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东大道综合管廊工程PPP项目招标文件之附件三.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177062 上传时间:2022-10-18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2.6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徐州市城东大道综合管廊工程PPP项目招标文件之附件三.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徐州市城东大道综合管廊工程PPP项目招标文件之附件三.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徐州市城东大道综合管廊工程PPP项目招标文件之附件三.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徐州市城东大道综合管廊工程PPP项目招标文件之附件三.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徐州市城东大道综合管廊工程PPP项目招标文件之附件三.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徐州市城东大道综合管廊工程PPP项目招标文件之附件三.docx

《徐州市城东大道综合管廊工程PPP项目招标文件之附件三.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徐州市城东大道综合管廊工程PPP项目招标文件之附件三.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徐州市城东大道综合管廊工程PPP项目招标文件之附件三.docx

徐州市城东大道综合管廊工程PPP项目招标文件之附件三

 

徐州市城东大道综合管廊工程PPP项目招标文件之附件三

 

徐州市城东大道综合管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二○一七年九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投资、建设、运营与维护徐州市城东大道综合管廊工程,徐州市广弘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广弘公司”)与_________________(社会资本名称),根据《徐州市城东大道综合管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协议》(以下称“《股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将徐州市城东大道综合管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作为徐州市城东大道综合管廊工程项目唯一共同的项目公司,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规范公司运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章程在《徐州市城东大道综合管廊工程PPP项目合同》(以下称“《PPP项目合同》”)批准之后,由全体股东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生效,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注:

本章程暂按中选社会资本为由2家社会资本组成的联合体进行约定(下同),待本项目确定中选社会资本后,按照中选结果对签约主体数量和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二章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和期限

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

徐州市城东大道综合管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五条经营范围:

徐州市城东大道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和附属设施等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

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六条除PPP项目合同和股东协议约定的提前终止或延期外,各股东的合作期限为股东协议签订之日起至PPP项目合同合作期届满为止。

公司的经营期限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公司经营期届满(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期限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

第七条公司增资前原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经国资部门备案的评估值为100万元。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金:

人民币16604万元。

第九条公司各股东信息如下:

徐州市广弘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第一十条出资及股权比例

徐州广弘公司以及社会资本方以货币现金方式进行出资。

其中,徐州广弘公司出资人民币4981万元,持股比例为30%。

除徐州广弘公司以外的其他各方合计出资人民币11623万元,合计持股比例为70%,

____________________出资人民币________万元,持股比例为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出资人民币________万元,持股比例为______;

徐州广弘公司及社会资本方根据项目工程进度要求及时分批缴付资金。

第一十一条股东出资到位时间

公司注册资本金16604万元。

徐州广弘公司以及其他各方应根据本项目的工程进度要求及时分批按比例确保资金出资到位。

徐州广弘公司以及其他各方按以下要求实缴到位:

(1)社会资本方和徐州广弘公司均应在市交通局与项目公司正式签署PPP合同前完成各自的首笔出资,首笔出资为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0%,其中社会资本方为【】万元,徐州广弘公司为【】万元。

(2)对于剩余资金,甲乙双方应根据工程进度及时缴付。

具体为甲方向乙方发出注册资金缴付通知,甲方和乙方应按照缴付通知要求的金额和时间共同及时进行缴付;

第一十二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并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编号。

第四章股权转让

第一十三条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包括股东任何一方向项目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第三方转让其在项目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本项目设定锁定期,锁定期为PPP项目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地下综合管廊投入运营之日后满3年。

在锁定期内,社会资本方不得转让或以其它方式处置其在项目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不得发生任何方式的股权变更(但因财政专项资金、政府引导性基金、开发性金融基金等优惠资金进入导致的股权变更除外),或以任何方式在其全部或部分股权之上设置任何担保或第三方权益。

在锁定期外,有关该等股权转让通过项目公司股东会决议并经市交通局批准后,股东各方可以根据股东协议的相关约定转让其在项目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第一十四条股权变更应保证社会资本方的股权比例高于50%,但因股东协议提前终止、PPP项目合同合作期期满终止和PPP项目合同提前终止时发生的股权变更除外。

第一十五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十六条股东的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依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优先认缴新增资本;

(3)本章程第十三条约定的股权转让权利;

(4)公司提前终止时,各股东依据股东协议的约定进行退出;

(5)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6)本章程约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一十七条股东的义务:

(7)遵守公司章程;

(8)按照本章程约定参加股东会,履行股东会决议;

(9)按约定缴纳出资;

(10)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11)依其出资比例承担项目公司的风险及亏损;

(12)项目合同提前终止时,社会资本方应将其在项目公司中的股权移交给市政府指定机构;

(13)保守公司秘密;

(1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强制性义务;

(15)遵守PPP项目合同中有关股东的权利义务规定。

第六章

股东会

第一十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16)对非由职工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及其报酬事项作出决议;

(17)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18)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19)对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变更事项进行决议;

(20)对项目公司关于本项目的重大投资事项进行决议;

(21)关于财政专项资金、政府引导性基金、开发性金融基金等优惠项目资本金进入的决议;

(22)经市建委批准后,对公司担保、抵押及/或质押事项进行决议;

(23)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24)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25)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26)修改公司章程;

(27)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28)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29)审议决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遵守股东协议和PPP项目合同中有关股东会的权利义务规定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召开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请、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表决时,徐州广弘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社会资本方)在项目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的表决权与股比保持一致,但徐州广弘公司在涉及公共利益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包括股权变更、投资事项、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和重大融资资金使用等等)决策时享有一票否决权。

第二十条第十八条第4、5、6、7、8、10、11、13款须经全体股东同意方能作出决议;其他事项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能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对第十八条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决议报股东备案。

第七章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徐州广弘公司提名2名董事,社会资本方提名3名董事,并通过股东会决议任命,由项目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2名董事。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董事长由社会资本方提名,并通过股东会决议任命。

董事会的2/3董事(董事会会议且有1名徐州广弘公司董事、1名社会资本方董事和1名职工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构成项目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法定表决人数。

董事名单详见附件一。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30)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31)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2)制定与本项目相关的重大投资方案;

(33)制定财政专项资金、政府引导性基金、开发性金融基金等优惠项目资本金进入和使用方案;

(3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5)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3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3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3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40)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41)审议通过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42)拟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43)经股东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4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4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股东协议和PPP项目合同中有关董事会的相关规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1次。

第二十六条下列情况下,董事长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亲自或授权召集临时董事会:

(46)董事长提议时;

(47)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48)总经理提议时;

(49)监事会提议时。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该指定的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八条董事长负责召集董事会会议,主持股东会议和董事会会议,并负责签发董事会正式文件。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且有1名徐州广弘公司董事、1名社会资本方董事和1名职工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向各位董事及其他参会人员发出书面通知和相关书面材料,根据实际情况,会议通知可以采取专人送交、传真、邮件、电话等多种方式。

第三十条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议,不能亲自出席的,应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书面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和代理人签名确认。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人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

会议正式开始后,与会董事应首先对议程达成一致,如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或缓议董事会所议的部分事项,会议主持人应予采纳。

董事会讨论的每项议题由提案人或者会议主持人指定一名董事作主题发言,说明本议题的主要内容和提案的主导意见。

开会期间,董事不得中途退出,否则视同缺席本次董事会议。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会议表决,遵循一事一议、一事一决的原则。

董事会定期会议必须现场召开并形成书面决议,同时董事在决议上签字确认。

凡未按约定程序形成的董事会书面决议,即使每位董事都以不同方式表示过意见,亦不具有董事会决议的法律效力。

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采用传真、邮件等书面形式表决并形成决议,由董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IT计算机 > 计算机软件及应用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