的人口預測數字是根據各機構的行政記錄及臨時建築計劃推算所得,該等機構包括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社會福利署、懲教署、醫院管理局等。
26.商業、工業及其他非住宅樓宇的預測數字,則是按照過去的趨勢而以外推法推論所得。
水上人口分布預測
27.按碇泊區計算,截至二○○○年三月底的水上居民人口分布,是根據下列由統計處及海事處提供的資料而作出︰
(a)二○○○年三月的水上居民總數;
(b)一九九六年三月按碇泊區計算的船隻總數,包括住家艇及其他如漁船及遊艇等船隻(由統計處提供);
(c)一九九六年三月按碇泊區計算的住家艇數目(由海事處提供);
(d)二○○○年三月按碇泊區計算居於住家艇的水上居民人數。
28.預計二○○○年三月居於其他船隻的水上居民總數,是先從(a)減去(d)所得之數。
其後,再把這個總數根據一九九六年三月按碇泊區計算的其他船隻數目(從(b)減去(c)所得),按碇泊區分配。
其中隱含的假設,是於一九九六年三月按碇泊區計算的其他船隻數目,與二○○○年三月的相同。
29.於二○○○年三月按碇泊區計算的水上居民預測數字,是以第26(d)段提及的於二○○○年三月按碇泊區計算的住家艇水上居民人數,加上第27段提及的於二○○○年三月按碇泊區計算,居於其他船隻的水上居民總數而得出的。
這些估計數字按照選舉事務處提供的一覽表,歸入各個區議會選區範圍。
調準預測數字
30.民政事務專員及地區規劃專員對他們管轄範圍的地區發展均甚熟悉。
這些地區知識有助確定有關專責小組訂定的預測參數和初步人口預測的有效性,並在適當情況下加以調整。
例如,新落成住所的入住率主要取決於住所的地點及落成日期,通常首年的入住率會較低。
同樣,由於將要清拆的住所都會預早騰空,人口減少的情況遠早於清拆日期前便已出現。
不過,這些住所確實完成和騰空日期的資料甚少,或甚至沒有,尤以私人樓宇為然。
為確保可把最新資料加入人口預測之內,專責小組不時諮詢民政事務專員及地區規劃專員的意見,以了解新落成和將要清拆的住所的住用情況。
按全港人口總數作出調整
31.全港人口總數獨立預測,是據統計處制訂的以一九九六年為基準的年中人口推算所得。
截至二○○○年三月底的全港人口總數,是把二○○○年年中及二○○一年年中的人口推算所得數字,以線性內插法計算而得出,作為人口分布預測的對照總數。
所得數字是6 736 900(包括陸上及水上人口)。
32.人口對照總數提供了一項額外資料,就是人口分布預測的合計數字應與該總數一致。
因此,若預測數字符合這項條件,預測的可靠程度便得以提高。
33.因此,按照前文所述方法得出的人口分布預測數字,只是初步數字,該等數字合計起來,與全港對照人口總數獨立預測數字並不一致。
不過,所得總數只是較對照總數多了101 100人,即1.5%
34.專責小組對初步預測數字作了進一步調整,以配合對照總數。
在缺乏其他資料的情況下,只得採用簡單的按比例調整法處理。
不過,有關水上居民和居於機構和特殊類型樓宇以及私人機構宿舍的預測數字,是視為準確的,因此不作調整。
這樣做是假設出現的錯誤,即初步人口分布數字與對照總數不一致的情況,只出現在其餘房屋類別人口的初步數字之中。
結果
35.390個區議會選區範圍的人口預測數字均載於表1。
以區議會分區劃分的人口分布預測數字摘要則載於表2。
資料來源
36.人口預測的主要資料來源見附件C。
假設與限制
37.在作出這些人口預測時,專責小採用了數項假設。
38.資助出售樓宇及私人永久房屋現有住所的住宅樓宇入住率,得自一九九六年中期人口統計,而租住公屋的有關數字,則得自房署及房協的行政記錄。
由以往的穩定趨勢來看,這些比率可假設維持不變至二○○○年。
39.新落成住所通常入住率較低,其住宅樓宇入住率可有頗大變化。
若要預計該比率在未來一段時間的變化,可把得自差餉物業估價署行政記錄的平均住宅樓宇入住率,應用於資助出售樓宇及私人永久房屋的新住所,以及把得自以往入伙記錄的數字應用於租住公屋的新住所。
40.得自一九九六年中期人口統計的每入住單位人口比率已應用在現有和新落成的住所,並假設這兩類屋宇單位沒有分別。
41.雖然二○○○年的每入住單位人口比率,是基於一九九六至一九九八年的趨勢而作出調整,但這個趨勢只限於主要地方行政區層面,應用於所有街段/村可能不足以反映有關地區的特色。
42.因清拆計劃而減少的人口是按有關住所清拆時的情況計算。
事實上,由於該等住所須在清拆前騰空,故人口減少的情況早已出現。
不過,有關住所確實騰空日期的資料甚少,或甚至沒有,尤以私人樓宇為然。
43.有關陸上人口分布的預測,主要是基於截至一九九九年年初為止的已承擔和已知的房屋興建/清拆計劃。
至於水上居民人數,是假設其按照過去人口統計/中期人口統計所述的情況而改變。
44.人口預測採用統計處編訂的全港人口推算數字作為對照總數。
當中的假設和限制,與適用於這次預測工作的相同。
附件
附件A
詞彙釋義
1.區議會選區範圍
區議會選區範圍指《1999年選區(區議會)宣布令》(1999年第131號法律公告)所宣布,將於一九九九年舉行區議會選舉的各區議會選區範圍。
全港共有18個區議會分區;香港島4個、九龍5個及新界9個。
該18個區議會分區共分為390個區議會選區範圍︰香港島80個、九龍118個及新界192個。
2.住宅樓宅入住率
住宅樓宇入住率指住所中已佔用作住宅用途的住所百分率。
計算方法是把已入住的住所數目,除以住所總數。
3.居者有其屋計劃(居屋計劃)
這項計劃是政府於一九七六年繼推行租住公屋計劃後而實施的,由房屋委員會興建住宅單位作出售用途,並由政府就住宅單位的售價和按揭條件,提供資助。
4.機構及特殊類別建築物
機構及特殊類別建築物包括醫院、懲教機構及福利機構。
5.住所
住所包括(i)興建作住宅用途的單位,不論是否有人居住;及(ii)興建作非住宅用途的單位,但通常有一個或以上的人居住。
6.中等入息家庭房屋計劃
這項計劃類似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但所提供的住宅單位,只供住戶入息超過居屋計劃入息限額,但又無能力購買私人住宅單位的家庭購買。
7.新市鎮
新界地區內新市鎮的分界線,是採用拓展署在新市鎮發展計劃所訂定的分界。
根據人口分布推算小組主要地方行政區所採用的劃定分界,現有的9個新市鎮劃分為12個,分別為荃灣、葵涌、青衣、將軍澳、屯門、元朗、天水圍、沙田、馬鞍山、大埔、粉嶺/上水及北大嶼山。
8.已入住的住所
已入住的住所指已有人居住的住所。
9.每入住單位人口比率
這個比率指每個已入住住所的平均人口。
計算方法是把人口除以已入住住所總數。
10.私人永久房屋
這類房屋包括所有私人擁有的永久性住宅單位/房屋、土地發展公司的住宅單位、香港平民屋宇公司的住宅單位、房屋協會管理的市區改善計劃下的住宅單位,政府及非政府的員工宿舍樓宇、別墅/平房/新型村屋及簡單的磚石蓋搭建築物/傳統村屋。
11.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
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於一九七九年推出,以增補居者有其屋計劃。
根據這項計劃,政府以特價把土地出售,由地產發展商競出標金,以競投土地進行發展。
政府會管制所建住宅單位的設計、建屋標準及售價。
購買這些住宅單位所須符合的準則,以及所受到的管制,與購買居者有其屋計劃單位的相同。
12.私人臨時房屋
私人臨時房屋包括私人臨時搭建物,例如天台搭建物、建築地盤的棚屋、瓦坑鐵圓頂屋、木屋及非預定作住宅用途的地方(例如梯台、樓梯、走廊等)。
13.租住公屋
租住公屋包括房屋委員會的租住單位及房屋協會的租住單位。
14.公營臨時房屋
公營臨時房屋包括房屋委員會轄下臨時房屋區及平房區的臨時房屋單位。
15.鄉郊地區
鄉郊地區覆蓋新界新市鎮以外的地方,並按其地理位置劃分為4個鄉郊區,即新界西南部鄉郊區、新界東南部鄉郊區、新界西北部鄉郊區及新界東北部鄉郊區。
16.簡單磚石蓋搭建築物/傳統村屋
簡單磚石蓋搭建築物是用磚石及/或其他堅固物料建造的房屋,通常是一層高。
傳統村屋亦納入這一類別。
17.員工宿舍
員工宿舍包括由政府、醫院、大學、學校及私人公司專為員工興建的宿舍。
18.街段/村群
在小規劃統計區的級別下,全港土地被進一步劃定為4649個街段/村群。
位於香港島、九龍和新市鎮的每個小規劃統計區根據街道方格網,細分為多個街段。
同樣地,其餘位於鄉郊地區的小規劃統計區則細分為多個稱為村群的小單位。
小規劃統計區內的每個街段/村群都獲編配一個獨立的兩位數編號,以資識別。
小規劃統計區編號,加上街段/村群編號,便可組成一個辨別某街段/村群的獨一無二的編號。
最新版本的小規劃統計區,乃沿用為進行一九九六年中期人口統計而編製的街段/村群劃定分界,共分為276個小規劃統計區及4649個街段/村群。
關於街段/村群的分界,讀者可參考由政府統計處及規劃署聯合編製,編號為14.95.1-14.95.28及14.95.33-14.95.47的圖則。
規劃署中央資料小組亦備有有關圖則副本,以供查閱。
19.資助出售單位
這類房屋包括由房屋委員會根據居者有其屋計劃、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或中等入息家庭房屋計劃而興建的住宅單位,以及由房屋協會根據住宅發售計劃和夾心階層住屋計劃而興建的住宅單位。
20.臨時及非住宅用房屋
這類房屋包括寮屋(在地面及天台的寮屋均包括在內)、木屋及房屋委員會轄下臨時房屋區及平房區的臨時住宅。
在機構及特殊類別建築物、酒店、旅舍和私人機構宿舍內的人口,以及在工商業及其他非住宅樓宇居住的人士。
21.小規劃統計區
就城市規劃而言,全港的土地共分為三個級別:
第一級的總規劃統計區有9個,第二級的次規劃統計區有51個,而第三級的小規劃統計區則有276個。
每一個小規劃統計區都有一個獨一無二的三位數號碼,以資識別。
小規模統計區編號中的第一個數位與總規劃統計區編號相同,而第一個和第二個數位相連,則與次規劃統計區編號相對應。
22.暫住人口
指非本港居民而暫時在港逗留的人士。
他們可能住在酒店/旅舍、家庭住戶的單位內或本港水域內的遠洋輪船/內河船上。
23.別墅/平房/新型村屋
這些是一層或多層獨立房屋,內有浴室、抽水馬桶和食水供應等全套設備。
24.人口分布推算小組主要地方行政區
就香港島及九龍而言,人口分布推算小組主要地方行政區的定義,大致上跟隨一九九四年區議會選舉分界;而就新市鎮而言,則與拓展署最新發展計劃中訂定的新市鎮分界相同。
新界其他地區根據其地理位置劃分為4個鄉郊區。
全港共有25個地方行政區;香港島4個,九龍5個,新市鎮12個及鄉郊地區4個。
附件B
人口分布推算小組轄下研究與選區分界有關的
人口預測專責小組
職責範圍及成員名單
職責範圍
1.為一九九九年區議會選舉及二○○○年第二屆立法會選舉進行人口預測,以便劃定選區分界。
2.為是項預測工作訂定預測方法。
3.協調各有關單位為是項預測工作所提供的資料。
4.向選舉事務處呈交是項預測工作的結果,並在有需要時解釋預測方法。
成員名單
來自規劃署
規劃署助理署長/房屋及土地供應(主席)
規劃署副署長/地區規劃的代表:
高級城市規劃師/電腦系統及服務
(2)
高級統計師/中央資料
統計師/中央資料
(2)(秘書)
來自其他政府局/部門
以下各決策局/部門首長的代表:
政制事務局局長
財經事務局局長
選舉事務處總選舉事務主任
政府統計處處長
民政事務總署署長(亦代表各民政事務專員)
房屋署署長
地政總署署長
海事處處長
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
附件C
主要資料來源
(I)住所統計數字
現有住所
用作人口預測用途的現有住所數目,包括租住公屋、資助出售住宅單位、房屋協會(房協)市區改善計劃住宅單位和香港平民屋宇公司住宅單位等數字,均來自房屋署(房署)、房協和香港平民屋宇公司的行政記錄,而私人永久性房屋的數字,則來自從政府統計處所備存的住所登記冊和小區登記冊,並輔以由規劃署轄下各地區規劃處所提供的最新資料。
已承擔及已知的建屋/清拆計劃
今次的預測工作採用了截至一九九九年初的已承擔及已知的建屋/清拆計劃資料。
這些計劃資料的主要來源如下:
租住公屋、資助出售住宅單位、房協、市區改善計劃和香港平民屋宇公司住宅單位,以及公營臨時房屋。
(a)房屋委員會(房委會)截至一九九九年三月底的公營房屋發展計劃;
(b)房委會截至一九九八年九月底的整體重建計劃;
(c)房屋署截至一九九八年九月底的各項(公營臨時房屋)清拆計劃;及
(d)房協截至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底的建屋量預測數字和重建計劃。
私人永久性房屋
(a)差餉物業估價署就已竣工的房屋發展計劃所進行的統計調查;
(b)屋宇署每月發出的施工同意書、核准的建築圖則,及發出的拆卸工程同意書的統計數字;
(c)城市規劃委員會批准的規劃申請;
(d)規劃署轄下各地區規劃處就私人發展/重建計劃所提供的資料;
(e)房屋用地工作小組考慮發展的地盤;
(f)私人房屋發展/重建計劃過往的趨勢;
(g)規劃署備存的土地供應數據庫;及
(h)拓展署擬備的新市鎮發展計劃(一九九八年版)內有關闢增土地的時間表。
II.預測參數及其他資料
預測參數
(a)房屋委員會備存的房屋管理綜合系統內截至一九九八年三月底的租住記錄;
(b)房屋協會及香港平民屋宇公司所備存截至一九九八年三月底的租住記錄;
(c)政府統計處進行的一九九一年人口普查和一九九六年中期人口統計的結果;及
(d)差餉物業估價署由一九九五年至一九九七年期間的行政記錄。
其他資料
(a)懲教署、醫院管理局、生署、社會福利署及香港旅協協會截至一九九八年三月底的行政記錄及臨時建屋計劃;
(b)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教育署及職業訓練局截至一九九八年三月底的行政記錄及臨時建屋計劃;及
(c)房署截至一九九九年三月底的(私人臨時房屋)清拆計劃。
一覽表
註:
人口數字以四捨五入方式
計算至最接近的百位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